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地农民补偿政策-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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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途径及政策建议

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途径及政策建议

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途径及政策建议首先,应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当前失地农民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存在着执行不到位、保障不够等问题。

政府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失地农民的权益和保障措施,规定补偿标准和程序,并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确保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

其次,建立健全的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机制。

应建立统一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确保所有失地农民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应基于土地市场价格、农民的劳动力和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补偿程序应透明公正,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设立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同时,要加强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补偿款项及时到位。

第三,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措施。

除了给予土地补偿外,还应提供就业机会、转岗安置培训、社会保障等支持措施,帮助农民实现生计的转型。

政府应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和培育力度,提供就业创业的支持和指导,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增加就业机会。

此外,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确保他们能够融入新的社会环境,享受基本的社会福利和保障。

最后,政府应加强对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对补偿安置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

同时,加大对补偿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知情度和参与度,确保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总之,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通过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完善的补偿机制、有效的安置措施等方面的改进,可以更好地保护和解决失地农民的利益问题,实现他们的顺利安置和融入社会。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存在问题及对策论文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存在问题及对策论文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征地地补偿中,存在土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式单一以及补偿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土地管理和征收制度存在缺陷以及对农民权益的忽视。

完善我国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制度,必须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实行多样化补偿方式以及确保征地补偿款透明、及时足额支付。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土地补偿一、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存在的问题(1)土地补偿标准过低。

目前,我国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且二者之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每亩1000元,补偿标准则不超过3万元,显然这个标准很低。

而且并没用考虑到土地的区位和土地供求状况,也没有考虑到土地征用后的用途和市场价值,更没有考虑到失地农民的发展。

事实上,政府拍卖征用的土地,价值翻了好多倍,远高于补偿价格。

对农民而言,长远的生活保障无从谈起。

(2)土地补偿方式单一。

在征地补偿方式方面,虽然政府规定了多种安置补偿方式,如货币安置、用地单位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等。

但是,由于用地单位安置补偿对失地农民的年龄、知识技能有要求,安置的岗位工资待遇比较低,而且安置能力有限,这对失地农民没有吸引力。

社会保险安置方式中,由于社保基金少,社保领取标准低,又加上失地农民有些参加了“新农合”和“新农保”,失地农民对这种补偿方式也没有兴趣。

留地安置补偿中,一般情况下,留给失地农民的土地比较偏远或交通不便或土质比较贫瘠,采取这种方式使农民既失去土地,又失去钱,农民更不愿采取这种补偿方式。

相比较而言,失地农民更倾向于货币补偿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土地补偿方式的单一性。

这种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虽然有利于政府和开发企业的征地活动,但是从长远看,并不利于失地农民的利益。

(3)土地补偿分配不合理。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状况及解决途径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状况及解决途径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状况及解决途径失地农民是相对于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而遭受土地征收、征用等行为所致的农村居民群体,他们因征地而失去生产生活来源,社会保障难以得到保障,社会地位降低,生活质量难以维持。

在当前国家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开展规划建设的背景下,失地农民的问题日益突出,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状况及解决途径进行分析。

一、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状况1.就业岗位少失地农民由于失去了土地资产,无法从事农业生产,又因为缺乏相关技能,难以进入城市工作市场,造成他们就业的难度较大,就业岗位较少。

2.生活水平降低失地农民在征地补偿后,往往无法再有一个固定的收入来源,许多失地农民的经济状况大幅度下降,生活水平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3.社会保障问题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许多人的社会保障难以得到保障,许多失地农民因为没有社会保障,生活中发生了疾病等不幸事件,往往承担不起治疗费用,最终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4. 土地保障问题征地补偿给失地农民带来了一定的补偿,但在实际操作中,头绪不清的程序化,强行要求信访部门办理或是要通过诉讼解决的情况主要还是存在的。

土地已经是关系农民衣食住行,社会安全的重要生产资料之一,因此失地农民的土地保障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二、失地农民权益保障解决途径1.加大社会保障力度政府可以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强化对失地农民的保障责任,提高社会救助标准,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让失地农民有更好的医疗保障和更稳定的养老金。

2.拓宽就业渠道对于失地农民,可以发挥其劳动力,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可以从建设农产品加工厂、环境维护清理、统计调查、中介服务等多方面扩大居民的就业渠道。

3.加快土地承包流转土地承包流转是解决失地农民土地问题的重要途径,可以通过合理的土地承包流转,保护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

在流转中可以让失地农民受益,获得红利,由此得到宽限和帮助。

4.鼓励创业探索立足农村、发挥农业资源优势,拓宽农民的经济来源。

失地农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失地农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 规 的 不健 全 。 是失 地 农 民 的社保 政 策方 面 的缺 陷 更深 三 层 的原 因还在 于城 乡二元体 制 的制度性 排斥 。
3 对 策
解决 失地 农 民 问题必 须综 合考 虑 , 筹兼 顾 , 要 有利 统 既
于推 进化 和城 乡一体 化 , 要从保 障 农民 的生 活需 要 出发 。 又
有 必 要 专 门 制 定 一 部 《 地 征 用 法 》 加 以 规 范 。 是 法 律 土 来 二
的规定 , 对于 失地农 民 的安置 形 式应该 是 多样 的 。 主要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币 安 置 、 业 生 产 安 置 、 新 择 业 安 置 、 股 分 货 农 重 入
红 安 置 、 地 移民 安 置等 多 种方 式 。 是在 实 践 中 , 业 生 异 但 农 产 安置 、 重新 择 业 安置 、 入股 分 红 安置 、 地移 民 安 置等 多 异 种 方 式 所 占 的 比例 微 乎 其 微 ,0 9 %是 “ 脚 踢 ” 的 8 %~ 0 一 式 货 币安 置 。 种 补偿 方 式 , 征 地 行为 过 去几 年 之 后 , 盾 这 在 矛 逐渐 显现 出来 。 地农 民在 拿 到征地 补偿 款后 , 失 绝大 部分 将 费用 转 为消 费 资金 , 少 用于 再 生产 , 吃 山空 , 远 的 生 很 坐 长 存 失去 了保 障 。 因此 , 失 地农 民来 讲 , 去了 土地 , 对 失 也就 失 去其基 本生 活保 障 。 由于缺 乏相对 应 的政策 制度 安 排 。 而 从 使得 没有任 何 生产 资料 、 有任何 社 会保 障 、 业技 能 低 的 没 就
农村经 济学
现 代农 业科 技
21 0 0年 第 2 3期

农村征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征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征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违法征地,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农民补偿资金,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纠正和解决土地征用补偿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加强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问题1、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

用地单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用地批准文书之前,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确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

农村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是多由用地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负责实施。

依法应当公告的征地事项没有向基层群众,特别是失地农民公开,广泛征求意见。

少数村级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帐目和对农户的补偿分配不公开,暗箱操作,常常引发农民的不满和上访。

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

由于现行土地法规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具体,上下限差距很大,在实际执行中很多用地单位往往取下限标准,补偿费用与土地和劳力安置的实际状况不符,标准明显偏低。

少数农村基层组织与用地单位相互串通,隐瞒真相,高标准补偿到村,低标准补偿到户。

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没有明确的分配方案,不公开征求集体组织成员的意见,特别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婚丧嫁娶等情况未认真加以考虑,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

3、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截留、挪用、克扣等现象较为突出。

土地补偿资金应用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专款专用,但有的基层组织却扩大了支出范围,用来支付业务招待费、补发干部工资、修建办公房,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营利;少数地方白条支出,甚至无帐可查。

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3个月内全额支付,但由于拨付环节过多,失地农民不能及时足额得到补偿费用,层层截留、挪用、克扣等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失地补偿保障措施和建议

失地补偿保障措施和建议

失地补偿保障措施和建议
失地补偿是指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时,对因项目需要而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或居民进行经济补偿。

保障措施包括优先就业、分红权益和房产补偿等。

为了改善失地补偿保障措施,有以下建议。

首先,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

制定科学、合理、公正的失地补偿制度,明确补偿标准和范围,确保农民和居民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同时,加强对失地补偿政策的宣传,让农民和居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其次,建议加强补偿金额的计算和评估。

当前,很多地方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导致补偿金额不够合理。

应该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充分考虑失地人口和土地利用的具体情况,确保补偿金额公正合理。

同时,要加强对失地人口的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

通过提供培训、创业指导等措施,帮助农民和居民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减轻因为失地而造成的经济负担。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加强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建设,确保失地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要提高政府部门的执行力和监督力。

建立专门的失地补偿监督机构,加强对失地补偿政策的监督和执行,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失地补偿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

通过以上措施和建议,可以更好地改善失地补偿保障措施,保护失地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的对策及建议一).建立健全土地补偿机制,确保失地农民长期受益。

为避免有限的补偿金短期内被“吃光分光”,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必须坚持按国家有关政策最大限度地提高整地补偿标准、规范补偿金发放,努力探索经营土地补偿金的路子。

一是确保土地补偿金及时到位。

为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定要维护好群众的利益、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一定要注意节约土地,严格土地征用,并且始终坚持“凡征必补、补必到位”,对土地补偿的标准、补偿款的发放、兑付时限都做出具体要求。

明确规定,凡是对农民土地补偿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确保土地补偿金及时足额拨到农民手中。

二是搞好土地补偿金经营运作。

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经营土地补偿金的路子,把土地补偿金留在村集体作为开发建设资金,通过村民入股、合作开发等形式建设标准车间向外出租的方式,让“死”钱变“活”,“小”钱变“大”,实现了土地补偿金的多次增值,让失地农民获得了长期稳定的收益。

三是加强土地补偿金监督管理。

为保证土地补偿金的科学合理使用,给村民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在明确土地补偿金及其收益失地农民所有权的前提下,不断强化区、乡、村三级的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土地补偿金用到明处、用到实处。

各村动用土地补偿金,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理财小组签字盖章,再经乡镇政府批准方可使用,并定期公开账目,努力做到公开、透明,让群众真正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和管理权,同时也进一步缓和了干群关系。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解除失地农民后顾之忧。

解决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建立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明确界定农地征用的目的性和征地权限,从法律上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禁止征地权利滥用现象。

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严格限制征地权的行使范围,坚决杜绝越权审批、末报先批、边报边批以及在地类和权属上弄虚作假的现象。

对失地农牧民拆迁补偿与安置问题和解决的策略

对失地农牧民拆迁补偿与安置问题和解决的策略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工业布局日趋合理,城市品位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日益改善,但城市化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甚至引起了民族矛盾。

一、失地农牧民拆迁补偿与安置问题分析1.补偿的依据存在欠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如果上述安置标准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地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等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农民,对失地农民不进行任何安置。

这种模式简便易行,缺乏远见的农民们从眼前利益出发也更愿意接受货币安置方式。

近年来,在各地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中,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的达90%以上。

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农牧民的生存保障依附在土地上,土地是农牧民生存发展的资源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权主体是以农牧民小组为单位的动态的属地人群,农牧民的土地权益是涵盖未来收益在内的动态性收益。

严格来说,农村土地固定承包期制度的本身就存在相当大的缺陷。

虽然农牧业产出缺乏弹性需求,但具有动态性的再承包经营收益和后代承包收益是不可能概算出来的,农牧民生存与土地的依附关系更难以考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机制里,失地农牧民的拆迁补偿金额不论如何计算,都缺乏计算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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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失地农民的补偿政策:问题及对策[摘要] 在城市扩张和快速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大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用作非农建设用地。

本文认为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及其征地实践中的弊端,导致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频繁发生,引起失地农民的强烈不满,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将是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

[关键词] 失地农民补偿社会保障一、我国对失地农民的现行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一)补偿期限过短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在三十年或五十年、七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之内,理所应当地享有承包土地所承载的各种收益和保障。

因此,对被征用的承包土地的补偿期限,至少应为三十年或五十年、七十年的承包期减去已承包年限之后的剩余时间。

而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和四至六倍。

这就意味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长补偿期限分别为十年和六年。

这一期限远远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期限,极大损害了失地农民的权益。

(二)补偿标准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者的总和最高不能超过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以1997年至1999年全国第一产业平均亩产值为参照值计算,30倍为22560元,若将东西部平均则人均很难达到22560元标准。

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安置一个劳动力的固定资产尚需20000元,相比之下即使补偿30倍,[1](p13)这样的标准仍然是很低的。

有关资料显示,“如果以土地出让成本价为100计算,则农民只能得到5%~10%,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得到25%~30%;60%~70%为县、乡、镇各级地方政府所得,”[2](p28)可见在现行农地征收制度构架下,农民试图获得征地低价补偿与供地高价出让的“剪刀差”以及从土地开发增值中受益的愿望根本无从实现。

(三)补偿形式单一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形式应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安置、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方式。

但在现实中,绝大多数地区都采取了一次性货币补偿形式。

根据相关资料,从西部有代表性的四川省到东部有代表性的福建省的福州市,情况概莫如此。

单一的补偿形式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财政负担过重、压低补偿标准、侵占、截留、挪用补偿款、农民失地又失业等种种损害农民合法利益的现象。

相关资料显示,“江西省上饶市2003年全年共查办与土地补偿款有关的各类案件达30多件;甘肃省2004年全年共查处截留挪用征地款案9起,涉案金额812.565万元。

”[3](p56)(四)有关概念模糊不清“前三年平均收益”根据何时价格计算?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所作的解释:“安置补偿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这一解释只是笼统说明安置补偿费是用来对失地农民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并没明确“生活”的内容及“补助费”的涵义,在实际工作中引起很多争议。

根据相关资料,河南省卢氏县城关某村民小组,由于概念模糊不清,土地补偿费被简单地理解为生活补助,致使该组被征土地每亩补偿价格都在1万元以下,引起群众强烈不满,接连上访。

[4](p88)(五)征地程序不规范1.农地征收程序的法律规定过于形式化,缺乏可操作性现行农地征收法律规定无法有效规制征地行为,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利,现行农地征收程序基本上是内部程序,已有的征地与补偿安置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也是事后程序,难免流于形式,而且征地审批环节过多,周期过长,效率过低。

整个征地过程缺乏透明度,仅规定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其他过程是否要公开尚不明确,由此导致实践中法律规定要公开的事项形式化,未公开的事项索性不予公开。

2.缺乏对征地有效监督现行法律规定的公告程序也因为制度安排欠妥,仅具有形式意义而不能实现对征地的有效监督。

如第一次公告只是作为批准程序的附属程序,目的在于让权利人进行权利登记,并不实际对征收过程起监督作用。

特别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可见,我国土地征收的批准决定直接具有被征收财产转移的法律效果,补偿程序仅是附属程序,是否依法律程序征收土地并不影响被征收财产的实际转移占有。

3. 征地过程中寻租现象常见征地过程中的程序不规范,导致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不按审批程序征地,买卖出租、擅自占用土地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先征后批,以合法征地掩盖非法占地等违法现象严重。

尤其是在兴办开发区热潮中,大部分开发区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建立。

“1993年全国各类开发区2800个,其中政府批准的只有257个。

”[5](p57)(六)缺乏长期保障机制1.现行补偿政策忽略了农民的长远利益现行补偿政策只考虑了失地农民的眼前利益,而忽略了其长远利益,忽略了农村土地所承载的多重社会功能。

众所周知,现阶段,土地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保障。

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其享有的、依附在土地上的其他权力和利益,如财产权利、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就业机会的权利以及享受政府支持的权利等等也就一并消失了。

2.就业保障缺乏长效保障机制少数地区虽然尝试着给失地农民建立了部分就业保障,但由于缺乏长期保障机制,最后也都名存实亡。

以土地的就业保障为例,“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调查,在全省历年征地已得到就业安置的2.94万人中,到2003年底,已有 56.96%的安置人员处于失业状态。

”[6](p87)二、解决对策(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为提高征地补偿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必须对补偿项目做细致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权利损失补偿,包含土地所有权损失、土地使用权损失补偿;营业损失补偿,即在被征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资补偿;地上附着物的损失补偿,如青苗补偿、房屋补偿;重新安置补偿,包括迁移费、安家费、置业费;社会保障补偿,补偿主体应当替农民交纳社会保障费用,使失地农民享受到社会保障服务。

[7](p101)只有既对土地本身的价值予以充分补偿,又对恢复生产的费用予以充分补偿,才能称得上是全面的、公正的补偿。

(二) 建立完善征地听证程序实行征地前,政府应把将征收土地的大小、边界、将做什么项目等内容公开刊登,并保留一定时间。

为提高办事效率,出席听证会的相关利益人可选代表或委托专业人士出席听证会,允许被征收方通过司法救济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以避免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听取被征地权利人的意见和建议,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在农地征收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1.建立具体的交易制度及规则建立具体的交易制度以及各种硬性的条款,形成完善有效的监督体制,使得在审核各个用地单位的进入资格时能够更加公平、透明;农民通过代理协议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技术人员之间建立法定代理关系,从而约束了代理方的行为,使其充分行使农民集体代理人的职责。

2.完善监管处罚体制对于在土地询价、报价阶段的恶意打压等行为一经查处,交易作废,除罚款外公开降低信用级别,甚至禁止进入主板市场。

在交易阶段,还可通过保证金制度来控制开发商的行为,杜绝哄抬地价、过度投机的行为。

(四)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当前,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城市贫民、下岗工人一样,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

他们的经济能力有限,社会地位低下,抗风险能力薄弱,在征地过程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再加上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寻求救济的成本,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他们身上无法得到体现。

为使失地农民能够平等地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要为他们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确保他们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具有平等的寻求法律保护的能力。

(五)把加强社会保障纳入地方行政干部的政绩考核城市化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国家正在不断推进农村的城市化进程。

在此过程中,要改革地方行政干部政绩考核的评价体系,地方政府不能只追求gdp指标,应该将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增多就业岗位、降低失地贫困人群规模等社会公益事业作为地方行政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通过制度考核,让关注贫困群体成为地方行政领导为民执政的第一要务,内化成他们为官一任的价值取向。

参考文献:[1] 汪振江.农村土地产权与征收补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 廖小军.中国失地农民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 骆玲.城市化与农民[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4] 金丽煜.中国农民失地问题的制度分析[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5] 孔评智.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受偿意愿”(wta)和补偿政策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6] 李淑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7] 李强.城市化进程中的重大社会问题及其对策研究[m].山东:山东教育出版社,2008.基金项目:本研究是温志强主持的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2009zd14)的系列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巩旭(1988.3-),女,天津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07级,政府管理学社会员,主要研究方向:政府管理。

温志强(1971-),男,甘肃会宁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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