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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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表彰奖励办法

学校表彰奖励办法

学校表彰奖励办法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学校的表彰奖励办法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工具,用来激励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积极向上和优秀表现。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多个角度展开回答,探讨学校的表彰奖励办法。

一、综合奖励与专项奖励并行一个合理的学校表彰奖励办法应该包括综合奖励和专项奖励。

综合奖励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旨在表彰那些在学科学习、体育运动、文艺活动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而专项奖励则针对某一特定项目或活动,如环保先进个人、优秀志愿者等进行表彰,以鼓励学生和教职员工参与社会公益和特定领域的探索。

二、多层次评选与公正性保障学校表彰奖励办法要建立起多层次的评选机制,以保证公正性,并激发广大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参与热情。

可以依据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不同年级、专业方向以及岗位职责,设置相应的评选级别,使得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评选,并有条件展示自己的才能和成绩。

三、权威权责与民主参与相结合在学校表彰奖励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应当权威权责与民主参与相结合。

权威权责通过学校领导和专业评审团队的指导和把关,确保表彰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而民主参与则通过广泛征求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代表和保障。

四、奖励方式与形式多样化学校表彰奖励办法应当提供多样化的奖励方式和形式。

除了传统的奖学金和奖状外,还可以设置荣誉称号、学业导师制度、奖状墙、校园展览等,让学生和教职员工获得更多的荣誉和成就感,激励他们在学校的学习和工作中取得更好的表现。

五、奖励标准与激励效果的关联学校表彰奖励办法要与奖励标准与激励效果的关联。

即通过调研和调查,了解学生和教职员工对于奖励方式和形式的偏好和期望,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表彰标准,使得奖励更加符合受奖者的实际需求,并能够更好地发挥鼓励和激励的作用。

六、奖励对象与公平机会的公平性学校表彰奖励办法要保证奖励对象的公平机会,即每个学生和教职员工在参与奖励评选过程中都能够享有公平的竞争和表达权利。

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表彰奖励实施办法关于《表彰奖励实施办法》,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表彰奖励有利于增强各位工作的能动性。

下文是表彰奖励实施办法,欢迎阅读!表彰奖励实施办法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激励广大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及服务等岗位全面育人、全面服务、为人师表、建功立业,经研究决定,学校将每两年表彰奖励一批在学校各方面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表彰项目第一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项:“十佳奖”:十佳师德奖、十佳教师传帮带奖、十佳教师公共服务奖、十佳青年教师教学奖、十佳关爱学生教师奖、十佳辅导员奖、十佳医德奖、十佳管理服务奖、十佳教学辅助人员奖、十佳后勤服务人员奖。

第三项: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

各单位要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十佳奖”的评选和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及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统筹考虑。

二、评选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2.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3.奖励优秀,调动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完善长效机制。

三、评选名额1. 全校表彰奖励先进集体15个,先进个人100名(其中优秀教师50名,优秀医务工作者25名,优秀教育工作者25名);2.“十佳奖”各表彰10名;3.“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 表彰10名。

四、评选条件、范围及办法(一)基本条件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十佳奖”及“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必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2.师德高尚,求真务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奉献,出色履行岗位职责;3.在“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服务”的育人新理念的指导下,坚持以学生为本、经常把育人工作放在第一位,并贯穿教书育人的始终;4.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主动搭建与学生交流沟通的平台,经常深入学生,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状况,善于开展有效工作,积极主动解决学生学习、生活和心理上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师生关系融洽,学生评教成绩优秀;5.无私奉献,积极为校院两级的改革、发展和建设献计献策,主动参与校院两级各类活动,兼职承担校院两级各类工作,热心为师生服务,参与、关心校、院两级公共事务,受到广大师生的广泛赞誉;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的、近两年发生教学事故的、损害学校和集体利益等行为的不能参加评选。

医院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医院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医院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表彰奖励,包括医院向上级单位申报的评选表彰和院内自行组织的表彰奖励工作。

二、表彰奖励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群众认可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条件、群众推荐、基层评议、医院审批、自下而上的评选程序。

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应面向基层,向临床一线倾斜。

四、凡向院外申报各类集体、个人的先进或荣誉称号,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1、收到从卫健委、教育部、XX市、全国总工会等各个口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后,有关部门应向主管院领导报告。

并在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上汇报评选原则、条件和程序。

2、在院内公开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

3、由各个基层部门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候选名单。

4、主管部门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会议,通过差额投票的方式确定初步候选名单。

5、根据工作需要,将初步候选名单报党办、院办、医务处、护理部、人事处、纪委、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

6、向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汇报初选结果。

7、对拟表彰奖励的对象,原则上要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7天。

8、公示后如无异议,可上报评选结果。

9、如遇有时间紧或其它特殊情况由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有关事宜。

五、医院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的审核XX:1、以党委、医院名义开展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拟定表彰奖励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名称、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名额比例、奖励待遇、组织领导等),上报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评选表彰程序原则上与向院外申报各类先进或荣誉称号一致。

3、表彰奖励活动要从严控制次数和表彰奖励的规模。

评选比例一般控制在有评选资格基数的5%,最高不超过10%。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六、表彰奖励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表彰奖励过程中不严格按照评选程序操作的,或是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是获奖集体、个人伪造事实、隐瞒事实的,撤消评选表彰结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表彰奖励办法

表彰奖励办法

乡镇(中心)卫生院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委系统内部管理,健全和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和谐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表彰奖励办法。

第二条表彰奖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公平原则;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类别
第三条表彰奖励的类别包括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条评选的先进集体:
1、国家级先进集体;
2、省级先进集体;
3、市级先进集体;
4、区级先进集体;
第五条评选的先进个人:
1、国家级先进个人;
2、省级先进个人;
3、市级机关先进个人;
4、区级先进个人;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六条先进集体奖:
1、国家级先进集体,2000元/人;
2、省级先进集体,1500元/人;
3、市级先进集体,1000元/人;
4、区级先进集体,500元/人;
第七条先进个人奖:
1、国家级先进个人,1000元/人;
2、省级先进个人,800元/人;
3、市级先进个人,500元/人;
4、区级先进个人,200元/人;
第八条年度内同一事项受到多重表彰的,物质奖励只享受一次,标准就高不就低。

第四章奖励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表彰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事教育股负责。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表彰奖励办法

表彰奖励办法

表彰奖励办法
表彰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委系统内部管理健全和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和谐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表彰奖励办法。

第二条表彰奖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公平原则;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类别第三条表彰奖励的类别包括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条评选的先进集体: 1、国家级先进集体;2、省级先进集体; 3、市级先进集体; 4、区级先进集体;第五条评选的先进个人: 1、国家级先进个人; 2、省级先进个人; 3、市级机关先进个人; 4、区级先进个人;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六条先进集体奖: 1、国家级先进集体2000元/人; 2、省级先进集体1500元/人; 3、市级先进集体1000元/人; 4、区级先进集体500元/人;第七条先进个人奖: 1、国家级先进个人1000元/人; 2、省级先进个人800元/人; 3、市级机关先进个人500元/人; 4、区级先进个人200元/人;
第八条年度内同一事项受到多重表彰的物质奖励只享受一次标准就高不就低。

第四章奖励工作的管理第九条表彰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事教育股负责。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学院表彰奖励办法

学院表彰奖励办法

学院表彰奖励办法为了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我院教育、教学、管理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奖励的范围与对象凡学院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文体科技、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科研论著、学校管理和参加市、省、全国评比竞赛统考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除有关方面奖励外,学院给予奖励和表彰。

奖项如下:(一)个人荣誉称号1、教学系列:优秀学科(专业)带头人、优秀教师;2、学管系列:优秀辅导员(班主任)、优秀公寓辅导员;3、行管系列:优秀管理干部、优秀教育工作者;4、后勤系列:技术能手;5、党群系列: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团员、工会积极分子、优秀纪检干部等。

个人获得的学院以外其他荣誉称号可归于相应系列。

(二)集体荣誉称号1、文明创建类:精神文明单位、文明处室、文明班组;2、组织建设类:先进党委、先进基层党组织;3、群团建设类:红旗团委、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职工之家等。

4、专项工作类: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单位、教学工作先进单位、后勤工作先进单位、校园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劳资工作先进单位等等。

(三)比赛获奖项目1、体育类:在学院召开的运动会或校外地市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体育比赛获前三名的团组和个人。

2、文娱类:在学院召开的大型晚会或校外地市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娱活动中获前三名的团组和个人。

3、科技类:参加专项设计、论文著作、科研项目、技能比赛等评比、竞赛,获学院、市级前三名的、获省级前六名的、获国家级前十名的;在省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统考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指导教师。

(四)特殊奖项对于在保护国家或集体财产、保护学生安全、处理突发事件等过程中表现突出,做出贡献的教职工或学生,按特殊奖项给予表彰并奖励。

二、推荐与评比条件(一)学院内部的各类先进评比条件,届时由牵头部门组织印发评比办法,根据工作性质的区别,结合当年学院实际工作情况提出评比条件,经学院研究通过后进行评比。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4篇)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4篇)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条表彰奖励具有鼓励和激励作用,旨在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同时也可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三条表彰奖励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权威性是保证其有效性的基础,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选和颁发。

第四条表彰奖励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两种,具体细则如下。

第二章集体奖第五条集体奖由领导小组根据部门工作情况和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评定,并由组织部门负责执行。

第六条集体奖按季度评定,并于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评定结果。

第七条集体奖的评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部门业绩:包括完成工作目标、达成绩效指标等。

2. 团队协作:包括团队合作精神、团队效能等。

3. 问题解决能力:包括有效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创新解决方案等。

第八条集体奖的评定结果根据综合评定得分进行排序,评定得分最高的部门评为优秀集体,其次为先进集体,再次为进步集体。

第九条优秀集体可获得奖金和奖状,并入选业绩展示橱窗;先进集体和进步集体可获得奖状,并在内部网站发布表彰通告。

第三章个人奖第十条个人奖由领导小组根据部门工作情况和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评定,并由组织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一条个人奖按季度评定,并于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评定结果。

第十二条个人奖的评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成绩:包括完成工作任务、达成绩效指标等。

2. 工作质量:包括工作完成的精度、细致程度等。

3. 工作态度:包括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团队协作等。

第十三条个人奖的评定结果根据综合评定得分进行排序,评定得分最高的个人评为优秀个人,其次为先进个人,再次为进步个人。

第十四条优秀个人可获得奖金和奖状,并入选业绩展示橱窗;先进个人和进步个人可获得奖状,并在内部网站发布表彰通告。

第四章计分方法第十五条评定得分的计算采用加权平均法,根据具体情况可调整各项指标的权重。

第十六条评定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评定得分= Σ(指标得分× 指标权重)。

中学评优、表彰奖励办法

中学评优、表彰奖励办法

中学评优、表彰奖励办法
通常是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品德、成就等综合绩效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给予奖励和表彰。

具体的办法可能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学评优、表彰奖励办法:
1. 学术方面:
- 优秀学生奖:对学习成绩在班级或年级位于前几名的学生给予奖励,如奖状、奖品等。

- 学科竞赛奖励:对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得好成绩的学生进行奖励和表彰。

- 科技创新奖:对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并有突出成绩或取得重要发明专利的学生进行奖励和表彰。

- 学术竞赛奖:对在各类学术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进行奖励和表彰。

2. 品德方面:
- 文明礼仪奖:对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待人的学生进行奖励和表彰。

- 优秀班干部奖:对担任班级干部表现优秀,能够团结同学、积极参与班级工作的学生进行奖励和表彰。

- 红旗手奖:对表现出良好品德、为他人着想、乐于助人的学生进行奖励和表彰。

3. 社会服务方面:
- 志愿者奖励:对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服务活动的学生进行奖励和表彰。

- 社会实践奖: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学生进行奖励和表彰。

除了以上提到的奖励和表彰,学校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合自己学校的评优、表彰奖励办法,并及时公示和执行,以激励学生的积极向上和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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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改,讨论稿,请修改)(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学校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表彰奖励是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集体、个人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3条凡以学校党政名义对我校部门、集体或教职工个人进行的表彰奖励,或者以学校党政名义向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推荐我校部门、集体或教职工个人受表彰奖励,均必须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对学生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的管理办法、奖项设置方案和评选条件由学生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4条表彰奖励分为综合性表彰、专项性表彰、特殊性表彰,按奖励对象又分集体表彰、个人表彰。

(一)综合性表彰。

是对在各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综合评价特别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一般四至五年开展一次。

(二)专项性表彰。

是对在某一业务范围或某一阶段性工作中做出优良成绩、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一般阶段性工作结束时表彰一次或一至二年表彰一次。

(三)特殊性表彰。

指对在重大项目、特殊事件或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表彰。

集体表彰:1.受到校外有关机关表彰的先进集体或荣誉称号集体;2.学校表彰的年度考核为先进集体;3.学校党委表彰的优秀党支部;4.在校外有关机关组织开展的活动中为我校争得荣誉的集体。

个人表彰:1.受到校外有关机关表彰的先进个人或荣誉称号获得者;2.学校表彰的年度先进工作者和获专项奖的个人;3.学校党委表彰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4.在校外有关机关组织开展的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

第5条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机构的奖励分为以下五类:第一类上级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第二类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表彰奖励;第三类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由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授权的表彰奖励;第四类中央开放大学、省开放大学、城市职业学院的表彰奖励;第五类工会、共青团、妇联的表彰奖励。

各类协会、民间机构、组织的表彰奖励原则上不列入学校表彰奖励范畴。

第6条表彰奖励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合理设置奖项、严格执行标准、逐级评选推荐、重点面向基层、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7条表彰奖励工作由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全校统筹考虑、综合平衡,相关机构审议,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章校内表彰奖励项目第8条校内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必须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必须有利于调动学校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必须有利于促进学校发展,必须避免相同或相近奖项的重复设置,必须与上级机关相关项目相衔接。

第9条设置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奖项必须由学校党委或行政批准。

学校各部门可根据职责权限和工作需要自设表彰奖励项目并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评选办法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此类项目以设置部门的名义表彰奖励,不以学校党委、行政的名义表彰奖励。

第10条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项目包括常设奖和专项奖。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常设奖有“先进集体”、“十佳优秀教师”、“十佳优秀班主任”、“十佳先进工作者”、“十佳优秀中层干部”和年度考核优秀等。

常设奖项一般一年评选一次。

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专项奖按照党建群团、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管理工作、教学工作、竞赛工作、科研工作、学生工作、招生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等十个系列分别设置。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专项奖主要有:(一)党建群团方面有“优秀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和工会、团委工作方面的奖项,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党委办公室牵头,工会、团委参与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和“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等,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三)宣传工作方面有“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宣传工作先进个人”等,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四)管理工作方面有管理效能奖等,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五)教学工作方面有“教学工作先进集体”、“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教学优秀奖”和“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等,全日制教学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教务处负责制订,开放教学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奖办法由开放中心负责制定。

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六)竞赛方面有“两课”评比、创新大赛、技能大赛、信息化大赛、文明风采大赛、班主任基本功大赛,根据全国、省、市、学校的奖项设置,其一、二、三等奖的奖励方案由教务处、学工处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七)教科研工作方面有“教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教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等,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教科室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八)学生工作方面有“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优秀班主任”和“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等,全日是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学生处、就业办公室负责制订,开放教育辅导员方面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奖办法由开放中心负责制定。

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九)招生工作方面有“招生工件先进个人”、“招生工作标兵”,全日制招生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制订,开放教育招生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开放教育中心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十)综合治理工作方面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综合治理工作先进个人”等,具体奖项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保卫处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11条对于在学校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重要工作、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确有必要表彰奖励,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可设置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非常设奖项。

非常设奖项表彰奖励工作方案由相关部门提出、经相关机构审议通过,报请学校党委、行政审定后实施。

第12条学校党政表彰奖励项目在评选时间上应与上级机关相关项目的评选年份相衔接,一般不在同一年份集中进行多个系列多项表彰奖励。

第三章表彰奖励程序第13条学校党政表彰奖励和以学校党政名义向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机构推荐我校集体或教职工作为拟受奖集体或个人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相关部门拟定表彰奖励工作方案并提交有关机构审议。

2.表彰奖励工作方案经有关机构审议通过后,报请学校党委、行政批准。

3.表彰奖励工作方案学校正式发文通知。

4.学校各部门推荐受奖集体或个人。

5.有关机构对学校各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审议,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受奖集体或个人的建议。

6.学校党委、行政审定拟受奖部门或个人名单,并决定奖金等有关事项;或学校党委、行政授权有关机构审定拟受奖部门或个人名单,并决定奖金等有关事项,报请学校党委、行政认可。

7.对拟受奖集体或个人名单公示。

8.学校党委、行政正式发文表彰奖励或者以正式文件推荐。

第14条学校各部门、各基层组织以其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或以其名义向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机构推荐我校各级单位或教职工作为拟受奖集体或个人,其程序参照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程序进行。

拟受奖单位、集体或个人名单必须经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

第四章表彰奖励形式与奖金标准第15条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由学校党委、行政正式发文,或学校党委、行政授权有关机构以其名义正式发文,对获奖集体、个人颁发证书(奖牌),并给予适当的物质、经济奖励。

奖牌和证书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制。

获得校外表彰奖励,学校不另发文和颁发奖牌、证书,有关机关已发放奖金者,如奖金高于学校同类奖项的奖金标准的,学校则不再发放奖金,如奖金低于学校同类奖项的奖金标准的,学校则补齐奖金的差额。

第16条对获得学校党政表彰奖励和被授予校外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但有关机关未对其发放奖金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学校党委、行政统筹决定;奖金数额应考虑如下因素:受到表彰的规格与层次、获奖的难易程度、学校的导向、取得奖项或项目给学校带来的预期收益等,总体原则为综合奖一般要高于专项奖,集体奖一般要高于个人奖,常设奖一般要高于非常设奖。

(一)学校党政表彰奖励常设奖项奖金标准如下:1.集体综合奖基准数4000元,集体专项奖基准数3000元,可上下浮动20%;2.“十佳优秀教师”等常设个人奖基准数1000元,年度考核优秀等其它常设个人综合奖基准数500元, 可上下浮动20%;3.常设个人专项奖300-2000元。

4.对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学校党委、行政决定可予以重奖。

非常设奖项奖金标准由学校党委、行政参照常设奖项奖金标准和表彰奖励的具体情况决定。

(二)对被授予校外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发放奖金的标准如下:1.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先进个人,发给基准数5000元的一次性奖金, 可上下浮动20%。

2.获得国务院工作部门或省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先进个人,发给基准数3000元的一次性奖金, 可上下浮动20%。

3.获得市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先进个人,发给基准数1500元的一次性奖金, 可上下浮动20%。

4.获得国务院工作部门或地方省政府专项性表彰的先进个人,发给基准数2000元的一次性奖金, 可上下浮动20%。

5.获得省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专项性表彰的先进个人,发给基准数1000元的一次性奖金, 可上下浮动20%。

6. 获得中央开放大学表彰的专项性先进集体,发给基准数2000元的一次性奖金;获得省开放大学表彰的专项性先进集体,发给基准数1000元的一次性奖金;获得中央开放大学表彰的专项性表彰的先进个人, 发给基准数1000元的一次性奖金;获得省开放大学表彰的专项性表彰的先进个人, 发给基准数500元的一次性奖金。

均可上下浮动20%。

7.获得上级部门其他表彰,可由由学校党委、行政参照学校党政表彰奖励常设奖项奖金标准确定。

8.如上级表彰文件规定了奖励标准,则按照文件执行。

第17条学校各部门、各基层组织以其名义的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如需要发放奖金,则参照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标准确定奖金数额,但奖金标准不得高于学校相应党政奖励标准。

相关经费预算及方案报经学校同意。

第18条学校各级各类表彰活动一般采取行文表彰;表彰应采取庄重节俭的形式,一般不单独召开表彰会议,可结合工作会议、业务会议进行,在学校办公平台公布,也可在校园网等媒体发布消息。

对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和事迹可召开报告会、座谈会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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