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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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律推理的特征

简述法律推理的特征

简述法律推理的特征
法律推理是法律思维过程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步骤,它是一种概括性的、综合性的思维活动,也是法律决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摆脱困境和求真的重要手段。

具体来说,法律推理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一、具有过程性。

法律推理就是从一个判断或结论出发,依据法律规则进行演绎推理或归纳推理。

不同的判断导致的推理也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是反向的,它有一个完整的结构和一个完整的思维过程,这就是法律推理的过程性。

二、具有立法性。

立法就是为了解决生活中某种实际问题而得出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则和推理过程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必不可少,法律推理就是应用法律规则进行实际问题解决的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律推理的立法性。

三、具有实现性。

法律推理也是一种实践性的思维活动,当司法机关审查案件时,为了正确地认识所涉及的事实、法律条文、原则以及最终案件的判决,均要经过独立的判断和推理,即法律推理过程,以实现实际的司法和对社会的作用。

四、具有科学性。

法律推理充分体现科学性分析,在推理中,既要针对案件所涉及的实际情况作出明确判断,又要借助于客观规律将具体情形置于法律法规中,从而客观准确地修正原始判断,使整个案件的解决更具有科学性。

总之,法律推理的主要特征就是:具有过程性、具有立法性、具有实现性、具有科学性,它是具有一般性和客观性的一种分析思维过程,是法律立法决策过程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步骤,它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以此来改变现实和决定未来。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19-20章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19-20章

本章导言: 法律方法是法律人认识、判
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 维路径。本章通过分析法律人 独特的工作方式和思维方法, 尤其是法律发现、法律解释、 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数据处 理等,阐释法律人思维的基本 内容、重要形式和主要规则, 从而帮助学习者把握涉法思维 的一般规律。
第一节 法律方法概述
一、 法律方法的意义 ➢ 法律方法,一般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
萨维尼:“解释法律,系法律学 之开始,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 学性之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第三节 法律解释
(一)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 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
体行为的规范标准。 ➢ 法律解释就是消除法律的稳定性与其调整对象发展变
化之间的矛盾的重要机制。 ➢ 法律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才能趋于完善。
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法律推理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去 发现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肯定会包容的权利。 ➢ 其次,权利推理表现为自由推定——法不禁止即自由。 ➢ 再次,权利推理表现为保护社会弱者的原则。 ➢ 最后,权利推理表现为无罪推定。
第五节 法律论证
一、 法律论证的概念 ➢ 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
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合乎逻辑地应该被纳入该规定的适用 范围内,从而对适用该规定所作的解释,也就是我们常说 的“举重明轻”或“举轻明重”。
伽达默尔:“法律的规范内容 却必须通过它要被应用的现存 情况来规定。为了正确地认识 这种规范内容,他们必须对原 本的意义有历史性的认识,并 且正是为了这一点,法律解释 者才关注法律通过法律实践而 具有的历史价值。” 富勒:“法律解释所关注的核 心是法律的目的和结构,而非 法律的词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 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法理名词解释

法理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

具有法律性、自主性、可为性、求利性的特征。

法律权利必须具备利益、权能和自由行为三大要素。

2.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为一个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其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

体现红法律——社会关系;不同于法律目的;指向于法律价值;是基于法律结果属性而与社会发生关系的状态,表明了法律对社会的一种适应性。

3.法律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性状、属性和作用的评价。

一方面法律的属性和作用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另一方面法律价值是主体需求在法律中的一种表达,主体需求是以法律为落脚点的。

4.人权人权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个人或群体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包括自由权、政治权、社会权、发展权、和平权。

人权的主体包括人的个体和群体。

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人权在本质上是超历史性和历史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5.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意义的理解和说明。

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法律运行的各个领域,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主体,但其解释并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狭义的法律解释即指法官在法律适用中针对具体案件对法律文本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6.法律推理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选择、分析法律规范,从而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款,而导出判处结论的思维活动。

是一种论辩性推理;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一种实践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7.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法律逻辑学案例总结(3篇)

法律逻辑学案例总结(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学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旨在运用逻辑学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推理、论证和法律适用等问题。

通过对法律逻辑学案例的分析,可以加深对法律逻辑学原理的理解,提高法律实践中的逻辑思维能力。

本文将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逻辑学案例进行总结和分析。

二、案例一:张某盗窃案1. 案情简介张某因生活困难,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通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其并未实施盗窃,系被误抓。

2. 法律逻辑学分析(1)证据推理在张某盗窃案中,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了逻辑推理,得出张某盗窃的事实成立。

(2)反驳与辩解张某在法庭上辩称其并未实施盗窃,属于反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的反驳进行了逻辑分析,发现其辩解存在逻辑漏洞,如监控录像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张某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其辩解。

3. 案例总结张某盗窃案体现了法律逻辑学在证据推理、反驳与辩解等方面的应用。

通过运用逻辑学原理,法院对案件进行了正确的审理,维护了法律的公正。

三、案例二:李某故意伤害案1. 案情简介李某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互殴。

在打斗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认定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法律逻辑学分析(1)因果关系在李某故意伤害案中,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取证,证明了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的事实。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因果关系进行了逻辑分析,认定李某的行为与王某的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犯罪构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犯罪构成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3. 案例总结李某故意伤害案体现了法律逻辑学在因果关系、犯罪构成等方面的应用。

通过运用逻辑学原理,法院对案件进行了正确的审理,维护了法律的公正。

法律逻辑的名词解释题

法律逻辑的名词解释题

法律逻辑的名词解释题法律逻辑是法律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法律规范的构成和适用关系,以及法律推理的形式和规则。

在学习法律逻辑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专业术语,下面我将对其中几个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

1.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逻辑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是指国家或其他权威机构制定并公布的、用于统一而引导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

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不同层级和类型。

法律规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它通过规范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规范逻辑规范逻辑是研究法律规则适用的逻辑原则和方法。

在法律逻辑中,规范逻辑有着重要的地位,因为合理的法律推理建立在规范逻辑的基础上。

规范逻辑包括了命题逻辑、谓词逻辑、模态逻辑等形式逻辑的应用。

通过运用规范逻辑,法学家和法官可以进行严密的推理,判断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和结果。

3.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则、法律文本或法律事实进行理解和说明的过程。

在法律逻辑中,法律解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对法律规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法律解释可以从文本解释、历史解释、意图解释、系统解释等不同角度出发,通过运用逻辑原则和方法,确定法律规则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4. 法律证据法律证据是指用于证明事实和论证论点的一切可以提供证明力的材料和信息。

在法律逻辑中,法律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进行法律推理和论证时,需要通过收集、鉴定、审查、运用证据,确定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明法律事实的合法性。

法律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它们在法律逻辑推理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和效力。

5.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则对违反者所产生的强制力和惩罚性后果。

在法律逻辑中,法律责任是衡量法律规则适用效果的关键指标之一。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不同形式,它们都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和制裁。

法律责任的适用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确保公正和合理的法律逻辑推理。

法学方法论本科版第四讲法律推理

法学方法论本科版第四讲法律推理

两大模型的图示
制定法模型:司法三段论 (演绎-涵摄模型)
• 法律规则(大前提)

判例法模型:类比模型
法律规则(大前提)
R(F-D)? IFR 非正式法源
IFR 非正式渊源 D1 判决
R(F-D)?
D1 判决
案件事实 ( 小前提) F1
案件事实 F1 F
(五)模式比较及结论
(四)对所认定事实进行法律判断的基础
1、基于感知的判断 2、基于对人类行为理解(解释)的判断 3、基于其他社会经验的判断 4、基于价值判断的判断
• F
R 对价值判断的依赖性最重。
(五)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分离问题
• 1、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能否完 全分离 • (1)实际发生的生活事实及其 陈述,只要不涉及法律适用, 是可以和法律问题完全分离的。 • (2)需要被法律规范涵摄因而 需要被解释的案件事实(陈述) 是无法与法律问题完全分离的。 这一点突出表现在疑难案件之 中。 • 原因:与法律适用相关的案件 事实,有些必须用法律概念或 者术语被陈述。 • 2、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思维循环 • (1)良性循环:为了正确地适 用法规范,而准确地解释事实; 为了准确地涵摄事实,而正确 地解释法规范。 • (2)恶性循环:为了迎合法规 范,而任意裁剪事实;为了迎 合事实,而任意曲解法规范。
导论:
• • • • • • 1、法律推理的概念 2、法律推理的特征 3、法律推理的功能 4、法律推理的类型 5、形式推理的局限 6、实质推理的本质
• 回顾法 律推理 的概说
一、法律推理的基本逻辑模型
• (一)制定法模型 • 1、大陆法系的司法传统 • 2、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是 制定法。 • 3、法律推理的基本逻辑 模型是司法三段论或者演 绎-涵摄模型。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A. 法律制度B. 法律规范C. 法律现象D. 法律体系答案:C解析: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它探讨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法律的功能和作用等基本问题。

2. 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A. 国家强制力B. 社会公认C. 法律规范的合理性D. 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答案:A解析: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国家强制力,即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确保法律规范得到遵守和执行。

3. 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A. 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内容B. 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后果C. 法律主体、法律规范、法律后果D. 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法律效力答案:A解析: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和法律内容。

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法律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4.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A. 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B. 文义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C. 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D. 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比较解释答案:B解析: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文义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

文义解释是根据法律规范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系统解释是根据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解释;目的解释是根据法律规范所要实现的目的和意图进行解释。

5. 法律推理的类型包括()A. 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B. 演绎推理、归纳推理、溯因推理C. 演绎推理、类比推理、溯因推理D. 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溯因推理答案:A解析:法律推理的类型主要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多个事物之间的相似性进行推理。

6. 法律效力的根据是()A. 法律规范的内容B. 法律规范的形式C. 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D. 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答案:C解析:法律效力的根据是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即国家强制力。

疑难案件法律逻辑学(3篇)

疑难案件法律逻辑学(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疑难案件层出不穷,这些案件往往涉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事实的模糊性以及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给法官的裁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法律逻辑学作为研究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法律解释的科学,对于解决疑难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疑难案件法律逻辑学的内涵、方法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疑难案件法律逻辑学的内涵1. 疑难案件的定义疑难案件是指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等方面存在争议,法官在裁判过程中难以作出明确判断的案件。

这类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及多个主体、多个权利义务关系。

(2)事实的模糊性:案件事实存在争议,证据不足或证据矛盾,难以明确认定。

(3)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存在分歧。

2. 疑难案件法律逻辑学的内涵疑难案件法律逻辑学是研究如何运用法律逻辑学的方法解决疑难案件的理论体系。

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推理:在疑难案件中,法官需要运用法律推理的方法,从已知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出发,推导出结论。

(2)法律论证:法官在裁判过程中,需要通过法律论证的方法,对自己的裁判结论进行合理、充分的论证。

(3)法律解释:在疑难案件中,法官需要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以明确法律适用的范围和界限。

三、疑难案件法律逻辑学的方法1. 法律推理的方法(1)演绎推理:从一般性原则推导出具体结论,适用于法律规定明确、事实清楚的情况。

(2)归纳推理:从具体事实推导出一般性原则,适用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事实复杂的情况。

(3)类比推理:通过比较相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推导出结论。

2. 法律论证的方法(1)归纳论证:从多个案例中归纳出一般性原则,以支持裁判结论。

(2)演绎论证:从一般性原则推导出具体结论,以支持裁判结论。

(3)类比论证:通过比较相似案件的法律适用,以支持裁判结论。

3. 法律解释的方法(1)文义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本身的文字含义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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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考试作业
庄壮法学院13级法学理论专业 16
关于第二章——法律推理的本质与功能
本书第二章从法律推理的概念入手,意图分析得出法律推理的本质特征。

首先对法律推理的概念进行了基本分析,随后张保生老师又针对与法律推理相似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和辨析。

但随后的论证和说明有几点值得商榷:第一,关于法律推理的定义。

首先,对于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辨析之中,第二点提到了法院的作用,其中有一句话如下:“作为一种高度文明的现代审判制度,法律推理是由控辩审三方平等参与的法庭论证或辩论活动。

”此句话中,将法律推理事实上人工的局限在了司法审判的语境之下,而在传统意义上,法律推理更多的是一种推理方式和思维方式。

既然,法律推理既是思维活动,又是实践活动,那么为什么此处所指“法律推理”更像是一种司法推理或者法庭程序呢?我认为与其说此处只是单纯的法律推理,毋宁说其实这里是一种制度化之后的法律推理模式,是一种推理制度。

但是,如果将法律推理更多看做一种司法推理,那么接下来对司法推理和法律推理的辨析也就显得没有意义和自相矛盾了。

当然,法律推理很大程度上体现在现代审判和庭审程序之中,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根据张老师所下定义,“法律推理是特定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从已知的法律和事实合乎逻辑地推想和论证新法律理由的思维和实践活动。

”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法律推理似乎既是思维活动,也是实践活动。

那么,实践活动是否只限于司法范围之内呢?如果只限于司法范围之内,是不是意味着只有司法推理呢?那么是否存在立法推理呢?如果存在立法推理,它与法律推理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呢?张老师在其后的书中提到了关于立法推理的造法功能,但未提到立法推理的来源和定义,我后又考证过一些资料,没有找到有根据的叙述,还希望老师在此加以补充。

最后,关于法律推理创造新法律理由这点内容的疑虑。

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第六章中提到“长久以来,大家也承认法院有填补法律漏洞的权限……法官的法的续造,有时不仅在填补法律漏洞,毋宁在采纳乃至发展一些——在法律中至多只是隐约提及的——新的法律思想……”,此段内容实则肯定了法院的造法
功能。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任何裁判由于得出时都是被创造出来的,所以,任何裁判实际都构成了一种新的法律理由。

这两种观点都看似证明了关于法律推理创造新法律理由这一观点。

但是我有两点疑虑:①当我们强调其所做判决实际为之后的判决提供理由时,类似于一种判例法系之下的先例约束,由于前判例所形成的新的法律原则或者规则适用模式,而形成一种新的法律理由。

那么,我们应如何解释成文法国家中的裁判作为新法律理由的效力问题呢?这种判例是否能够构成进行新的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呢?②得益于法律现实主义的启发。

对于法律现实主义者而言,法只存在于判决之中,所以裁判理所应当的具备了新的法律理由这一属性。

但是对于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者而言,大前提的来源是法体系内部的规则和原则,那么,一个裁判,对于法律实证主义者而言,是否能够真的形成一个新的法律理由呢?这一点值得思考。

第二,关于法律解释的相关问题。

张老师在本章中提出了“法律解释是法律推理的一个环节”,就这一问题,我有几点思考,如下:
1.如何划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
本章内容中提到“案件可以分为简单和疑难两类……简单案件一般无需对规则进行解释便可‘对号入座’……”,此处是以是否需要对规则进行解释来划分简单案件和疑难案件的,也就是实则是以法律解释作为区分标准。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悖论和循环,什么是简单案件?不需要进行解释的就是简单案件,那么为什么区分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因为想证明简单案件是不需要进行解释的。

所以,在究竟如何划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这一点上实际缺乏一个标准。

2.法律解释是否真的可以省略?
第一,魏德士在其《法理学》一书中专章论证了法律与语言的关系。

其中第三节提到了语言的不确定性,词义的不确定性,词语含义的变化,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与开放性等。

其中,在最后一点中,魏德士作了如下说明,“法律所调整的事实的无限性与法律规范数量的有限性要求之间的辩证关系或者说矛盾必然在语言上产生如下的结果:成文法规范必须包含普遍的、一般化的评价标准……通过这种方式,就能够为相应的法律规则确立的比较大的适用范围和裁量空间,
法律也因此具备灵活性。

”当然,除了魏德士的论述之外,哈特也在其《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提到了语言的“开放性”问题。

由此可见,法律语言的开放性或说是不确定性,是法律语言所具备的天然的自身特征,这不是一种缺点,相反这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现实生活而应具备的特点。

那么,既然法律语言不可避免的是不确定的,我们就很难直接将案件套入相关的法条之中,法律解释也是在所难免的。

第二,在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第五章“法律的解释”中,他提到“即使是较为明确的概念,仍然经常包含一些本身欠缺明确界限的要素。

”我们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虽不能说是单纯对法条的适用,但是法律规则或原则作为进行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必须是明确的(这是基于进行必然推理的必须)。

因而,法律解释就显得不可或缺了。

同时,拉伦茨还提到,“假使以为,只有在法律文字特别模糊、不明确或相互矛盾的时候,才需要解释,那就是一种误解;全部的法律文字原则上都可以并且也需要解释。

需要解释本身并不是一种——最后应借助于尽可能精确的措辞来排除的——缺陷,只要法律、法院的判决、决议或契约不能以象征性的符号语言来表达,解释就始终必要。


3.法律解释的地位问题(即它与法律推理的关系问题)?
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看看几种legal reasoning的方式和图解:以上是图尔敏模式的一个简单范例。

以上是张老师在数中提到的法律推理的一般过程。

当然,还有着一种最典型的法律推理模式,那就是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所说的“三段论”的推理模式。

法律推理实际就是由大前提T(法律理由)和小前提S(案件事实)推出结论R(判决)的过程。

我们不妨分析一下这几种模式之下的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的关系问题:
1.在图尔敏模式中,从grounds出发,得到claim的过程,中间夹着一个warrant,而对warrant的证明则依靠一个backing,在这整个过程中实际含有两个justify的过程——从grounds到claim和从backing到warrant。

而其中从backing到warrant的过程实际往往就是一个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也就是说看起来法律解释在这种模式中是独立于法律推理的,但是我们仔细分析就会发现,确定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之后,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结合起来仍然需要一个法律解释的过程,所以实际上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是穿插进行的,很难说谁是谁
的一个环节。

2.张老师所提供的法律推理的模型中,则明确把法律解释单列为一个法律推理中的环节,而且此环节是可以省略的。

但是这多少是有些机械的,一是如前所述,法律解释往往是很难省略的,二是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也常常需要法律推理的思维(此处就要回到前面关于法律推理到底是什么的争论了,如果法律推理只是一种制度化的事实,那么此流程还是基本没有问题的),所以,其实这也说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时常也是穿插进行的,而非包含关系。

3.在拉伦茨的三段论模式之中,则认为对于大前提的确定过程中,是需要使用到法律解释的,但实际上法律解释有时也会在将自然事实转变为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也会使用到。

而且,作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而言,外部证成虽然是对大前提的一个证明过程,可是有时也会用到法律推理的方法,因此,也客观说明了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实际是穿插进行的。

综上,得出一个初步结论:如果可以将法律推理看做一种思维模式的话,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不存在事实上的包含关系,而是穿插进行的。

主要参考文献:
[1] 张保生:《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3]【德】魏德士,丁小春, 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英】哈特:《法律的概念》,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5] /f/.html,Stephen Toulmin:《An Introduction To Reasoning》.
[5]【德】阿列克西,舒国滢译:《法律论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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