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增强重大资产处置的风险意识,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一)购买(收购)、出售资产;(二)置换资产(或股权);(三)租入或租出资产;(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五)赠与或受赠资产;(六)债权或债务重组;(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处置行为。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在内。
第二章审批决策权限第三条公司资产处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批:(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条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公司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盘活处置管理办法

公司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盘活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管理。
第三条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盘活处置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章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界定与分类第四条闲置资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未被使用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设备、车辆等。
第五条废旧物资是指已达到使用寿命或因技术更新等原因被淘汰的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废旧设备、废旧材料、废旧包装物等。
第六条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分类如下:(一)闲置资产:根据闲置时间长短分为短期闲置和长期闲置。
(二)废旧物资:根据废旧程度分为可再利用物资和不可再利用物资。
第三章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盘活处置程序第七条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盘活处置程序如下:(一)申报: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资产管理部申报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
(二)评估:公司资产管理部对申报的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处置方式。
(三)审批:公司资产管理部将评估结果报公司领导审批。
(四)处置:根据审批结果,公司资产管理部组织实施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处置。
第八条闲置资产的盘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内部调剂:将闲置资产调拨给其他部门或子公司使用。
(二)对外出租:将闲置资产出租给外部单位使用,收取租金。
(三)出售:将闲置资产出售给第三方,回收资金。
第九条废旧物资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再利用:将可再利用的废旧物资修复后重新投入使用。
(二)出售:将不可再利用的废旧物资出售给回收公司,回收部分资金。
(三)捐赠:将废旧物资捐赠给慈善机构或公益组织。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对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盘活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处置程序的合法、合规、合理、高效。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公司各部门: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和意见,按照能源集团下发的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资产处置部牵头编制了我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发给大家审查,如有建议请及时反馈!公司关于印发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门:《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处置行为,加强公司对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司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处置行为,加强公司对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3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24号)及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主要指公司所拥有产权并事实存在的生产设备(设施)、办公设备、信息化设备、车辆、房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存货等流动资产,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处置前已不存在的以上各类资产(盘亏资产等)及应收账款等金融类资产不适用于本办法,需参照《天津市市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包括资产报废、资产转让、房产土地征收、收回、收储、拆迁和资产无偿划转等行为。
(一)资产报废:包括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
1. 正常报废是指资产已到折旧或摊销年限,且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出现毁损、过期、技术淘汰等情形,已无法满足正常工作需要或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需进行终止确认并进行处置的行为。
2. 非正常报废是指资产没有到折旧或摊销年限,但因为政策性搬迁、企业搬迁、改造更新等行为导致资产报废,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或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需终止使用并处置的行为。
—(二)资产转让:是拥有资产产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让渡产权并收取相应对价的行为。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规范资产处置管理行为,强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本部资本营运职能,提高下属企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决策效率,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xx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资产处置项目主要指资产所有权人发生实质性改变或资产使用权、经营权发生较长时间(3年以上)转移的项目。
主要分为:(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二)无形资产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商誉等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转让;(三)生产设备、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转让;(四)资产对外托管、租赁、承包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本部及下属全资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xx公司资产处置工作坚持以盘活存量资产、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优化资产结构,支持xx公司主业的发展。
资产处置项目的选项、立项必须符合xx公司集中资源发展主业原则以及符合企业产业定位调整方向。
第五条资产处置工作须依据国家及xx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办理有关手续,以市场为导向,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开展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第六条 xx公司设立资产处置委员会。
资产处置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xx公司分管资产处置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xx 公司办公室、规划发展部、资本经营部、法律事务部、企业管理部、资金财务部、结算中心、监察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资产处置委员会向xx公司经营班子会负责,负责对企业发生资产处置行为时所涉及的处置立项、资产评估、价格审核、实施处置、处置结果申报等重大问题进行审核。
第七条资本经营部是xx公司负责企业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对资产处置项目进行审核、跟踪管理。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一、引言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是企业内部重要的管理规定,它对于企业的资产处置程序、流程以及责任分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资产处置管理的定义和目的、资产处置管理的重要性以及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等方面展开论述。
二、资产处置管理的定义和目的资产处置管理是指企业对闲置、报废、过剩等各类资产进行合理、有效地处置,以减少费用损失、提高资产利用率和降低风险。
其主要目的包括:1. 优化资产配置:通过及时处置闲置资产,释放闲散的资金,从而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并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效益。
2. 提高资产利用率:及时处理报废或过剩的资产,避免因长期闲置而导致的资源浪费,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
3. 降低风险:将闲置或报废资产处置掉,能够减少资产管理风险,防范因资产积压或废弃而导致的财务损失。
三、资产处置管理的重要性资产处置管理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节约成本:合理处置资产,避免闲置或报废的资产占用企业的资源和资金,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2. 提高效率:有效的资产处置管理能够加快资产流转速度,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3. 避免风险:及时处置过剩或报废资产,避免因资产积压造成的企业风险,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资产处置原则:明确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为资产处置提供准则。
2. 资产处置流程:详细规定了资产处置的流程,包括资产申请、审批、评估、拍卖、签订处置合同、处置款项划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步骤和责任分工。
3. 资产评估标准:明确资产评估的标准和方法,确保处置价格公正合理,并保证资产处置的效益最大化。
4. 合同管理:规定了资产处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管理,包括合同条款、合同范本、合同审批程序等,以确保资产处置的法律合规性和安全性。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正确核算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明确经济责任,监督并促进资产的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公司资产效能,规范资产处置权限,确保资产的完整、安全,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公司总部有关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公司资产进行如下处理活动:1、报废、毁损或非常损失;2、投资转出;3、有偿或无偿调出、出售;4、盘亏、重记或多记的减除;5、捐赠转出。
第三条资产的报废、毁损或非常损失,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1、对低易品的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出具专项申请报告,说明资产的使用状况和报废原因,在经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审核同意,经公司总裁批准后,方可报废, 同时由实物管理部门注销相关辅助台帐。
2、对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由行政部负责组织鉴定。
对属保管、维护不当等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要根据鉴定结果,查找原因并追究责任。
鉴定后由相关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作为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的重要依据。
经鉴定需要报废的资产,由公司财务部行文并附“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上报总裁审批。
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公司行政部牵头组织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参与清理,并填制“固定资产清理报告”,经分公司分管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根据清理报告和相关批复进行帐务处理,组织注销固定资产卡片和相关辅助台帐。
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必须入公司帐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经批准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公司财务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第四条资产的调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调拨手续:2、公司内部各部门或专业之间,因工作需要调整低易品或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或地点的,专业类固定资产、办公用及其他固定资产应于调拨前由调出部门报行政部,由行政部会同财务部办理调拨手续,财务部负责更改固定资产卡片,行政部负责更改低易品台账,并通知相关部门。
公司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盘活处置管理办法

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盘活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公司资产进入经营状态,提高资产价值创造能力和使用效率,促进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资产,是指公司购置或建造,因技术改造、工艺改进、方案改变等原因停用后,闲置一年以上,在可预计的将来,不再使用的各种流动、固定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公司已达到使用年限并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种固定资产,大修或维修中拆换下来的各种零配件,工程项目中处理的废旧物资,失去使用价值的各种工具、材料等物资(副产品、残次品由市场开发部作为产品进行销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盘活,是指为促进闲置资产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将闲置资产或废旧物资进行分类统计,通过内部平台公告物资明细,寻求意向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为盘活资产,提高资产运用效果,将闲置资产或废旧物资出让以获得现金,或者置换相同价值的物资的行为。
第六条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盘活及处置工作由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认定及处置申请第七条因使用年限到期,或已经失去继续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经过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认定,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移交公司物资保管部门管理。
第八条闲置资产由拥有单位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闲置资产的性质,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及各单位进行实地查看,调查闲置的原因,分析可否再调剂使用。
无使用价值的闲置资产,移交公司物资保管部门管理。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因技术改造、大修、维修等原因,更换下来的设备、零配件等,工程项目中处理的废旧物资,失去使用价值的各种工具、材料等物资,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移交给公司物资保管部门管理,并报资产管理单位备案。
第十条物资保管部门根据收集物资的具体情况,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是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环节,合理的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能够提高公司的资产利用效率,降低资产损耗,保障公司的经济效益。
为了规范公司资产处置工作,制定了本办法。
2. 资产处置管理流程公司资产的处置主要包括资产报废、闲置、调换、转让、出售等形式,各类资产的处置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2.1. 资产申请处置员工或部门需要处置资产时,应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包括资产种类、数量、原因等信息。
2.2. 资产评估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对申请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并决定是否同意处置该资产。
2.3. 资产处置方式选择经评估确认可处置的资产后,公司可以选择适合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闲置、转让等。
2.4. 资产处置执行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执行资产处置计划,确保处置过程合规、透明。
2.5. 资产处置登记完成资产处置后,需对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公司资产台账。
3. 资产报废管理资产报废是指公司不再使用或者未达到使用标准的资产,公司应制定相关报废管理制度,细化报废标准、程序。
3.1. 报废标准确定资产何时可以被报废,根据资产实际使用情况、残值、制定报废标准。
3.2. 报废程序明确资产报废的流程和程序,包括报废申请、评估、审批、处理等环节。
4. 资产转让管理资产转让是指公司将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公司需建立资产转让管理制度,规范转让程序。
4.1. 转让条件确定资产转让的条件,包括资产评估、定价、发布转让信息等。
4.2. 转让程序明确资产转让的流程和程序,确保转让过程合规、公平。
5. 资产处置结果追踪与评估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结果追踪、评估机制,及时跟踪资产处置的情况,评估处置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6. 处置管理办法的执行与监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提高资产处置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同时,公司内部应设立监督机构,对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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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流程第三章资产处置的一般管理要求第一节资产转让、置换第二节资产出租第三节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第四节其他管理要求第四章资产无偿划转第五章违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资产处置是指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或灭失的合法行为。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置换、无偿划转、捐赠、出租、许可使用、以资产对外投资、以资抵债、征收。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灭失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坏账核销、放弃、无偿收回。
第四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存货等有形资产,以及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资产处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盘活存量资产为目的,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及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集团公司或成员单位的资产结构,有利于集团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第六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其他成员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七条拟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处置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八条资产处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处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是指集团公司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流程第十条一次性处置资产(不包括股权)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审批流程:(一)成员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附集团公司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资产处置的意见,上报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审核;(二)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会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成员单位资产处置的必要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不同意资产处置的,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应给出解释性意见和其他处理建议;(三)通过审核后,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并对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四)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在XX公司集团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另外选聘二家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五)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在履行省政府国资委的审批手续后,向成员单位下达资产处置批复,监督成员单位开展资产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审批流程:(一)成员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附集团公司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资产处置的意见,按照集团公司议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二)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批转成员单位资产处置申请后,履行本办法第十条(二)至(四)项审核程序;(三)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编制资产处置议案,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审议;(四)审议通过后,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履行省政府国资委审批手续,通知并监督成员单位开展资产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权属于集团公司的资产,由集团公司资产使用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第十三条一次性处置低值易耗品原值在3万元以下,其他资产账面净值在3万元以下,或处置资产收益低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成本的,可不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但应由资产所属单位安排3个以上有关人员在处置现场见证,并出具书面见证意见。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完成后,成员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资产相关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报备资产处置合同、实物资产交接记录、资产权属变更记录等资料,并按照报备结果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资产无偿划转的审批流程,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产处置的一般管理要求第一节资产转让、置换第十六条申请资产转让(置换),应当提报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文件;(二)有关决议文件;(三)资产原值凭证;(四)资产权属证明;(五)处置方案(草案);(六)处置合同(草案);(七)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八)法律意见书;(九)风险评估报告;(十)其他材料。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资产的,还需提报转让资产的必要性及受让方情况;属于本办法第25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可不提报资产评估报告,仅提报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转让的单项资产原值在80万元以上,批量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一次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省政府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次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
经两次信息披露仍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机构同意后,可以再次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次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50%。
经三次信息披露仍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机构同意后,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废旧物资管理的制度处置。
第十八条转让的单项资产原值在80万元以下,批量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第一轮协商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省政府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
经第一轮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机构同意后,可以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协商。
第二轮协商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50%。
经两轮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机构同意后,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废旧物资管理的制度处置。
第十九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资产置换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资产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受让方确定后,成员单位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资产转让(置换)合同,转让(置换)双方不得以转让(置换)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资产置换合同生效后,置换双方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或转移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会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一)转让价款超过1000万元的;(二)成员单位有特殊需求的;(三)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会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后,认为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其他情形。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成员单位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及其各级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之间进行资产转让的,经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第二十五条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资产,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省政府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一)集团公司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集团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二)属于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公司的成员单位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成员单位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
第二节资产出租第二十六条资产出租是指成员单位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或管理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资产出租包括资产对外托管、承包。
第二十七条除出租下列资产外,资产出租可不履行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审批程序,而应在出租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出租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备案:(一)土地、整栋建筑物、构筑物;(二)整条生产线、整个生产车间、整个厂或整套业务;(三)其他重大资产。
第二十八条出租单项资产的,可不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清产核资、评估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申请资产出租,除提报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二)、(八)、(九)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报资产出租合同(草案)和资产出租方案。
资产出租方案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出租资产目的及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第三十条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成员单位之间出租资产的,可采取非公开协议出租方式。
第三十一条资产出租的招租公告应在市级以上级别公众媒体上发布,公告期不少于5天;招租结果应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三十二条资产出租的租金不得低于同期同类资产市场租金水平。
与市场租金水平不具有可比性,或成员单位之间出租资产的,租金不得低于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
资产出租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等关联服务的,租金应包含提供关联服务的费用,不得为承租方无偿或者低价提供关联服务。
第三十三条出租资产时,应与承租人依法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应重新招租。
第三十四条出租方应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出租资产出现严重破损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租方索赔。
第三十五条出租资产期满收回时,出租方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资产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依据租赁合同扣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出租方应向财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对是否扣除保证金,以及扣除多少做出明确说明。
第三节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第三十六条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许可使用,由集团公司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许可使用申请,应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摊销价值、预计使用年限、己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等。
第三十八条接到无形资产许可使用申请后,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应会同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组织对拟许可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