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汇总).doc
XX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流转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资产流转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持有的贷款或贷款对应的受益权,通过信贷资产流转平台机构在金融同业间进行流转的业务。
第三条信贷资产流转主体是指经银监会备案确认后,并获得流转平台机构确认的具有信贷资产流转资质的机构。
信贷资产流转主体可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或银监会认可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应当遵守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以及我行的相关信贷管理政策要求。
第五条我行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但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依据。
对信贷资产流转的决策,我行应遵循自主协商、自主评估、责任自担等原则。
第六条贷款管理人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担当。
除流转双方约定由受让方担当,在信贷资产流转中,贷款管理人原则上持续由贷款的初始出让方担当。
第七条标的资产选择标准流转标的应是已发放的贷款或其对应的受益权。
该流转标的在流转起算日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贷款人发放并合法所有的人民币自营商业贷款,不含银团贷款和委托贷款;(二)贷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已全部发放完毕,涉及最高额抵押及最高额保证的贷款,贷款人须出具承诺函,承诺不再以该最高额担保合同为担保向相应的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或提供其他债务性融资;(三)贷款账龄和剩余期限均不短于三个月;(四)不涉及未决的诉讼或仲裁,五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五)不涉及房地产贷款、不涉及平台贷款;(六)借款人在近三年所有借款交易中未出现贷款拖欠、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的情况;(七)流转不会由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原因而被禁止或限制;(八)监管部门涉及信贷资产流转的其他要求。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制度与流程1通用.doc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制度与流程1***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制度与流程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发展,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资产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规范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贷资产转让是指本行与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本外币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第四条信贷经营部门(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一)负责贷款转让前的调查工作,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形成调查报告。
(二)通过调查评估,初步确定贷款转让价格。
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与参与。
第五条资金营运部(一)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和需求,提出业务要求,并做好联系与洽谈工作。
(二)联系对手机构,洽谈交易条件,及时反馈信息,并准备贷款转让所须材料。
(三)负责贷款转让合同的拟定。
合同要素填写齐全,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四)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贷款转让业务报告和按季向监管部门报告报送《贷款业务统计表》。
第六条财务会计部(一)负责贷款转让的账务核算。
(二)负责有追索权买断资产的清分工作。
第七条风险合规部负责贷款转让合同的合规性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稽核审计部负责贷款转让业务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贷款转让的分类第九条按转让方式分类(一)信贷资产受让业务根据协议约定,本行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有偿转入信贷资产。
在此项业务中,本行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
(二)信贷资产出让业务根据协议约定,本行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有偿转出信贷资产。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信贷资产转让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行资产结构和客户集中度、分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减少信贷集中度,调整贷款结构,保证资产业务持续扩张的能力,规范信贷资产转让核算办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制定.第二章主要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转让经营范围内自主发放且合规发放的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我行将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我行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第四条我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对象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备从事信贷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的范围限于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授信形成的信贷资产,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各类权益性投资(如直接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六条鉴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有可能因为业务自身的背景和特点,导致形式较为复杂,所以本办法仅对形式单一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规范,即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无追索权资产转让、有追索权资产转让以及资产回购三种.第七条无追索权的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资产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受让方持有购入的信贷资产直至原始借款到期日;由受让方向原始借款人收取本息,并承担信贷资产的风险。
也称为买(卖)断型资产转让业务。
在无追索权资产转让业务中,受让方按照购入的原始信贷资产类型计算风险资产,转让方不再计算风险资产.第八条有追索权的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资产由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受让方持有购入的信贷资产至原始借款到期日;由受让方向原始借款人收取本息,但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信贷风险实质上仍由转让方承担。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加强同业合作,提高本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贷资产包括贷款、银团贷款等各类资产。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信贷资产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债权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债务人按信贷合同约定向受让方还本付息。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可分为完全买断和担保买断两种。
完全买断是指信贷资产转让后,受让方承担相关信贷资产项下所有风险;担保买断项下,出让方还应对债务人按期还本付息承担保证责任。
信贷资产回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债权人仍为出让方,回购到期,出让方按照协议约定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在符合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情况下办理。
第六条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遵循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协议履行责任、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第二章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管理第八条各经办部门职责:一、本行公司业务部、计划资金部负责监控全行资产负债比例,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联系、洽谈,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风险监控并制订合同文本,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日常管理与操作。
二、本行贷款审查委员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审批。
三、本行财务会计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会计核算、会计帐务处理,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信贷资产转让资金的清算。
四、本行经办支行(部)负责配合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帐务操作与贷款日常管理。
第九条信贷资产转让可以是全额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会计核算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核算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各级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
第三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系指受让方购入出让方的信贷资产,由借款人(担保人)直接向受让方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清偿全部债务。
第二章科目及内部账户设置第四条会计科目设置(一)代理业务负债——受托资产设置负债类科目“代理业务负债”,核算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收到的投资资金款项,包括受托投资资金、受托贷款资金等。
下设“受托资产”二级科目,核算和反映代理收到的受托资产本金和利息资金。
按核算机构设置明细账户核算。
(二)手续费收入——受托资产业务收入在损益类一级科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下设置二级科目“受托资产业务收入”,用于核算和反映代理的受托资产业务收到的管理费和手续费等业务收入。
按核算机构设置明细账户核算。
(三)金融资产——受托资产表外科目金融资产下设二级科目“人民币金融资产”更名为“受托资产”,核算和反映代为托管的受托资产业务。
按核算机构设置明细科目,按项目设置明细账户核算。
第五条内部账户设置(一)总行业务处理中心在“代理业务负债——受托资产”科目下,按信贷资产转让项目开立内部账户,用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各项收入的拨付。
(二)支行根据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贷款账户,开立与贷款账户同名的243应解汇款专用内部账户,用于转让信贷资产的核算。
第三章业务处理规定第六条资产转出日,支行在结清转让贷款前,使用3454普通贷款单户结息交易,扣收贷款结息日至资产转出日的利息。
第七条资产转出日,卖出信贷资产收到转让资金时,具体业务操作如下:总行:收到转让资金后,依据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出具的信贷资产转让明细表,将款项转入支行开立的与贷款账户同名的243应解汇款专户。
支行:本行与信贷资产受让方签订代保管协议,需履行资产受托管理职责的,依据重新签订的抵、质押合同和借款人信贷资产转让通知回执复印件,使用3412普通贷款归还交易结清转让贷款,并根据受托资产协议金额,作表外账务处理。
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提高信贷资产盈利能力,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改善全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风险资本收益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指:我行与经认可的交易对手开展的以存量贷款合同为基础、以认可的信贷资产为标的、经我行与交易对手协商后签署信贷资产买卖合同,以约定的价格、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卖相应信贷资产的行为。
按照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金额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是否相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分为部分转让与全额转让;按照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方向分为系统外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与卖断业务。
第三条“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我行根据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购买系统外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信贷资产卖断业务”是指:我行根据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出售我行贷款的行为。
第五条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我行需按照市场原则真实地转让、购买信贷资产,不得提供担保及安排回购条件。
第六条自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在原贷款合同项下所转让资产的相应权利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贷款风险亦由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七条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总行统筹计划,统一管理,分行实施操作的管理运行模式。
第八条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组织与管理(一)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全行资产负债管理计划审批与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全行年度或阶段性资产负债管理目标,确定全行资产负债结构管理中的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年度或阶段性规模总量。
(二)总行财务部是全行预算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在董事会确定的年度预算目标之内,对全行风险资产计划进行分解落实和管理。
负责制订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会计核算办法。
(三)总行资金总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负责制定全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报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负责向分行与条线下达分解计划;负责制定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最低收益率要求;负责监测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计划的执行情况与执行进度,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提出调整建议。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导言】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银行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所拥有的,未到期且未收回的未偿还贷款及应收账款等信贷资产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特定客户或金融市场等方,以实现信贷资产的流通、优化和风险控制的一种金融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高金融风险管理能力,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设立银行信贷资产转让部门及其经营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全资或控股附属公司,以及在实践中从事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所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与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业务规则】1、信贷资产转让前置条件(1)确保未到期未违约的,未向银行提出抵销债务的贷款和其他信贷资产可以被转让。
(2)确保未到期未违约的,未形成逾期和呆账,且未将质押物和抵押物登记在信贷资产备案系统的贷款和其他信贷资产可以被转让。
(3)确保银行与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之间的双方约定的担保权利已经登记在信贷资产备案系统。
2、信贷资产转让方式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的方式分为公开转让和私募转让两种:(1)公开转让,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发行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计划,发行金额和份额均由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发放的信贷资产转让计划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私募转让,是指通过促销和通讯等形式向特定投资人销售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计划的方式,不进行公开发行或者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3、信贷资产转让基本规则(1)银行与受让人应签订文本清晰、无悬空条款的信贷资产转让协议。
(2)银行应向受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贷资产清单、确权文件和其他信贷资产相关法律文件、管理制度等资料,保证信贷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
(3)银行收到转让款后,应及时履行相关提前清偿、解除担保、取消质押等事项手续,确保信贷资产转让无效的风险不再存在。
4、信贷资产转让收益分配规则(1)银行与受让人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信贷资产转让所获收益。
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我国自2005年开始开展较为规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在信贷资产出售、证券产品发行和流通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进展。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希望你们喜欢。
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真实性、整体性、洁净转让中国银监会21日消息,近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第一次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应该遵守的三原则,即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要求资产真实转移,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实现资产真实、完全转让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
《通知》指出,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地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出进一步要求,将有效防止个别银行利用信贷资产转让进行监管套利、规避监管或盲目扩大表外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散信用集中度风险、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加强流动性管理和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更好地防控金融体系风险、更好地保护客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在开展正常类信贷资产转让前,信贷资产转入方要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和转让前的内部授信审批,复评贷款风险度,审慎开展此项业务。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与信贷资产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拟转让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如保证人不同意,转出方应和借款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质押物,以实现信贷资产安全转让;拟转让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转入方应当行使信贷资产日常贷后管理职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进一步改善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特指人民币信贷资产。
第三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标的物为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向非金融企业发放并拥有合法债权的贷款,该类贷款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属正常类贷款。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双方为信贷资产的出让方与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出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受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受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买断)和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买断)业务分为信贷资产转让买断和信贷资产转让(双买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
资产,并在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到期时,信贷资产债务人向受让方进行清偿的行为。
信贷资产(双买断)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买入返售)业务以及(卖出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买入返售)是指本行作为受让方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与同一对手方签订买入合同的同时,签订远期卖出合同(或赎回承诺书)的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卖出回购)是指本行作为出让方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与同一对手方签订卖出合同的同时,签订远期买入合同(或赎回承诺书)的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并在约定日期由出让方按照协议回购条款约定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第七条在信贷资产转让(买断)交易中,信贷资产出让方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信贷资产受让方。
信贷资产受让方取得受让信贷资产的债权、收益权以及原信贷合同规定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
信贷资产受让方可以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委托信贷资产出让方代为管理转让的信贷资产,双方应另行商定委托管理办法。
第八条在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交易中,回购合同到
期时,若出让方无力回购标的物,则受让方享有依法处置回购标的物、收回回购资金本息的权利。
第九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总行统一授信额度内,按照本行授权权限,逐级报批。
审批内容包括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
第十条交易对手的选择原则:
一、交易对手有良好的经营机制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三年无重大违规记录。
三、一般要求与我行建立资金业务合作关系。
四、资本充足、不良贷款以及拨备覆盖率等各项指标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