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何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听起来好像很高大上,其实也就是两个企业合并成一个。
这个过程可不是随便就能搞定的,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税务处理。
今天,我就来给大家讲讲这个过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同一控制下企业。
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人或者两家人共同拥有一个企业,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同一控制关系。
这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比如兄弟姐妹开的公司、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等等。
那么,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是怎么进行的呢?其实很简单,就是把其中一个企业“吃掉”。
具体来说,就是把被吸收的企业改名为新的公司名称,然后把原来的股东变更为新的股东。
这样一来,原本的两家公司就变成了一家公司,实现了吸收合并。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这个过程需要注意哪些税务问题。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吸收合并不是一件免费的事情。
在进行吸收合并的时候,双方企业都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款。
具体来说,就是需要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等。
这些税款的数额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所以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计算。
除了税务问题之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些其他的问题。
比如说,在进行吸收合并的时候,双方企业需要签订一份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未来的发展计划等等。
这份协议书非常重要,因为它能够保证双方企业在合并之后能够顺利地运营下去。
我想再强调一下的是,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进行这个过程的时候,我们需要仔细地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税务问题、公司管理问题等等。
只有把所有问题都考虑到了,才能够确保这个过程顺利完成。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
如果我们想要成功地完成这个过程,就需要仔细地研究各种相关的规定和法律条文,并且要与对方企业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整个过程顺利进行。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吸收合并是一种常见的扩张方式。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企业之间存在控股关系,其中一方通过收购、合并等方式实现对另一方的控制。
这种合并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涉及到的程序和税务处理也有很多细节问题。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1.1 确定合并方案在进行吸收合并之前,首先要明确合并方案。
合并方案主要包括合并的形式、合并后公司的组织结构、合并后的业务范围等内容。
在确定合并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确保合并后的公司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营效益。
1.2 签订吸收协议在确定了合并方案之后,双方需要签订吸收协议。
吸收协议是明确双方在合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财务安排、交割期限等关键事项的法律文件。
签订吸收协议时,双方应充分协商,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合并的顺利进行。
1.3 履行报告义务在吸收协议签订之后,双方需要按照约定履行报告义务。
报告义务主要是要求合并方在一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合并进展情况,如已完成的部分、未完成的部分等。
这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合并进程,防范潜在的风险。
1.4 办理相关手续在完成了前三个步骤之后,还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这些手续包括变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以及办理其他可能涉及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办理这些手续时,需要注意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2.1 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是企业交易中普遍涉及的税种。
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增值税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额的确认: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如何确认销售额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一、吸收合并的法律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项、第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二、吸收合并的税务问题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为适应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改组、改造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所得税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损弥补等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被合并企业主体资格注销的为吸收合并,合并各方主体资格均注销而成立新的企业主体的为新设合并,被合并企业主体资格续存的为控股合并。
一、吸收合并的优势1、与控股合并不同,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直接把被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纳入个别财务报表,2、相对于其他合并方式而言,企业合并不用支付现金或少付现金而主要是通过交换股票的方式进行,主合并方避免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和现金流出,并把由此产生的现金流量投入到合并后企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不影响合并后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
目标公司股东可自动成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保证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合并后企业的整合和运作。
3、企业合并协议是在合并双方相互充分协商基础上达成的自愿联合,相对于敌意收购而言,操作简便,避免了敌意收购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风险。
4、对于参与合并的企业股东而言,由于企业合并主要不以现金进行交易,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吸收合并的程序(程序上各种合并方式差别不大)(一)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分别作出合并决议;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4、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5、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6、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
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
7、合并形式;8、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继承方案;9、违约责任;10、解决争议的方式;11、签约日期、地点;12、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大家好,我今天要和大家聊一聊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的问题。
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同一控制下企业。
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企业之间存在一个控股关系,其中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有着绝对的控制权。
那么,这种情况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是如何进行的呢?又涉及到哪些税务问题呢?接下来,我将从程序和税务两个方面为大家详细讲解。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1.1 准备阶段在进行企业吸收合并之前,首先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这些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合并方案、评估合并风险、制定整合计划等。
在这个阶段,双方企业需要充分沟通,确保在合并过程中能够顺利地进行。
1.2 谈判阶段在准备工作完成后,双方企业需要进行谈判,达成吸收合并的具体协议。
这个过程可能会涉及到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问题。
在这个阶段,双方企业需要充分协商,确保在法律和财务上都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1.3 审批阶段在谈判阶段结束后,双方企业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吸收合并的申请。
这个过程通常包括工商部门的前置审批、商务部门的审批等。
在这个阶段,双方企业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以便能够顺利通过审批。
1.4 实施阶段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双方企业可以开始实施吸收合并。
这个过程可能涉及到股权过户、业务整合、人员安置等工作。
在这个阶段,双方企业需要密切配合,确保在实际操作中能够顺利进行。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2.1 资产评估与计税基础的选择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双方企业需要对各自的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企业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计税基础,以确保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
2.2 资产转让与所得税处理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双方企业可能会涉及到资产转让。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企业需要注意合理安排资产转让的时间、价格等因素,以降低税收负担。
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税法及会计概念

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税法及会计概念我们会听到“企业合并”这个词,听起来似乎挺高大上的,甚至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
企业合并就是两家公司合成一家公司,大家有点像是把两盘拼图拼到一起,原本分开的东西变成了一个整体。
咱们今天要聊的呢,就是这种合并,但有个特别的情况,就是“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拗口?别着急,咱慢慢聊。
啥叫“同一控制下”?你可以把它理解成两家公司原本就被一个老板控制着,老板虽然可能在一开始是两家公司都拥有,但是并没有啥金钱交易上的波动,控制权一直掌握在一个人手里。
你可以想象一下,就像是一家餐厅,老板有两家店,他没有卖掉或买入店铺,他只是决定把这两家店放在一起管理,大家都在一个大伞下,没换老板,也没牵涉到什么钱来钱去的事。
简简单单,不涉及交换对价,就这么合并了。
你可能会想,这不就等于两个店合成一个店吗?嗯,差不多,但这里面还有点会计和税法的小心机。
说到会计上的事儿,那可是大有文章了。
一般来说,合并会涉及到很多账务上的处理,比如说合并后资产怎么评估,负债怎么处理,收入要怎么分配。
但这种“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就不一样了,税法和会计上都给出了特别的宽容。
说白了,这种合并不需要花一分钱,什么叫“不需要支付对价”?就是两家公司并没有通过交易的形式交换任何财物,像是买卖一样付出一大笔钱、股票或其它资产。
就像是公司之间拉拉手,大家都说“好,咱一起搞大事业”,就这样轻松合并了。
所以这类合并并不会有复杂的财务摊销,也没有那些麻烦的交易费用,连做账都显得特别简单。
简单到就好像你去小摊买了一碗面,老板只收你一碗面的钱,却还不加任何额外的税。
但,税法上也并不完全是“轻松一下”这么简单。
虽然说合并不涉及支付对价,但是税务局还是得确保这事是合规的,要保证不会被当做“逃税”或“避税”的手段。
如果两家公司合并后没有交割实际的对价,那肯定是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税款的,税法对于这种情况有专门的规定。
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税务处理

企业研究Business research总第396期第06期2012年3月【财政、税务】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了达到降低管理成本,减小交易成本,构造大规模企业以及提升企业威望等目的,各类企业谋求或实行企业合并的案例越来越多。
同时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将企业合并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本文将以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为例,从税务筹划的角度详细分析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异同。
财税[2009]59号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都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合并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合并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被收购部分的资产或股权不得低于75%。
5)企业合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或者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以下将通过举例详细分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种税务处理方式的异同。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例:甲、乙公司为A 公司控制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A 公司持有对乙公司投资的计税基础为700万元。
2012年1月1日,甲公司以一项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为7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对乙公司实施吸收合并。
乙公司2012年末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为200万元,并因此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
合并日,甲公司预计未来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弥补乙公司亏损,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5%。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会计与税务处理探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会计与税务处理探究摘要:新形势下,企业为提升市场竞争力,抓住机遇抵御风险,需在决策效率、运营成本、资源配置等多方面改善,实现外部环境下的企业内部资源最优配置。
文章主要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实践案例展开剖析,结合高速公路企业的特点,以吸收合并为出发点,介绍合并中涉及的财税概念。
希望通过分析企业在合理运用财税规则下的吸收合并操作实践,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效益,及企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同一控制;吸收合并;会计与税务处理市场竞争瞬息万变,重大战略机会稍纵即逝,企业提升决策效率、质量势在必行。
为此优化组织机构,压缩管理层级,加快提质增效,谋求企业内部资源重组的相应案例也逐渐增多。
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股东通过支付相应的合并价格获得被合并方净资产,而被合并方注销成为合并企业组成部分,整个过程涉及合并方、被合并方及股东,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后虽然已经失去独立法人地位,但是合并方仍属于独立法人。
企业吸收合并与企业发展有着直接关系,其不仅符合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也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而企业在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吸收会计与税务处理工作不仅可帮助企业优化管理工作,也可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增强综合竞争力。
一、相关概念阐述(一)公允价值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公允价值即为可变价值,是根据市场价格所确定的一种价值。
公允价值在会计准则中规定其是在资产或负债交易过程中双方在交换资产及债务清偿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双方认同的交易价格。
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合并需根据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将其作为公允价值。
(二)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在进行资产重整时,可以通过吸收合并、分立出售等方法将有形财产及相关债权债务进行整合;向其他机构或人员转移劳工等。
前者指合并企业前后受到同一方(多方)最终控制,这种控制不是暂时的,主要包括吸收合并、新增合并、控股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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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何税务处理?
2009-7-21
问:甲公司是母公司,A和B是其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对A和B均为100%控股,现为整合资源,准备将A和B两个公司合并,合并后保留A公司,取消B公司,请问,这个合并是否属于所得税中规定的免税条件,另外,是否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等,相关的文件规定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即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的特殊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
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
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另外,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
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
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
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其他税种税收政策:1、流转税
由于吸收合并时合并企业的全部产权,包括资产、负债和人员,这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资产转让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
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
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
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
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 若被合并企业在
整体转让过程中符合以上规定。
那么,既不应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
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
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
属,免征契税。
”
3、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关于资金账簿的印
花税的规定,…(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
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