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XX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流转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资产流转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持有的贷款或贷款对应的受益权,通过信贷资产流转平台机构在金融同业间进行流转的业务。
第三条信贷资产流转主体是指经银监会备案确认后,并获得流转平台机构确认的具有信贷资产流转资质的机构。
信贷资产流转主体可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或银监会认可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应当遵守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以及我行的相关信贷管理政策要求。
第五条我行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但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依据。
对信贷资产流转的决策,我行应遵循自主协商、自主评估、责任自担等原则。
第六条贷款管理人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担当。
除流转双方约定由受让方担当,在信贷资产流转中,贷款管理人原则上持续由贷款的初始出让方担当。
第七条标的资产选择标准流转标的应是已发放的贷款或其对应的受益权。
该流转标的在流转起算日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贷款人发放并合法所有的人民币自营商业贷款,不含银团贷款和委托贷款;(二)贷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已全部发放完毕,涉及最高额抵押及最高额保证的贷款,贷款人须出具承诺函,承诺不再以该最高额担保合同为担保向相应的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或提供其他债务性融资;(三)贷款账龄和剩余期限均不短于三个月;(四)不涉及未决的诉讼或仲裁,五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五)不涉及房地产贷款、不涉及平台贷款;(六)借款人在近三年所有借款交易中未出现贷款拖欠、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的情况;(七)流转不会由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原因而被禁止或限制;(八)监管部门涉及信贷资产流转的其他要求。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加强同业合作,提高本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贷资产包括贷款、银团贷款等各类资产。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信贷资产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债权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债务人按信贷合同约定向受让方还本付息。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可分为完全买断和担保买断两种。
完全买断是指信贷资产转让后,受让方承担相关信贷资产项下所有风险;担保买断项下,出让方还应对债务人按期还本付息承担保证责任。
信贷资产回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债权人仍为出让方,回购到期,出让方按照协议约定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在符合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情况下办理。
第六条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遵循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协议履行责任、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第二章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管理第八条各经办部门职责:一、本行公司业务部、计划资金部负责监控全行资产负债比例,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联系、洽谈,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风险监控并制订合同文本,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日常管理与操作。
二、本行贷款审查委员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审批。
三、本行财务会计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会计核算、会计帐务处理,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信贷资产转让资金的清算。
四、本行经办支行(部)负责配合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帐务操作与贷款日常管理。
第九条信贷资产转让可以是全额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提高信贷资产盈利能力,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改善全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风险资本收益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指:我行与经认可的交易对手开展的以存量贷款合同为基础、以认可的信贷资产为标的、经我行与交易对手协商后签署信贷资产买卖合同,以约定的价格、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卖相应信贷资产的行为。
按照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金额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是否相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分为部分转让与全额转让;按照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方向分为系统外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与卖断业务。
第三条“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我行根据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购买系统外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信贷资产卖断业务”是指:我行根据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出售我行贷款的行为。
第五条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我行需按照市场原则真实地转让、购买信贷资产,不得提供担保及安排回购条件。
第六条自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在原贷款合同项下所转让资产的相应权利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贷款风险亦由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七条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总行统筹计划,统一管理,分行实施操作的管理运行模式。
第八条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组织与管理(一)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全行资产负债管理计划审批与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全行年度或阶段性资产负债管理目标,确定全行资产负债结构管理中的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年度或阶段性规模总量。
(二)总行财务部是全行预算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在董事会确定的年度预算目标之内,对全行风险资产计划进行分解落实和管理。
负责制订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会计核算办法。
(三)总行资金总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负责制定全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报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负责向分行与条线下达分解计划;负责制定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最低收益率要求;负责监测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计划的执行情况与执行进度,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提出调整建议。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导言】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银行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所拥有的,未到期且未收回的未偿还贷款及应收账款等信贷资产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特定客户或金融市场等方,以实现信贷资产的流通、优化和风险控制的一种金融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高金融风险管理能力,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设立银行信贷资产转让部门及其经营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全资或控股附属公司,以及在实践中从事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所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与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业务规则】1、信贷资产转让前置条件(1)确保未到期未违约的,未向银行提出抵销债务的贷款和其他信贷资产可以被转让。
(2)确保未到期未违约的,未形成逾期和呆账,且未将质押物和抵押物登记在信贷资产备案系统的贷款和其他信贷资产可以被转让。
(3)确保银行与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之间的双方约定的担保权利已经登记在信贷资产备案系统。
2、信贷资产转让方式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的方式分为公开转让和私募转让两种:(1)公开转让,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发行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计划,发行金额和份额均由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发放的信贷资产转让计划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私募转让,是指通过促销和通讯等形式向特定投资人销售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计划的方式,不进行公开发行或者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3、信贷资产转让基本规则(1)银行与受让人应签订文本清晰、无悬空条款的信贷资产转让协议。
(2)银行应向受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贷资产清单、确权文件和其他信贷资产相关法律文件、管理制度等资料,保证信贷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
(3)银行收到转让款后,应及时履行相关提前清偿、解除担保、取消质押等事项手续,确保信贷资产转让无效的风险不再存在。
4、信贷资产转让收益分配规则(1)银行与受让人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信贷资产转让所获收益。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加强同业合作,提高本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贷资产包括贷款、银团贷款等各类资产。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信贷资产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债权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债务人按信贷合同约定向受让方还本付息。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可分为完全买断和担保买断两种。
完全买断是指信贷资产转让后,受让方承担相关信贷资产项下所有风险;担保买断项下,出让方还应对债务人按期还本付息承担保证责任。
信贷资产回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债权人仍为出让方,回购到期,出让方按照协议约定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在符合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情况下办理。
第六条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遵循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协议履行责任、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第二章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管理第八条各经办部门职责:一、本行公司业务部、计划资金部负责监控全行资产负债比例,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联系、洽谈,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风险监控并制订合同文本,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日常管理与操作。
二、本行贷款审查委员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审批。
三、本行财务会计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会计核算、会计帐务处理,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信贷资产转让资金的清算。
四、本行经办支行(部)负责配合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帐务操作与贷款日常管理。
第九条信贷资产转让可以是全额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
第三条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须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防范风险。
第四条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具体负责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产品备案审核、集中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重要情况。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集中登记。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票友君:此处已明确只能有信托计划接信贷支持收益权,这和前期传的理财业务管理方法一致!第八条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票友君:明确穿透原则,个人不得投资,只能合规投资者进行!第九条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登记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办理。
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
第三条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须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防范风险。
第四条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具体负责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产品备案审核、集中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重要情况。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集中登记。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票友君:此处已明确只能有信托计划接信贷支持收益权,这和前期传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一致!第八条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票友君:明确穿透原则,个人不得投资,只能合规投资者进行!第九条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登记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办理。
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XX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流转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资产流转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持有的贷款或贷款对应的受益权,通过信贷资产流转平台机构在金融同业间进行流转的业务。
第三条信贷资产流转主体是指经银监会备案确认后,并获得流转平台机构确认的具有信贷资产流转资质的机构。
信贷资产流转主体可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或银监会认可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应当遵守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以及我行的相关信贷管理政策要求。
第五条我行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但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依据。
对信贷资产流转的决策,我行应遵循自主协商、自主评估、责任自担等原则。
第六条贷款管理人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担当。
除流转双方约定由受让方担当,在信贷资产流转中,贷款管理人原则上持续由贷款的初始出让方担当。
第七条标的资产选择标准流转标的应是已发放的贷款或其对应的受益权。
该流转标的在流转起算日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贷款人发放并合法所有的人民币自营商业贷款,不含银团贷款和委托贷款;(二)贷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已全部发放完毕,涉及最高额抵押及最高额保证的贷款,贷款人须出具承诺函,承诺不再以该最高额担保合同为担保向相应的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或提供其他债务性融资;(三)贷款账龄和剩余期限均不短于三个月;(四)不涉及未决的诉讼或仲裁,五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五)不涉及房地产贷款、不涉及平台贷款;(六)借款人在近三年所有借款交易中未出现贷款拖欠、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的情况;(七)流转不会由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原因而被禁止或限制;(八)监管部门涉及信贷资产流转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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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开展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改善全行资产业务结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向其他金融机构出让本行五级分类为正常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承担信贷资产风险,并由借款人向受让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第三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遵循真实
性、整体性和洁净性的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真
实、完全的转让以及风险真实、完全的转移。
第四条自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对于原
借款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拥有相应的
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承受相应的风险。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由总行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分行具体实施的组织管理模式。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制定、分解、平衡全行资产负债业务总量和结构目标的管理部门,负责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纳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拟定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总量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本储备,以及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内外部定价。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牵头及业务审批部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负责制订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年度及阶段性计划,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审批分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协调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过程中相关事宜,跟踪报告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开展情况。
第八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预算计划执行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所涉及相应部门和分行的绩效考核及调整办法。
第九条总行金融同业部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交易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模式、寻找业务渠道、确定业务要素,以及金融机构准入与资格审核。
第十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
业务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分行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发起、合同签订、资金划付、账务处理、档案移交及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操作规程第十二条业务
发起、申报及审批。
(一)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统一审批原则,即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必须经总行公司业务部批准同意,各分行不得未经审批自行办理该项业务。
分行申请办理资产转让时,公司金融管理部作为分行的牵头管理部门,应会同风险管理部门会商,确认需转让的信贷资产符合本办法对拟转让信贷资产标准的规定,填写《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报表》(见附录1)和《出让资产信息明细表》(见附录2)中“申报时须填写信息”部分。
(二)已获批准办理同业业务的分行,经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批同意后,进行综合收益测算评价,设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方案,寻找交易对手进行资产转让业务。
(三)未获批准办理同业业务的分行办理资产转让业务时,应向总行公司业务部上报资产转让业务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