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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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比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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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要将调查决定通知有关国家、企业即可
救济措施
多样,如提高进口关税、关税配额、数量限制
以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为主
实施
后果
必然会对相同产品的所有向其出口的出口商造成不同程度的贸易损害,影响所有出口国的正当利益,这对于没有过错的出口国或出口商是不公平的。实施方应当给予一定贸易补偿
为抵销给本国带来的损害,事实上是进口国对的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的还击


实施前提
在公平的贸易状态下,进口国政府针对那些始料未及的,但是的确危害本国产业的进口产品所采取的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
在此,进口商并没有任何过错。它不要求有低价倾销行为,也不要求进口产品中含有补贴成份。
则不然,是在非正常贸易状态下,为制止非正常的贸易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在此,出口商是有倾销产品的过错、出口商政府存在专向性补贴的过错。
只要求是实质性损害,但至于何种程度为实质性损害,WTO反倾销协定并没有具体规定。
损害条件相对比较容易满足
举证责任
不仅需要证明存在因果关系(进口激增与相同产业之间),同时进一步证明大量进口是由于进口成员方承担了关税减让义务之后所导致的,而且这种由于进口激增而遭受的严重损害必须是因承担关税减让时所不能预见的情况所致。
损害条件
仅包括严重损害和损害的威胁,不包括实质性阻碍相同产业的建立;
严重损害程度应当理解为对一成员方国内的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减损,并且应该是明显迫近的严格损害,应当是足以保使进口国的相关产业处于非临时性的极为困难或濒临破产的境地。
损害条件的满足相对比较困难
则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和实质性阻碍相同产业的建立;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比较图
比较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比较研究

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比较研究
维普资讯
20 年 第 9期 07 总第 19期 5
黑 龙 江 对 外 经 贸
HL o e n E o o i ea o s& T a e J F ri c n m c R lt n g i rd
No 9 2 0 . ,O 7
S ra eilNo. 5 19
保护 国内产业 的贸易救 济措施 。反倾销一 直 以来 就是各
类 产品 由国 内生产一部分 , 由国外 进 口一 部分 , 当国内生
产的那部分 数量 降低 时 , 可认 定 国外进 口部 分相 对 国内 生产来说增加 了。对“ 大量 ” 的标准 ,关贸总协定 》 《 第十九 条和《 障措施协议》 保 均未 作规定 , 的国家认为 增加 1 有 / 3 即构成 “ 大量” 加 , 的国家则认为增加 1 才算 “ 增 有 倍 大量”
倾 销 的补 充手 段 。
[ 关键词]保 障措施 ; 反倾销 ; 反补贴 [ 中图分 类号]F4 74 [ 文献标识码 ]B [ 文章编号 ]10 —2 8 (07 0 —02 —0 02 80 20 )9 08 4
保 障措施 、 反倾销 、 反补贴都是 WT O体制下所允许 的

保 障 措 施 与 反 倾 销 的 实 体 法 比较
( )保障措施协议》 一 《 对保 障措施 的适 用制定 了严格
的 条 件
依《 保障措施协议》 2条第 1 第 款规定 , 一成员方 只有
在遵守 了协议 有 关规 定 的前提 下 , 确认 出 口到其 国内的 某类产 品对于 国内生产 而言 , 构成 绝对或 相对大 量增长 , 并 由此使 国内相 同产品 或与进 口产品 直接竞 争产 品的产 业受到严重损 害或 严重 损 害威胁 , 可对 该类 进 口产 品 方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 案例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 案例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1.概述国际贸易一直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贸易摩擦也愈发频繁。

在贸易摩擦中,贸易救济措施成为国家保护本国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通过分析案例,展现贸易救济措施的实际运用和影响。

2.贸易救济措施的类型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国际贸易壁垒三种类型。

2.1 反倾销反倾销是指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产品的伤害而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

这种情况下,进口国政府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抑制倾销商品对本国市场的冲击。

2.2 反补贴反补贴是指进口国对补贴导致的产品倾销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

补贴导致的产品倾销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时,进口国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通过征收反补贴税等方式加以制约。

2.3 国际贸易壁垒国际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

关税壁垒是指国家通过提高进口商品的关税水平来限制进口,非关税壁垒则包括配额、进口许可证、质量标准等非关税措施。

3.贸易救济措施的案例分析3.1 我国对进口美国玉米反倾销案2013年,我国国家发改委宣布对进口自美国的玉米展开反倾销立案调查,并对美国玉米进行反倾销调查。

我国国家发改委表示,美国玉米在进口我国市场时通过倾销手段导致对我国产业的不正当竞争。

随后,我国政府宣布对美国玉米征收反倾销税,以保护本国玉米产业的利益。

3.2 欧盟对我国太阳能产品反补贴案2013年,欧盟宣布对来自我国的太阳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对我国太阳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欧盟指控我国政府对太阳能生产企业给予补贴,并认为这种补贴导致我国太阳能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出现倾销情况,对欧盟太阳能产业造成损害。

3.3 美国对我国钢铁产品采取贸易壁垒措施案2018年,美国政府宣布对来自我国的钢铁产品采取贸易壁垒措施,包括对进口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和实施进口配额等限制措施。

美国政府表示,我国的钢铁产品通过倾销等方式对美国本土产业造成了潜在的威胁,为保护本国钢铁产业,需要采取相应贸易壁垒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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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措施
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

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

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

反补贴措施
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

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

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

保障措施
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

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加征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

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重要的经济活动,然而,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公平竞争现象。

为了维护自身产业和市场的利益,国家通常会采取一些贸易救济措施。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并分析其对贸易的影响。

一、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贸易救济措施之一。

当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导致本国产业受到损害时,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行动。

这通常涉及对进口商品征收惩罚性关税,以提高其价格,恢复国内产业的竞争力。

反倾销措施能够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但也可能引发贸易争端。

由于倾销行为的判定和计算存在主观性和复杂性,各国之间容易产生分歧和争议。

因此,国际贸易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WTO)设立了反倾销规则和程序,以确保贸易救济措施的公正和合理。

二、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是为了应对进口商品受到其他国家补贴的问题。

当原产国出口的商品受到补贴的支持,导致本国产业受到损害时,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这通常包括对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关税,以抵消补贴的影响。

反补贴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国内产业,但同样面临着争议和挑战。

不同国家对补贴的定义和计算标准存在差异,因此在实施反补贴措施时需要进行复杂的调查和计算。

国际贸易组织设立了相关规则来引导和监督反补贴行动,以确保公平和透明。

三、保障措施除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国际贸易中还存在一些其他的贸易救济措施,如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通常用于应对本国产业面临的严重损害,如突发的大规模进口和市场扰乱等情况。

国家可以采取措施限制进口数量,以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

保障措施是一种非常强力的贸易救济工具,但其使用必须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并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保障措施的不当使用可能导致贸易争端和紧张局势,因此需要谨慎运用。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帮助国家维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利益,但也需要遵守国际贸易组织的规则和程序。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
一、反倾销。

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进口,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有实质阻碍的行为。

包括突发性、间歇性、持续性。

二、反补贴。

补贴是指出口国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的并未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行为。

形式不同:现金非现金、对象不同:一般出口、法律态度不同:禁止、可申诉、不可申诉
三、保障措施。

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减轻这种损害或损害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也要的支持。

四、其他。

1、因其他国家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这种损害或损害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也要的支持。

2、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
3、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接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是我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受损,或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我国有权要求相关的国家或地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可根据条约、协定中止、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价格歧视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采取的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1)、形式: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2)、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1)、初裁决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2)、形式: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3)、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对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三)、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2、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

特殊情况可延长。

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救济措施是一种旨在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伤害的举措。

贸易救济措施旨在调整国际贸易平衡,阻止非法竞争,为本国产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及其影响。

一、什么是贸易救济措施贸易救济措施是指国家为应对不公平贸易行为而实施的政策工具。

不公平贸易行为可能包括倾销、补贴和进口限制等。

贸易救济措施的目的是保护本国利益并恢复公平贸易环境。

主要的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

1. 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是一种针对倾销产品的措施。

倾销是指出口商品的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或价格低于在本国市场上的价格。

受到倾销行为伤害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如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行数量限制等。

2. 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是指针对外国政府提供补贴给其出口企业的行为。

这些补贴可能导致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上以不公平的价格竞争。

贸易受到不公平补贴行为伤害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如对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数量限制等。

3.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为保护国内产业免受进口产品的冲击而采取的措施。

当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威胁时,国家可以实施保障措施,如提高进口关税、限制进口数量等。

二、贸易救济措施的影响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对各方产生广泛的影响,包括国内产业、出口国和国际贸易秩序。

1. 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贸易救济措施在短期内可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伤害,提高其竞争力。

例如,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可以使进口产品价格上涨,从而提高国内产业的竞争力。

然而,在长期内,过度依赖贸易救济措施可能会造成国内产业的依赖心态,阻碍其自身竞争力的提升。

2. 对出口国的影响贸易救济措施会对出口国的出口产品造成不利影响。

出口国的产品面临着更高的关税、进口数量限制等限制措施,这会降低其竞争力。

贸易救济措施也可能引发出口国对进口国的报复行为,加剧贸易摩擦。

3. 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影响贸易救济措施的广泛应用可能导致国际贸易秩序的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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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比较分析国贸0402 张志豪指导老师:张毅一、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概述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倡导自由贸易,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

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竞争日趋激烈。

WTO组织并不禁止各国的贸易保护,但为了使得国际贸易尽可能的公平、积极、顺利的发展,WTO组织还是在其法律框架下设置了一些例外。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便是这些例外的主要部分,它们为保护各国的民族工业及当地产品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维护国际贸易正常、平等的竞争秩序,WTO组织允许成员国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情况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一)反倾销措施含义及其特点按《反倾销守则》规定,“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的倾销现象采取的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征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对某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有三个必要条件:①倾销存在。

②倾销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重要阻碍。

③倾销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进口国只有经过充分调查,确定某项进口商品符合上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方可征收反倾销税。

针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是反倾销的最终解决措施。

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

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含义及其特点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实行反补贴贸易措施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进口产品存在补贴。

②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③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针对上述补贴,《SCM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双轨制的救济措施:(1)国际途径:即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2)国内途径;即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获得救济(包括申诉与调查、证据审核、磋商、补贴金额的计算、产业损害的确定、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救济措施等)。

(三)保障措施含义及其特点保障措施(safeguard)是指当某项产品进口急剧增长并造成进口方国内相关产业严重损害时,进口方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实施的限制措施。

实施保证措施无需证明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或政府补贴。

目前保障措施使用的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保障措施协议》。

是进口国政府对“危害”本国产业的进口产品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因此它是一种“进口限制”,主要通过增加关税、实施非关税措施、或两者并用来限制进口, 以达到国内产业免受国外产品冲击的目的。

实行保障措施需要具备以下条件:①某项产品进口激增,且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WTO 义务的结果;②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③进口激增与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三大贸易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及影响(一)反倾销措施的地位及对我国影响在GATT对反倾销作出规定之后,反倾销已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用以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保护民族产业不受损害的工具。

70年代后,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各国纷纷以反倾销手段来维护本国利益,保护民族产业的生存和发展,近十几年来,国际反倾销已呈愈演愈烈的态势,2006年1-7月份,世界贸易组织149个成员共提起了87件反倾销诉讼,这与去年同期的105起相比明显减少。

但是,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却从去年的23起增长到32起。

GATT/WTO各成员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案达2196件。

在上述国际反倾销形势下,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发起首例反倾销调查后,我国出口商品所遭受的反倾销指控逐渐增多。

进入90年代,我国遭遇反倾销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遭受反倾销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平均每年达30.5起,比80年代平均增加24起;二是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从国外反补贴的实践可以看出,对我国实行反补贴调查的主要项目都是我国具有相对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中低技术产品。

反补贴调查往往会涉及相关政府支持的下游产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并且一个案件如果成立,就很有可能被用到其他相近产业中,使得关联产业也遭受打击。

2、反补贴调查造成对我国的负面政治影响,引起他国相继滥用的连锁反应。

反倾销造成的主要是企业的经济损失,而反补贴造成的则还有对我国政治上的负面影响。

一旦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成立,我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控制就会被其他国家干涉,对经济的调控手段将受到很大限制。

3、反补贴会增加出口产品成本,降低国际竞争力。

反补贴是一项繁琐的工作,需要收集的信息量极大,因此反补贴调查的反申诉更将是一项十分庞大以及费用高的工作,而且,我国政府要取证以反申诉,收集证据的时候就将付出极大的费用。

加之反补贴立案调查后,我国政府将面对很多复杂的调查问卷以及高昂的法律诉讼费,一旦调查结果是成立的,就将被征收不多于5年的反补贴税,这必然增加我们出口商品的进入国际市场的价格,降低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三)保障措施的地位及对我国的影响保障措施是WTO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行政措施,是各成员方政府依法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重要手段。

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以日本以及新兴的工业国家为主。

从世界经济大环境下比较,发展中国家一直处于被动地位。

近二十年来,我国在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频繁遭遇的反倾销指控,也不时遇到一些国家对我国实施紧急进口限制措施(即保障措施)。

以日本为例,1995年便意欲就中国出口的大蒜和生姜实施紧急进口限制措施,后在谈判过程中中国作出让步,同意对这种产品实施出口配额制,也就是主动限制出口量。

但2001年4月,日本又决定对中国出口的大葱、生蘑菇和灯心草实施紧急进口限制措施,为期200天,直到11月8日结束。

两国虽就此问题进行了谈判,但结果不欢而散。

中国乃在6月末宣布采取报复措施,对日本的汽车、移动电话和空调设备征收100%特别关税。

我国在加入WTO后,由于部分出口产品因享受关税减让成果以及本身的成本优势,竞争力会进一步提高,这势必会使一些国家的相关产业面临更大的竞争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频繁使用保障措施的可能性。

三、三大贸易措施的比较分析WTO所允许的众多对外贸易措施中,有很多都可以起到保护、支持本国民族工业的作用,但唯有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可以用于民族工业受到损害的时候。

他们在形式上以及作用上都有或多或少的相似之处,现将他们的不同之处做以比较分析。

(一)三大贸易措施的最终措施比较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最终措施都是征收相应的抵制性关税,“反倾销税”以及“反补贴税”;保障措施的最终解决措施则是限制该项产品的进口量或者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或是采取关税与数量限制相结合的形式。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不会受到“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因而可以针对某一特定国征收,而保障措施抬高关税或限制数量,在原则上必须是无歧视性的,所以不能针对特定国家征收。

(二)三大贸易措施针对对象比较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是不公平的恶意竞争行为,因此WTO《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并未要求进口方对出口方进行补偿。

而保障措施针对的主要是公平竞争行为中进口过量的现象,因此,WTO的《保障措施协议》要求采取保障措施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努力维护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当事国限制进口以保障其国内生产者时,原则上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

因为保障措施针对的对象是公平竞争,所以有些经济学家把保障措施也称为是“不公平的保障措施”,相比之下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措施就更激烈和富有攻击性,而保障措施采取的措施则是相对比较平和的。

(三)三大贸易措施法律支持比较《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均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而《保障措施协议》未规定此制度。

司法审查是指在反倾销、反补贴诉讼中,当事人对进口方当局的终裁以及行政复审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可要求独立于负责所涉裁定或复审的主管机关的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所进行司法审查,目的是确定终裁或行政复审决定的正确性。

这两条是《反倾销协议》和《SCM协议》新增加的条款,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对被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当事人的利益以及防止反倾销、反补贴行政当局滥用权利都是有利的,这是国际反倾销、反补贴立法史上一次很有价值的(四)三大贸易措施性质及本质比较反倾销和反补贴虽然在程序规则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因为倾销是公司个体的行为,而补贴是政府行为,或者是政府授权的企业行为,因此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

这二者在本质上也有着根本区别:反倾销针对的是出口商对于一项产品在本国市场上低价倾销的行为,而反补贴针对的是出口国政府对于商品或者行业给予政府补助补贴以增加生产力的行为。

由于WTO是一个国际组织,并不处理公司的事务,所以不能规范生产或者出口的行为,如倾销等。

因此,《反倾销协议》只强调政府对于倾销可采取的行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则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国政府在哪些方面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和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针对别国的行为采取反补贴。

此外,《反倾销协议》并未对倾销进行分类和采取不同的态度,只要被确定为倾销,即可采取相应措施;而《SCM协议》由于只是禁止或不鼓励政府使用那些对其它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

相比前两者,保障措施就相对较为温柔,只是采取配额以及采取数量限制或者提高关税。

保障措施是一种介于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的措施,无须繁琐的调查证明,只需以一个时期内的某种产品数量激增幅度即可确定并实施。

(五)三大贸易措施实施期限以及对不同性质国家的待遇比较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通常不能超过5年,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通常不得超过4年。

在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上,《反倾销协议》规定在适用反倾销措施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应给予“特别考虑”,在征收反倾销税会影响发展中国家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实施之前应尽力寻求“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问题规定其内容主要是:联合国确认为最不发达国家的WTO成员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足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免受禁止使用出口补贴的纪律约束。

《保障措施协议》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也做了较充分的规定:进口方只有在从一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进口量超过某一产品总进口量的3%时,才能对发展中国家成员采取保障措施;发展中国家成员采取保障措施的最长实施期可为10年,并且在再度适用方面的限制较发达国家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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