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律渊源的概念与类型划分
法律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一、“法的渊源”一词的不同含义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在现实生活中,一个行为规则之所以产生并上升为法律,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法的“渊源”一词可以指不同的对象,如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政治渊源等。
法的历史渊源通常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或规则产生的过去的事件和行为。
如罗马法的历史渊源是十二铜表法,普通法的历史渊源是12世纪至14世纪前后英国法官在巡回审判中形成的判例,而中华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则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刑书”和“法经”。
不同的历史渊源可能会影响到不同国家或民族的法律传统和思维方式,并进而影响到人们对法的观念本身的理解。
法的理论渊源是指对一定法律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理论学说。
这些学说提出或论证了某种行为或法律原则的合理性,成为特定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学说、分析法学理论、功利主义哲学、实用主义哲学等。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理论渊源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同时也吸取了人类历史上一切优秀的法学理论观点的合理成分。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侧重揭示了法的政治渊源和物质渊源。
法的政治渊源是统治阶级的政策,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才有可能通过国家机关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把自己的政策上升为法律。
法的物质渊源是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即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方式,这也是法的最终的来源,是法的内容和力量最深刻的根源所在。
二、法学研究中“法的渊源”一词的专有含义作为专门术语,“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在法学研究特别是立法学研究中有特定含义,它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说明一个行为规则只有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才具有法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法的渊源的研究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创制权限和创制方法(如制定、认可等),即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在什么领域内以何种方式创制法律规范;二是法律规范有哪些表现形式,不同形式的规范之间的效力关系如何。
《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2006-8-31 10:53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法的渊源与分类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指法的外部表现形态。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法的渊源有多种类别的划分。
主要为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的划分。
法的正式渊源指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渊源,如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
法的非正式渊源指在法律实际生活当中,它经常发挥重要作用,在没有正式渊源情况下,甚至也可发挥法的作用,但其并非法。
如习惯、理念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特别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三种法的渊源。
(一)法律1.法律的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制定法律。
2.法律分为两种,即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它们的效力等级是相同的。
3.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律的专有调整范围,即《立法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十方面的事项。
(二)行政法规1.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有权制定,其它国家机关不能制定行政法规。
2.行政法规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和法律。
即制定行政法规,必须合宪、合法。
3.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为了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另一个是为了有效的实行对全国的行政管理,有效地完成国务院所担负的各种职能,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三)地方性法规1.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所谓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还有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2.地方性法规主要解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事项问题。
其次为解决本地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解决的问题。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注意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区别:法典编纂是立法行为,法律汇编是非立法行为。
四、法的分类注意一般法与特别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017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十二章,法的渊源]法理学试题及答案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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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十二章,法的渊源]法理学试题及答案2017第十二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一)1、在中外法学著作中,法的渊源有如下不同的含义:第一,是指法的历史渊源,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和规范产生的历史上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是指法的理论渊源,就是那些促进过立法和法律改革的理论原则和哲学原理。
第三,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就是那些被赋予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的、具有权威性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第四,是指文件渊源,就是指对于法律规范作权威性解释的文件或者公文。
第五,是指文献渊源,就是指那些没有权威性的、法官没有义务加以采纳的各种关于法律问题的文献资料。
还有的将法的渊源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真实来源、根据和发源,是指法的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
形式上的渊源,还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又分为宪法、法律、各种法规和规章等。
间接渊源,又称为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者非法定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
2、我国最早的成文法,是在公元前536年郑国宰相子产铸的刑鼎,子产被称为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神秘主义的第一人。
之后,郑国大夫邓析把刑法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战国时的思想家李悝在公元前412年制定的《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3、在中国历史上,法的饿渊源种类多而且变化大。
但总的来说,是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主要有律、令、格、式。
在我国封建社会,还存在着叫做典、敕「chì」、科、比的法的渊源。
4、在西方国家,公元前449年,颁布了因铸在十二块铜板上而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它是古罗马第一部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形成的成文法,是由秘密法向公开法过渡的重要标志。
名词解释法律渊源的概念

名词解释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制度或概念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
通过深入研究法律渊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内在逻辑和历史背景,从而更好地应用法律。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起源法律渊源这一概念最初起源于法学界。
人们意识到,想要真正理解一项法律条文、法律制度或法律概念,仅仅阅读字面意义是远远不够的。
这就需要借助历史、社会和文化等多个维度来探析其渊源,从而更全面地把握法律的本质和规则的演变。
二、法律渊源的重要性法律渊源在法学研究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首先,法律渊源能够帮助人们理解法律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法律制度往往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社会背景和文化传统,了解这些渊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目的和意义。
其次,法律渊源有助于解释和适用法律。
当面对一个法律问题时,仅仅依据字面意义解读法律条文往往难以把握其真正的含义和立法目的。
而通过研究法律渊源,可以从整体上把握法律规则的宗旨和解释的逻辑。
这样,就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解释法律,更好地应用法律于实践。
除此之外,法律渊源还对法律发展具有启示作用。
通过对法律的渊源进行研究分析,可以发现法律的演变模式和规律。
这对于推动法律领域的发展、优化和完善法律制度具有指导意义。
三、研究法律渊源的方法研究法律渊源的方法多种多样,包括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翻阅法学经典著作、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来了解法律的渊源和发展过程。
这些书籍和文献往往蕴含着丰富的法律历史和背景知识,对于研究法律渊源十分有帮助。
其次,历史研究也是研究法律渊源的重要途径。
通过梳理历史资料、分析历史事件和制度的演变,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发展。
同时,比较研究也可以帮助我们对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差异和影响进行研究,从而更好地把握法律渊源。
最后,类比和推理亦是研究法律渊源的有效方法。
通过类比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似之处,我们可以推断出其渊源和发展逻辑。
同时,推理也可以通过分析法律的目的、原则和价值观来探索其渊源。
法理学 第三章 法律渊源和分类

• 钱伯春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钱定 安的上述遗产。
• 玉佛寺则认为根据佛教传统交规:“凡 出家的僧人,色身交于常住,性命交于 龙天”,和尚从出家开始,生养死葬, 皆由寺庙负责,与俗家无关,死后一切 财物,统统归寺庙所有,俗家亲属无权 干预。
• 钱定安生前的一切生活费用由玉佛寺承 担,死后由玉佛寺按照宗教仪式为他举 行葬礼,他死后的遗物应归玉佛寺所有, 钱伯春无权继承。
• 钱定安遗产继承纠纷案
• 钱定安原是上海清凉寺的和尚,解放后还俗、 结婚,以设摊卖香烟为生,未生育子女。 1973年其妻死亡。1981年,钱定安再次在 上海玉佛寺出家当和尚。1984年9月26日, 因脑溢血死亡。其丧事由玉佛寺料理。
• 1984年10月13日,其兄钱文贵亦死亡。
• 钱文贵之子钱伯春持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出 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从银行提取了钱定安的 遗产——1500元存款。此后,钱伯春游去 玉佛寺要求继承钱定安的其他遗产——存款 2700元、国库券100元,被玉佛寺拒绝。
——成文的文也有指文字的,即用文字表 达的法,对应的不成文法有习惯法、自 然法等。
——另外,英国的不成文宪法。 2、法的特殊分类 • 公法和私法 ——社会法 • 普通法和衡平法 •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1、渊源,水的源头,泛指事物的源头。 • 法律渊源,又称法的渊源、法源,有多种
含义 • 如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本质渊源、效力
渊源、文件(文献)渊源等。 2、法律渊源通常指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
形式,形式渊源等。
• 法的效力的来源,指法的产生方式,即规 范的产生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力(如立法权) 来源。
• 研究的是规范的合法性问题,即规范是否 具有合法的来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知识:关于法的渊源

法律知识:关于法的渊源
(一)概念
法的渊源主要指其效力渊源,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二)分类
在法律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1、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2、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外国法等。
(三)知识点睛
1.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均具有法律效力。
2.在我国,两者区分的关键主要是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
正式的法的渊源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故其具有较强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因其不具有明确的条文形式,故缺乏可预测性;正式的法的渊源又因其明确的可预测性优先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适用。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3)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侵犯中国国家或公
民利益时,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保护原则)
(三)法的空间效力
1.含义 一国法律在该国主权范围内有效,或者在全国 有效,或者在部分地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领空: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3.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我国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我国的驻大使馆、领事馆
(二)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
(1)产生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效力不同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重点)
(1)成文法(制定法)
由特定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 创制,以成文的条文作为表现形式。
成文法的法律文本通常被称为法典。
(2)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三、法的分类
(一)概述 (了解) 1.含义 从一定的角度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一国法 律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2.分类 (1)一般分类:多大多数国家适用 (2)特殊分类:部分国家适用 3.作用 便于从宏观上把握法律的整体面貌,了解不同 类型法律的特征、地位、适用规则等。
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政府)
(1)内容
行政管理、管理行政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②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
(2)分类
③地方政府规章:有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低于宪法、法律
(3)地位
4.地方性法规(人大、常委会)
(1)内容: 解决地方问题,即本地区的具体问题和实际需要 (2)地位: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3)立法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4)作用(了解): 使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得以 有效实施;解决中央法律不能独立解决或暂时不 宜由中央法律解决的问题;涉及内容多,但只在 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

社 会 保 险 法
民法
商法等 私法
社 会 法
宪法
诉讼法 刑法 公法 行政法
军事法等
四、违法与法律制裁
劫匪被捕
劫匪威胁 人质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不
履行法定义务,给社会造成危害 的行为。
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 犯罪; 狭义的违法,仅指一般违法。
违法行为的种类:
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 民事违法行为
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架,是以
宪法为核心,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区别, 包含私法、公法和社会法三大部类,
由若干部门法组成的有机联系、和谐
统一的三元结构。
法律体系:
私法:主要包括民法(一般私法) 和商法(特别私法) 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 刑法、军事法、诉讼法等。 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 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环 境保护法等。
二、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 法律渊源,即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
式。
(一)法的渊源:
当 代 中 国 法 的 渊 源
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
法律
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我国当代法的渊源:
省(自治区、直辖市)、 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当 代 中 国 法 的 渊 源
地方性法规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也叫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地区 的全部现行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 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相互联系、相 互协调的有机统一整体。
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利益关系 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从宏观上划分 为若干法律部类。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以 及与此相适应的调整方法不同,可以 把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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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2017法律渊源的概念与类型划分法律渊源;概念;类型法律渊源是一个歧义较多的法学基本范畴,对于这一问题,法学界长期未予重视。
本文拟对此谈点个人的看法,以就教于方家。
一、法律渊源语义多样性与置换尝试在法律科学中,恐怕再没有一个法律概念象法律渊源一样易生歧义和模糊的了。
因此,尽管法学界均无疑义地将法律渊源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之一,但一些专门研究法学基本范畴的著作却将它排除在外,从体系化的角度讲,这多少是件遗憾的事情。
从语源上看,法律渊源(sourceoflaw)演化于罗马法的fontesjuris,原意是指“法的源泉”。
但是,什么是法的源泉呢?罗马法时代及后世的法学家又有不同的理解。
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律渊源的研究较大陆法系国家中的研究要多,因而关于法律渊源的语义的观点亦多种多样。
英国早期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霍兰德(ThomasErskingHolland)认为法律渊源一词有四层涵义:(1)它是指我们获悉法律知识的来源;(2)它是指赋予法律强制力的最终权威,即国家;(3)它是指那些使已取得法律强制力的规则得以自发产生的原因,即习惯、宗教和科学论述;( 4)它是指一些国家机关,通过这些机构,国家可以认可以前无权威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国家自身创制新的法律,即判例法、衡平法、制定法。
1随后,J·W萨尔蒙(JohnWilliamSalmon)发挥了霍兰德观点,他明确指出:法律渊源一词有几种不同的涵义。
首先,应区分法律的正式渊源和材料渊源。
前者是指法律规则从中取得强制力和效力的渊源,即国家的意志和权力;后者是指法律从中取得材料而不是效力的渊源。
其次,法律的正式渊源只有一个,而其材料渊源却有很多,又可以分为法定渊源和历史渊源。
法定渊源是指那些法律自身所认可的渊源。
历史渊源是指那些事实上存在但缺乏法律认可的渊源。
2美国法学家J·C·格雷(JohnChipmanG ray)以英美判例法为其立论的基础,认为法律是法院在其判决中权威地确立的规则,法律渊源即是法官在制定构成法律的规则时习惯地依靠的某些法律和非法律的资料,它包括立法机关的法规、司法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原则(包括公共政策的箴规)。
3对此观点,综合法理学的创始人,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亦基本赞同。
4原籍奥地利的美国法学家H·凯尔森(HamsK elsen)认为:法律渊源不仅用来指习惯和立法(广义)这两种创造法律的方法,而且也用来说明法律效力的理由,尤其是最终理由;因而基础规范是法律的渊源,任何“高级”法律规范就是“低级”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法律规范的渊源,法律的渊源始终是法律本身。
在他看来,道德规范、政治原则、法律学说、法学专家的看法不属于法律渊源。
5另有一些法学家则把法律文件和文献资料的贮藏处认定为法律渊源,如法令全书、司法判例集、判例法摘要、条约集、百科全书和法律期刊。
6或者,将法律渊源等同于某些法律体系,这些体系被当作是法律规则和原则的传统贮藏所,如普通法、衡平法、商法和学院法。
7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渊源词义的分歧不象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突出,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法律渊源乃指法律的效力渊源,因此,制定法、习惯法和条约,就往往被宣布为法律唯一的渊源。
8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渊源的理解,大体上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渊源即指法律的效力渊源。
9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渊源有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之分,前者是指法的来源、发源、源泉、根源等而言,亦即法的内容导源、派生于何处、发生原因为何,也就是说法律内容的最终决定力量,通常即指法的经济根源;后者是指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或外部表现形式,如法律、法规、习惯、判例、命令、章程等。
10由上可见,法律渊源一词的确颇费解释。
客观地说,名家所言均有其道理和根据,只是合理性程度不同而已。
所以,英国法学家戴维·M·沃克( PavidM.Walker)在其撰写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将法律渊源归纳为五种涵义:首先是指法的历史渊源,即引起特定法律原则和规则产生的过去的行为和事件;第二是指影响了法律、促进过立法和推动过法律改革的理论原则和哲学原则;第三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第四是指法律的文件渊源,即含有对法律规则权威性解释的文件,人们可以在其中找到对法律的权威性解释;第五是指法律的文献渊源,即法律文献和内容为有关各种问题的法律资料的书籍,这里法律并没有被权威性地解释。
11如果加上经济根源,则法律渊源有六种涵义。
好在这许多年来,学者们虽对法律渊源一词尽情地依自己的“意识流”作解释,但并未发生十分激烈的“论战”。
然而,这种现象恐怕并不是一种好现象。
正如H·凯尔森指出的那样,法律渊源一词的模糊不明似乎使这一用语近乎无甚用处,人们应当采用一个明确并直接地说明人们心里所想的现象的说法以代替这一会使人误解的比喻语。
12为避免法律渊源的多义性带来的不便,美国法学家R·宠德将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作了区分。
他认为法律渊源即法律所来自的渊源,包括惯例、宗教、判案、法学家的科学讨论、民社所有之道德观感以及立法等六个方面;而法律形式则是指法律规则所由宣示之体裁(modes),包括立法、司法判决和法学经典。
13较R·庞德更为突出的做法,是将法律形式直接替换法律渊源。
他们对法律渊源一词的诘难主要为:一是法律渊源一词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解释或在不同意义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上使用,容易产生混乱;二是法律渊源一词较多地是在法的效力渊源上使用,实质即是法律形式,再使用渊源一词,意义相差甚远,易生误解。
14至此,我们油然而生了一种不安和躁动:如此多义的法律概念是否与法律所要求的确定性相违背?当对方说法律渊源时,是否能准确地把握其意蕴而不致误解?我们到底应在怎样的“宽度”和“深度”上使用法律渊源一词呢?二、法律渊源语义的选定法律渊源词义的非单一性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问题在于如何正确地选定其涵义,而大可不必对之舍弃不用。
因为这一法律概念的第二次勃兴是比较法学发展的结果,而起初罗马法学家只是在对比市民法和万民法效力来源的时候使用法律渊源一词的。
近代以来的法学家频繁使用和研究法律渊源的情况表明,法律渊源是一个有很大生存价值的概念,从理论上说,它兼有一定深度的学理性和法律适用技术性。
例如,在埃德加·博登海默看来,法律渊源乃是适用法律的“工具、装置、技术”方面的问题,因而将它与法律的技术共组成一编。
15在笔者看来,法律渊源即法律的源泉,也就是法律的来源,亦即法律从什么而来、从哪里而来。
如果这样的理解不是错误的话,那么,将有助于对法律渊源语义的选定。
不论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关于法律的定义是多么的不同,是从什么角度来思考法律,但有一点是共同认可、不容置疑的,那就是法律的基本构成是法律规范。
16因此,法律渊源即是法律规范的渊源、法律规范的源泉、法律规范的来源。
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各国的法律状况,我们认为,法律渊源语义的选定应依据多数法学家所认同的意见,即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同时应当明确,在现实生活中,一个行为规则之所以产生并上升为法律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性,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因此,法律渊源作为一个法学术语,主要在以下四种语义上使用:1 .历史渊源。
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规范产生的过去的行为、事件和法律。
换句话说,法律的历史渊源是指特定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出现过的行为、事件有什么联系,或从历史上某种法律中汲取了什么内容或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比如罗马法的历史渊源是十二铜表法,普通法的历史渊源是11至14世纪英国法官在巡回审判中形成的判例,英格兰国王和贵族之间的冲突产生了《大宪章》,现代民法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日尔曼法、寺院法和中世纪商法。
2 .理论渊源。
即指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源泉。
这些理论提出并论证了某种社会行为或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并得到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普遍认同,成为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
因此,许多平等原则的渊源是自然正义的学说,19世纪许多的改革性立法的渊源是功利主义理论、功利哲学,社会主义法的理论渊源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
3 .本质渊源。
即从本质上说法律来源于什么。
关于法律的本质渊源,各种观点纷呈,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第一,国家主义。
它的核心是国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家主权,认为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权力,制定法是法律的唯一渊源。
该理论在中国及西欧各国的早期都有萌芽,但上升为完整的理论是在19世纪中期。
17从法理学史的角度看,它是对自然法学说的反动,它打破了自然法学派对自然理性的崇拜,认为法律的本质不在于自然性。
分析法学派的创始者奥斯汀(JohnA ustin)虽认为判例法是真正意义上的实在法,但他认为法的源泉只有到主权者的命令中去追寻,“恶法亦法”,属典型的国家主义法源理论者。
第二,非国家主义。
该理论认为法律最终并非来自国家权力。
如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实在法最终都来自自然理性,这种自然理性有的认为是永恒的正义观念,有的认为是天赋人权,有的认为是人类的公意;社会法学派则认为制定法的效力受到社会运行中的客观法的制约;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最终来自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
第三,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本质渊源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
诚如马克思所言,立法者或立法机关“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如果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它的极端任性”。
18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的本质渊源的理论解决了国家主义与非国家主义各执一端的争议,即认为法律植根于社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律的最终源泉,也认为法律在形式上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国家权力是法律的直接源泉,从而使人类关于法律本质渊源的思维方式进一步符合事物本身的逻辑。
4 .形式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形式来源,它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规范的创立方式,即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方式创制法律规范;二是法律规范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抑或是其它什么形式。
我国法学界更主要、更普遍地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法律渊源一词。
在这种意义上,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有着相当程度的共性。
但是,我们毕竟不能用法律形式来替换法律渊源,一则是因为二者的内涵、外延均不相同,19二则是二者的着眼点不同。
法律渊源着眼的是法律的来源,在此意义上,凡是能够成为一国现行法律或法律根据的现象,都可以称为法律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