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产处置工作的相关流程,加强对企业资产转让的管理,提高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价值功能,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 0 1 3〕7 8号)及《* *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是指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各直属项目部。
第三条本办法对转让方在资产转让中涉及的决策、评估、交易等进行规范,基本目标是实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资产转让是指转让方将资产作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本办法重点规范资产进场交易。
第四条转让方将所持有的资产有偿转让给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以外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受让方为股份公司其他所属单位的适用《**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房地产企业的房屋售卖、机器设备企业的产品销售等经济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产主要包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六条转让方转让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存在纠纷的资产不得转让。
第七条转让方进行资产转让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对资产转让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集团公司资产转让管理制度;(二)研究、论证与集团公司发展有重大关系的资产转让事项是否符合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提高集团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三)决定或者批准与各属子企业发展有重大关系的转让事项,集团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审核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指导子企业的规范进场交易工作。
(四)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转让行为。
(五)按股份公司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第九条各单位资产转让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国资委关于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办法的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其向所属单位传达。
XX集团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专业完整格式模板)

XXXXXXXXXXXXXXXX文件XXXX〔20XX〕XX号签发人:王某某XX集团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集团战略发展和产业布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企业产权转让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集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的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集团及所属企业转让各种形式投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产权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按集团《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企业产权转让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企业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资产转让按照集团《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集团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所属企业产权转让的核准、管理、检查、监督。
所属企业定期按上级管理机构要求,报告企业的产权转让情况。
第七条企业产权转让业务应在审计评估基准日后 12个月内完成。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集团资产管理部依据授权负责集团及所属企业产权转让管理监督工作,对所属企业产权转让业务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报集团决策层批复。
第九条所属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企业产权转让组织实施、后期管理工作。
集团所属二级分公司根据集团授权对所辖范围内农(牧)场有限公司等企业的产权转让行为进行审核、监督管理。
集团所属二级企业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对所投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审核、监督管理。
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资产转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资产转让管理,促进公司资产的合理化配置和优化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公司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和其他各类资产的转让管理。
第三条资产转让的定义:本制度所称资产转让,是指公司依法将自有资产或者股权通过交易、出售、转让或者处置等方式变更给他方所有权的行为。
第四条资产转让的原则: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调整资产结构,依法依规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价格和时间,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资产转让的程序:资产转让的程序一般包括审批申报、交易准备、合同签订、交易完成等环节。
第六条资产转让管理的原则:合法、规范、透明、公平的原则,根据相应的规则和标准进行评估、审批、对外公示,确保资产的合理流转。
第七条资产转让管理的目标:促进公司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增值,减少公司资源的闲置或未充分利用,提高公司资产结构的效率和盈利水平。
第八条资产转让的监督和检查:公司领导及公司内设监督机构对资产转让事项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产转让行为依法合规、程序合理。
第二章资产转让的程序和流程第九条资产转让的申报程序1.资产转让的申报程序应当由提出申请的部门书面申报,包括资产的种类、数量、评估价值、交易方式、理由、影响及风险分析、资产转让的基准价、目标对象、交易条件等。
2.由所属部门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3.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将与相关部门形成意见和建议,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4.资产转让的审批程序参照公司的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资产转让的交易准备程序1.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的资产进行评估、鉴定,形成评估鉴定报告。
2.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评估鉴定报告,并向公司领导提出资产转让方案。
3.公司根据资产转让方案对资产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社会评价。
4.公司根据公示结果进行相应的程序安排。
第十一条资产转让的合同签订程序1.由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制定或者审核资产转让合同。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产转让管理工作,提高资产转让工作公开透明度,建设“阳光央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5号)、《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级次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产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全级次控股企业为生产经营和科技研发所购建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转让是指上述资产改变其原有用途,直接对外转让等情形。
第四条集团公司资产转让施行备案与审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资产转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转让有关制度的制订工作;负责资产转让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资产转让所涉及审计、评估的管理工作等。
纪检监察部是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的监察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资产转让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集团所属二级控股企业是本企业及下属企业资产转让的主责部门,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资产转让相关制度,制定并完善本企业资产转让制度,负责本企业及下属企业资产转让工作,负责本企业及下属企业资产转让所涉及审计、评估工作。
第七条拟转让资产账面原值占本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含)以上的,且拟转让资产单项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由集团所属二级控股企业提出方案,经集团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初审、集团财务部审议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超过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的重大事项,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批准。
集团公司委派的各级控股企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对集团所派驻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履行监督及管理的职责,并按照集团审议批准的方案行使权利。
第八条除上款外其余项目,由集团所属二级控股企业自行开展相关工作。
某企业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某企业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目的
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某企业在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保护各方的权益,并减少法律风险。
适用范围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某企业在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的所有部门和相关人员。
定义
1. 资产产权转让:指某企业将其资产的所有权和权益转让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2. 相关人员:包括某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法务部门、财务部门以及其他参与资产产权转让流程的人员。
管理办法
1. 资产评估:在资产产权转让前,某企业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2. 合同签订:所有资产产权转让交易应以书面合同形式进行,
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3. 审批程序:资产产权转让交易应经过某企业内部的审批程序,包括高层管理人员的批准。
4. 公示公告:某企业应在合法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告,公布资产
产权转让的事项和相关信息,确保交易的透明度。
5. 法律合规:某企业在进行资产产权转让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6. 决策记录:某企业应在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做好决策记录,
包括决策的依据、参与人员和结果等信息。
违规处理
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和解聘等。
生效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实施应与法务部门以及相关专业
人员进行进一步沟通和确认。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规范转让行为,提高转让效率,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有效利用,保护国有产权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和中央属地方管理的企业在交易所、产权交易中心、拍卖场等公开市场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护国有产权的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缴纳相关的税费,遵循市场化的原则,不得具有恶意炒作、哄抬价格和从事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
第二章产权转让流程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流程应包括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公告、报名、竞价、交割等环节。
第六条产权转让的公告应在媒体进行广泛发布,报名应在公告期内,竞价应在报名期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
第七条报名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产权转让的相关要求,竞价条件应当符合竞价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产权转让的信息发布、报名、竞价、交割等环节的制度,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合法权益。
第三章资产评估第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确保产权转让的价格公正合理。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产权转让的类型、性质、规模等因素确定资产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前充分了解该企业的经营环境和资产状况,并加强风险控制和纪律教育,确保评估的公平公正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字等环节的管理。
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企业和产权交易中心提供评估报告。
第四章竞价条件第十四条竞价条件应当明确规定竞价开始时间、竞价方式、竞价单位、交易方式、保证金和交割时间。
第十五条竞价的方式应当确定为集中竞价、协议竞价或组合竞价等方式,相应的竞价规则应当制定。
xx集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集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集体企业和集团所属事业单位按照现行监管体制,参照本办法管理。
拥有实际控制权企业包括:集团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行集团统一领导与所属企业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集团相关部门根据分工负责审批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以及报送xx审核批准程序。
直属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后报集团审批。
第五条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须在xx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交所”)公开进行,应按照产交所相关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和工作流程规范履行相关程序。
第六条集团党委会研究讨论是集团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决策事项须经集团党委会研究讨论后,逐级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做出审议。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第七条集团负责审核、决定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集团xx部按照xx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直属企业负责审核、决定其所属企业产权转让事项,报集团审批。
第九条直属企业向集团请示产权转让事项的审核、备案时,应当向集团xx部报送以下材料:(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二)产权转让方案;(三)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四)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五)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六)拟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还应提交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报告、产权转让协议和受让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转让其对公司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公司产权转让);(二)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公司增资);(三)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公司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职责:(一)战略发展总部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资产交易流程;2、负责组织开展集团公司产权交易具体工作;3、负责组织审批子公司资产交易行为,监督指导子公司开展资产交易转让具体工作;4、负责组织、审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资产交易涉及的评估、备案等相关工作;5、负责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资产交易事项的监督检查及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二)资产财务总部1、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资产交易涉及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资产交易管理制度;3、参与集团公司资产交易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制订、转让价格、转让价款支付等相关工作;4、参与子公司资产交易行为的审批,负责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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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电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和监督,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集团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集团公司的行业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资产管理办法所管理的资产,是指集团公司依法拥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主要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投资部代表集团公司行使资产所有者职能,在授权围对资产行使投资权、监督管理权和收益权。
第四条集团公司可授权下属单位依法行使集团公司资产的运营职能,企业法人对该企业的集团公司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条集团公司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或损害。
第六条集团公司资产实行投资、收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节集团公司资产的界定、评估和备案登记第七条集团公司资产的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收益”的原则。
第八条资产的评估,遵循真实、客观、公平、科学的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围、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
资产评估应由投资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集团公司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 资产拍卖或转让;(二)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 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 企业清算;(五) 资产抵押及担保;(六) 企业固定资产等项目的租赁;(七)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集团资产产权备案登记分为占有产权备案登记、变动产权备案登记和注销产权备案登记。
产权备案登记由投资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进行资产产权备案登记:(一) 集团公司独资、控股企业;(二) 其他形式占有、使用集团公司资产的企业。
第十二条投资部核发的集团公司资产产权备案登记表是企业占用集团公司资产的书面证明。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围,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应当向集团公司投资部进行占有产权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变动产权备案登记:(一) 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 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三) 企业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四) 企业经营围发生变动的,等等。
第十五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投资部进行注销产权备案登记:(一) 企业的解散、注销;(二) 投资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产权备案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向投资部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并提交财务报告和集团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报告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容:(一) 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二) 企业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对外投资情况;(三) 投资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集团公司资产的运营第十七条投资部在授权围,依法对集团公司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产权经营等活动。
投资部可以独资、控股、参股公司的形式从事集团资产价值化经营管理,包括对外投资、控股公司及处置资产等。
第十八条投资部的义务:(一) 以集团公司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在授权围的对集团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二) 制定授权经营围集团公司资产的经营发展目标,编制长远发展规划,并于每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下一年度集团公司资产运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三) 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投资部的权利:(一) 依法在授权围改组公司制企业,设立联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或向境外投资,依法执行授权和委托围集团资产的重组,包括所属企业资产的转让、兼并、破产、拍卖等优化配置事项;(二) 依产权关系,对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委派产权代表的人选提出建议,对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人选提出建议,并报呈总经理批准。
(三) 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投资部应按照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与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订立《集团公司资产经营责任书》,实行授权经营。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集团公司委派的产权代表须上报投资部:(一) 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或者与其他企业或事业单位联营,以及投资设立企业的。
(二) 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的;(三) 用全部或相关规定限额以上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以及为、、澳门和外资企业提供担保的;(四) 受让其他企业的产权,对自身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五) 捐赠资产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六)。
第二十二条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应依照《集团公司资产经营责任书》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人有权依法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的集团公司资产进行平调、摊派和无偿划拨。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对其占用的集团公司资产行使法人财产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产权代表应遵照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在其所任职的企业及时行使股东权,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意见。
第二十六条产权代表应定期(季度、半年和年度)向投资部报送其所任职的企业的经营业绩、经营状况及产权变动情况的书面资料。
产权代表对其所任职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投资部报告变动的事项、原因、数额及有关的责任人员和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应对其所任职企业的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对重大变更事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投资部报告,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一) 审核企业的财务报表,监督、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二) 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收支情况;(三) 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稽核部门应将其常规或临时性稽核报告同时报送投资部,以作分析参考。
第二十九条投资部应对产权代表或财务总监提交的报告进行详细分析,对出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并将总经理意见下达执行。
第三十条为了加强对本集团公司的投资项目的管理,投资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以下的事后管理:(一) 收集整理新投资项目的信息,包括各种文件资料、数据和财务报表等(以上信息由集团公司产权代表和财务总监按规定定期或临时提供),以及稽核部门的稽核报告;(二) 分析各种信息,参照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指标,计算制定各种参数;(三) 对比实际与预期目标,找出偏差原因;(四) 找出项目问题和提出具体建议;(五) 编制项目后分析报告;(六) 及时将报告呈交总经理, 并将总经理意见下达执行。
第三十一条投资部应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之后3个月向总经理提交集团公司资产年度运营报告。
运营报告应详细载明集团资产的现额、增减及变更等事项,(相关格式、容可参照财务部门制作的评价体系)。
并将此作为对投资部业绩考评的标准,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独资、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须报备投资部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节集团公司资产的收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公司资产的收益,是指依下列方式取得的收入:(一) 集团公司独资企业上缴的利润;(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股息、红利及认股权证等收益;(三) 转让资产所得的收入;(四) 转让所拥有股权所得的收入;(五) 其他企业占用集团公司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六) 按规定应上缴的其他资产收益。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资产的收益由财务部门收取。
具体收缴办法由财务部门制订并执行。
第五节集团公司资产产权转让和产权纠纷的处理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资产产权的转让,均须由投资部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并由投资部负责执行。
第三十七条产权转让应遵循平等、公正、有偿的原则,并有利于促进集团公司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三十八条产权转让须经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作为产权转让的价值依据。
第三十九条投资部负责调解处理集团资产产权发生的纠纷,并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协助解决。
对确无调解可能的纠纷转由法律事务部门专门处理。
第六节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进行资产评估或在资产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投资部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造成资产流失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进行产权备案登记或在产权备案登记及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投资部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有关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即集团公司委派的产权代表未上报或未如实上报的,产权代表应负相应责任,并由投资部提请有关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对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完成《集团公司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集团公司独资、控股企业,由投资部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免除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对以失败而告终止的投资项目,造成集团公司资产损失的,应分不同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 凡确是由于政策变化、总体经济环境波动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的项目失败,不追究人员责任;(二) 凡是由于项目可行性报告不切实际,没有深入细致调研市场、得出错误结论而导致的项目失败,其项目可行性报告提供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三) 凡是项目可行性报告正确,外部环境稳定,项目失败完全是由于工作不力等原因导致的,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应负相应责任,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按产权转让流程执行或故意低估资产造成集团公司资产流失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应负相应责任,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投资部的工作人员如有不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集团公司产权代表、财务总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集团公司资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投资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融资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广电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财务风险,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广电集团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