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文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7.02•【字号】豫环文[2013]140号•【施行日期】2013.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3〕1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加强辐射安全监管,消除辐射安全隐患,确保我省辐射环境安全,根据我省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中的实际情况,我厅对2010年下发的《河南省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2日河南省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规范辐射安全行政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能,防止辐射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1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项目运行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监督检查和辐射项目退役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分级负责” 的原则。
由省环保厅直接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及项目审批的单位,省环保厅及省辐射安全技术中心是辐射安全防护监督检查的主体,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配合检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及项目审批的单位,由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检查,省环保厅组织抽查和督察。
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程序

附件1
辐射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大纲
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程序可分:检查前会议、现场检查阶段、检查总结阶段三个阶段。
一、检查前会议
在现场检查前召开由业主参加的检查前会议,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检查的目的、程序和内容;由业主报告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及事先通知中要求准备的资料情况等。
二、现场检查阶段
现场检查分为辐射工作场所检查、档案管理检查、制作检查笔录三个步骤。
1、辐射工作场所检查
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场所检查按照表1、表2内容进行。
2、档案检查
按表3内容进行,表3部分内容与表1、2、3相同时,可以灵活掌握。
3、制作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进行讨论,交换意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交业主核对后签字。
三、检查总结阶段
现场检查后再次召开由业主参加的总结会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检查意见。
对存在的违法问题,按照程序依法下达处理意见。
**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核医学设备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检查人员:
**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应用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检查人员:
**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档案检查明细表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检查人员:。
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指南

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指南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进一步统一和规范辐射工作场所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与方法,严格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及辐射防护措施,保障公众、辐射工作人员以及环境安全,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实施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七)环境保护部《对γ辐照装置运营单位的安全要求》(八)环境保护部《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九)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辐照装置卡源故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1277号)(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川环发[2007]42号)(十一)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49号)三、职责分工(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环境保护部委托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由省环保厅负责发证前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督察。
(三)对省环保厅直接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由省环保厅负责发证前的监督检查,市、县级环保局协同省环保厅实施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一、检查范围本次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放射源单位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辐射监测设备、辐射岗位作业人员的辐射剂量监测和个人防护等方面。
二、检查对象本次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包括核设施、医疗放射诊疗机构、工业放射源使用单位等辐射源单位。
三、检查内容1. 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检查,包括辐射源的屏蔽、安全标识等方面;2. 辐射监测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包括环境辐射监测设备、个人剂量监测设备等;3. 辐射岗位作业人员的辐射剂量监测情况检查,确保个人辐射剂量在允许范围内;4. 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检查,确保工作人员配备或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5.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演练情况检查,确保单位具备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能力。
四、检查方法1. 抽查式检查: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辐射源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以确定其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辐射监测设备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2. 现场检查:对辐射源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辐射源的设施和设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3. 询问检查:向辐射源单位工作人员了解辐射剂量监测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的使用情况等。
五、检查结果1. 若发现辐射源单位存在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辐射监测设备不合格、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意识不强等问题,将要求单位立即整改;2. 若发现严重违反辐射安全防护法规的行为,将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直至关闭违规设施。
六、检查要求1. 对检查结果进行归档,做好监督检查报告,及时下发给相关单位;2. 对辐射源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整改到位;3. 加强对辐射源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辐射安全防护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以上为本次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通过严格的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辐射源单位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得到有效落实,确保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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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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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18•【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第七章豁免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试行)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教学、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第三条设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全校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该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设备处,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以主体身份向政府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负责相关学院(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
第六条涉源单位需取得“许可登记”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其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各单位根据所属实验室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需盖学院公章)等,报实验设备处备案,作为许可申请和环保部门检查的依据。
第七条涉源单位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新购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首先向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第三章辐射工作人员管理第八条本规定所称辐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九条根据卫生部第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辐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申领辐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学校正式聘任职工、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2.遵守辐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3.掌握辐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单位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4.辐射工作人员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个人计量检测数据、健康体检结果参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定期审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3•【文号】环办[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办[20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为促进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使监管工作各环节、各部门紧密衔接,实现对放射源生产、销售、转让、进出口、异地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动态监管,我部组织开发了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2009年12月该管理系统上线试运行,2010年6月全面投入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该系统的使用,保障该管理系统正常有效运行,提高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我部组织编写了《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建立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
为进一步规范该系统的使用,提高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建立在互联网上,全国联网运行使用,包括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和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国家和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以下简称废物库)运行单位、辐射工作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课件P
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三司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二〇一二年三月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目录使用说明1 单位基本情况表2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1)密封源生产线Ⅰ(ST-1)3(2)密封源生产线Ⅱ(ST-2)9(3)放射性药物生产线(ST-3)15(4)医疗植入用放射源生产线(ST-4)21(5)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ST-5) 27 (6)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ST-6) 33 (7)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ST-7) 39 (8)加速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场所(ST-8)45(9)自屏蔽式加速器生产放射性药物场所(ST-9)53非医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10)γ辐照装置(FY1-1) 60 (11)自屏蔽式γ辐照器(FY1-2) 66 (12)刻度用γ/n源场所(FY1-3) 71 (13)放射源收贮单位(FY1-4) 76 (14)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单位(FY1-5) 81 (15)γ射线大型客体检查系统(FY2-1) 86 (16)γ射线探伤(FY2-2) 91(17)固定式Ⅲ、Ⅳ和Ⅴ类源使用场所(FY3-1)97(18)移动式Ⅲ、Ⅳ和Ⅴ类源使用场所(FY3-2)102 (19)含放射源仪器生产场所(FY4-1)107非医用射线装置使用(20)非医用中高能加速器(FZ1-1) 112 (21)科研用低能加速器(FZ2-1)119(22)电子辐照装置(FZ2-2) 126 (23)Ⅱ类加速器生产场所(FZ2-3) 131 (24)非医用X线Ⅱ类射线装置(FZ2-4)136(25)中子发生器使用场所(FZ2-5) 141 (26)Ⅲ类非医用射线装置(FZ3-1) 146 医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27)γ射线远距治疗装置(YY1-1) 150 (28)立体定向外科治疗装置(YY1-2)155(29)近距γ射线治疗装置(YY2-1) 160 (30)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医学应用场所(YFM-1) 166 (31)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利用场所(YFM-2)172医用射线装置使用(32)医用质子加速器(YZ1-1) 177 (33)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YZ2-1) 186 (34)医用治疗X射线机(YZ2-3) 191 (35)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装置(YZ2-4) 196(36)Ⅲ类医用射线装置(YZ3-1) 201 废旧金属熔炼206使用说明1、单位基本情况由被检查单位填写并盖章或签字,每个单位填写一份,所填信息应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中的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京环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7〕31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辐射安全管理水平,明确“十三五”期间本市辐射安全监管与放射性污染防治主要任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27日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以及《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核与辐射安全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树立预防式管理思想,以保障首都核与辐射安全为目标,以实施科学高效的辐射安全监管为保障,完善预防式管理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制度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强化主体责任,构建高标准、高水平的辐射安全环境,不断提高本市辐射安全水平,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目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持续安全受控,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辐射环境安全风险不断降低,辐射环境质量持续保持良好,全市辐射环境安全。
1.在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水平提高方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全部纳入管理,提升放射源尤其是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全过程监管能力,确保持续安全受控,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不高于每年每万枚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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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三司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二〇一二年三月内部资料,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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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不仅应填写放射性废物库的信息,还应填写省辐射站其他涉源场所的信息。
由于此部分不是技术要求,使用者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增减信息。
2、监督检查表由监督检查人员填写,每个场所或装置填写一份监督检查表。
例如,一个单位有两个辐照装置,每个辐照装置均应填写一份监督检查表。
与检查项目要求相符合的划√,不符合的划×;不适用的均划/;不能详尽的在备注中说明。
3、法规执行情况部分,不同的场所设施其检查内容稍有不同。
如被检查单位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场所和设施,一个单位只填写一份表,按所包括内容最多的填写;也可以根据单位的情况,把不同场所的该部分内容合在一起,做成一个表填写。
4、本程序不限制监督员根据个人知识和经验对辐射安全和防护的其它方面开展检查,也不限制监督员对其他标准的参照。
如有超越程序的检查内容或问题,可在每部分留的空栏中填写。
单位基本情况1 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电话:单位地址:省(市)市(区、县)镇(乡)及街(道、路)号,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 E-mail:辐射安全许可证号:许可种类与范围:2 辐射安全与防护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名称:负责人:学历:专业:电话:辐射工作人员数量:(其中:取得相应级别培训合格证人数:在有效期内人数)(其中:个人剂量监测人数:)3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在用放射源:总数枚,其中Ⅰ类枚,Ⅱ类枚,Ⅲ类枚,Ⅳ类枚,Ⅴ类枚。
废旧放射源:Ⅲ类及以上枚,处理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Ⅳ类及以下枚,未知活度枚;处理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在用射线装置:总数台,其中Ⅰ类台,Ⅱ类台,Ⅲ类台。
4 管理系统应用情况辐射工作单位信息是否录入管理系统:,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填写日期:。
程序编号:ST-1 版本号:No.3密封源生产线Ⅰ监督检查技术程序1.监督检查目的需进行化学加工的密封源生产中要操作非密封性放射性物质,且基本都属于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生产过程中有较大的潜在危险。
这类工作场所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分区布局及人流物流流向是否合理,有关安全与防护设施是否完备,三废管理设施是否完善,相关监测是否到位,销售是否按法规审批备案。
2.检查程序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137Cs、144Ce等这类需进行化学加工的密封源生产线的监督检查。
3.引用标准与文件(1)《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3)《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11930);(4)《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GB 11928);(5)《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4.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见监督检查表。
5.监督检查意见核实上次检查意见的落实及改进情况,提出本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密封源生产线Ⅰ监督检查表1 场所基本情况1.2 密封源基本信息2 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不正常的没有的划×;不适用的均划 /。
不能详尽的在备注中说明。
3 管理制度4 法规执行情况5 上次检查改进情况已完成:未完成(说明理由):6 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日期检查人员签字被检单位代表签字程序编号:ST-2 版本号:No.3密封源生产线Ⅱ监督检查技术程序1.监督检查目的不需进行化学加工的密封源生产中基本不操作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但操作的放射源活度较大,生产过程中具有较大的潜在危险。
对这类辐射工作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有关安全与防护设施是否完备,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是否在约束值以内,三废管理是否得当,销售是否按法规审批备案。
2.检查程序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60Co、192Ir等这类不需进行化学加工的密封源生产线的监督检查。
3.引用标准与文件(1)《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3)《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GB 11928);(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4.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见监督检查表。
5.监督检查意见核实上次检查意见的落实及改进情况,提出本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密封源生产线Ⅱ监督检查表1 场所基本情况2 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注:加*的项目是重点项,有“设计建造”的划√,没有的划×;“运行状态”未见异常的划√,不正常的没有的划×;不适用的均划 /。
不能详尽的在备注中说明。
3 管理制度5 上次检查改进情况已完成:未完成(说明理由):6 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日期检查人员签字被检单位代表签字程序编号:ST-3 版本号:No.3放射性药物生产线监督检查技术程序1.监督检查目的放射性药物是直接用于人体诊断或治疗的药物。
它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因此这类生产线一般都比较标准和规范。
因为要考虑药物进入人体后对正常组织和血液等的辐射安全性,放射性药物的半衰期都比较短,一般几天至十几天,有时甚至只有几小时、几分钟。
对这类场所的监督检查,重点在放射性物料平衡,分区以及相关场所和人员的监测。
2.检查程序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放射性药物(不含 PET)生产线的监督检查。
3.引用标准与文件(1)《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3)《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11930);(4)《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GB 11928);(5)《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4.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见监督检查表。
5.监督检查意见核实上次检查意见的落实及改进情况,提出本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放射性药物生产线监督检查表1 场所基本情况2 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常的划√,不正常的没有的划×;不适用的均划 /。
不能详尽的在备注中说明。
3 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4 法规执行情况5 上次检查改进情况已完成:未完成(说明理由):6 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日期检查人员签字被检单位代表签字程序编号:ST-4 版本号:No.3医疗植入用放射源生产线监督检查技术程序1.监督检查目的医疗植入用放射源活度较小,但是生产过程存在开放性操作过程,根据每次药品生产量不同,放射性核素操作量可能较大,而且还可能对外环境造成影响,对这类单位的辐射工作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有关安全与防护设施是否完备有效,场所和人员监测是否合适,三废管理是否到位。
2.检查程序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医疗植入用放射性粒子源生产线的监督检查。
3.引用标准和文件(1)《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3)《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 11930);(4)《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GB 11928);(5)《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4.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见监督检查表。
5.监督检查意见核实上次检查意见的落实及改进情况,提出本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医疗植入用放射源生产线监督检查表1 场所基本情况2 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注:加*的项目是重点项,有“设计建造”的划√,没有的划×;“运行状态”未见异常的划√,不正常的没有的划×;不适用的均划 /。
不能详尽的在备注中说明。
3 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4 法规执行情况5 上次检查改进情况已完成:未完成(说明理由):6 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日期检查人员签字被检单位代表签字程序编号:ST-5 版本号:No.3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监督检查技术程序1.监督检查目的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操作大量的放射性物质,存在较大的潜在危险。
发生辐射事故时可能有大量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从而造成环境污染,对此类单位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分区管理控制、表面污染防治、放射性“三废”处理、防护屏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