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产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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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管理制度范本

产权管理制度范本

产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权管理,维护产权关系,保障产权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产权的管理,包括股权、资产、知识产权等产权的取得、变更、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产权管理制度,明确产权管理职责,规范产权管理程序,确保产权安全。

第四条公司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处理产权相关事务。

第二章产权取得与变更第五条公司取得产权,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购买、投资、赠与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公司取得产权,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产权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公司变更产权,应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公司变更产权,应遵循合同约定,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产权的清晰和稳定。

第三章产权处置第九条公司处置产权,应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公司处置产权,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评估,确保处置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公司处置产权,应遵循合同约定,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产权的合法和有效。

第四章产权登记与备案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和备案制度,明确登记和备案的责任人和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应妥善保管产权登记和备案的文件和资料,确保产权的合法和有效。

第五章产权信息披露与监督第十五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产权信息,接受股东和监证机构的监督。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产权管理活动进行监督,防止产权侵权和损失。

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进行产权清查和盘点,确保产权的准确和完整。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第十八条公司违反本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因产权产生纠纷的,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公司外部因产权产生纠纷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二)国有独资公司;(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则。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第五条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

企业以设置抵押、制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社会中的重要资源,对于推动科技创新、保护创造者的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合理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进行探究。

一、著作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之一,其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通常,在各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以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

针对著作权管理,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版权登记制度来加强管理。

著作权人可以选择进行版权登记,以便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能够有力地维权。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和赔偿的规定,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为了推动著作权的合理利用,一些国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鼓励著作权人进行授权或许可,并规定了相应的权益管理机构,如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帮助著作权人管理和维护权益。

二、专利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专利权是保护发明创造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鼓励技术创新、提高科技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护专利权并规范专利管理,各国普遍建立了专利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针对专利权的管理,最主要的方式是通过专利审查制度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是否具备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等要求。

同时,为了提高专利的可见度和公开透明性,专利局通常会将经审查通过的专利进行公布,方便公众了解和参考。

此外,专利侵权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

针对专利侵权行为,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定义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商标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商标权及防止侵权行为,各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商标注册制度是商标权管理的核心环节。

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商标注册申请来保护自身商标的独占性,确保其商标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地位。

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产权登记是对各类产权进行确认、登记和管理的重要制度,对于保障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产权登记的范围本办法所涵盖的产权登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

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其他组织,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二、产权登记的主体产权登记的主体包括产权所有者、法定代理人以及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产权所有者应当主动申请产权登记,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可以委托法定代理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三、产权登记的程序1、申请产权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应向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如产权证书、身份证明、交易合同等。

2、受理登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如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审核登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详细审核,包括对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4、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管理部门将产权信息录入登记系统,颁发产权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5、存档登记完成后,相关申请材料和审核文件应进行整理归档,以备查询和监督。

四、产权登记的证明文件1、对于土地产权登记,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2、房屋产权登记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车辆产权登记需提供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交强险保单等。

4、机器设备产权登记需提供购置发票、设备清单、验收报告等。

5、知识产权登记需提供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五、产权登记的变更与注销1、产权发生变更的,如产权转让、继承、赠与等,产权所有者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需提供相关的变更证明文件,如转让合同、继承公证文书等。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鼓励创新,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一)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1、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3、著作权: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4、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三、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及职责(一)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以公司高层领导为核心的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公司知识产权战略,指导和监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侵权监测、纠纷处理等。

(三)各部门的职责1、研发部门:负责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及时将研发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2、市场部门:在市场推广活动中,注意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法务部门: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法律支持。

4、其他部门:在工作中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遵守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知识产权的获取(一)专利申请1、研发人员在完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后,应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

公司产权管理制度

公司产权管理制度

公司产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实物产权的管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公司产权管理制度。

二、知识产权管理1.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对于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申请和保护,并严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归属:公司对于员工在工作中创造的知识产权享有所有权,但在员工申请专利或著作权前需经过公司的审核和批准。

3.知识产权使用与转让:公司对于员工创造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利用和合作交流,如有必要可以进行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评估和管理。

三、实物产权管理1.实物产权保护:公司建立健全的物品资产管理制度,对公司的设备、原材料、产品、资料等实物产权进行保护,防止丢失和损坏。

2.实物产权归属:公司的设备、原材料、产品、资料等实物产权属于公司所有,严禁员工私自挪用、转让或出售。

3.实物产权使用与维护:公司对于设备、原材料、产品、资料等实物产权的使用和维护采取规范管理,确保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定期进行维修和更新。

四、违规处理1.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公司将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究法律责任,并对侵权者进行严肃处理。

2.对于盗窃、挪用、私自出售公司实物产权的行为,公司将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理,追回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对于违反公司产权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扣发工资、警告、停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五、监督与考核1.公司将建立完善的产权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由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实物产权进行监督和管理。

2.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产权管理制度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实物产权管理水平。

3.公司将通过对产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对员工进行评估和奖惩,提高整个公司的产权管理水平。

六、附则1.本公司产权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进行修改的地方,需经过公司高层决策并正式发布。

产权管理制度文件

产权管理制度文件

产权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权管理行为,保护合法产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生产资产、产权,以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产权管理。

第三条产权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各类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决策。

第四条国家对非法侵占、盗窃、损坏、浪费、挤占、转移、抵押、质押、变卖和非法处置国有资产行为实行严格管理,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责任,并对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章产权管理机构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门的产权管理机构,定期开展产权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产权管理流程,提高产权管理效率,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产权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产权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推动产权权利认证登记工作,监督资产评估和监管合同执行情况,监督和检查资产处置和重要项目实施情况,做好资产评估、依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产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管理制度、内部监督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对督办检查,提高产权管理水平。

第八条产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管理信息系统,规范产权管理信息化工作,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为产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产权权利第九条房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房产所有权,依法占有、使用和处分物权物。

第十条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利。

第十一条企业所有制形式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依法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经营、使用、处分权。

第十二条技术专利的权利人应当依法享有专利的排他性权利。

第十三条遵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合法取得的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经营权和经营所需的对公共资源的支配权利。

第十四条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履行产权义务,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自愿、公平交易。

产权管理办法

产权管理办法

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产权管理,明确集团公司及权属单位产权管理的权限和职责,维护国有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国资委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路桥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产权是指集团公司及范围内权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依法认定为集团所有的其他资产及权益。

本办法所指产权管理是对集团公司及权属单位的资产与权益不同环节或过程的监督及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权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产权的管理。

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等基础工作;产权公开转让、产权无偿划转、产权协议转让等产权转让管理;产权收益管理等几个方面。

第四条产权管理的原则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操作规范、保护严格。

第二章产权管理职责及岗位设置第五条集团公司产权管理机构是依托财务管理部成立的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理顺集团公司及权属子公司的产权关系、组织和监督考核各单位日常产权管理工作等。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集团公司及权属单位产权管理,包括产权转让、划转、处置、进场交易及产权纠纷调处等的组织办理、审核和报批,组织及监督指导权属单位产权交易活动。

(二)负责集团公司及权属单位国有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的组织办理、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产权档案管理。

(三)负责集团公司及权属单位产权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与应用,采集、整理、分析和应用集团公司及权属单位产权信息,拟制产权报告,报告产权状况。

(四)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及权属单位的国有股权工商登记及变动进行日常管理。

(五)负责集团公司及权属单位在省外、境外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组织办理、审核和报批相关产权事项,监管省外境外产权状况。

(六)负责集团公司及权属单位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监控与上报。

(七)对口联系山东高速集团相关职能部室,做好与产权管理分工部门的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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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管理办法目次前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定义 (4)4 职责 (4)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4)6 检查与考核 (9)前言本标准是根据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而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规范热电产权管理工作,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热电资产管理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替代了-210.04-01-2013《产权管理办法》。

本标准起草部门:资产管理部产权管理流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热电产权管理工作的职责、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及所属独立核算各单位产权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令第192号1996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发资产权[2005]78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59号令《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5]78号《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工作指引》资产权[2006]3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令第91号[199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委第12号[2005]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资发[2008]5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资发﹝2012﹞4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集团-210.06-01-2013 《产权管理流程》集团-209.05-02-2013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集团 -209.05-03-2013 《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办法》3 术语、定义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3.2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3.3 热电是指热电各部室及所属分公司的统称。

4 职责4.1 资产管理部4.1.1 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标准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评价。

4.1.2 负责热电国有产权登记和国有产权转让的组织和协调。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5.1 产权登记管理5.1.1 占有产权登记5.1.1.1 新设立的公司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2)热电董事会批准设立企业的决议或文件;3)企业章程;4)验资报告;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出资人如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出资人如为机关、事业法人单位的,还应提交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7)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5.1.1.2 资产管理部在审核上述文件及资料后统一向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申请办理,由集团公司统一向市国资委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5.1.1.3 新设公司持市国资委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由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向市国资委领取新设公司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1.2 变动产权登记5.1.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1)企业名称改变的;2)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或出资比例发生变动的;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5.1.2.2 发生5.1.2.1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5.1.2.3 发生5.1.2.1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的,应当自热电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集团公司经营计划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5.1.2.4 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2)热电董事会批准热电产权变动的决议或文件;3)修改后的热电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5)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6)凡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需提交市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7)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5.1.3 注销产权登记5.1.3.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3)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5.1.3.2 企业解散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的,应当经有权批准单位批准并办理完成工商部门的变动登记后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由集团公司代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5.1.3.3 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注销产权登记表;2)热电董事会批准产权转让的决议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等;3)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4)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5.1.4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5.1.4.1 财务部负责热电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

5.1.4.2 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企业发生新设、分立、改制、增资扩股、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资产划转、关闭、破产等经济行为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

5.1.4.3 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企业章程复印件。

5.2 产权转让管理5.2.1 产权转让方式5.2.1.1 转让国有产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应当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不受企业级次、地区、行业的限制。

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的,经批准可以采取无偿划转或者协议转让方式。

5.2.1.2 国有产权转让前,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热电上一级公司或集团公司指派,对转让资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企业依据评估报告对其资产进行转让,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5.2.2 产权转让程序5.2.2.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转让方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2.2.2 转让方应该制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及担保的处理方案;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包括税收影响及筹划;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还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5.2.2.3 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必要时委托律师事务所针对产权转让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2.4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5.2.2.5 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经评估后以出让方式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5.2.2.6 采用挂牌交易方式的,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所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5.2.2.7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热电财务部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5.3 资产评估5.3.1 资产评估范围5.3.1.1 热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 )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 )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资产、产权并购。

8)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9)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10)资产、产权涉讼。

11)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5.3.1.2 热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或产权。

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4)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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