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动类飞行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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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区域内飞行器(无人机)的有关规定

校园区域内飞行器(无人机)的有关规定

校园区域内飞行器(无人机)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校园区域内无人飞行器的安全管理,维护师生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及个人隐私不受侵犯,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粤公通字(2017)118号)及《使用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现对在校园区域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作如下规定: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校园内使用未在中国民航总局(CAAC)登记注册的飞行器(无人机);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园区域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三、禁止窥探、干扰师生日常生活及隐私及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四、禁止未经许可的表演、竞技、发布广告、标语等;五、禁止在饮酒后8小时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六、禁止未经许可将拍摄素材用作商业用途;七、使用期间要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八、拍摄内容如后期处理不当造成重大影响,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九、II型及以上飞行器(无人机)原则上只接受持有AOPA飞行执照(驾驶员或以上级别)的操控人员申请,或申请人飞行时有持飞行执照人员在旁监管辅助。

十、申请使用I型及II型飞行器(无人机)需提前1天填写申请表,经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经学校空域负责人检查设备签字后方可通过。

山型及以上飞行器(无人机)需由学校负责安全工作校领导审批。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学校将通知公安机关并协助捕获设备交公安机关扣留,同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附表:校园区域内飞行器(无人机)使用申请表附表校园区域内飞行器(无人机)使用申请表学校空域负责人: 办公室: 联系电话:。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程序说明
报案与立案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 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查勘与定损
保险公司将派出专业人员 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并 根据损失情况确定赔偿金 额。
理赔与结案
在双方达成一致后,保险 公司将按照约定进行赔付 ,并结束理赔程序。
完善我国民用航空器保险制度建议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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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民用航空器保险与赔偿法律制 度
Chapter
保险种类、范围及投保方式介绍
01
02
03
保险种类
民用航空器保险主要包括 机身保险、第三者责任保 险、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等 。
保险范围
涵盖航空器本身、机上人 员、第三者责任及战争、 劫持等特殊风险。
投保方式
航空公司可选择向保险公 司直接投保,或通过保险 经纪人进行投保。
维修与保养工作重要性及意义阐述
01 02
确保航空器适航性
维修与保养工作是保障航空器适航性的重要环节,通过对航空器进行定 期检查、维护和修理,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从而保障飞行 安全。
延长航空器使用寿命
通过合理的维修与保养措施,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航空器存在的问题和 隐患,避免问题扩大和恶化,从而延长航空器的使用寿命。
民用航空器是现代社会快速、安 全、便捷的交通工具之一,对于 促进人员流动和物资流通具有重 要作用。
民用航空器制造业及相关产业链 的发展为国家经济增长和就业创 造了显著贡献。
02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与使用权
Chapter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归属及登记制度
所有权归属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归属于购买 者或制造者,具体归属情况需根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S-92直升

阿帕奇直升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7)旋翼机
美国v-22“鱼鹰”倾转旋翼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8)扑翼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8)扑翼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二、民用飞机的分类
民用飞机分为:用于商业飞行的航线飞机和用于通用
航空的通用航空飞机两类
1.航线飞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
(一)登记与所有权原则 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财产 所有权的规则,即对不动产和价值重大的动产(例 如轮船、飞机、汽车等)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注册 登记。 国际上采用登记制度决定航空器的国籍,即航空 器在哪个国家登记,其国籍就是这个国家。《芝加 哥公约》也沿用这一办法。
苏30
苏27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5)飞机-军用飞机
F-22猛禽战斗

幻影2000
F-117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5)飞机-军用飞机
•我国的歼10战斗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5)飞机-民用飞机
民用飞机分为客机、货机、公务机、农业飞机、运动飞机等
民用客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民用航空器在进行登记以后即具有登记机构给定
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并依法取得国籍登记证;且必 须按照规定在该航空器的外表标明国籍登记识别标志。
我国航空器的登记机构是中国民用航空局
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拉丁字母
“B”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是指为了保障飞机在空中安全运行,防止空中碰撞和其他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

一、航空器分类按照机体构造和用途,航空器分为固定翼、直升机、滑翔机和其他特种航空器。

固定翼是指有机翼支撑的飞行器;直升机是指通过旋转叶片产生升力并垂直起降的飞行器;滑翔机是指没有动力装置,在大气中利用重力势能和气流进行滑行运动的飞行器;其他特种航空器包括气球、风筝等。

二、航路航路是指飞机在空中按照一定方向和高度进行飞行的路径。

根据不同需要,分为常规航路、临时航路和特殊航路。

常规航路是指经过正式批准并公布在相关资料上的固定航线,主要用于商业民用飞行。

临时航路是指暂时设立或者调整的临时性航线,主要用于特殊情况下的飞行。

特殊航路是指为了满足某些特殊需要而设置的航线,如军事飞行、救援飞行等。

三、航空管制航空管制是指通过监视和控制飞机在空中的运动,保障其安全运行的一系列措施。

根据不同情况,分为塔台管制、区域管制和终端区管制。

塔台管制主要负责机场内起降和地面进近的飞行器,区域管制主要负责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高空和远距离的监视和控制,终端区管制主要负责在机场附近进行接近和着陆前的监视和控制。

四、航空器驾驶员航空器驾驶员是指具有合法民用航空器驾驶执照并担任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职务的人员。

根据不同等级和类型,分为机长、副机长、考察员等。

所有驾驶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件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五、其他规定除以上规定外,中国民用航空还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气象、飞行计划、飞行高度、通讯、导航设备等。

其中,气象是影响飞行安全的重要因素,民用航空必须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飞行计划和高度。

通讯和导航设备则是保障空中交通管制的基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是保障民用航空器在空中安全运行的基本规范,对于所有从事或涉及民用航空工作的人员都具有重要意义。

超轻型、轻型运动、正常类飞行器介绍

超轻型、轻型运动、正常类飞行器介绍

超轻型飞行器超轻型飞行器是指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空中飞行器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如无动力驱动,空机重量小于71千克(155磅);(b)如有动力驱动,应当满足下列限制:(1)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254磅),不包括在遇险时使用的飘浮和安全器械; (2)燃油容量不超过20升(5美制加仑);(3)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100千米/小时(55海里/小时);(4)发动机停车后的失速速度不超过校正空速45千米/小时(24海里/小时).(a)超轻型飞行器及其部件和设备不要求按航空器适航审定标准进行审定,也不要求具有适航证.(b)局方对驾驶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没有航空知识、年龄及经历的具体要求,也不要求其具有航空人员执照及体检合格证.(c)超轻型飞行器不要求国籍登记或喷涂任何标志.轻型运动类飞机轻型运动类航空器是指符合下述定义的轻型运动飞机(固定翼)、滑翔机、自转旋翼机、轻型运动直升机或者轻于空气的航空器1.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下列条件之一:(1)700公斤(1540磅)的不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2)750公斤(1650磅)的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2.轻型运动直升机,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最大平飞空速(VH)不超过90节校正空速。

除轻型运动直升机外的其他航空器,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最大平飞空速(V)不超过120节校正空速。

3.对于无动力滑翔机,不可超越速度(VwE)不超过120节校正空速。

4.在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和最临界的重心位置,并不使用增升装置的条件下,航空器最大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1)不超过49节校正空速。

5.包括飞行员在内的最大座位数不超过2座。

6.如果具有座舱,座舱为非增压座舱。

7对于动力航空器,发动机为电动发动机或单台活塞式发动机。

8.对于除动力滑翔机外的动力航空器,螺旋桨为定距螺旋桨或者地面可调桨距螺旋桨。

无人机的航空管理规定

无人机的航空管理规定

无人机的航空管理规定
无人机的航空管理规定主要是由国家空管局制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飞行空域管理
1、无人机须遵守国家有关的空域管理规定,不得飞行在未经批准的空域内。

2、无人机不得飞行在机场跑道、空中航线及其他与机场活动有关的区域内。

3、无人机不得飞行在高度超过100米的区域内,除非经过特殊批准。

4、无人机不得飞行在未经批准的重要公共区域内,如核电站、政府机关、学校及其他公共区域。

二、飞行安全管理
1、无人机必须携带有效的飞行安全设备,如高度表、定位装置、视频监控系统等。

2、无人机必须携带有效的安全报警装置,以便在发生危险时及时发出警报。

3、无人机必须携带有效的安全系统,以便在发生危险时及时自动回避。

4、无人机必须携带有效的安全监控系统,以便在发生危险时及时发出警报。

三、飞行操作管理
1、无人机必须由有经验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并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无人机驾驶证。

2、无人机必须在有效的视线范围内进行操作,不得在视线范围外飞行。

3、无人机必须携带有效的飞行计划,以便在飞行中及时作出正确的决定。

4、无人机必须经过有效的飞行培训,以便在飞行中及时作出正确的决定。

低空飞行管理

低空飞行管理

低空飞行管理
低空飞行管理是指对在国家规定的低空空域内进行的所有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通用航空、无人机飞行、直升机作业、滑翔伞运动等。

在中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是近年来民航领域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合理利用空域资源,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并确保飞行安全。

随着中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也在逐步完善:
法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其他有关低空空域管理使用规定(试行)等,构成了低空飞行管理的法律基础。

管理内容:包括飞行计划审批、飞行活动监控、飞行高度限制、飞行区域划分、飞行器适航性检查、飞行员资格认证、气象服务、空中交通服务、应急处置等多个方面。

服务平台:为适应低空飞行需求的增长,建立了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以实现飞行计划申报、空域查询、动态监视等功能的一体化管理和服务。

技术手段:通过现代化的空管设施和技术,如ADS-B(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北斗导航系统等,提高对低空飞行器的实时监控能力,保障飞行安全并提升空域使用效率。

分类划设与灵活使用:按照不同的飞行活动类型和安全性要求,低空空域被划分为不同类别,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和灵活使用,
允许符合条件的飞行主体在一定条件下自主飞行或按需申请飞行。

总之,低空飞行管理是一个涵盖法规制定、技术支撑、服务体系构建以及安全保障等多维度的综合性管理体系。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四)飞行活动性质;(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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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动类飞行器管理规定
一、航空运动管理办法
二、关于几类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国家九部委:《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划》
航空运动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15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促进航空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航空运动器材包括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航空模型以及绞盘车、收索机等牵引设备。

第六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航空运动学校、航空运动训练基地、航空体育俱乐部等)和个人,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管外,还应根据开展不同的航空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接受当地空中交通管制、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从事除航空模型普及活动以外的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报告并办理登记手续。

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航空体育运动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取得通用航空许可证。

第八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航空器飞行教员的技术等级与其所担任的教学任务,应当与民航局签发的民用航空器飞行驾驶执照相符合。

担任跳伞、悬挂滑翔数练员的,应持有国家体委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二)所用航空器和航空器维修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民航局颁发的有关规定。

(三)训练场地必须符合所从事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技术要求。

(四)飞行区域和空域必须获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

(五)航空体育运动机场应与当地空中交通管制主管部门建立有线电通信联系。

第十条参加航空体育运动驾驶航空器飞行和使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的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加飞机跳伞的必须年满十五周岁,单独驾驶航空器或悬挂滑翔机飞行的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未满十六周岁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必须有教练员(教员)同乘,井对其安全负责。

(二)必须持有身体检查合格证明。

(三)必须持有民用航空器驾驶执照,学员在学习期间除外。

(四)必须持有所驾驶的航空器飞行手册。

(五)参加跳伞和悬挂滑翔运动的运动员应持有运动证书。

第十二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飞行驾驶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航空理论和驾驶技术培训,并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执照制度的规定,向民航局申请办理各种航空器的驾驶员执照。

航行调度人员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规定办理执照。

跳伞和悬挂滑翔的运动员应当按照国家体委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关的运动证书。

第十五条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民航局关于机场的有关规定使用、保护、管理机场。

航空体育运动机场的修建、废弃、合用或改作他用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与军队、民航合用机场,应当遵守双方签订的协议,维护好机场净空和设施,维持好机场的空中和地面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破坏航空体育运动场地和设施。

?
第十六条航空体育运动单位的飞行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飞行。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的航行调度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航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国(境)外飞行人员及跳伞运动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持有本国(地区)有效的驾驶执照(或运动证书),所记载的技术标准应与其所从事的飞行活动内容相符合。

驾驶执照须经民航局审核认可。

(二)持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明。

(三)持有人身保险证明。

驾驶运动飞机、滑翔机、动力滑翔机、载人气球、悬挂滑翔机、超轻型飞机的,还应由主办单位或飞行者本人投保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四)自带航空器或降落伞参加航空体育运动的,其器材的安全可靠性由使用者本人负责,自带航空器的,其适航证应经民航局审核认可。

第十九条国(境)外飞行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时,主办单位应向其讲解和说明中国有关飞行、无线电管理使用以及空中摄影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一条航空模型运动的管理办法,按照航空模型训练大纲、训练规则、竞赛规则的规定进行。

航空模型飞机的飞行高度和空域与其他航空器的飞行活动有关联时,主持航空模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机场当局或当地飞行管制部门取得联系,划定航空模型的飞行高度和区域。

?
关于几类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局文件民航发[2012]33号
?
关于滑翔机、自由气球等几类航空器
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飞行学校:
随着低空空域改革不断深化,为支持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满足公众对通用航空的需求,规范滑翔机、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自由气球、小型飞艇等几类航空器的飞行人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工作,根据现有规章,下发本文件。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运行种类的下列航空器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
1、滑翔机(含动力滑翔机)
2、初级飞机
3、自转旋翼机
4、自由气球
5、充气体积小于4600立方米的飞艇。

二、驾驶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此类驾驶员执照训练和管理由民航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负责,包括对训练大纲的评审和训练质量的持续监督检查、飞行人员航空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审查执照申请文件、对驾驶员实施熟练或定期检查等。

飞行人员执照由民航局颁发。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协助修订实践考试标准和理论考试大纲;成立理论考试审题专家组,定期更新理论考试题库;按照《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推荐委任代表。

此类驾驶员执照在实践考试前,应先通过理论考试,并向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提出考试申请,参加由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理论考试。

在实践考试中,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指派的考试员负责审查学生的飞行经历记录和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并按实
践考试标准对执照申请人进行口试和飞行技能考试。

考试员向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提交考试结论和相关材料,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办理驾驶员执照。

体育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旅游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印发《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航空运动产业是重要新兴体育项目产业之一,是以航空运动项目为载体,提供相关系列产品、服务和产业链的经济活动的总称,涵盖目前我国正式开展的运动飞机、热气球、滑翔、飞机跳伞、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模型等六大类共26个运动项目,具有科技含量高,消费时尚性强,带动相关产业作用明显等特点。

发展目标
到2020年,初步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航空运动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安全规范、管理有效、广泛参与、军民融合的航空运动产业发展格局;成为推动体育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整体产业经济规模达到2000亿元。

到2020年,建立航空飞行营地2000个、各类航空运动俱乐部1000家,参与航空运动消费人群达到2000万人;产业质量进一步提升,标准体系科学完善,监管机制规范高效;航空运动器材和运动类航空器的研发制造水平和自主化率明显提升,航空运动职业技术培训初具规模,形成一系列具有影响力的航空运动品牌赛事活动。

推进航空飞行营地建设
航空飞行营地是指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统一指导、规划下,面对大众提供因地制宜的航空体育产品和服务而设置的场所,包括向大众航空运动开放并被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命名的通用机场。

引导发展航空飞行营地建设,严格按照《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和
《航空飞行营地及设施标准》要求,依据《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航空飞行营地申请办法》,组织考察评估。

接受航空飞行营地命名的通用机场,须按照民航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对通过审核的营地,按照等级评价标准进行星级分类,形成“金字塔式”的航空运动基础设施体系。

到2020年,建成各类航空飞行营地2000个,五星级、四星级、三星及以下级别航空飞行营地分别占建成总数的1%、29%和70%,四星级以上航空飞行营地基本覆盖国内经济发达的主要城市和地区。

积极引导航空运动消费
扩大消费群众基础,促进航空运动文化交流。

大力开展各类群众性航空运动休闲活动,丰富节假日航空运动赛事展会供给,发挥航空运动赛事、飞行表演、飞行体验等的示范作用,激发群众航空运动消费需求。

充分利用现代多媒体传播技术,提高航空运动观赏性、参与性,增强消费粘性,提升航空运动消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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