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的对比分析Word文档
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区别(一)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适用反倾销措施所规定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存在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此类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而对于保障措施来说,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对一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实质损害”与“严重损害”有何区别?首先看其定义。
根据惟一给出“实质损害”定义的美国反倾销法的解释,是指“并非无关紧要、菲实质性或不重要的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是指倾销或补贴产品虽未对民族产业造成损害,但根据各种迹象判断将会发生实质损害,这种迹象不是出于猜测而是基于一种能明确地被预见得到并且已经迫近的有关事实。
“实质阻碍”是指倾销尽管未对进口国国内相关行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但实际上已严重阻碍了进口国的一个新兴行业的建立。
《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严重损害”是指进口产品对国内某一工业总体性的重大伤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指这种严重损害是明显的、即将发生的,在确定“严重损害威胁”时,不能建立在主观断言、推测或极小可能性基础上。
(二)适用的原则不同。
反倾销税的征收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都是对特定国家的产品征收的。
而保障措施原则上必须是非歧视性的,不允许针对某一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实施。
《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明确规定,保障措施必须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保障措施只针对进口产品,而不论其来源。
这一规定对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和非歧视性的争论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
但第5条允许有两个例外,一是保障措施委员会如果认为从某成员的进口在代表时期内相对于进口增加总量不成比例时,可以违背非歧视性原则有选择地分配配额;二是根据GATY其他规定的措施可以不受这一约束。
如果成员在加入WTO时承担选择性保障条款,可以歧视地实施保障措施。
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实施打开了一扇小窗户,在实践操作中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
(三)适用的措施不同。
反倾销的主要实施手段是征收反倾销税,而保障措施的实施手段较多,除了征收关税外,可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如配额等。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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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措施
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
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
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
反补贴措施
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
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
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
保障措施
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
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加征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
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
反倾销协议与保障措施协议的比较

保障措施的特点和适用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都属于WTO 体制中的贸易救济措施,是WTO允许成员方采用以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主要手段之二(另一种是反补贴措施)。
二者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在许多方面却存在差异:(1)适用情形问题。
保障措施是WTO成员在公平贸易情况下保护国内产业的唯一正当手段;反倾销措施却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即“价格歧视”。
依据《反倾销协议》(Anti-Dumping Agreement,简称ADA)的定义,倾销系指“一个产品由出口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
(2)影响面问题。
保障措施只能以非歧视性方式实施,不得选择性的对出口国施加贸易限制,SA第2款规定:“保障措施应针对产品而不问其来源”,除SA所规定的对发展中国家的豁免外,所有向进口国出口相应产品的国家均应被限制。
相反,反倾销措施则针对采取倾销行为的出口方及其出口商,影响面小,进口方不致于因伤及无辜而面临国际上的政治压力、贸易报复压力。
(3)执行手段问题。
对于临时保障措施,SA明确规定只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因为数量限制对贸易的扭曲作用更大;SA没有对保障措施的具体形式做分类规定,从以往实践看,大体有提高关税、数量限制(如许可证、配额、特别行政审批程序)或二者相结合的措施(如关税配额)。
反倾销措施则只能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包括临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和追溯反倾销税。
(4)补偿问题。
由于保障措施是在公平贸易条件下实施的贸易限制,减损了出口成员方所应得的正当利益,依据SA第8条的规定,进口方应当与受影响出口方就保障措施对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协商补偿的有效方式;若30天内未达成协议,受影响出口方可以对进口方对等地中止义务,即实施对等报复以达到补偿的目的。
相反,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竞争方式,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倾销造成的损害为目的,并未减损利害关系方的正当利益,不产生补偿问题。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的区别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的区别什么是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国家或地区为了保护本国或本地区制造业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保障措施可以包括:•关税加征•限制进口数量或价值•明确进口产品必须符合的标准或质量•禁止进口某些产品保障措施通常是与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相兼容的,但是如果聚焦于某一国家或国家组合的进口时,可能会触犯一些WTO规则,例如歧视性对待。
什么是反倾销反倾销是指国家或地区为了保护本国或本地区制造业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其目的是打压那些因为向本地区或国家的市场销售价格低于标准市场价格而带来损害的出口产品。
反倾销措施可以包括:•在进口国家或地区加征反倾销税•对进口产品进行量度便于检测•禁止进口某些产品在WTO的规定下,反倾销是被允许的。
但是,同样需要满足WTO对反倾销的规定,以保证其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
因此,进行反倾销时,需要进行调查,以确定出口者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并计算国家损失。
两者的区别保障措施与反倾销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其目的。
前者旨在确保本地区或国家的经济保护措施,后者则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地区或国家制造业利益。
保障措施通常涉及国内和外国公司,而反倾销通常只涉及外国公司。
保障措施是对国家或地区产品的保护措施,也可能会影响到来自进口国的公司。
反倾销则只着眼于对国内同类型制造业的保护,而不会影响到来自进口国的其他行业。
当发生贸易争端时,保障措施和反倾销在国际贸易中的区别非常明显。
在保障措施下,争端解决机构需要确定保障措施对其他国家的贸易引起的影响,而在反倾销的争端下,争端解决机构只需要考虑进口国所消耗的市场份额和利润损失。
结论保障措施和反倾销都是国际贸易背景下的专业术语。
虽然他们都是保护本地区或国家制造业利益的措施,但是目的和实施方法各有不同。
在贸易争端中,保障措施和反倾销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了解这种差异对于任何涉及到国际贸易的人和企业都是非常重要的。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的不同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的不同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保护主义逐渐盛行。
在贸易保护主义的背景下,措施不断加强。
两种常见的贸易保护措施是保障措施和反倾销。
尽管它们看起来很相似,但实际上它们有很多不同之处。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旨在保护国内生产者的措施。
它们通常是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
关税将在商品通过边境时自动征收,而非关税壁垒则是国内规定的限制或法规。
保障措施主要有两种形式:定量限制和价格限制。
•定量限制定量限制是限制进口商品数量的方法,具体实现方式包括配额、进口许可证和进口检验等。
定量限制的主要目的是控制进口商品的数量,以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
•价格限制价格限制是限制进口商品价格的方法。
价格限制通常采用顶部价格控制或最低价格保护。
顶部价格是指国内商品能够销售的最高价格,而最低价格是指进口商品不能低于的价格。
反倾销反倾销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倾销,倾销是指一方面对另一方市场提供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产品,另一方面则是削弱竞争对手在其市场上的市场份额。
反倾销旨在纠正倾销给国内生产者造成的损害,具有正当性。
反倾销措施通常包括征收反倾销税、收取贸易保证金和正式发起反倾销调查等。
在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这些税目的是补偿进口商品的定价与其在来源国的正常价值之间的差异。
差异保障措施和反倾销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它们的目的和实现方式。
保障措施是为了保持国内竞争力,而反倾销是为了防止出现倾销。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的实现方式也不同。
保障措施是通过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或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而反倾销则需要进行调查和评估,以确定是否应该征收反倾销税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
保障措施对贸易的影响可直接反映在关税上,而反倾销调查通常需要很长时间,或者可能不会导致实质性措施。
结论虽然保障措施和反倾销都是贸易保护的措施,但它们的目的和实现方式存在很大区别。
保障措施旨在保护国内市场和竞争力,而反倾销旨在纠正倾销对国内生产者造成的损害。
在制定贸易政策和贸易保护措施时,需要考虑到这些区别,以便更好地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区别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的区别在国际贸易中,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是两个重要的贸易政策措施。
他们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的利益,同时防止外国产品对本国产品的冲击和侵害。
虽然这两个政策表面上看起来相似,但它们的实际操作和目的有很大的不同,下面将对这两个政策进行详细介绍和比较。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一系列政府政策和措施,旨在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免受国外商品的冲击和竞争。
保障措施是国际贸易政策的一种防御性措施,它主要包括关税、配额、出口补贴、准入限制、技术标准等一系列手段。
保障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但却违背了自由贸易和国际市场的规则和原则,所以往往会遭受其他国家的贸易报复或处罚。
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是指一系列政府政策和措施,旨在防止国外厂商和产品投入本国市场,对本国产品和产业进行倾销和破坏性竞争。
反倾销措施是国际贸易政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它主要通过课征惩罚性关税,对国外厂商的不正当行为进行处罚和制约。
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国外厂商滥用国际市场自由贸易的规则和机制,破坏国内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平衡,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利益。
区别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虽然目的相同,保护本国利益,但实际上有一些重要区别:•目的不同:保障措施是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利益,反倾销措施则是为了防止国外厂商的不正当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性质不同:保障措施是一种防御性质的政策,反倾销措施则是一种惩罚性质的政策。
•程度不同:保障措施的强度和幅度通常较小,而反倾销措施则强度较大,往往需要制定相关调查和程序,才能得出有效的处罚措施。
•适用对象不同:保障措施适用于所有国家和产品,而反倾销措施只适用于受到不正当行为的国外厂商和产品。
综上所述,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虽然有些相似之处,但是在目的、性质、程度和适用对象等方面都存在重要的区别。
在国际贸易中,政府的选择和执行这些措施需要谨慎权衡和判断,既要保护本国的利益和产业,也需要考虑国际市场和自由贸易的公平和平衡。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的区别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的区别引言在国际贸易中,为了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和市场秩序,各国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本国产业的正常运作。
其中,两个常见的措施是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
尽管它们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但这两种措施之间存在着一些本质上的区别。
本文将重点探讨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之间的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贸易保护措施。
1. 保障措施1.1 定义和目的保障措施是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公共道德、人民生命健康、动植物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利益,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其目的是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正竞争、低廉劳动力成本、环境标准差异等的不利影响。
保障措施的具体形式包括关税、配额、进口限制等。
1.2 特点保障措施有以下几个特点:•目的多样性:保障措施的目的多种多样,与保护国家利益相关的各个方面都可以是其目的,如国家安全、公共道德等。
•形式多样性:保障措施的具体形式包括关税、配额、进口限制等,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不同的形式。
•市场干预性:保障措施常常需要对市场进行干预,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等,以保护本国产业的竞争力。
2. 反倾销措施2.1 定义和目的反倾销措施是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低价倾销产品的不公平竞争,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
其目的是防止倾销行为对本国产业造成的损害。
反倾销措施的具体形式包括反倾销税、反倾销配额等。
2.2 特点反倾销措施有以下几个特点:•针对特定国家或企业:反倾销措施一般是针对特定国家或企业的倾销行为,保护受损的本国产业。
•需要证据支持:反倾销措施的采取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证明倾销行为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法律程序性:采取反倾销措施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调查、裁决等。
3. 区别与联系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在目的和特点上存在一些区别,但也有一些联系。
3.1 区别•目的不同:保障措施的目的是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而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倾销对本国产业造成的损害。
•特定性不同:保障措施是为了维护本国利益的多个方面,而反倾销措施是针对特定的倾销行为采取的。
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区别(一)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适用反倾销措施所规定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存在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此类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而对于保障措施来说,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对一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实质损害”与“严重损害”有何区别?首先看其定义。
根据惟一给出“实质损害”定义的美国反倾销法的解释,是指“并非无关紧要、菲实质性或不重要的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是指倾销或补贴产品虽未对民族产业造成损害,但根据各种迹象判断将会发生实质损害,这种迹象不是出于猜测而是基于一种能明确地被预见得到并且已经迫近的有关事实。
“实质阻碍”是指倾销尽管未对进口国国内相关行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但实际上已严重阻碍了进口国的一个新兴行业的建立。
《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严重损害”是指进口产品对国内某一工业总体性的重大伤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指这种严重损害是明显的、即将发生的,在确定“严重损害威胁”时,不能建立在主观断言、推测或极小可能性基础上。
(二)适用的原则不同。
反倾销税的征收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都是对特定国家的产品征收的。
而保障措施原则上必须是非歧视性的,不允许针对某一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实施。
《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明确规定,保障措施必须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保障措施只针对进口产品,而不论其来源。
这一规定对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和非歧视性的争论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
但第5条允许有两个例外,一是保障措施委员会如果认为从某成员的进口在代表时期内相对于进口增加总量不成比例时,可以违背非歧视性原则有选择地分配配额;二是根据GATY其他规定的措施可以不受这一约束。
如果成员在加入WTO时承担选择性保障条款,可以歧视地实施保障措施。
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实施打开了一扇小窗户,在实践操作中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
(三)适用的措施不同。
反倾销的主要实施手段是征收反倾销税,而保障措施的实施手段较多,除了征收关税外,可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如配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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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补偿受损害国有权利报复
实施的具体措施
征收反倾销关税
价格承诺
征收反补贴关税
价格承诺
反击措施
提高进口关税
实行数量限制
对发展中国家
应当给予特别注意
补贴<单位价值的2%
补贴产品量<4%合计<9%时应终止调查
进口量小于3%且
合计小于9%
不得采取保障措施
De minimis
倾销幅度<2%
倾销数量<3%合计<7%
实施的前提条件
倾销存在;
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ຫໍສະໝຸດ 系补贴存在;损害存在;
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进口激增;
产业损害;
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国内产业
相似产品
相似产品
相似产品
直接竞争产品
损害判断
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
实质阻碍
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
实质阻碍
严重损害
严重损害威胁
实施范围
属于歧视性的
即仅针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
补贴<从价金额的1%
无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属于歧视性的
即仅针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
属于非歧视性的
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措施
实施期限
不超过5年
条件具备可以不断使用
不超过5年
条件具备可以不断使用
不超过4年,
延长后不能超过8年
临时措施期限
不超过4个月
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
不超过4个月
不超过200天
补偿与报复
没有规定
没有规定
项目
反倾销
反补贴
保障措施
实施对象
针对不公平贸易
针对不公平贸易
针对公平贸易
实施目的
维护公平竞争
保护国内产业
维护公平竞争
保护国内产业
保护国内产业
给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时间
所依据的国际规则
1994GATT第6条
WTO《反倾销协议》
1994GATT第6条
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1994GATT第19条
WTO《保障措施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