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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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中的正当性和必然性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郭忠

法理中的正当性和必然性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郭忠

法理中的正当性和必然性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郭忠法理即法的一般原理,它阐述的乃是法律实践的普遍性理由,并以此指导法律实践。

法律实践的理由又可分为两类:正当性理由和必然性理由。

正当性理由是来自目的层面的理由。

必然性理由来自手段层面的理由。

前者的方法是哲学的,后者的方法是科学的。

由于这两者的界分,从而产生了法律哲学和法律科学之分。

在西方历史上,法学便深深地打上了哲学的烙印。

在承袭希腊文化的罗马法学中,哲学便是法学的根源。

西塞罗认为,法学是从哲学最深层的秘密中推演出来的,它要探究的是真正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植根于自然而永恒不变的正义。

在罗马法学家那里,正义总是法律最根本的属性,正如塞尔苏斯所言: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因此,如何认识正义才是法学最根本的问题。

由此可见,西方早期法学家对法律实践之理由的论证不是科学的,而是哲学的,是对法律实践的正当性目的的论证。

在他们看来,法律的正当性目的不是人任意确定的,而是来自于万物之本原——自然,因此它是永恒的。

通过人的理性,就可以发现“法”这种永恒不变的特性。

理性确实有助于将法律实践之理由上升到普遍性层面。

在人们对法律进行主观价值判断的时候,可能出现多种不同的价值主张,而这种不同的价值主张如果都被认可的话,则是非理性的,是自相矛盾的。

理由要获得普遍认可,则需要达成统一,这种统一就需要理性出场。

理性就意味着和矛盾律不相违背,而矛盾律是哲学家们眼中的最为深层、最为基本的理性原则。

通过对立和统一的矛盾运动,对法律之理由的认识将上升到更普遍的高度,法律的正当性理由将在此获得更普遍的认同。

只有达成了这种认同,才能回答人们关于法律为什么有效的疑问。

然而,诞生于古希腊的科学精神的本质是求真。

真实的东西被认为是在流变的万物中始终不变的存在,靠人的感官无法认识,只有依靠人的理性才能认识感官经验背后的真实。

为了寻求这种真实,近代笛卡尔的理性主义认识论肯定了天赋观念的真理性、普遍性,然后通过演绎的方法得出可靠的结论。

民事案件推理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推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推理是指在民事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运用逻辑思维和经验判断,对案件争议事实进行推理和论证的过程。

民事案件推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推理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其相关内容。

二、民事案件推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案件推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有权依法进行诉讼活动。

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民事案件推理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具体解释。

该解释明确了民事案件推理的原则、方法和程序。

三、民事案件推理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民事案件推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推理过程中,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

2.真实性原则民事案件推理必须基于案件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歪曲事实。

3.逻辑性原则民事案件推理必须符合逻辑规律,推理过程要严谨、严密,推理结论要具有说服力。

4.公平原则民事案件推理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民事案件推理的方法1.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实中概括出一般结论的推理方法。

在民事案件中,归纳推理可以用于从当事人陈述、证据材料中概括出案件事实。

2.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原理出发,推导出个别结论的推理方法。

在民事案件中,演绎推理可以用于根据法律规定,推导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通过对两个或多个相似事实的比较,推断出另一个事实的推理方法。

在民事案件中,类比推理可以用于比较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以确定案件的处理原则。

五、民事案件推理的程序1.当事人陈述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法理学毕业论文题目与选题

法理学毕业论文题目与选题

法理学毕业论文题目与选题论文选题是按一定价值标准或条件对可供选择的课题进行评价和比较并对研究方向、目标、领域和范围作出抉择的过程,是决定论文内容和价值的关键环节。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法理学毕业论文题目与选题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法理学论文题目参考1、作为一种法律干预模式的家长主义2、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3、平等概念的法理思考4、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与公民5、“法律人”之治:“法治政府”的主体性诠释6、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7、在政治与伦理之间:本体维度的国际法8、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法理探析9、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几个基本问题10、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主题和特征11、迈向法理学的中国经济法学12、中国军事法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13、论一国两制法学及其形成和发展14、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15、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多元视角16、法律信仰概念及其意义探析17、对体育法律关系分类的研究18、“中国法哲学”及其法治思维的形成19、法律解释的效力:一个难题的追问20、《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法理分析21、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必要性之法理探析22、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理论探析23、一人公司刑法地位探悉24、美国女性主义法学的法律观及其局限性25、法律概念的主权之维:奥斯丁与法律实证主义26、当前国内关于“法律全球化”问题研究述评27、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法理思考28、关于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法理思考29、超越形式逻辑眼界的法律逻辑30、法哲学的形而上学本质及诸种“法哲学”观批判31、学术规范的法律视角分析32、探寻“中国法哲学”的意义33、法理学是什么--兼论法学的学术研究方法34、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35、失地农民权利保护的法理学分析36、关于法学方法论在中国的几点思考37、部门法理学属性辨析38、经济法对法理学的借鉴、贡献与突破39、对清末杨月楼一案的法理学分析40、种族批判法学的后现代性分析41、宪法的现实世界与观念世界--宪法学基础性研究中的一类典型错误剖析42、对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现象的反思--以严存生教授的研究为例43、论法律家的素质与法律制度的有效性44、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阈中的法理学思维方法4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之理论依据46、科学发展观的法治基础与法治视野中的科学发展观47、法理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新探48、关于婚姻法的法理思考49、论纯粹法理论及其对我国法学研究之指引50、管理学方法在行为法学中的应用法学专业法理学论文题目参考1 论法的本质属性2 关于法的起源3 论法的实现4 论法律的平等原则5 论法律关系的几个问题6 法学研究的方法7 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8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9 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10 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11 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12 我国法制思想研究13 论廉政建设14 论市场经济与法治15 关于法制与法治16 关于人治与法治17 关于人权与法治18 论法律与道德19 对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研究20 法律与科学技术21 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22 法律与政策23 法律与自由24 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25 论市场经济与法的观念26 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27 论法律意识28 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29 论法律文化30 论法律与改革31 论法律职业道德32 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33 论权利和义务34 论法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5 论法律责任36 论法律监督37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38 法律与行为39 法律与秩序40 法律与利益41 法律与权利42 法律和公平正义43 评析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44 评“法不责众”45 论民主与法治46 论立法的国际化47 论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关系48 论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49 论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制的区别和联系50 论依法治国最新法理学硕士论文选题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2、实证主义抑或自然主义?3、基于关系视角的法律与文学研究4、中国法制转型期的“权利观”考察5、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6、网络空间的法理分析7、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8、作为自然法理学的古典政治经济学9、中国第三部门的法理学研究10、中国成人教育制度的解构与重建11、“斯密问题”的法理学解释12、严复权利思想研究13、生存权的法理学分析14、我国法理学教科书的评析15、中国司法解释制度的法理学研究16、言论自由的法理学研究17、中国检察权性质的法理学考察18、我国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法理学分析19、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法理学分析20、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学思考21、阳光政府基础的法理学思考22、法律关系客体价值论23、法律责任的法理学研究24、语言哲学视角下的哈特法哲学思想研究25、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探析26、司法能动主义的法理学思考27、地方自治的法理学分析28、循环经济立法的法理学视角29、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存在之证成30、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理学思考31、非强制行政的法理学思考32、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哲理探索33、行政知情权的法理学研究34、法律论证理论研究35、原始佛教“正法律”的法理学研究36、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研究37、论实用主义法理学进路下的国际经济法38、高校法治研究39、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法理学研究40、论人的尊严41、1997-2007:一国两制法治实践的法理学观察42、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43、反思与重构:研究生法理学教学模式之改革44、试论中国法哲学自觉的必要性45、对法律要素理论的再认识46、法律救济权的法理学探析47、法理学视角下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研究48、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及其法理学思考49、执行和解的法理学分析50、司法实践的道路。

案例摘要法律推理(3篇)

案例摘要法律推理(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与YY公司系长期合作伙伴,双方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XX公司向YY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YY公司则负责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销售。

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XX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

YY公司认为,此举严重影响了其加工成本和销售利润,遂与XX公司协商降价。

双方协商未果,YY公司遂停止接受XX公司的原材料,并提出解除合同。

XX公司认为,YY公司无正当理由停止接受原材料,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Y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YY公司则认为,XX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价格过高,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其有权解除合同。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XX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价格是否构成违约?2. YY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三、法律推理过程(一)关于XX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价格是否构成违约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推理过程(1)XX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价格高于市场行情,与合同约定的价格不符。

(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XX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构成违约。

(3)因此,XX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价格构成违约。

(二)关于YY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逻辑命题推理案例(3篇)

法律逻辑命题推理案例(3篇)

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因装修噪音扰民,与乙发生争执。

乙一气之下,拿起板凳砸向甲,甲躲避不及,头部被砸伤。

事后,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乙辩称,其是在甲先动手的情况下才反击的,属于正当防卫。

二、法律逻辑命题推理1. 法律逻辑命题概述法律逻辑命题是指在法律语境下,运用逻辑推理对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判断和论证的过程。

法律逻辑命题推理主要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

2. 案例中的法律逻辑命题(1)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因装修噪音发生争执,甲头部受伤,乙存在侵权行为。

(2)乙的辩称:乙在甲先动手的情况下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3. 法律逻辑命题推理过程(1)演绎推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头部受伤,乙存在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归纳推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甲乙之间的争执,乙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类比推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乙在甲先动手的情况下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但《侵权责任法》与《刑法》的规定不同,侵权责任法中的正当防卫不涉及刑事责任,仅涉及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逻辑命题推理,乙的行为虽然属于正当防卫,但《侵权责任法》规定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赔偿甲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逻辑命题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法律逻辑命题推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它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在本案中,通过对法律逻辑命题的推理,法院正确地判断了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律逻辑命题推理的局限性尽管法律逻辑命题推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在某些情况下仍存在局限性。

法律推理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法律推理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二 、 法 律 推 理在 司 法 实践 中 的异 化

在司法实践 中可以看 出,任何一个司法判决的做出都是经过法 官的 充分论证并 把相应 的案件事实与法律法规相结合而得 出结论 的过 程 ,这 个过程就是法律 推理 的过程 。一个公平公正 、符合真理性 的判决 ,应当 来 自于审慎的法律推理 。因为法律推理能为案件审理提供严密 的逻 辑分 析和准确的法律解 释,它保证 了判决的必然性和整体性 ,因此 ,这样的 判决将会是 一个满 意的判决 。 但 是 当法 官运用 具体 的法律推 理进行 判 决时 , 往往 会受 到各种案外 因素 的影响 ,使法律推理发生异化 ,这 无疑 会使法院的判决失去公信力 ,影响法院的司法独立地位 。因为,司法机 关是作为被 动的或 中立 的第三方来解决纠纷的 ,因此 ,法官在法庭 审判 时必须要保 持理性 ,案外 的任何 因素既不能随意的介入到 司法 之 中,也 不能作为法 官裁判 的依据 ,否则会影响法律推理的内在价值 和公 平正义 的实现 ,最 终做 出的判决也难 以令当事人信服 。 三、法律推理在 审判 实践 中的缺失 在审判 实践 中 ,法官必须正确揭示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之 间内在的 逻辑联系 ,运用法律推理来证 明判决理 由的正 当性 ,以使 当事人 及社会 大众相信并 接受法 官的判决 。但是 ,从法院的判决书 中可 以看到 ,很多 法官的判决 书都是写 的过 于简易和随便 ,绝大部分的裁判文 书一 般是先 简要说明原被告 的陈述 ,然后认定案件事实 ,再根据法律条 文做 出裁判 结果 , 在这些判决 书中,缺少把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加 以结 合分析 ,缺 乏对判决结果进行充分论证 ,即缺乏法律推理 的过程 ,不能 真正的为 当 事人所信 服。由于法律推理具有反复性 ,在做判决时要反复论 证结论 的 合理性 ,法官进行 法律推理体现 了其 明智与审慎 ,法官只有 在对 自己的 判决进行充 分论证 的基础之上 ,其所做 的判决才能为 当事人 所接受 ,才 能为民众所 信服 。 法律推 理在 审判实践 中缺失 的原因是 多方面 的。其 一 ,最基 本 的、 最常用的演 绎推理 ( 三段论推 理 )形 式本 身存 在适用 上 的缺 陷,对其 机械的运用 限制 了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其二 ,立法的滞后性 使得在 司法实践 中常常 出现法律漏洞或无法可依或相互抵触 ,当这些 问题 出现 时 ,许多法 官在适用法律上就会不知所措。其三 ,法官难 以成 为真正 的 法律推理 主体 ,实践 中法官判案极易受到外界 因素的干扰 ,如社 会舆论 的压力。其 四,许 多法官对法律推理 的理论和方法不太熟悉 ,存 在认识 上的错误 。( 作者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论法律推理的正当性

论法律推理的正当性
二 、正 当性 证 明 的动 因— — 法 律 推 理 的 不确 定 性
确定性是法律推理追求 的 目标 ,是维护法律权威,实现 公平 正义 的理想状态 ,欧洲大陆甚至发展 了一种法典崇拜:认为可 以 通过制定完善 的法典 , 使得社会生活 的方方面面都能找到适用 的 规则 。但这种理想 的状 态必须有一个理想化的前提:制定法可 以 穷尽 所有领域 的法律规 范,且这种法 律推理 不被个人 意志所破 坏 。但在法律推理过程 中,主观 因素不可能被全部摒弃 ,法律推 理过程必然蕴含着个人 的价值判断 , 这也造成 了法律推理结果的 不确定性 ,下面将主要分析法律推理过程的不确定性 因素 。 ( 一 )法律规范 的有 限性 法律规范是法律推理 的大前提 ,正如 前文所述 ,要实现法律 推理 的确定性必然要有一个客观的全面 的法律体系 , 但随着时间 推移和人类经验 的有 限,一个全面 “ 无缝隙 ”的法律体系是难以 构建的 ,其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 四个方面:首先,法律具有一定 的稳定性,很难根据社会变迁作 出快速反 映,导致法律规范与社 会生活脱节;其次,法律规范 由人制定,带有明显的经验痕迹 , 不能涵盖所有社会生活领域,导致法律漏 洞出现 ;再次,即便 法 律规范有所规定, 也会 出现 因词义模糊或情形有异而 需要进行 法 律解 释的情况;最后 , 不 同的制定法之 间也往往 出现相互冲突抵
形式 的正当性是推 理结果有 效性 的保 障 。作 为一种思 维活 动,法律推理需要遵循严密 的形式规则 ,其推 导的结论必须包含 在某种前提 之中, 前提 与前提之 间也必有紧密 的逻辑联 系才 能适 用 ,这种严格的 “ 三段论 ”逻辑链条 的任何一环都不 能断裂 ,否 则法律 推理 结论就不 可能具备 正当性。 实质 的正 当性是 为了保障实质 正义并且 规制推 理主体 的主 观 价值 判断, 同时实质正 当性又不可避免蕴含着推理主体 的主观 价值 。应用 价值判 断和 自由裁量权 并不意 味着法 官可 以自由判 决,他们仍需遵循严格逻辑形式 , 不论是对前提 的论证还是 结论 的论证 ,每个环节必须有一番理据充足的说 明, 而且这种论述必 须 与法律及社会 的价值 目标保持一致性 , 尽可能 的排除与法律价 值相左 的道德评价 、舆论争议等非法律 因素 。

法理学背诵薄讲义-法律推理

法理学背诵薄讲义-法律推理

法理学背诵薄讲义-法律推理一、简答法律推理的概念和特征概念通常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特征(1)法律推理是法律运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不仅需要对抽象的法律规范进行理解和选择,而且还需要将这种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因此,它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推理和论证活动的综合。

(2)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规定和已判明的法律事实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以此为前提,推理论证出适用结果,也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法律推理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除了最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外,还需要应用一些非逻辑的分析和论证,比如价值分析判断等。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提供正当理由。

法律推理的结果与法律适用的理由相关,法律推理为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故推理过程实际上带有说明理由的成分。

(5)法律推理的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法律推理的结论事关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承担义务、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而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二、法律推理方式(分析题)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一是形式逻辑方法,二是辩证逻辑方法。

法律推理按照这两种方法可以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大类。

(一)形式推理(2002年分析,2022年简答)演绎推理(必然推理)概念又可称为三段论推理,它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的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

法律领域的应用在成文法国家,演绎推理是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其基本结构是: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大前提),也有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作出一个确定的判决(结论)。

归纳推理(或然推理)概念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是一种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

法律领域的应用归纳推理是在没有现成的对号入座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情况下,法院从以往判例中总结出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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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2011-08-03 15:26:37张保生法律推理是一个世界性法学难题。

美国法学家孙斯坦说:“几乎在每个国家,法律推理似乎是深不可测、神秘莫测而且是极其复杂的。

有时它又似乎根本不是一种推理形式。

” [1]雅各布•A•斯坦也曾谈到一种有趣的现象,尽管美国法院里每天都在进行法律推理,但法学院里至今尚未开设法律推理课程,如果让法学学生和律师给法律推理下个定义,他们的反应则是张口结舌。

[2] 法律推理之所以呈现为这样一个难题,重要因素之一在于它既涉及法律方法又涉及审判制度,既涉及思维逻辑又涉及行为实践,既是法律的又超出法律。

国内关于法律推理的现有研究多将其置于法律逻辑学的框架内进行分析探究,这对于法律推理技术的精致化确有很大贡献,尤其考虑到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缺乏分析法学传统以及法治建设对法律推理技术精致化的迫切需求时,更是如此。

不过,如果局限于法律逻辑学,将很难真正理解实践中的法律推理,法律推理不只是从大、小前提导出结论的逻辑方法,也是人类法律思维不断理性化而发展起来的审判制度,对法律推理的探究不仅需要逻辑学的视角,也需要社会学、伦理学等其他视角。

本文的核心是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问题。

第一部分试图揭示法律推理作为逻辑方法和审判制度的双重属性,它所经历的从逻辑方法向审判制度演进的发展过程,以及它所映射出的审判制度从专制向法治演进、法律思维不断理性化的发展轨迹。

第二部分,从法律推理是一个综合运用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的法庭决策过程展开论述,旨在分析现代法律推理学说产生的背景及其在研究角度或层次上的分化。

第三部分讨论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的关系,旨在阐明法律解释本质上是以正当理由解释法律理由的过程,构成法律推理的一个环节。

一、法律推理作为逻辑方法和审判制度的分野法律推理在西方法律语境中有两种用法:一种是法理学或法哲学上的用法,指的是一种法治理念或审判制度;另一种是法律逻辑上的用法,指的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逻辑推理方法。

这两种用法反映了法律推理的两种不同属性。

法律推理作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比作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要早得多。

解决法律问题的逻辑推理方法早已存在,中世纪西欧法学家已将辩证推理方法运用于司法判决,并确立了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上性。

[3]这些思想成果归功于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思维的发展。

法律推理自身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逻辑方法向审判制度演进的过程,它映射出审判制度从专制向法治演进、法律思维不断理性化的发展轨迹。

从历史上看,法律推理的审判制度是作为半理性和专断审判制度之否定形式出现的,它既与“前法律社会”神明裁判等非理性、愚昧的裁判方式相区别,又与人治社会半理性、专断的审判制度相对立。

相比之下,法律推理的逻辑方法则具有超社会形态的纯粹理性形式。

法律推理的逻辑方法,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模糊推理和概率推理等方法,均有其独立的逻辑思维发展轨迹,更多地受到科学思想发展而不是社会制度变迁的影响。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更倾向于把辩证推理视为哲学方法而非逻辑方法,并倾向于把类比或类推推理归人实践理性或经验方法。

这样,与法律推理之法理学研究相对应的法律逻辑学,应该是关于法律推理的形式理论。

法律推理逻辑方法的广泛运用无疑对法律制度的变革起了重要促进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逻辑是法律推理的认识工具,遵循一定的逻辑路线有助于完成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任务;第二,逻辑是公正司法的程序保障,它对审判的确定性、一致性或一贯性具有重要制约作用。

然而,从历史上看,仅凭逻辑的力量要冲破专制审判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专制国家是无所谓法律的。

法官本身就是法律”。

[4]封建社会的法律以阶级利益为价值取向,以强制命令为核心,突出地表现为“王权至上”,法律在王权面前只具有象征意义。

由于没有树立规则的权威,一切重大事项最后都要“决之人主”,统治者的意志或君主命令可轻易取代法律规则而成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另一方面,由于王权独裁的控制力有限,致使法官在处理具体问题上拥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判决具有不确定性和正当化程度低的人治特点,这便导致了阶级正义和对特权者的保护。

法律规则既然没有权威,审判活动便会摆脱正义标准的制约,转而追求效率目标,要查明案件事实,最简捷的手段便是刑讯逼供。

即使像包公这样被称为“青天”的审判官员,在遇到疑难案件时,最后的杀手钢也不过是“大刑伺候”。

这样,刑讯逼供的效率性对审判方式就形成一种正反馈,使审判者运用法律推理判案的内在动力日益萎缩。

法律推理的根本特征是以法律规则为大前提的推理,法律规则的至上性,使它须臾不能被皇帝圣旨或行政命令所替代。

否则,就不能说法律推理的审判制度已经建立起来。

法律推理作为一种新的审判制度,其产生和发展是与近代法治及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确立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它与允许刑讯逼供的专制审判制度之根本区别在于平等“讲理”,以公开辩论或论证的方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封建社会严酷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无情的批判,提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在司法领域则主张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反对专制的司法制度。

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方各国都用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体现人权与民主的诉讼代理制度、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

[5]这些制度及作为其集中体现的司法独立原则所确立的以权利为中心、以规则为依据、以辩护为保障的司法制度,为法律推理审判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空气和土壤。

拉德布鲁赫从刑事程序的发展史出发认为,法律推理方法萌芽于中世纪封建国家的诉讼程序,形成于专制国家的纠问程序,而在宪政国家当事人主义的交叉询问程序中才作为一种审判制度得以确立。

[6]法律推理从人治社会法官的自发活动变为一种法定义务和审判制度,表明其为专制裁判的一种否定形式。

它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民主政治为土壤,以法律规则为前提,以为司法结论提供正当理由为目的,因而又成为维护法治的必要手段。

法院在法治社会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在于它是一个供人“讲理”的场所或中立机关。

伯顿说:“法律推理的首要特征是,它被用于预知或解决高级社会的大量纠纷的过程。

”“法律和法律推理能使法官得到终局性的、和平的和可证明为正当的纠纷解决结果。

” [7]作为一种文明的现代审判制度,法律推理是由控辩审三方平等参与的法庭论证或辩论活动,辩论的平等性表现为,“在进行裁判的法庭上,任何凭借强力和实力并以此对裁判施加影响与干预的情形都不能允许。

利用言辞和施展口才而展开的辩论是唯一的武器”。

[8]引法治社会的法庭是讨论何为判决理由的论坛,这个论坛在性质上和学术论坛并无本质区别,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只能通过“讲理”的方式来说服人,这与审判官员居高临下、动辄“大刑伺候”之“不讲理”或非讲理的审判方式是完全不同的。

“在公开的法庭上,无论当事者各自有什么样的社会属性,他们都被视为具有对等的、独立的人格,不受任何非合理力量的支配。

在这种理性支配的场合,说明义务被高度地规范化,任何强词夺理以各种借口逃避说明的行为都不能被允许,完全有可能在理想状态下展开自由而理性的对论。

” [9]在这种对论过程中,检察官、诉讼律师和法官的推理形成一种互动关系,他们都在努力影响对方的同时自觉不自觉地受到对方推理的影响,判决结果则产生于这种相互作用的合力。

正是通过平等辩论,才使判决理由越来越凸现,案件事实越来越清楚,法律解释越来越趋于一致。

二、法律推理是运用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的法庭决策过程法律推理中“讲理”之理不是具体的日常生活道理,而是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

理由(reason)是推理(reasoning)的词源。

汉语中的“推理”对应着几个英文概念:(l)reasoning,即推理、论证、讲理和理由, [10]它的词根是reason(理由)。

理由是在法理学意义上理解法律推理的一个重要概念,所谓“理由是法律的灵魂,法的存在理由变了,法律也就变了”。

[11]法律方法论的“核心存在于(有效)法律规范的解释和系统阐述中。

更确切地说,它被许多道德的和其他实体的理由所缠绕而存在于制定法、先例等字面意思的描述中”。

[l2](2)inference,即推论,表示“推断的结果,(逻辑上的)结论”。

该词是法律逻辑学术语。

我认为,如果用“法律推论”来指称解决法律问题的逻辑推理方法,以区别于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律推理”,可能会在学术讨论中减少许多歧义。

(3)英语中还有一些专门表示逻辑推理方法的词,如deduction指演绎法或演绎推理,induction指归纳法或归纳推理。

一般来说,推理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出新判断(结论)的过程”。

[l3]这类似亚里士多德的必然推理或证明的推理, [l4]主要指三段论推理(deduction)或演绎推理。

法律三段论推理是法律逻辑学的研究领域,但它不局限于这个领域。

推理的另一个含义是论证,即通过辩论,运用论据来证明论题真实性的过程,目的是为所获得的结论提供理由。

这类似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推理或修辞推理。

亚氏认为,由必然推理向辩证推理发展的原因在于,“并不是所有知识都是可以证明的”,我们并不总能得到其真实性不容怀疑的必然前提,然而人类对知识的追求又不甘停顿下来,因此从人们普遍接受的意见(前提)出发进行的推理就是辩证推理。

[15]这种推理由于前提缺少必然性,其结论也不一定必然可靠,但其在日常生活中运用的范围比必然推理更加广泛。

这种具有“辩论、讨论”等公开性论证特点的推理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理学上的法律推理概念主要是在论证的意义上使用的,“论证(辩论)所描述的是形成理由、得出结论以及将它们应用于一种正在思考的情况的活动或过程。

……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公开一种主张,提出预防性的忠告,申述理由、得出结论、适用法律是劝告的中心内容。

而法官也从事着论证(辩论)活动。

在寻找最好的规则或判决以及在以一种观点表达和保护规则的过程中,法官为自己所采取的立场进行论证(辩论)。

”[l6]法律推理的功能之一是解决社会争端或法律争端,正是通过运用论据的公开辩论,人们才能证明论题的真实性或结论的真理性,并且起到化解争议、以理服人的作用。

以论证为特征的法律推理是法理学的研究领域,法律逻辑学也会涉足辩证推理的形式研究,但辩证推理作为哲学逻辑思维其形式化将是一个不易解决的难题。

法律推理作为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从理论源头虽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但真正成为西方法理学研究的热点则始于20世纪60年代。

[l7]又过了两个十年,国际法理学和法哲学会刊《法律与哲学》才将法律推理列为80年代法哲学论题之一。

1984年12月西方法学家聚会意大利米兰举行的有史以来第一次“法律中的推理”(reasoning in law)国际学术研讨会,成为法理学研究由客体向主体转变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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