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起诉时是否可以要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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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篇一:法律对规定如何处理?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1988年4月2日通知试行的《最高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以下规定计息: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此,最高院意见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合同法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篇二: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活着的法律《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间借贷起诉状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起诉状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起诉状逾期利息引言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财务往来方式。

然而,由于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通常没有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具体数额,因此在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时,产生的逾期利息问题成为了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本文档将介绍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一份示例起诉状,供借款人在起诉借款人时参考。

逾期利息的法律依据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借款人有义务支付逾期利息。

具体的逾期利息数额,一般可以根据几种方式确定:1.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逾期利率;2.根据银行当前同期贷款利率确定的逾期利率;3.根据当地人民法院确定的利率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确定逾期利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未借款人和出借方提供公平、合理的利率计算方式。

起诉状示例是一份起诉借款人逾期利息的民事起诉状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人民法院:原告(借款方):X住质:X联系方式:X被告(出借方):X住质:X联系方式:X案由:借款合同逾期利息纠纷案号:X原告X与被告X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X元,借款期限为X日,利率为每年X%。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有义务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然而,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后,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导致借款本金和利息形成了逾期金额。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由于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鉴于当前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每年X%,被告应支付的逾期利息为X元。

在此,原告请求贵庭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X元,并要求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申请。

原告:(签名)日期:年月日结论在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问题是一个常见而重要的争议点。

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方,都有权利要求根据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文提供了有关逾期利息法律依据和一份起诉状示例,希望对您在处理民间借贷逾期利息问题时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中原告自认收到利息又无证据证明利息约定应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中原告自认收到利息又无证据证明利息约定应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中原告自认收到利息又无证据证明利息约定应怎样处理案情简介:2023年8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23000元,并出具一份欠条有原告收执。

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2%。

嗣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祈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23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23年8月14日开始计算至偿还本金之日止)。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说:被告按月利息1.2%偿付利息至2 023年1月14日合计696000元,并变更诉讼祈求为: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23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23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偿还本金之日止)。

原告提供借条及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不同样旳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旳借款协议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旳,视为不支付利息。

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2%,并未提供对应旳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本案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原告自认已收取被告款项总计696000元应作为偿付本金扣减,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304000元。

借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旳,贷款人可以催讨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现被告拒不履行,导致了原告旳利息损失,应承担赔偿损失旳违约责任,损失原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年利率5.60%)自起诉之日起支付。

综上,被告刘某应偿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304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60%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刘某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既未提供证据,又未刊登答辩意见,应承担对应旳不利法律后果。

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2%,但未提供对应旳证据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旳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旳,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案,或者⽴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民法院⽣效判决认定不构成⾮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以同⼀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民法院⽴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事实的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民间借贷纠纷诉状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及诉讼费

民间借贷纠纷诉状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及诉讼费

民间借贷纠纷诉状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及诉讼费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诉状原告:[债权人姓名]被告:[债务人姓名]事实和请求:一、事实及争议焦点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经双方约定,被告应当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借款逾期,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诉讼费。

二、事实经过【在这里详细陈述借款事实,包括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利率、约定的还款时间等。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借款人不按时支付借款利息,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可以请求支付诉讼费。

四、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出以下请求:1. 被告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具体数额为[逾期利息金额];2. 被告应当支付本案的诉讼费,具体数额为[诉讼费金额]。

五、相关证据原告将在庭审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 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2. 违约凭证;3. 借款还款记录;4. 银行转账记录、取款凭证等相关财务凭证;5.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六、代理人授权本案中,原告委托本人为其代理人,特此授权。

七、陈述事项1. 原告及代理人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2. 被告姓名、住所地、联系方式;3. 原告及被告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4. 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诉讼费金额。

请法院依法处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债务纠纷的起诉状利息怎么表述

债务纠纷的起诉状利息怎么表述

No one lives easier than anyone els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债务纠纷的起诉状利息怎么表述导读:债务纠纷起诉状中的利息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就不能让债务人偿还利息,若借款合同当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央行规定的最高利息,高利贷也不受法律保护。

一、债务纠纷的起诉状利息怎么表述?债务纠纷的起诉状利息应按双方约定的利息表述,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不能主张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债务纠纷的起诉状怎么写?1、文头。

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

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

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

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____X;”的格式来写。

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

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

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

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

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

民间借贷诉讼标的额是否包含利息

民间借贷诉讼标的额是否包含利息

民间借贷诉讼标的额是否包含利息民间借贷的诉讼标的额当中可以包含利息,也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合同都是不合法的。

只不过,借贷合同当中的利息已经高于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高出的利率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就算自己写在了诉讼标的额当中,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的。

一、民间借贷诉讼标的额是否包含利息?民间借贷的诉讼标的额当中也可以包含利息,只不过,如果借贷利息已经高于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高出的这部分利息是不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二、民间借贷的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呢,它是根据什么法条的呢?下面小编来为大家讲讲相关内容。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1、双方约定利息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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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起诉时是否可以要利息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1日,王某称家里有急事,向李某借了人民币10万元,立下借条,李某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王某。

2016年3月20日,王某称家中亲人突发疾病,又向李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也立下借条,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

两笔借款都未约定利息。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归还,李某催讨无着,只得诉至法院。

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金人民10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10月11日起计算,本金人民币8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3月20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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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起诉时是否可以要利息。

【实务争论】
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多为自然人,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一般具有亲友、同事及朋友关系。

借款用途多用于子女婚嫁、教育支出、购买自用房屋、大病医疗等突发性大额支出,相互之间也就没有说利息的事情,但是当发生矛盾的时候就很难评断。

实务中,对本案的处理有着不同的意见
有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故对李某主张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还有意见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王某无需给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之间的利息,但李某起诉之日应视为催告之日,也即王某开始逾期还款之日,故李某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支付给李某。

【律师说理】
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所以,本案中王某无需给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之间的利息。

但无息的借款并不影响李某在王某逾期还款时主张逾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本案属于不定期无息借贷情形,李某起诉之日应视为催告之日,借款人王某仍不偿还的,起诉之日也即被告王某开始逾期还款之日,出借人李某要求借款人王某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所以王某应支付逾期后(逾期即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给原告李某,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付清借款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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