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共34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此条例适用于发生在生产单位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单位内,因违反工作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工具等,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产环境污染或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和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五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稳定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及时将报告情况通报本单位内的其他职工,提高职工对生产安全的关注和认识。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八条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收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遵循全面、客观、科学和公正的原则,调查过程应规范、有序、及时。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过程和原因,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情况等。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查明责任主体、责任程度和责任范围,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应根据事故责任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伤亡的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除刑事追责外,对于其他责任人,应根据事故责任的程度,采取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事故处理,恢复生产秩序,但必须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应向受伤人员进行合理赔偿,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和心理辅导。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促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意外事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预防、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集体经济财产安全。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生产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二章报告要求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信息。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有必要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的,应当尽快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调查,依法做出结论,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参加调查处理工作组织的会议和讨论。
第十条对于拒绝、阻碍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及时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应当依法组建,明确调查处理范围、任务和时间表,制定调查处理方案,分工协作,确保调查处理工作的高效完成。
第十三条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应当听取相关参与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专业意见,综合分析调查结果,形成结论意见,并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根据调查处理结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减少生产事故发生,加强生产事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及时报告生产事故,并且立即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三条生产事故应当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三个等级。
第四条生产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建立调查组,并且即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调查组应当有法律、技术、安全等专业人士组成。
第二章生产事故的报告第五条生产事故的报告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发现事故后,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后果进一步扩大;(二)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且说明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可能造成后果、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相关信息;(三)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条生产事故应当在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告,并且及时通报有关方面。
第三章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条调查处理应当依据以下程序进行:(一)建立调查组并制定调查方案;(二)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分析事故的成因;(三)确定相关责任人;(四)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第八条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制定调查方案,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
调查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方面报告,并且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认真听取生产事故责任人、目击者、受害者的陈述,并且对现场进行勘察、现场图像记录、证物保护等工作。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全面分析事故的成因,并且逐一确定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并且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四章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于生产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并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十三条生产事故责任人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且采取措施予以惩戒。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重大生产事故或者爆炸、火灾、毒害等严重事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5月1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5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行政效能,保护人民群众安全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规定内容本条例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要求和时间限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调查的内容和期限,并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合理、公正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原则和要求等。
第二章报告第四条报告范围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全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瞒报或者谎报。
第五条报告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组织处置的情况。
第六条报告时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救伤员、隔离事故区域、避免事态恶化,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调查第七条调查机关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主要机关。
第八条调查程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立案查处、及时、准确、全面、公正。
第九条调查内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等方面,对有关责任人员或单位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条调查期限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限为45天;对于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限为60天。
第四章处理第十一条处理原则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处理对于违反生产安全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责令改正,并能够曝光事故情况;情节较重的,要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三条经济赔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经济赔偿和治安管理处罚,对赔偿标准和程序规定进行明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事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责任人负责、有关单位协助、政府监管部门指导”的原则,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彻底调查和有效处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再次发生。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立即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通报事故情况,积极协助受害人及其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封锁、保护和证据保全工作。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制定调查方案,全面梳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调取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事故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进行证据搜集和分析。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查明原因,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严重的和长期停产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责任落实,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履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应急机制,保证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落实职责,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救,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和预防和控制措施的采取情况。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领导责任人,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险救援,确保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小化。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封控和现场勘查,保护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过程和责任进行调查,并于事故发生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效能,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责任追究、及时准确、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由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制定救治、善后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行政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等应当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工作。
第七条外国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生产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八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
第九条生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提供下列信息:(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性质;(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三)事故原因和责任;(四)事故处理的情况。
第十条生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安排专门的调查组进行,并依法独立、公正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依法采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调查相关人员,并进行现场勘查。
第十三条调查组依法有权要求事故当事人、证人、鉴定机构等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当在收到事故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并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救治、善后和预防措施,并对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处理结果的报告和公示第十六条调查组应当对调查处理结果进行报告,并报告给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有关人员进行撰写并进行统计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瞒报。 • 第三,规定了事故调查的原则和主要任务。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⑴实事求是的原则。 ⑵尊重科学的原则。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任务。 ⑴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⑵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⑷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四条
• 第十三条是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 及时补报。
• ⑵事故报告的时限
• 原则上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第一时间 以最快方式上报。具体规定是:
• ①事故单位,接到报告后1小时以内。
• 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 门,逐级上报,每一级不能超过2小时。
• 6、事故应急救援第十四条 • 7、事故现场条 • 9、值班和举报的受理第十八条
• 第三,事故处理制度。
• 明确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批复的 期限;对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作了规定;明 确了安监部门和监管部门对防范和整改措 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事故处理 情况的信息公布权限。
• 第四,责任追究制度。
• 1、《条例》中“法律责任”涉及的范围广 泛。
• 2、 《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内容更加完 善。
多的安全生产法规。 • 第五,《条例》是经济处罚力度最大的安全生产
法规。
二、《条例》对重大问题的规定
(一)制定《条例》目的
• 第一,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
• 第二,是为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制度。
• 第三,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适用范围
• 第一,普遍适用。 • 第二,排除适用,也就是哪些方面不适用
(五)确立了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制和制度
• 第一,事故报告制度。 • 接到事故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该: • ⑴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
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 ⑵千方百计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⑶严格执行有关救护规程和规定,严禁救护过程中的
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以免救护过程中造成新的伤亡 和财产损失;
• 第三,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不明确,不统一。 • 第四,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不够。 • 第五,未建立依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衔接配合
的工作机制。
(二)立法的必要性
• 主要是四个方面: • 第一,制定《条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
安全发展原则的需要。 • 第二,制定《条例》是依法治安,重点治
乱的需要。 • 第三,制定《条例》是规范事故报告和调
• 3、 《条例》在处罚的量刑上更加细化,更 加量化,而且可操作性强。
第五四项机制: • 第一,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负责的机制。 • 第二,事故调查单位相互配合的机制。 • 第三,行政调查和技术调查相结合的机制。
• 第四,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协调的机 制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报告
• 1、依法报告事故是有关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 的义务和责任
• 2、事故报告的主体和义务人 • ⑴事故单位的现场人员 • ⑵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 • ⑶有关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一种是安监部门 第二种是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种是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 • ⑷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 ⑸其他报告义务人
• 3、事故报告的对象 • ⑴事故单位向负责人报告; • ⑵事故单位向有关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报
• ⑷注意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 有关证据。
• 第二,事故调查制度。
• 制定了四个级别事故调查组组成的程序和权限;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 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的权利;特别重大以下等级 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调 查组组成的原则和人员;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 的条件;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产生和职责;事故调 查组应履行的职责;事故调查组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了解与事故有关情况的权利;事故调查中有关 技术鉴定的规定;调查组成员应遵守事故调查纪 律的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规定;事故 调查报告应包括的内容;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及有 关资料存档的规定等。
查处理工作的需要。 • 第四,制定《条例》是加大事故责任追究,
防止和减少事故的需要。
(三)《条例》出台的特点
• 第一,《条例》是《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配套 法规。
• 第二,《条例》涉及到的部门职责最多。 • 第三,《条例》是争论最激烈的安全生产法规。 • 第四,《条例》是国家安监总局领导投入精力最
(二)事故调查
• 1、关于事故调查的原则和体制 • 政府领导,分级负责;政府领导,部门实施。 • 2、关于分级组织事故调查 • 特殊情况下的事故调查处理: • ⑴提级调查处理 • ⑵升级调查处理第二十条 • ⑶跨行政区域的事故调查处理
告。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 4、事故发生后通知的对象 • 公安.劳动.工会.捡院。
• 5、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 ⑴事故报告的程序
• ①10人以上(重大事故)要从县一直报到国务院;
• ②3人以上(较大事故)要从县一直报到省;
• ③1—2人(一般事故)要从县报到设区的市一级。
• 部门在向上报告的同时,应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特殊情况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学习体会
林永慧 2009.3.6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 原来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的法规存在的 问题:
• 第一,年久滞后现象,不适应事故调查处理的需 要。
• 第二,相关法规互不衔接,缺乏基本的统一规定, 政出多门,难以操作,难以适从。
本《条例》。 • 第三,衔接适用。第二条 •
(三)事故分级和分级要素的规定
• 1、关于事故分级 • 一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
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 二是对分级的特殊规定。 • 2、事故分级要素 • ⑴人员死伤情况; • ⑵直接经济损失; • ⑶社会影响大小。第三条
(四)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