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与法律结论的确定性
法律论证理论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法律论证理论是法学领域的重要理论之一,它关注法律判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本文首先介绍了法律论证理论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理论,然后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法律论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最后对法律论证理论在当代法学研究中的价值进行了探讨。
一、法律论证理论概述1. 法律论证的定义法律论证是指法律判断的提出者(如法官、律师等)为了证明其判断的合理性,所进行的推理和论证过程。
法律论证旨在通过逻辑推理和事实证据,使法律判断具有说服力。
2. 法律论证的主要理论(1)逻辑论证理论:认为法律论证是一种逻辑推理过程,强调论证的严谨性和逻辑性。
(2)辩证论证理论:认为法律论证是一种辩证过程,强调论证的动态性和发展性。
(3)修辞论证理论:认为法律论证是一种修辞过程,强调论证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4)道德论证理论:认为法律论证是一种道德论证过程,强调论证的道德价值和伦理意义。
二、法律论证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刘某因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持刀将被害人刺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提出无罪辩护,认为自己是在自卫的情况下将被害人刺死。
2. 法律论证过程(1)逻辑论证:被告人刘某在法庭上提出,自己在案发时被被害人攻击,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了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因此,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辩证论证: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被害人攻击行为是否存在,以及攻击的严重程度,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另一方面,被告人刘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也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3)修辞论证: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强调,本案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
如果判决被告人有罪,则是对其生命和自由的严重侵犯;如果判决被告人无罪,则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因此,本案的判决结果需要慎重考虑。
(4)道德论证: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本案的判决结果需要符合道德伦理的要求。
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分析

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分析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何进行法律论证和推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本文将围绕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进行探讨,分析其内涵、方法和重要性。
一、法律论证的内涵法律论证即通过展开一系列的推理分析过程,得出关于法律问题的合理结论,以支持或反驳一个法律主张或论点。
法律论证不仅仅是简单地提出一种观点,而是要通过合理的论证逻辑和严密的推理过程,使观点得以说服力地达成。
法律论证的内涵包括:论证的对象、目标、方法和标准。
论证对象是指法律问题或法律主张,论证目标是寻求真理、推翻错误或辩解问题,论证方法是引用逻辑和推理、分析和比较等方法,而论证标准则是最终确定真理的依据。
二、法律推理分析的方法法律推理分析是进行法律论证的基本方法之一,它通过逻辑和推理的手段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法律推理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问题分析:首先要明确问题的焦点和核心,判断出法律问题的关键点和需要解决的难点。
2. 材料收集:收集与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判例或学说材料,了解相关的法律背景和前因后果。
3. 分析事实:对于一个具体的案例或问题,要对其中的事实进行全面准确的分析,排除无关因素。
4. 法律规则引用: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权威判例或学说。
5. 推理论证: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则,运用推理和论证方法,推导出有力的理由和结论。
6. 结论论证:对推理得出的结论进行进一步论证,加强其合理性和说服力。
7. 反驳检验:对自己的结论进行反驳和检验,寻找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修正不足之处。
三、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的重要性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是解决法律问题不可或缺的方法和手段。
它们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制约权力:法律论证和推理分析可以有效地制约政府权力,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通过法律论证,可以明确规定权力的界限和法律的约束力,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2. 解决争议:法律论证和推理分析可以帮助解决争议,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有关“法律不确定性”:内涵、渊源及启

“法律不确定性”:内涵、渊源及启示邱昭继许晓燕摘要:“法律不确定性”是指法律无法为法律纠纷提供一个正确答案。
法律不确定性问题可以分解为法律渊源的不确定性、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
自从20世纪初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者提出法律不确定性后,法律不确定性问题便成为法律理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法律不确定性要求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应当从立法转向司法。
一、“法律不确定性”的内涵“法律不确定性”(legal?indeterminacy)是与法律确定性相对应的,它是指法律无法为法律纠纷提供一个正确答案。
“法律确定性”(legal?determinacy)则是指法律总是或者大多数时候能够为法律纠纷提供一个正确答案。
法律不确定性问题也可以这样表述:所有的法律材料(例如成文法、判例等)能否为法律纠纷提供唯一正确的答案。
从语义学的角度来讲,法律是不确定的这一陈述的真假取决于我们对“法律”和“不确定”这两个谓词的认识。
布赖恩·莱特(Brian?Leiter)认为,“说法律是不确定的是说法律理由集(the?class?of?legal?reasons)是不确定的。
”①他把“法律不确定性”这一论题中的“法律”理解为“法律理由集”。
在布赖恩·莱特看来,这个所谓的法律理由集是由四个要素构成的:1.正当的法律渊源(例如成文法、宪法、法院判决、社会政策、道德等);2.旨在产生法律规则的正当的解释技术,即法官根据法律渊源来恰当的解释成文法或先例的方法;3.旨在产生法律事实的正当的解释技术,法官根据记录的事实来使用这些技术(例如,基于法律分析的目标来划分事实情境的恰当方式);4.正当的推理技术(例如演绎推理)。
如果用我国目前通行的法理学术语来表达,第一个要素是指正式的法律渊源,第二个要素和第三个要素是指法律解释,第四个要素是指法律推理。
葛洪义指出,围绕法律确定性问题所出现的争论大致体现在三个方面:1.法律本身的确定性问题;2.对构成司法判决基础的事实的确定性的怀疑引起的法律确定性问题;3.由美国批判法学提出的关于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对法治及其意义的讨论,则涉及到法治的价值及其命运这一根本性的问题。
论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

论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作者:吾守尔.买买提,阿不都热依木.阿布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09年第24期摘要: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法律论证理论研究在德国、比利时、荷兰、加拿大等欧美国家已成了热门研究领域。
但在我国,其研究是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任何一个新领域的研究中划清其与相关领域的界限是开展研究工作的前提,能否划清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的界限不仅关系到法律论证理论研究的前途,还关系到能否建立起科学的法律方法论研究体系的建立。
虽然法律论证的研究引起了很多中国学者的关注,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的关系的解读还是处于一个模糊地带,文章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探索性的解读。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律论证;法律推理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145(2009)36-0124-03建设法治社会要求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追求的最高目标。
如果一个社会的司法不公正,那么这个社会的其他公正也难以实现。
公正司法,除了要有严格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外,还需要一些具有操作性的司法技术或方法做支撑,其中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就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两个重要法律方法。
法律推理及法律论证时法律方法论及法律逻辑中非常重要并且相互关联的两个研究领域。
法律论证研究在我国处于刚刚起步的今天,梳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关系式进行法律论证研究的前提。
研究二者的关系,我们必须指出二者指称,即法律推理及法律论证何为的问题。
一、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指称(一)法律推理的指称法律推理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作为一种独特的司法技巧有悠久的历史,人们可以从古埃及和巴比伦残存的司法判决文书中发现法律推理的应用。
关于法律推理一般有以下三个角度的定义:(1)逻辑推理模式:认为法律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在法律中的应用,这种观点在我国学者中比较普遍;(2)规范推理模式:认为“法律推理”是“规范推导规范”的推理,是“以规范的逻辑推导为基础的推理”;(3)法律适用模式:认为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技巧,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将一般法律法规适用于具体案件,论证判决是否正当的一种工具,是法学家,特别是法院完成其任务用的一些方法论工具和智力手段。
法律推理——法律结论确定性的技术保证

第 三 .法 律 如 果 没 有 明 确 性 ,便 不 会 有 可 预 测 性 。没 有 可 预 测 性 ,人 们 就 无 法 安 排 自己 的 行 为 ,而 且 还 会 导 致
法律推理 —法律结论确定牲酌技术保证 —
罗仕 国
摘 要 : 法律 结 论 的 确 定 性 问题 在 法 律 理 论 与 实 践 中是 一 个 长 期 争论 的 问 题 。 结 论 的确 定 性 是逻 辑 科 学 和 法律 科 学 从 而 也 是 法 律 推 理 追 求 的基 本 价 值 目标 。 形 式 法 律 推 理 是 保 证 法 律 结 论 确 定 性 的 基本 手 段 , 而 实 质
定性
逻 辑 是从 不 确 定 性 中寻 找 确 定 性 ,思 维 的 确 定 性 是
逻 辑 的 基 本 价 值 目标 。逻 辑 发 展 史 和 逻 辑 学 的 基 本 内 容 及 基 本 规 律 都 说 明 了 这 一 点 。 亚 里 士 多 德 逻 辑 建 立 的 动
不 容 置 疑 的 。 大 概 社 会 生 活 的任 何 领 域 都 不 会 像 在 法 的
代 的 法 律 理 论 研 究 和 法 律 实 践 中 。对 法 律 结 论 的 确 定 性
和 法 律 推 理 的作 用 问 题 有 着 同 样 的 困 惑 和 诸 多 讨 论 。从
我 国 现 行 的法 律 逻 辑 教 材 来 看 .多 数 还 限 于 只 介 绍 演 绎
推 理 和 类 推 理 的 内容 ,也 有 少 数 教 材 增 加 了实 质 法 律 推
论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

一
、
法律推理 与法律论证 的指称
( ) 法律 推 理 的指 称 一
法律推理是保证 司法公正 的重要手段之一 ,作为一种独特 的司法技巧有悠久的历史 ,人们可以从古埃及和 巴比伦残存的
进行法律论证研究 的前提 。研究二者 的关系 ,我们必须指 出二 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辩护性论证过程 ,属于论辩的推理 。
时效的运用中 ,除了充分利用时效 中断来延 长时效 以保 障资产 保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
安 全 外 ,对 已过 时效 的 债 务 ,不 应 轻 易放 弃 ,而 应 积 极 与 债 务
格的法律制度的保 障外 ,还需要一些具有操作性 的司法技术或 把握法律推理 ,要从 以下四个方面来解释 : 方法做支撑 ,其 中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 就是 实现 司法公正 的两 首 先 ,法 律 推 理 是一 种论 辩 推 理 。无 论 法 律 推 理 的大 前 提
个 重要 法 律 方 法 。法 律 推 理 及 法 律 论证 时法 律 方 法 论 及 法 律 逻 法律规 范 ,还是 小前提认定 的事实都不是原始 的、必然真的 、 辑 中非 常重 要 并 且 相 互 关 联 的 两个 研 究 领 域 。法 律 论 证 研 究 在 无 可 争 议 的 ,其 推 理 结论 往 往 也 不 具 有 必 然 性 。因 此 ,法 律 推 我 国处 于刚 刚起 步 的今 天 ,梳 理 法 律 推 理 与 法 律 论 证 的 关 系 式 理 不 在 于 获 得认 识上 的新 知 ,而是 法 律 推 理 主 体 为 法 律 适用 的
名词解释 法律推理

名词解释法律推理所谓法律推理,就是指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确认法律事实,选择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将确认的法律事实归属于特定的法律规范,并通过援引法律法律条款,获得裁判结果的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是指对法律命题的一般逻辑推理。
常见的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演绎推理是以一般的原则为标准推断出某一具体情况的解决方式。
如甲类情况受乙规则支配,某一案件的情况属于甲类,因此这个案件要受乙规则支配。
归纳推理是从两个或更多的同类特殊命题中获取一般性命题的推理。
如在甲案件中,制造商对于过失造成的、由饮料瓶成品引起的损害负有责任;在乙案件中,制造商对由过失造成的、由包装布料成品引起的损害负有责任,从这两个命题中,人们可以归纳出一般的命题,即制造商要对他过失地提供给人们使用的包装品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
这个一般命题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基础。
然而从两个或更多的特殊命题中也可能归纳出几种普遍程度不同的一般性命题。
类比推理是根据两种情况在某些特征上的相似,做出它们在其它特征上也可能相似的结论。
如在乙案件中可应用甲规则,现在有一个在所有实质方面类似于乙案件的案件,那么甲规则也可应用于这个案件。
但类比推理或然性很强,应在具体案件中考虑多方面因素慎重使用,尤其不能在刑事案件审理中使用类比推理。
法律推理的类别根据法律推理适用的方法(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先例推理或形式逻辑。
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引相关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法律条款的形式结构所进行的推理。
该推理在解决法律问题时运用的方法: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该推理的三种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类推)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推导出结论的推论。
上述的大前提代表整体,小前提代表整体中的人或事。
演绎推理的经典方法是三段论。
例如,“所有的人都会死”是大前提,“苏格拉底是人”是小前提,“苏格拉底会死”是结论。
由此可见,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
法学思维中的逻辑推理与法律论证

法学思维中的逻辑推理与法律论证近年来,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们日益增长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开始蓬勃发展。
法学思维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与法律论证能力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学思维中的逻辑推理与法律论证,并分析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首先,逻辑推理是法学思维的基础。
逻辑推理是指根据一定的前提和规则,从已知的事实或原理中得出结论的过程。
在法学领域中,逻辑推理起到了桥梁的作用,能够将晦涩的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行分析和综合,帮助理解法律规则的逻辑关系。
通过逻辑推理,法学思维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原理和规则,并能够用准确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论证。
其次,法律论证是法学思维的重要内容。
法律论证是指通过逻辑推理和案例分析,运用法学知识和法律原则,对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和解释的过程。
法学思维者需要熟悉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运用逻辑思维和论证法,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评判。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论证能够为审判机关、律师和法学研究者提供合理的思路和方法,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法学思维中,逻辑推理和法律论证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逻辑推理的正确性对于法律论证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合理的逻辑推理,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并进行严密的法律论证。
反之,法律论证则为逻辑推理提供了具体的内容和方向。
逻辑推理和法律论证的结合,能够使法学思维者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能够快速分析和判断,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然而,法学思维中的逻辑推理和法律论证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法律文本的理解和解释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过程。
法律条文的表述方式往往晦涩难懂,需要对其进行推理和解释。
如果法学思维者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存在偏差,那么逻辑推理和法律论证的过程可能出现错误。
其次,法律实践中的案例分析和具体问题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在具体案例中,法学思维者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知识和逻辑推理,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这需要法学思维者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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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与法律结论的确定性随着人类法律文明的进步和对法治国家理想的追求,法律结论确定性的问题、法律推理的作用问题从近代以来一直是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激烈讨论的话题。
法学界对法律结论有无确定性、法律推理对法律结论的确定性有无作用等问题上有何认识法律推理怎样保证法律结论的确定性?这是本文将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结论有无确定性法律结论有无正确的、确定的答案?法律推理能否保证司法实践中法律结论的确定性?这是法理学和法律推理理论中长期争论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这一问题,西方近代以来在法学理论中主要有三种回答。
第一种是法律形式主义的回答。
法律形式主义强调法律推理的作用,认为法律结论有确定的甚至唯一正确的答案。
法律形式主义追求形式正义,主张一致地、无例外地适用普遍规则和机械地比照案例判决案件。
法律形式主义坚持法律的“逻辑自足性”,认为法律推理即是“司法三段论”,法律推理是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条文作为大前提,以法律事实为小前提,根据形式逻辑规则推出法律结论的过程。
法治就是严格按照逻辑规则得出必然的法律结论,在法律推理中,法官要避免法律以外的主观因素对法律结论的影响,认为法官的头脑是一架自动售货机,上面输入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下面就会自动出现法律判决的结论。
以德沃金为代表的极端形式主义者认为,任何案件包括疑难案件都是有唯一正确答案的,法律推理能指引司法实践达到这一确定的结论。
第二种是法律怀疑主义的回答。
法律怀疑主义者否定法律有正确答案,他们认为,法律结论是依据不确定的法律事实和模糊的法律规则作出的,法官个人的因素在法律判决中起作主要的作用,法律判决无所谓正确不正确之分。
其主要代表是现实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学。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大法官霍姆斯对主张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推理的作用的观点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他提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着名命题。
卢埃林和弗兰克等则分别从法律规则和法律事实的不确定性来批评形式主义的法律推理观。
20世纪后期新出现的批判法学运动,认为法律推理并不是纯粹法律的,法律推理是政治性的,政治和法律意识形态在法律判决中起主要作用。
由于每个人的观点不同,因此,法律判决具有不确定性。
批判法学甚至认为法律推理不过是一种伪装和麻醉剂。
第三种是折中的回答。
在近现代法理学和法律推理理论中,形式主义和怀疑主义之间有过无数次的论战,结果是谁也说服不了谁。
波斯纳等法学家走第三条路线,即折中和调和的路线。
他们认为,大多数案件是可以根据三段论的推理来求得正确答案的,但有少数疑难案件不能单纯依靠三段论推理的形式得出结论。
综合法学派的博登海默在《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一书中认为,简易案件可以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就可以得出法律结论,而在复杂的疑难案件中通过实质法律推理,通过价值判断也可以得出结论。
许多法学家对法律确定性的重要性作过深刻论述。
笔者以为,法律确定性不仅具有该当性,而且还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一方面,诉讼法律的许多规定目的就在于要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结论的唯一性。
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来看,一是审判制度中的实行终审制度,同一审级不能作出模棱两可的决定,都是为了保证结论的唯一性,也只有结论是唯一的才有执行的可能。
按照证明责任原则,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证明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在刑事诉讼法中就是实行无罪推定。
另一方面,法律推理的运用,还为实现法律结论的确定性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
本文下面的部分将对这后一个方面作分析说明。
二、法律推理如何实现法律结论的确定性一)法律推理对于法律结论的确定性这一法律基本价值目标的重要性逻辑是从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思维的确定性是逻辑的基本价值目标。
逻辑发展史和逻辑学的基本内容及基本规律都说明了这一点。
亚里士多德逻辑产生的动机、莱布尼茨数理逻辑的构想:逻辑等于计算、弗雷格坚持外延论题的逻辑主义,坚持把逻辑的东西和心理的东西分开,都是在追求思维的确定性。
逻辑学是研究推理有效性的科学,它研究推理的规则,就是为了保证推理结论的确定性。
逻辑学的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要求思维一致性、无矛盾性,最集中地体现了逻辑学科追求思维确定性的本质特征。
法律结论的确定性,法律推理的正确运用——为司法判决确立正当理由,是现代法治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重视法律推理的作用是法治区别人治的一个标志。
法律推理就是为判决提供正当理由,说明它具有说理的作用,是与长官意志相对的概念,它的产生是法律本身的要求o[21118前苏联法学教授库德里亚夫采夫在《定罪通论》一书中说:“逻辑学对法学,特别是对于定罪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
大概社会生活的任何领域都不会像在法的领域那样,由于违背逻辑规律,造成不正确的推理,导致虚假的结论而引起如此重大的危害。
推理的逻辑性,在侦查和审理案件时严格遵守正确的思维规律——对于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是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要求。
”[3]s9法律推理对于实现法律的确定性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正确的法律推理不仅架起了法律通向法律结论确定性的桥梁,而且它还是对法官主观任意性的约束手段。
二)法律推理如何保证法律结论的确定性.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结论的确定性的基本保证一般认为形式法律推理是指在具体法律实践过程中运用的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等形式逻辑的推理形式。
比如伯顿在《法律与法律推理导论》中就将法律推理分为演绎法律推理和类比法律推理两种主要形式。
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具体适用上有所侧重,大陆法法律家坚信三段论,普通法法律家则遵守先例。
但在两大法系中,演绎法律推理和类比法律推理都是常用的形式。
演绎法律推理的逻辑特征是,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反映了一类对象的共有属性的全称命题,演绎推理的结论在前提真的情况下不可能是假的,即演绎推理具有保真性。
演绎推理的评价标准是有效性,如果一个推理,在所有前提都真的情况下,结论必然真,那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关于演绎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作用,许多法学家都作了肯定的回答。
比如奥地利的魏因贝格尔认为,演译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中法律家的基本思维模式,法律判决是法律依据加上法律事实所进行推理的自然结果,判决过程是三段论推理。
德国法学家普维庭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经典的三段论推理模式在今天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4J71在英、美法国家,法学家们也对演绎推理在司法适用中的作用进行了充分的肯定。
关于演绎推理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问题,在分析法学和其他一些学派比如新实用主义那里得到充分的强调。
他们从理性主义和形式主义出发,将法律规范体系看成一个完全的、封闭的逻辑体系。
认为法官审判案件只不过是将现存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将法律事实作为小前提,严格按照形式逻辑的推理规则机械地推论出法律结论的过程。
认为法律应平等地适用于有效适用范围的所有的人,类似案件同等的处理。
概念法学甚至认为,法律判决不过是法官机械地将法律事实归摄到法律条文之中而也。
类比法律推理一般也被认为属于形式法律推理范畴。
类比推理的基本要求的是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这正是体现了普通法语境下法律确定性的观念。
法律的确定性就是要相同事物同等对待,不同事物不同对待,防止法官的主观任意性。
罗尔斯说过:“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准则有效地限制了法官及其他当权者的权限。
这个准则迫使他们对他们参照有关法律规则和原则在人与人之间所作出的区分给出证明。
227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作为一种法律适用平等性价值的具体体现,不仅是演绎推理的目标,也是类比推理的目标。
实质法律推理和非单调法律推理对保证法律结论确定性的补充作用形式法律推理对于保证法律的确定性是基本思维规范手段。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形式法律推理有其自身的难题。
它本身不能解决如何选择推理的前提问题,在演绎法律三段论推理中作为推理大前提的法律规则的选择是包含价值判断的,而在类比法律推理中,在选择案例时同样有对法律事实的重要程度的考虑,而法律推理中法律事实的确定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
前苏联库德里亚夫采夫教授对形式法律推理的局限性也有清楚的认识,他在《定罪通论》中说过:“定罪时,主要的困难不在于从两个现存的前提中得出结论,而在于解决为了建立推理恰恰是应当掌握什么样的前提。
建立三段论的规则没有回答这一问题。
佩雷尔曼认为形式主义的法律推理建立在法律的明确性、一致性和完备性的基础上,当不具备这三个条件时,法官必须消除法律中的模糊性和矛盾性,有时还要填补法律空隙,这时运用的法律推理就主要不是形式法律推理,而是进行价值判断的实质法律推理或辩证法律推理了。
实质法律推理与法律规则的相对确定性实质法律推理是与形式法律推理相对而言的一种推理形式。
根据美国法理学家波斯纳的说法:“形式是指法律内部的东西,实质是指法律外部的东西。
”所谓“形式化法律推理,是指相信法律规范与演绎的逻辑思维足以提供公正合理的法律判决依据。
Y9183293形式法律推理是指从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和明确的法律事实出发,依据形式逻辑的推理规则,得出法律判决结论的法律推理方式。
实质法律推理是指在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不明确或法律事实不确定的条件下,进行价值选择,以明确推理的大前提或确定法律事实以及最终确定判决结论的推理过程。
实质法律推理就是指在法律规范之外找判决理由而进行的适用法律的推理。
至于法律外部的法律根据,包括道德、政治、文化价值、法律基本原则、公共政策等方面。
根据学术界的一般看法,适用实质法律推理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用实质法律推理确立推理的大前提。
第二,一个问题案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及其以上的法律条文或案件,但又必须作出选择的情况。
第三,对于问题案件尽管有规则和先例可用,但使用它们时会导致严重不公正的情况等。
这时就要法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价值选择,进行实质法律推理。
第四,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新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即出现合法与合理的冲突。
第五,法律概念的原则性、含糊性需要法律解释。
法律概念的歧义性、模糊性、边缘性、家族相似性的存在,需要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过程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实质法律推理。
而适用实质法律推理的具体途径主要有:根据公平正义等法律原则来进行选择;对立法的精神实质依据一般原则进行解释;根据公共政策和利益衡量进行推理;根据法理或学说进行推理;根据事物和关系的性质和习惯法以及行业习惯来进行选择;通过平衡来对法律加以补充;类推适用;提出新的判例,修改或推翻旧的判例。
在具体法律适用中,有的时候可能要对几种方法进行综合运用,有时某些方法之间可能有不一致和冲突的情况,这就需要在几个原则之间进行折中、调和。
正如卡多佐所说的,不可调和的调和,矛盾的结合,对立面的综合——这些就是法律问题但是在一定的法律体系中,不同的价值之间不是完全平行的,在一定的法律语境下,它们是有一定的位序的,这是法律结论相对确定性的一个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