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限售股的涉税处理【经验】

合集下载

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怎么处理?

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怎么处理?

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怎么处理?股权转让中目标企业可以解散,也可以不解散。

如果不解散,则无论股权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目标企业作为法人的地位没有改变,所有的纳税事项均由目标企业延续,股权转让交易不会使目标企业产生纳税事项。

当个人因为某些原因要把自己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的时候,这时候便会涉及到各种税费,若不明确的处理好这些税费,就会引发各方矛盾,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到底怎么处理呢?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1、企业所得税(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 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8)9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3)45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 (或投资方 )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持有限售股的会计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持有限售股的会计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取得限售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会计规定 企业应按照所持限售股的控制权和该限售股的来源方式,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规定作账务处 理。限售股依不同情形,可被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常为交易性 金融资产)。 企业对被投资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限售股,不
2.税法规定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属于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属 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投资资产。企业持有限售股的计税基础按如下方 式确定:①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限售股,以购买价款为成本;②通 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限售股,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 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持有限售股期间该限售股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其计税基础。 例如,H 公司于 2001年 1 月上市交易,股票总数为 10000万股,每股 面值 1 元。A 公司、B 公司、C 公司为发起人。A 公司出资 6600万元持有 H 上市公司 6000万股的限售股,占 H 上市公司 60%股份,为 H 公司的控 股股东。B 公司、C 公司各出资 110万元持有 H 上市公司 100万股限售 股。发起人持有的限售股解禁期为 3 年。其余为流通股,股数为 3800万 股。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论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取得的还是 IPO形成的,均应确认 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限售股, 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 资本公积。除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外,企业应将其确认 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遍的方法方式,我国《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法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规章制度规章,是现代责任公司规章制度规章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事业机构改革及责任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事业机构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

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

本文从税收角度探索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

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相关流程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相关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股东与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约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责任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责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责任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责任公司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责任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四)由责任公司向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责任公司登记变更事项——责任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责任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税收分类(一)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会计核算与转让的个税处理

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会计核算与转让的个税处理
中持 有对被 投 资单位 不具 有 控制 、共 同控 制或 重大 影 响 的股权 . 当划 分 为可供 出售金 融 资产 . 公允 应 其 价 值 与账 面价值 的差额 ,在 首次执 行 日应 当追 溯调
征 收个 人 所得 税 。 对 限售 解 禁股 转让 所 得 征 税 , 是
对长 期 以来模 糊不 清 的“ 股权 转让 税 收 问题 ” 进行 规 范, 同时也有利 于增 加 国家税 收 , 间接 对证 券市场 做 出贡 献 , 利于 促 进 我 国资 本 市场 长 期健 康 稳 定 发 有
企 业根 据《 业会 计准 则 第 2 企 8号— — 会 计政 策 、 会
计 估计 变更和 差错 更正》 的要 求进 行 会计处理 , 笔者
认为, 应作 为会 计 估 计变 更 , 采用 未 来适 用 法 , 需 不 要追 溯调 整 ,但 对部 分上 市公 司 2 0 0 9年 的业绩 可 能会 产 生一定 影响 。
《 解释 第 3号》 规定 与 以上 内容 基本 一 致 , 同 不
的是增 加 了一条 限制 性规 定 . 上 市公 司 限售股权 即“ 不包 括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持有 的限售股 权 ” 。
1 7号 ) 6 ,为进 一 步 完善股 权 分 置 改革 后 的相 关制
度 , 好地发 挥税 收对 高 收入者 的调 节作 用 , 进 资 更 促 本 市场 长 期稳定 发 展 . 国务 院批 准 , 2 1 经 自 o O年 1 月 1 日起 , 个 人 转让 上 市公 司 限售 股取 得 的所得 对
限 售股 一直 没 有 明确 说 法 , 致不 同企 业持 有 同一 导 上 市公 司的 限售股 , 会计 处理 方 法却 明显 不 同。
《 企业会 计 准则讲 解 ( 0 8 》 2 0 ) 规定 , 业持 有 上 企

股权转让涉税事宜

股权转让涉税事宜

股权转让涉税事宜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涉及的税务事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转让所得税:股权转让方可能需要就其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这通常取决于转让方是个人还是公司,以及转让方的税务居民身份。

2. 印花税: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股权转让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这是一种对书面文件征收的税。

3. 增值税(VAT)或商品与服务税(GST):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可能被视为提供服务,因此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或商品与服务税。

4. 资本利得税:如果股权转让产生资本利得,转让方可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5. 预扣税:在某些情况下,购买方可能需要在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预扣一定比例的税款,并将其交给税务机关。

6. 转让定价:如果股权转让涉及跨国交易,可能需要遵守转让定价规则,以确保交易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7. 税务合规:股权转让双方应确保遵守所有相关的税务申报和记录保存要求。

8. 税务筹划: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税务筹划,以合法减少税负。

9. 税务争议解决:如果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提出异议,转
让双方可能需要通过税务争议解决程序来解决。

10. 税务咨询: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税务专家,以确保所有税务事宜得到妥善处理。

请注意,具体的税务处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税法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应咨询当地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税收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税收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税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出现了股权转让的情况。

对于参与股权转让的各方来说,税收问题是一个关键的考虑因素。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的税收问题,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以便各方在转让股权时能够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一、股权转让应纳税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应纳税。

但是,是否需要纳税以及纳税的比例和方式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股权持有时间、转让收益金额和卖方的身份等。

1. 股权持有时间在股权转让方面,如果股权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则可以享受长期持有优惠政策,纳税比例相对较低;如果股权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则需要按照一般纳税政策进行纳税,纳税比例较高。

2. 转让收益金额转让收益金额也是决定应纳税额的关键因素之一。

根据税法规定,转让收益是指股权转让价款减去股权成本。

然而,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通过创业投资认购的股权在持有三年以上并满足其他条件,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3. 卖方身份卖方身份也对应纳税额产生影响。

个人股东和非个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需要纳税的程度不同。

在一些地区,对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实行个人所得税税制,而对非个人股东则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制。

二、合理避税的方法和措施在进行上市公司协议股权转让时,可以通过以下一些方法和措施来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1. 合理安排转让时间对于股权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情况,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股权转让的时间点,使其超过12个月。

这样一来,可以使用长期持有优惠政策来降低纳税比例。

2. 转让价款结构的优化在协议转让股权时,可以优化转让价款的结构,使得转让价款不仅仅包括现金,还可以包括其他资产的转让。

这样一来,可以在纳税方面进行一定的优化,减少纳税额。

3. 转让方式的选择在股权转让时,还可以选择以部分转让或分批转让的方式来进行,以避免一次性转让所带来的巨额税负。

这种方式可以使得纳税额分散到不同的时间段,减少税务风险。

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解读

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解读

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解读概述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是企业变更所有权的常见方式。

随着经济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涉税政策对于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解读。

本文将对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进行解读,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法规和注意事项。

一、企业整体转让的涉税政策解读企业整体转让是指将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债务和劳动关系等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行为。

在涉税政策上,企业整体转让按照财产转让和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税收征收。

1. 财产转让税收政策财产转让是指企业将其资产进行转让,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知识产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整体转让中的财产转让部分,将按照转让所得的差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财产转让中,如果转让方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于企业整体转让中的不动产转让,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完成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并清缴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2.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股权转让是指企业出售或购买其股权份额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企业股权转让,将根据转让所得的性质和交易方式进行不同的税收征收。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并征税的方式逐渐被取代,改为分别征税的方式。

即卖方需要根据所得性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买方则需要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交易所负责扣缴卖方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的纳税相关事项1. 纳税义务的转移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涉及纳税义务的转移。

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协商确定如何承担税务责任,包括缴纳应纳税款、申报纳税和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

合伙企业转让IPO限售股的税务问题

合伙企业转让IPO限售股的税务问题

合伙企业转让IPO限售股的税务问题⼀、背景⾸先,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虽然带有“企业”⼆字,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条,它们并不适⽤《企业所得税法》。

其次,个⼈独资企业转让IPO限售股的税务问题与合伙企业相同。

⼆、合伙企业转让IPO限售股涉及的税种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条:“在境内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为)的单位和个⼈,为增值税纳税⼈,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同样,根据该⽂件,销售服务中的⾦融服务包括“⾦融商品转让”,⽽⾦融商品转让是指“⾦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货物期货和其他⾦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因此,合伙企业转让IPO限售股需要交增值税。

在计算销售额时,根据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且⾦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接下来,需要进⼀步了解如何确定买⼊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财税〔2016〕36号的解释⽂件),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价:公司⾸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解禁⽇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次公开发⾏(IPO)的发⾏价为买⼊价。

因此,上市⾸⽇⾄解禁⽇期间发⽣送转股的,针对送转股的这部分股票,在确定其买⼊价时是不考虑除权除息的,⽽是同样按照发⾏价确定。

如果是解禁⽇后发⽣送转股,由于取得这部分股票没有⽀付对价,相关⽂件也没有规定可以按照发⾏价确定买⼊价,因此这部分股票的买⼊价为0,当然,本⽂仅讨论转让IPO限售股的税务问题,解禁⽇后发⽣送转股的这部分股票已经不再属于IPO限售股了。

根据《增值税暂⾏条例》(2017年11⽉修订),销售服务的税率为6%,因此:合伙企业转让IPO限售股的增值税=(卖出价-IPO发⾏价)×6%对于出现“破发”的情况,卖出价将低于发⾏价,在⼀年之内多次卖出,根据卖出价的不同可能时⽽盈利时⽽亏损,根据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转让⾦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转让限售股的涉税处理
限售股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属于金融商品。

限售股的涉税处理包括持有期间和出售两个环节,由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股息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本文主要探讨限售股转让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售股转移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附件1)(二)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转让限售股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100万股,每股2.8元,支付手续费0.084万元。

当月卖出其中的50%,卖出售价130万元。

因重大资产重组,6月5日股票停牌,6月4日收盘价为2.9元。

9月4日复牌,10月4日解禁,卖出剩余的50%,卖出价200万元,支付手续费0.06万元,印花税0.2万元。

该企业2016年10月应缴纳增值税多少万元,假设停牌期间未发生金融资产转让业务。

解: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
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企业2016年10月应缴纳增值税=(200-2.9*50-10)÷(1+6%)×6%=2.55(万元)
(三)限售股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2)
理解:购买方不凭票抵扣,转让方全额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可根据“卖出价-买入价”差额征税。

(四)买入价的确定
1.股改限售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IPO限售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
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
价。

(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主体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转让所得
1、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2、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例:限售股转让收入100万元,不能准确核算原值,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15%)=85万。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三)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理解:甲公司1994年1元/股,买了1000万股股票,1995年,因股权分置改革,不
允许转让,只能协议转让,2元/股卖给乙公司2000万,但股票没有过户;2000年乙公司3元/股协议转给丙女士,2005年大小非解禁,丙女士20元/股出售给丁公司,卖了2亿,虽然甲公司是代丙女士持有的,但税法只看法律交易形式,甲公司转让限售股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经法院裁定,把股票过户到丙女士名下,由丙交个人所得税,税率20%。

甲公司将代持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丙女士名下,不视同转让限售股,即司法裁定不算卖股票。

(四)转让收入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
三、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1‰征收。

四、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纳增值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县城、镇1%;
2、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3%
五、小知识
1、每10股送3股转增7股派5元如何理解?
分红来源有从税后利润来的,叫送;从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来的叫转增(资本公积除溢价外是税后利润,溢价转的不属于分红);派指分现金,可用来代交个人所得税;
2、永清环保,现在总股本2.15亿,股价39.83,10送20,请问除权后总股本多少?股价多少?
除权前股价*除权前股本=除权后股价*除权后股本,股本*股价=总市值
除权后总股本=2.15*3=6.45,股价39.83/3=13.28;
3、送股与转增股本有何区别?
解析送股俗称送“红股”,是上市公司采用股票股利形式进行的利润分配,它的来源是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

送股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的一种方式。

送股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其来源是上市公司的利润。

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