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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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技术标准细则(试行)

20181126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技术标准细则(试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规划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技术标准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明确建筑设计具体内容,在满足2018年版《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试行)》的基础上,制定该规划审查技术标准细则。

一、住宅建筑1、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2.8米-3.6米。

2、低层建筑每栋单体不得少于3户。

3、低层建筑之间不能以构件形式连接,必须以具备使用功能的房间连接。

4、低层住宅入户门厅层高高于标准层的按规定乘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5、住宅建筑一层外围设置的围合院落中的绿地,不计入绿地率。

6、住宅区配套商业建筑不得沿路布置低层商业网点,应设置商业内街,且不得与住宅建筑连接。

二、办公(含研发办公)建筑1、建筑主体标准层层高:3.6-5.0米。

2、大堂、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

3、除可设置少量有独立卫生间的套房办公室(不得超过总套数的10%)外,原则上标准层的楼梯间、卫生间、开水间等应集中设置,办公建筑不得设计为住宅套型。

4、不得设置厨房和阳台。

三、酒店建筑1、除按星级标准要求设计外,标准层(客房)层高原则上控制在3.3-4.5米。

2、酒店大堂及多功能会议厅层高原则上不予控制。

3、除规划条件特别设定外,新建项目不得设置公寓式酒店及独栋别墅式酒店,以及与酒店不相关的经营性设施。

4、酒店配套设施应符合同级星级酒店配置标准。

四、其他商业建筑1、商业建筑标准层原则上控制在3.3米-4.5米;2、商业建筑不得设置厨房和阳台,应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

五、工业建筑1、工业厂房原则上以多层厂房为主,确因特殊工艺要求可设置单层厂房,标准厂房建筑层高原则上不得低于4.2米。

2、厂房不得设置阳台、独立卫生间,厂房配套设施仅包括办公、餐厅、会议、展厅、单身职工宿舍等。

3、单身职工宿舍不得设计为住宅套型,应设计为内廊式或外廊式。

六、建筑间距及退线1、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宿舍等项目周边进行项目建设时,除满足国家规定的法定日照要求外,周边用地新建建筑退线要求应按照建筑日照间距合理公摊的原则进行建筑退线控制。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

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制度。

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与管理:(一)审批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二)审批管理市政工程: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城市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道路、桥梁、地铁、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

(三)审查管理建筑工程:单体在8万平方米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间)工程。

其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审查管理。

具体管理细则由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细则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细则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工作。

第二章审批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范围包括:(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等专项工程;(三)其他需要进行设计方案审批的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内容主要包括:(一)设计方案的合法性;(二)设计方案的技术合理性;(三)设计方案的环保、安全、节能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四)设计方案的投资估算是否合理;(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项目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设计方案申请。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设计方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设计方案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设计方案批准文件后,应当根据设计方案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审批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设计方案批准文件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实施细则1. 引言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技术性和可行性,提高建筑物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根据《建筑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的机构和人员。

2.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的组织方式2.1 审查小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由由五人以上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每个审查小组由主审人和审查人员组成。

主审人一般由建设单位确定,审查人员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

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2.2 审查程序审查程序一般分为两个环节:现场勘察和文件审查。

现场勘察包括对施工现场及周边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文件审查包括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材料说明等进行专业审查。

2.3 审查内容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设计标准和规范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方案是否与工程特点相符•施工方案是否可行•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现场勘察是否合规2.4 审查结果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抄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审查结果包括合格、不合格和待完善意见等。

对于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方可开展施工。

3.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的具体实施细则3.1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1.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方案的要求,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初审,确认初步设计方案符合建设工程需求和有关规定。

2.协调有关单位,及时组织施工方案编制,将施工方案、材料说明和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其它资料一并提交设计单位。

3.协调有关单位,组织现场勘察,整理有关现场和工程交叉地点有关资料,并向审查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

4.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审查。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阶段实施细则》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阶段实施细则》
规划部门在现场踏勘时发现项目涉嫌违法建设的,应将现 场照片上传至系统,标识“涉嫌违法建设”,并同时向建设单位 发出违法建设告知书,审批咨询服务结案,系统抄告或者函告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跟进处理(事实清楚的,应同时提出规 划处理意见)。
(三)咨询服务反馈意见的主要内容 咨询服务反馈意见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对项目各项主要经 济技术指标及相关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提 出修改意见。对是否需提交规委会审议、专家审查等程序提出 明确意见,详细指引建设单位在正式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前完成规委会审议、专家审查(含审议、审查后的协调、修改) 等工作;依法应当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和听证的,且经规划审批 咨询服务环节判断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当组织开展批 前公示、听证和社会风险评估,确保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前依 法完成相关协调和修改。 四、行政审批 (一)申请及受理
(五)受理部门及受理方式。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含审 批咨询服务和行政审批)由广州市规划局和各分局按照事权分 工分别受理及承办。需要规划部门帮助征求相关专业部门意见 的,审批咨询服务通过市或者区的联合审批系统受理,建设单 位需要先在“广州市政务在线”的“联合审批”栏目提出申请,
·2·
再到规划部门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无需规划部门帮助征求 相关专业部门意见的,审批咨询服务可通过规划部门 OA 系统直 接受理,建设单位直接到规划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即可。涉 及市、区联动办理的,行政审批的办理时限增加 2 个工作日。
·5·
3)出具咨询服务反馈意见环节(第 8-10 个工作日):规划 部门结合专业部门反馈意见,在第 10 个工作日前向建设单位提 供咨询服务反馈意见。
(2)建设单位选择自行征求专业部门意见的审批咨询服 务办理流程
规划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报送的修建性 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方案的审查,并出具咨询服务反馈意见。

建筑规划、细则审批表

建筑规划、细则审批表

建筑规划、细则审批表一、建筑规划概述本文档旨在提供建筑规划和细则审批的相关信息,以便确保建筑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建筑规划是指对建筑物进行合理布局和设计的过程,而细则审批则是对建筑规划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的程序。

二、建筑规划内容建筑规划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土地用途:明确建筑物用途,确保与土地用途规划的一致性;2. 建筑形式:包括建筑物的布局、体量、高度等方面的规划;3. 建筑功能:确定建筑物内各功能区域的划分和布局;4. 绿化景观:合理规划建筑物周边的绿化景观,提升环境质量;5. 道路交通:确保建筑物周边的道路交通布局合理,满足交通需要;6. 空间利用效率:最大程度地利用建筑场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7. 建筑安全性: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安全、防火措施等方面的规划。

三、细则审批程序细则审批应符合以下程序:1.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提交建筑规划方案的申请;2. 文件审查: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确保材料齐全和合规;3. 技术评估:专业技术人员对建筑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和审议;4. 各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建筑规划方案进行协调与沟通,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5. 审批决策:相关部门根据评估意见和协调结果,做出是否批准建筑规划方案的决策;6. 审批结果通知: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明确是否批准建筑规划方案。

四、建筑规划的重要性合理的建筑规划能够确保建筑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发展,具有以下重要性:1. 优化资源利用:合理的建筑规划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资源和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2. 提升环境质量:合理的建筑规划能够改善周边环境,提升生活和工作的舒适度;3. 保障安全性:合规的建筑规划能够确保建筑物结构和功能的安全性,减少安全风险;4. 促进经济发展:合理的建筑规划可以促进城市和社区的经济发展,提升投资回报率。

五、总结建筑规划和细则审批是确保建筑项目合规性和可行性的重要程序。

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审批,我们可以实现资源优化利用、环境质量提升和经济发展的目标,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良好的建筑环境。

(建筑工程设计)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设计)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

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制度。

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与管理:(一)审批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二)审批管理市政工程: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城市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道路、桥梁、地铁、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

(三)审查管理建筑工程:单体在8万平方米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间)工程。

其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审查管理。

具体管理细则由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

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

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

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工程许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 号)和《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汕府〔2019〕34号)要求,制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项目、社会投资一般民用建筑类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政府投资项目已通过工程建设方案联合评审的,可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推行工业项目土地带方案出让制度,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用地预审意见可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方案审查流程自然资源部门接收到综合服务窗口的设计方案后,在行政审批之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开展设计方案技术审查,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结果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后开展行政审批的设计方案审查,同步按需将设计方案及第三方审查结果推送到交通运输、公安交管、住建(含消防)、人防、气象、水务、应急等部门征求意见,参与联审的部门接收到项目设计方案及设计方案审查结果后,依据集成的建设条件(或各自规划),在规定时限内向自然资源部门反馈审查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向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自然资源部门对于各部门的意见进行统筹吸纳,对于符合审查要求的方案,按照限定时间继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宜。

对于不符合审查的要求的方案,退件并告知修改要求,建设单位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申请方案审查,办理时限重新计算。

三、设计方案征求意见时限征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住建(含消防)、人防、气象、水务、应急等部门意见时限为 4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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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计方案技术审查要点(草案)本要点依据《规划工作职责及规划管理制度》而制定,规划管理科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人员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审查.
一、初步审查内容
1、建设单位报审项目的材料,包括两家以上(含两家)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文本,绿化景观、亮化设计方案文本,以上材料的电子文件(光盘),出让资料,出让合同是否齐全;
2、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营业执照的审查。

二、规划方案审查内容
1、建筑内部与外部的建筑间距、日照间距、离界距离、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强制性内容的审查,不符合处应提供具体数据;
2、项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停车泊位、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的审查;
3、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及面积的审查;
4、项目的主次出入口、日照分析图的审查;
5、现状地形图及周边环境影响资料和图片的核准.
三、建筑方案审查内容
1、地下车库出入口是否合理,地下停车位数量、地下面积的核算;
2、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密度、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的审查,不足处应提供具体数据;
3、建筑平面、立面、剖面是否与总图一致;
4、建筑色彩、风格、广告位及外墙材质的审查。

四、绿化景观、亮化方案审查内容
1、中心景区以及景观节点效果图的审查;
2、游憩道、人行道、铺装场地等无障碍设计的审查;
3、绿化面积、绿地率、集中绿地等指标的审查,不足处应提供具体数据;
4、植物配植情况以及投资估算表的审查;
5、沿街建筑、绿化草坪亮化效果图的审查;
6、公共开场空间、河道滨河绿化带与外围环境的衔接.
五、市政工程方案审查内容
1、明确主要管网的平面布置以及和城市主干网搭接情况;
2、配电房的位置、规模及与周边关系;
3、场地内的高压线与建(构)筑物距离;
4、场地内的水系与外围水系的沟通关系;
5、环卫设施、消防设施、社区用房、物管用房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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