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20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本文将从内容、目的和重要性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验收工作的范围和对象;二、审查、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三、审查、验收工作的材料和技术要求;四、审查、验收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五、审查、验收工作的结果和评定标准;六、审查、验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审查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改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的缺陷和问题,确保消防设施和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通过验收工作,可以验证消防设计方案的实施情况和效果,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规范了审查、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次,它明确了审查、验收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强化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再次,它确保了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为人民的生命财产提供了保障。
最后,它通过审查、验收工作的结果和评定标准,促进了消防设计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实施能够有效提升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提高社会安全稳定水平。
因此,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该细则的相关规定,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单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单位提出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及验收申请、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等各方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本细则涉及的术语定义:1.建设单位:指拥有工程建设项目或委托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主体。
2.设计单位:指为建设单位提供消防设计方案的组织。
3.审查单位:指具有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组织。
4.施工单位:指承揽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5.消防设计:指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计方案。
6.消防安全:指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能够防止火灾发生和扩大,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7.验收: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完成后的检查核实和验收确认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前,应将消防设计方案提交审查单位审查。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安全标准编制消防设计方案,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第七条审查单位应对收到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配置、消防通道和疏散设施、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防火间距和防火间距楼梯、消防水系统和灭火器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逃生预案等。
第八条审查单位应在收到消防设计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如有需要可以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消防设计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施工之前应将消防设计方案和审查意见报送审查单位进行备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审查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及时报告施工进度。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前向审查单位提出消防设计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审查单位接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应进行实地核查,并对核查情况进行记录。
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

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细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统一性,依据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建发〔2019〕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配套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其他相关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是指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共同参与,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部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展的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消防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制定消防查验方案后,及时将消防查验方案上传至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提供消防设计和施工技术咨询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内容和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反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优势,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建设工程消防内容进行审查的意见,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参考依据。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结第二条(内容与范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包括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及抽查。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依《建筑法》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应委托设计单位按消防规范设计,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竣工验收后,至U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条(责权分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依权限建立消防专家管理和评审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谁许可谁负责。
发改、工信、交通(铁路)、人防、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业内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四条(申请材料)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同时提交电子和纸质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登录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进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如实填写并打印。
(二)消防设计文件:进入“黑龙江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上传相关设计文件,并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一、前言消防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一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是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合理有效、技术标准符合要求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审查程序1. 消防设计审查应在建设工程初步设想和概预算编报完成后进行,并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前完成。
2. 消防设计审查分为项目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三个阶段,施工图审查必须在项目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全部审查合格后进行。
3. 消防设计审查的基本步骤包括:收到申请文件→初审→修改→综合评审→决策→审核→公告。
三、审查内容1. 消防设计审查内容应包括建筑火灾风险评估、消防设施设计、疏散通道布置、灭火器材配置、消防给排水系统设计等。
2. 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疏散试验指南》等。
3. 消防综合设计方案应当科学合理,确保消防设施在发生火灾时能快速响应和有效控制火势,保证人员疏散安全。
四、验收标准1. 消防验收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验收标准应按照《建筑消防设施工程验收规范》执行。
2. 消防验收应包括工程建设方提交的验收申请文件的审核、消防设施设备的功能性能检测、验收验收现场检查等内容。
3. 消防验收最终结果应当是“达到验收标准”或者“不达到验收标准”,并标明具体不达标的内容。
五、审查验收机构1. 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应为经消防执法机构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2. 消防验收机构应为具备相应消防设备验收资质的单位。
六、审查验收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提交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2. 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 建设单位负责对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申请文件。
4. 消防验收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5. 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和验收进行监管,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建设工程,是指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专家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市(州)、县(市、区)工作分工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适宜、权责清晰的原则确定。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含有特殊消防设计内容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已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系统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验收意见等可通过系统采用电子化方式送达,建设单位确需书面意见的,受理单位可制作书面文书。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2-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建设工程;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分级管理权限,并报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指导各地通过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可采用告知承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提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履职能力,推进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指派相应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配合对全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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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设计说明书,包括: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性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险性。
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3.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工程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4.标准执行情况,包括:(1)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2)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3)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内容的情况。
5.总平面,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
6.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构筑物面积,建构筑物层数和建构筑物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和结构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
7.建筑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措施等。
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等。
9.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10.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涉及可燃气体的站房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四)设计图纸,包括:1.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构筑物控制线、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或通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等。
2.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或空间名称或编号,每层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构筑物的总高度、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剖面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错层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建筑电气,应当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以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
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等。
6.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所包含的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各专业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
第八条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包括:1.设计说明。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2.设计图纸。
涉及采用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消防设计图纸。
(二)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
(三)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
(四)应用实例。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交两个以上、近年内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
(五)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除上述四项以外,还应当说明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
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第九条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
专家评审应当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评审意见。
讨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二)设计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三)特殊消防设计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四)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讨论内容除上述三项以外,还应当讨论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第十条专家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组的成员构成,参加会议的建设、设计、咨询、评估等单位;(二)项目建设与设计概况;(三)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内容;(四)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签字,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五)专家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3/4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结论为同意;(六)评审结论专家签字;(七)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专家评审意见装订成册,及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报送其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
第十三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四)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