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条例
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条例

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条例一、目的为规范产品在客户收到货或者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处理得到解决和处理,避免因产品问题导致人身财务损害。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加禾倍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产品质量问题处理。
三、职责产品中心:负责产品的采购、库存、配送、售后服务等客服:负责客户投诉处理、信息传达、问题跟踪。
四、定义:配件:除仪器、产品外公司所配发的物品。
五、条例细则、1、客户在收货时须注意到货产品的生产日期是否是在有效期内。
2、检查产品外观是否有明显的品质问题.如瓶身泄漏、有异物、瓶身变形、凹陷、破裂、瓶盖喷嘴松动、瓶内产品明显混沌成团等现象3、若在收货时遇到上述现象,应与物流运货人员做好签收备注证明。
及时把产品瓶身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瓶身外观、异常等用手机拍照,发回产品中心进行核实。
4、核实清楚后,产品中心通知客服安排产品退货,给予重新补货。
5、产品退回和补发涉及到的物流费用先由公司支付,待查出出错环节责任方后,给予处罚.6、客户在收到产品后,必须注意产品的正常有效日期,避免出现产品过期变质导致使用者收到伤害和不必要的质量投诉。
7、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有效期内产品出现变质、异物、使用者有出现明显的过敏、不适应等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该产品,若已经使用了,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用清水洗净等.8、客户在出现问题后,须把产品瓶身进行拍照,传到产品中心。
图片内容须有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
9、拍照后,相关物品不可随意丢弃,须妥善保存好以备后续查证。
10、产品中心在查看核实产品信息后,及时把问题反馈给生产厂家,并实时跟踪处理。
11、在得到处理结果后,明确问题的责任方。
若是厂家的质量问题,应有厂家负所有责任,并施以处罚;若是客户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是厂家问题的或是没有注意产品说明使用造成的,应由客户负责。
12、产品中心在处理产品质量问题时,应针对供应商和客户进行登记备案,并对问题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对每项问题处理过程结果都要做问题处理报告,以备查阅.13、仪器、配件类,应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来进行操作使用前检测。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规定(试行)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下料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三章焊接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四章机加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五章热处理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六章完工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七章装配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加强产品生产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严肃质量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公司各部门。
品质保证部负责本规定的颁布、实施、及监督处罚,各部门管理者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及质量问题的预防,公司各部门负责重大质量责任的判定及处罚决议。
第二章下料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一条数控下料1、生产管理科下达生产计划后,一科必须标明所切割钢板的钢板规格、材质、钢板号、切割零件名称,数量等信息。
所作记录不全、错误,处罚各数控下料工每次20元。
2、每张钢板下料合格率要求达到95%,(出现尺寸超差、过熔、割口歪斜、割口凹陷视为不合格)。
不合格率每超1%处罚各单位50~100元。
3、幅板下料后每批必须用记号笔标识型号。
如有漏标或标错,每批处罚各操作工50元。
第二条带锯下料1、下料前必须将铁销清理干净。
如发现未清理就开机下料每发现一次处罚各单位100元。
2、下料前必须对钢材进行自检,如有弯曲的钢材继续下料,造成后工序加工不下来的问题,发现一次100元处罚。
3、下料要求每20件检查一次并记录。
无检查记录者,每发现一次处罚各操作工30元。
4、下料的工艺路线票要求填写正确清楚,并用记号笔在工件表示数量、自检合格标识以便于查找,车间要认真自检。
质检员随时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的立即,每次处罚各操作工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治理,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通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然而,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治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方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按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舞推行科学的质量治理方法,采纳先进的科学技术,鼓舞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同时超过行业尺度、国家尺度和国际尺度。
对产品质量治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升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加大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大产品质量治理,提升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禁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证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止、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产品质量 民法典

产品质量民法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产品质量相关法律关系,制定本法典。
第二条本法典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商品和服务,适用于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对消费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产品质量基本规定第四条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第五条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第六条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的性能、功能、安全性等方面的综合指标,生产者应当公开产品质量相关信息,如产品说明书、使用手册等;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对产品的质量行为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九条销售者、服务提供者负有产品质量监督责任,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生产者并协助进行处理;第十条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主张产品质量责任,要求退换货、修理、赔偿损失等;第四章产品责任诉讼第十一条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害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提起产品责任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第十二条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集体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集体诉讼形式维护自身权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存在违反产品质量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具体程序细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法典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公布的与本法典不一致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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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处罚制度 范本

产品质量问题处罚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通过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公司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通过对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罚,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责任心,降低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提高客户满意度。
二、质量问题定义产品质量问题是指产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中存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客户要求的情况。
质量问题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
三、处罚原则1. 对质量问题的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据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量刑。
2. 对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的员工或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警示作用。
3. 对积极改进质量、减少质量问题的员工或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鼓励。
四、处罚措施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罚措施:1. 口头警告:对轻微质量问题进行口头提醒,要求立即整改。
2. 书面警告:对一般质量问题进行书面警告,要求限期整改。
3. 经济处罚:对严重质量问题进行罚款、扣发奖金等经济处罚。
4. 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对因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人员,可采取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
五、处罚执行1. 质量问题处罚由质量管理部提出,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2. 处罚决定由质量管理部负责执行,并跟踪整改情况。
3. 处罚结果应及时公示,并通知受罚人员,确保其了解处罚情况和整改要求。
4. 质量管理部应建立质量处罚档案,记录处罚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
六、申诉流程1. 受罚人员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管理部提出申诉。
2. 质量管理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通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如申诉属实,应对处罚决定进行调整或撤销。
3. 如对调查结果仍有异议,受罚人员可向公司领导申请复议。
公司领导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如复议结果与原决定一致,受罚人员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合格产品处理规定(经典)

不合格产品处理规定1.原材料处理1.1不合格的原材料严禁入库和使用。
进货人员负责退回不合格原材料,并进行相应的退货手续。
1.2进货人员应确保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对于多次提供不合格原材料的供应商,应重新评估其资质并考虑终止合作。
2.半成品处理2.1不合格的半成品禁止进入下道工序。
生产工艺人员和质检人员应密切合作,及时发现和拦截不合格半成品,将其退回或进行处理。
2.2生产工艺人员应对不合格半成品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根源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3.成品处理3.1不合格的成品严禁出厂。
质检部门负责对成品进行全面检查,并将不合格产品进行退回或进行适当处理。
3.2不合格成品应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理方式等,并由质检员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人签字确认。
4.生产中断处理4.1在设备故障、停电或其他生产中断情况下,质检员应对受影响批次的产品进行严格检验。
4.2如发现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质检员应立即填写《不合格产品处理报告单》并上报相关部门。
4.3生产部门应及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5.不合格产品处理方式5.1对于一般性问题导致的不合格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排除,并进行再次检验确保符合标准。
5.2对于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的不合格产品,应按照规定进行销毁处理,以防止其流入市场或对用户造成损害。
6.处理记录6.1对所有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处理时,应详细记录处理过程。
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理方式等。
6.2处理记录应由处理方和被处理方共同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及时上报质检部门。
7.违规处罚7.1对违反不合格产品处理规定的人员,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可处以罚款200☆500元的处罚。
7.2罚款应在违规人员的工资中扣除,并做好相关记录。
8.记录保存8.1质检员应做好不合格产品处理的记录,并及时整理归档。
8.2记录应包括不合格产品的详细信息、处理方式、责任人签字等,以备考查和追溯需要。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1 目的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处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1、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2、生产指挥错误;3、违反工艺纪律;4、操作不认真负责;5、检验员漏检、错检;6、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0、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3 职责3.1 车间、质检部人员负责质量奖罚的取证工作,各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3.2 质检部负责各种质量问题(4。
2条中第1~4项)的检查,对质量问题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出处罚意见。
3.3 质管办负责质量问题处罚的监督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4.2条中第5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3。
4 生产部、财务部负责质量问题的落实、处理工作.3。
3 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事故处置意见批准。
4 管理内容4.1总则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三检”(自检、互检、专检)。
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
4。
2 处罚比例本规定申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
4.2。
1 公司外购、外协不合格品处罚a) 返工品:公司内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
若返工品责任人不在现场,由车间安排其他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扣罚责任人20~50元,数量大的、成本高的要加倍处罚.但是,所有员工不允许频繁出现质量问题,在一年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频次及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a) 第1~4项累计发生3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4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b)第5项发生1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2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
关于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

关于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随着工业生产和经济进展的不断推动,各类产品的质量问题也随之增多,相关产品质量事故时有发生,这些事故会给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逼,对企业和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如何有效地应对产品质量事故,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企业声誉,保障商业交易稳定进行,是每个企业应当认真对待的紧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
一、产品质量事故的定义产品质量事故是指在产品设计、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等过程中,由于质量问题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事件。
产品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缺陷、生产环节不当、原材料选择不当、运输储存不当、使用方法不当等因素导致的损害事件。
这些事件可能会造成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方面的损失,影响市场信誉和社会形象。
二、产品质量事故处理原则1. 适时、公开、全面、客观企业对于产品质量事故要适时、公开、全面、客观地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部门,明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适时实行掌控措施,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在公开事故信息时,要做到客观真实,严谨牢靠,不掩盖、不淡化、不歪曲事实。
2. 以人为本企业应始终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核心,尽最大努力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当事故发生后,要适时组织救援气力,关注生命安全,全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接纳媒体和社会监督。
在事故中,要充分敬重受害人自己愿意权、知情权、决策权,在法律、伦理、商业道德等方面对受害人打开全面维护,切实履行企业责任,让人们在诚信的企业中感受到安全感和自信。
3. 自动承当企业应当自动承当起本身的责任,为受害者赔偿损失,积极实行措施防止事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在此基础上,企业还应当深挖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彻底整治组织管理、技术流程、品质水公平,保证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三、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步骤1. 接报与报告当企业发觉产品质量事故时,应当立刻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进行救援。
同时,上报联系部门,向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如消防、安全、环保、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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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条例
一、目的
为规范产品在客户收到货或者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处理得到解决和处理,避免因产品问题导致人身财务损害。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加禾倍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产品质量问题处理。
三、职责
产品中心:负责产品的采购、库存、配送、售后服务等
客服:负责客户投诉处理、信息传达、问题跟踪。
四、定义:
配件:除仪器、产品外公司所配发的物品。
五、条例细则、
1、客户在收货时须注意到货产品的生产日期是否是在有效期内。
2、检查产品外观是否有明显的品质问题。
如瓶身泄漏、有异物、瓶身变形、凹陷、破裂、瓶盖喷嘴松动、瓶内产品明显混沌成团等现象
3、若在收货时遇到上述现象,应与物流运货人员做好签收备注证明。
及时把产品瓶身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瓶身外观、异常等用手机拍照,发回产品中心进行核实。
4、核实清楚后,产品中心通知客服安排产品退货,给予重新补货。
5、产品退回和补发涉及到的物流费用先由公司支付,待查出出错环节责任方后,给予处罚。
6、客户在收到产品后,必须注意产品的正常有效日期,避免出现产品过期变质导致使用者收到伤害和不必要的质量投诉。
7、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有效期内产品出现变质、异物、使用者有出现明显的过敏、不适应等现象。
应立即停止使用该产品,若已经使用了,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用清水洗净等。
8、客户在出现问题后,须把产品瓶身进行拍照,传到产品中心。
图片内容须有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
9、拍照后,相关物品不可随意丢弃,须妥善保存好以备后续查证。
10、产品中心在查看核实产品信息后,及时把问题反馈给生产厂家,并实时跟踪处理。
11、在得到处理结果后,明确问题的责任方。
若是厂家的质量问题,应有厂家负所有责任,并施以处罚;
若是客户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是厂家问题的或是没有注意产品说明使用造成的,应由客户负责。
12、产品中心在处理产品质量问题时,应针对供应商和客户进行登记备案,并对问题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对每项问题处理过程结果都要做问题处理报告,以备查阅。
13、仪器、配件类,应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来进行操作使用前检测。
若出现仪器有异响,电路故障、卡顿的现象,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拔掉电源。
14、出现问题后,应及时把现场情况用手机记录下来。
把操作的实际情况,清晰准确的用电话或语音与产品中心相关人员进行描述沟通。
产品中心人员对其描述的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并对其后续的操作进行指导。
若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及时与生产厂家沟通,达成处理结果,形成一份文字报告。
15、根据相应的报告和问题产生细节,产品中心须初步鉴定相应的责任方。
由厂家和客户进行交涉。
如果涉及到仪器、配件需寄回公司或厂家维护的,应沟通处理好其中会产生的物流、维修、零部件更换等费用。
16、客户须对仪器、配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做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