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限售股的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税收处理

股权激励涉及的财务税务处理(未考虑上市公司股利分发)股权激励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及期权激励,其中限制性股票激励又包括非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激励及二级市场回购股票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
一.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财务及税务处理总结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对相关人员进行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所涉及的财务及税务处理(假设解锁日所有未离职激励对象全部满足解锁条件)。
授予、锁定、及行权步骤:一是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规定锁定期、解锁期和解锁条件;二是授予对象一般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三是锁定期和解锁期内,已发行给公司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不得上市流通及转让。
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锁,可自由流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立即回购并注销。
但某些情况下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能还存在其他相关限售规定,例如,有些公司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中规定,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在其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等;四是解锁条件通常包括服务期限条件(例如员工留任至解锁日并考核合格)和业绩条件(例如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或营业收入等业绩指标达标)。
1.限制性股票激励的财务处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A.授予日的会计分录处理情况:借:银行存款(即激励对象向公司支付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总和,即: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每个激励对象被授予的股票数量*激励对象总人数)贷:股本(激励对象总人数*每个激励对象被授予的股票数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银行存款-股本)同时,借:库存股(即激励对象向公司支付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总和,即: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每个激励对象所授予的股票数量*激励对象总人数)贷: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不满足解锁条件的总人数所持限制性股票的总价值)B. 等待期内各期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的会计分录第一年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的金额=(激励总人数-第一年预计N年离职的总人数)*每个激励对象所授予的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N年)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第二年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的金额=(激励总人数-第二年预计N年离职的总人数)*每个激励对象所授予的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N年)-第一年的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第N-1年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的金额=(激励总人数-N-1年预计N年离职的总人数)*每个激励对象所授予的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N-1)/N年)-第一年的管理费用…-第N-1年的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C. 解锁日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的会计分录假设解锁日为第N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到N-1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之和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限制性股票的税务处理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需要知道限制性股票的内在价值:限制性股票内在价值=股票收盘价-购买价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所得税会计处理: 1.如果税收上确认的限制性股票内在价值金额小于会计当期确认的费用,那么所有税收利益应该进入当期损益(我们假设企业未来有足够所得可以扣除)。
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怎么处理?

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怎么处理?股权转让中目标企业可以解散,也可以不解散。
如果不解散,则无论股权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目标企业作为法人的地位没有改变,所有的纳税事项均由目标企业延续,股权转让交易不会使目标企业产生纳税事项。
当个人因为某些原因要把自己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的时候,这时候便会涉及到各种税费,若不明确的处理好这些税费,就会引发各方矛盾,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到底怎么处理呢?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1、企业所得税(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 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8)9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3)45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 (或投资方 )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持有限售股的会计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2.税法规定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属于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属 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投资资产。企业持有限售股的计税基础按如下方 式确定:①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限售股,以购买价款为成本;②通 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限售股,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 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持有限售股期间该限售股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其计税基础。 例如,H 公司于 2001年 1 月上市交易,股票总数为 10000万股,每股 面值 1 元。A 公司、B 公司、C 公司为发起人。A 公司出资 6600万元持有 H 上市公司 6000万股的限售股,占 H 上市公司 60%股份,为 H 公司的控 股股东。B 公司、C 公司各出资 110万元持有 H 上市公司 100万股限售 股。发起人持有的限售股解禁期为 3 年。其余为流通股,股数为 3800万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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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取得的还是 IPO形成的,均应确认 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限售股, 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 资本公积。除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外,企业应将其确认 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
企业转让限售股的涉税处理【经验】

企业转让限售股的涉税处理限售股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属于金融商品。
限售股的涉税处理包括持有期间和出售两个环节,由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股息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本文主要探讨限售股转让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售股转移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附件1)(二)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转让限售股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100万股,每股2.8元,支付手续费0.084万元。
当月卖出其中的50%,卖出售价130万元。
因重大资产重组,6月5日股票停牌,6月4日收盘价为2.9元。
9月4日复牌,10月4日解禁,卖出剩余的50%,卖出价200万元,支付手续费0.06万元,印花税0.2万元。
该企业2016年10月应缴纳增值税多少万元,假设停牌期间未发生金融资产转让业务。
解: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企业2016年10月应缴纳增值税=(200-2.9*50-10)÷(1+6%)×6%=2.55(万元)(三)限售股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2)理解:购买方不凭票抵扣,转让方全额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可根据“卖出价-买入价”差额征税。
(四)买入价的确定1.股改限售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IPO限售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7号)下发,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产生重大影响。
转让股权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包括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收入,以及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股票股权收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优先在股东之间进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对此《公司法》第三章、第五章第二节分别作出详细规定。
一、会计处理转让股权日应以被转让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购买方,且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
相关条件比如《财政部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购买协议已获取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购买公司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购买公司已支付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购买公司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
”转让股权转让收入通过“银行存款”等科目核算。
二、税务处理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在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价不能低于企业资产净值。
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股权捐赠,应计算的股权转让收入额为其历史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遍的方法方式,我国《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法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规章制度规章,是现代责任公司规章制度规章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事业机构改革及责任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事业机构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
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
本文从税收角度探索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
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相关流程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相关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股东与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约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责任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责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责任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责任公司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责任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四)由责任公司向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责任公司登记变更事项——责任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责任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税收分类(一)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点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点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随着国务院简政放权战略实施的逐步深入,企业并购重组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由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
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将可以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并购重组交易划分为“六加二”的类别,且涉及到非居民企业的重组交易备案方式也具有特殊性,使得此项备案工作十分复杂。
笔者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就企业所得税“六加二”类并购重组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实操要点进行汇总,供读者参考。
一、企业并购重组交易的基本类型(一)六类交易类型: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对于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七类并购重组交易,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组各方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政策。
同时,《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程序及后续管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两类特殊交易类型:资产划转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1、资产划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交易类型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几种资产划转类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和备案程序。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经验:公司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卖出后在增值税上应该怎么处理

公司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卖出后在增值税上应该怎么处理
问:公司持有的限售股近期内将要解禁,如果解禁后卖出这些股票,在增值税上应该怎么处理?
答:
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转让金融商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单位持有的限售股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在确定买入价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的规定,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
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
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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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限售股的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限售股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属于金融商品。
限售股的涉税处理包括持有期间和出售两个环节,由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股息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本文主要探讨限售股转让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售股转移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附件1)
(二)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转让限售股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100万股,每股2.8元,支付手续费0.084万元。
当月卖出其中的50%,卖出售价130万元。
因重大资产重组,6月5日股票停牌,6月4日收盘价为2.9元。
9月4日复牌,卖出剩余的50%,卖出价200万元,支付手续费0.06万元,印花税0.2万元,该企业2016年9月应缴纳增值税多少万元?
解: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企业2016年9月应缴纳增值税=(200-2.8*50+(130-2.8*50))÷(1+6%)×6%=2.83(万元)
假设A上市公司2017年10月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解禁,销售限售股时以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2.9元为买入价。
(三)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1.产生转让收益时: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产生转让损失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3.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上例中:2016年6月产生转让损失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0.57
贷:投资收益0.57(10/1.06*6%)
(四)限售股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2)
理解:购买方不凭票抵扣,转让方全额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可根据“卖出价-买入价”差额征税。
(五)买入价的确定
1.股改限售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IPO限售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
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六)免税规定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7.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8.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6〕39号、财税〔2016〕70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主体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转让所得
1、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2、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例:限售股转让收入100万元,不能准确核算原值,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15%)=85万。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三)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理解:甲公司1994年1元/股,买了1000万股股票,1995年,因股权分置改革,不允许转让,只能协议转让,2元/股卖给乙公司2000万,但股票没有过户;2000年乙公司3元/股协议转给丙女士,2005年大小非解禁,丙女士20元/股出售给丁公司,卖了2亿,虽然甲公司是代丙女士持有的,但税法只看法律交易形式,甲公司转让限售股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经法院裁定,把股票过户到丙女士名下,由丙交个人所得税,税率20%。
甲公司将代持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丙女士名下,不视同转让限售股,即司法裁定不算卖股票。
(四)转让收入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
三、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1‰征收。
四、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纳增值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县城、镇1%;
2、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3%
五、小知识
1.每10股送3股转增7股派5元如何理解?
分红来源有从税后利润来的,叫送;从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来的叫转增(资本公积除溢价外是税后利润,溢价转的不属于分红);派指分现金,可用来代交个人所得税;
2.永清环保,现在总股本2.15亿,股价39.83,10送20,请问除权后总股本多少?股价多少?除权前股价*除权前股本=除权后股价*除权后股本,股本*股价=总市值
除权后总股本=2.15*3=6.45,股价39.83/3=13.28;
3.送股与转增股本有何区别?
送股俗称送“红股”,是上市公司采用股票股利形式进行的利润分配,它的来源是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
送股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的一种方式。
送股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
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
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