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及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在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多是维护与发展自由贸易的规则,如关税减让、禁止数量限制、非关税壁垒规则等,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只有3个有关的国际规则,这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在加入WTO多边贸易体制以后,如果因为这个国家履行了入世时开放市场和减让关税的承诺,造成某一种产品大量进口会冲击国内的相关产业的话,这个国家可发利用WTO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有关国际规则紧急限制外国的这种产品进口,以有效保护国内受冲击的弱势产业;从保护国内产业角度来看,3个规则实施的目的都是一样的,但是在保护性质、保护范围、法律规则、条件差异、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我们可以归纳如下表所示;项目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保障措施制度一、实施目的反倾销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反补贴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保障措施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二、保护性质反倾销制度: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反补贴制度: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制度:针对公平贸易,客观上限制了公平竞争三、依据的国际规则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O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四、主体和行为方式反倾销制度:主体是出口商,方式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反补贴制度: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方式是给予企业特殊的经济或者财政上的补助;保障措施制度:主体是国内产业,方式是对数量限制或维持关税配额五、实施的前提条件反倾销制度:倾销存在、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反补贴制度:补贴存在、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保障措施制度:进口激增、产业损害、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六、损害判断反倾销制度: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或对国内新建工业有实质性妨碍反补贴制度:严重性损害和实质威胁,或对国内新建工业有实质性妨碍保障措施制度:对国内工业产生严重损害和严重威胁七;因果关系反倾销制度:倾销是损害或威协的原因之一反补贴制度:补贴是损害或威胁原因之一保障措施制度:短期内进口激增造成国内工业的严重威害八;发起调查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九;实施范围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反补贴制度: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十、实施期限反倾销制度:一般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反补贴制度:一般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保障措施制度:只能是4年,延长后不能超过8年,十一、实施的具体措施反倾销制度:征收反倾销关税或者价格承诺反补贴制度:征收反补贴关税或者取消补贴的承诺保障措施制度:可以提高进口关税,也可以对数量限制或维持关税配额十二、保护的对象反倾销制度:仅保护货物贸易反补贴制度:仅保护货物贸易保障措施制度:不仅保护货物贸易,也可以保护服务贸易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多是维护与发展自由贸易的规则,而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只有3个相关的国际规则,这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针对主体及其行为方式不同;反倾销制度针对的主体是企业和特定行业,其行为方式是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反补贴制度针对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其行为方式是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保障措施针对的主体也是企业和特定行业,其行为方式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发展或因一成员承担协定1994年GATT 义务而产生的影响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可见,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同时,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包括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很大;实施的前提条件不同;反倾销制度实施的条件是:倾销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反补贴制度实施的条件是:补贴存在、严重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保障措施制度实施的条件是:进口急增、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同时进口急增的原因是“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发起调查的条件不同;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度必须由国内企业、企业联合体申请;而保障措施制度则既可以由企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不同;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度都是属于歧视性的,是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的;而保障措施属于非歧视性的,它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实施的期限一般都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而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只能是4年,且延长后不能超过8年;实施的具体措施不同;反倾销制度的措施有: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制度的措施有:临时反补贴措施、取消补贴的承诺、征收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制度的措施有:提高进口关税、数量限制、维持关税配额;。
两反一保简答题

两反一保简答题简答题:“两反一保”主要内容是什么呢?答:“两反一保”是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简称,是临时性的wto贸易救济措施。
按照《gatt1994》规则的规定,当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补贴方式和数量扩张方式,对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或阻碍时,允许进口成员方政府分别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以消除或减轻这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保护产业的安全,维护市场正常的贸易秩序。
(1)反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某一产品的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有时甚至低于成本)。
由于倾销被认为是一种价格歧厦门论文网视的体现,世界各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来自其它国家的倾销行为予以反对和禁止的行为就是所谓的反倾销。
而反倾销壁垒,就是把反倾销作为控制进口的手段。
由于WTO的有关协议允许各成员国采取反倾销措施,于是各成员国纷纷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反倾销调查。
在反倾销法律法规方面,自1904年加拿大首先颁布反倾销法以来,新西兰、美国、日本、欧盟等也先后颁布了自己的反倾销法。
如美国就有诸多法律,除了《反倾销法》外,还有《购买美国产品法》、《综合贸易法》、“超级301条款”等等。
反倾销的最初目的是在于抵制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消除价格歧视,但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程度的白日化,使反倾销带上了浓重的贸易保护色彩,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
(2)反补贴措施。
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任何一个公共机构对本国的进口替代品或出口品提供财政支持。
在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将补贴分为三大类:禁止的补贴(又称“红区”)、可申诉的补贴(又称“黄区”)、不能申诉的补贴(又称“绿区”)。
由于补贴可能会使受补贴的产品在国际贸易市场上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因而很多国家纷纷采取反补贴措施进行规避。
反补贴措施是指一国实施补贴措施而受害的另一国采取的一系列补救措施。
反补贴措施对国际贸易具有双重影响,如若合理使用则可以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而过度使用便会成为限制他国商品进口的壁垒。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两反一保

——“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01 概述
目录 02 反倾销
03 反补贴
04 保障措施
01 概述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
• 国际贸易: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之间的货物、服务或技术的交换活动。 ——问题?
•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进口国政府为使本国产业免受或补救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WTO规则 所允许的限制进口的保护性措施,一般主要指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
B国:产业损害
B国有权反倾销——征收反倾销税
• 倾销幅度:100-80=20元/个 • 反倾销税:20÷80=25% • 向进口商征收:80+80×25%=100元/个(反倾销后进口价)
(一)倾销的判断方法
2.正常价值的一般确定方法: • 国内市场正常贸易中的可比价格
• 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该产品的构成价格 3.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 替代国价格——根据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数据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2. 损害(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3. 因果关系
课后思考
中美贸易战中中美双方分别适用了 哪些贸易措施?依据是什么?是否 有其正当性?
课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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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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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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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措施
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
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
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
反补贴措施
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
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
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
保障措施
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
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加征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
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重要的经济活动,然而,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公平竞争现象。
为了维护自身产业和市场的利益,国家通常会采取一些贸易救济措施。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并分析其对贸易的影响。
一、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贸易救济措施之一。
当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导致本国产业受到损害时,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行动。
这通常涉及对进口商品征收惩罚性关税,以提高其价格,恢复国内产业的竞争力。
反倾销措施能够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但也可能引发贸易争端。
由于倾销行为的判定和计算存在主观性和复杂性,各国之间容易产生分歧和争议。
因此,国际贸易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WTO)设立了反倾销规则和程序,以确保贸易救济措施的公正和合理。
二、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是为了应对进口商品受到其他国家补贴的问题。
当原产国出口的商品受到补贴的支持,导致本国产业受到损害时,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这通常包括对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关税,以抵消补贴的影响。
反补贴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国内产业,但同样面临着争议和挑战。
不同国家对补贴的定义和计算标准存在差异,因此在实施反补贴措施时需要进行复杂的调查和计算。
国际贸易组织设立了相关规则来引导和监督反补贴行动,以确保公平和透明。
三、保障措施除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国际贸易中还存在一些其他的贸易救济措施,如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通常用于应对本国产业面临的严重损害,如突发的大规模进口和市场扰乱等情况。
国家可以采取措施限制进口数量,以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
保障措施是一种非常强力的贸易救济工具,但其使用必须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并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保障措施的不当使用可能导致贸易争端和紧张局势,因此需要谨慎运用。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帮助国家维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利益,但也需要遵守国际贸易组织的规则和程序。
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比较图

损害条件相对比较容易满足
举证责任
不仅需要证明存在因果关系(进口激增与相同产业之间),同时进一步证明大量进口是由于进口成员方承担了关税减让义务之后所导致的,而且这种由于进口激增而遭受的严重损害必须是因承担关税减让时所不能预见的情况所致。
只需要将调查决定通知有关国家、企业即可
救济措施
多样,如提高进口关税、关税配额、数量限制
以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为主
实施
后果
必然会对相同产品的所有向其出口的出口商造成不同程度的贸易损害,影响所有出口国的正当利益,这对于没有过错的出口国或出口商是不公平的。实施方应当给予一定贸易补偿
为抵销给本国带来的损害,事实上是进口国对的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的还击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比较图
比较
保障措施
反倾销
反补贴
相
同
立法目的
都是维护本国经济安全的安全阀,都是保护性措施。
作用都是通过限制进口,使本国相关产业免受外来的不良冲击和损害,保护本国市场的相关产业
实施条件
都要求进口产品存在对进口国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严重或严重损害的威胁事实。
损害条件
仅包括严重损害和损害的威胁,不包括实质性阻碍相同产业的建立;
严重损害程度应当理解为对一成员方国内的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减损,并且应该是明显迫近的严格损害,应当是足以保使进口国的相关产业处于非临时性的极为困难或濒临破产的境地。
损害条件的满足相对比较困难
则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和实质性阻碍相同产业的建立;
也就是说,需要证明所要求的损害必须是保障协定当中规定的原因所引起的,因此,一定意义上,使保障措施实施方负有更多的举证责任。
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的对比分析

反倾销
反补贴
保障措施
实施对象
针对不公平贸易
针对不公平贸易
针对公平贸易
实施目的
维护公平竞争
保护国内产业
维护公平竞争
保护国内产业
保护国内产业
给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时间
所依据的国际规则
11994GATT第6条
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1994GATT第19条
WTO《保障措施协议》
补贴<从价金额的1%
无
. .
实施的前提条件
倾销存在;
损害存在;
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补贴存在;
损害存在;
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进口激增;
产业损害;
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国内产业
相似产品
相似产品
相似产品
直接竞争产品
损害判断
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
实质阻碍
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
实质阻碍
严重损害
严重损害威胁
实施范围
属于歧视性的
即仅针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
实施国有补偿义务
未补偿受损害国有权利报复
实施的具体措施
征收反倾销关税
价格承诺
征收反补贴关税
价格承诺
反击措施
提高进口关税
实行数量限制
对发展中国家
应当给予特别注意
补贴<单位价值的2%
补贴产品量<4%合计<9%时应终止调查
进口量小于3%且
合计小于9%
不得采取保障措施
De minimis
倾销幅度<2%
倾销数量<3%合计<7%
属于歧视性的
即仅针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
属于非歧视性的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对外贸易概论

1 h
反倾销
对外贸易救济
保障措施
反补贴
h
2
一、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的概念p313 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 中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
h
3
反倾销的前提条件
倾销存在 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 二者的因果关系
h
4
反倾销的措施
征收反倾销关税 价格承诺 少征税和少量忽略不计的原则
因果关系
h
9
程序 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中美“过渡期内特殊产品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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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h
5
反规避
反规避措施的四种情况
倾销
甲
乙
反倾销
规避
国
国
反规避
h
6
反倾销的程序
申诉
调查
初裁
复议
中国15年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终裁
hLeabharlann 7补贴与反补贴p324
定义 前提条件 程序 措施 分类 例外条款
h
8
保障措施 定义 特点:临时性、合法性、适度性、
有限性 前提条件:进口激增、产业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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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
在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多是维护与发展自由贸易的规则,如关税减让、禁止数量限制、非关税壁垒规则等,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只有3个有关的国际规则,这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在加入WTO多边贸易体制以后,如果因为这个国家履行了入世时开放市场和减让关税的承诺,造成某一种产品大量进口会冲击国内的相关产业的话,这个国家可以利用WTO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有关国际规则紧急限制外国的这种产品进口,以有效保护国内受冲击的弱势产业。
从保护国内产业角度来看,3个规则实施的目的都是一样的,但是在保护性质、保护范围、法律规则、条件差异、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我们可以归纳如下表所示。
项目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保障措施制度
一、实施目的
反倾销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反补贴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保障措施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二、保护性质
反倾销制度: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
反补贴制度: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
保障措施制度:针对公平贸易,客观上限制了公平竞争
三、依据的国际规则
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O《反倾销协议》
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
四、主体和行为方式
反倾销制度:主体是出口商,方式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
反补贴制度: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方式是给予企业特殊的经济或者财政上的补助。
保障措施制度:主体是国内产业,方式是对数量限制或维持关税配额
五、实施的前提条件
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制度:倾销存在、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反补贴制度:补贴存在、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制度:进口激增、产业损害、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六、损害判断
反倾销制度: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或对国内新建工业有实质性妨碍
反补贴制度:严重性损害和实质威胁,或对国内新建工业有实质性妨碍
保障措施制度:对国内工业产生严重损害和严重威胁
七。
因果关系
反倾销制度:倾销是损害或威协的原因之一
反补贴制度:补贴是损害或威胁原因之一
保障措施制度:短期内进口激增造成国内工业的严重威害
八。
发起调查
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第十八条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
)
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
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九。
实施范围
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
反补贴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
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
十、实施期限
反倾销制度:一般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
反补贴制度:一般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
保障措施制度:只能是4年,延长后不能超过8年,
十一、实施的具体措施
反倾销制度:征收反倾销关税或者价格承诺
反补贴制度:征收反补贴关税或者取消补贴的承诺
保障措施制度:可以提高进口关税,也可以对数量限制或维持关税配额
十二、保护的对象
反倾销制度:仅保护货物贸易
反补贴制度:仅保护货物贸易
保障措施制度:不仅保护货物贸易,也可以保护服务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