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咨询律师
律伴网认证安徽律师吴三转解析:继承房产,有了遗嘱够不够?

律伴网认证安徽律师吴三转解析:继承房产,有了遗嘱够不够?律师:吴三转律所: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案例:小王在父母过世后,理所当然的拿着父母留下的遗嘱去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到了房产局后,却被要求提供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的遗嘱公正书,这样的要求让小王很是苦恼,本来其他兄弟姐妹没有继承父母遗产就有点不高兴,再说了父母也是想偷偷的把遗产留给小王一人,以免其他子女争夺房产,给小王带来不便才立下的这份遗嘱。
那么小王是否需要提供这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安徽吴三转律师点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死亡后,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由所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遗产继承是公开的行为。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只有满足以下情形,才可以获得遗产:遗嘱为立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真实有效的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约。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吴三转,律师,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法律硕士。
房屋继承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65岁,退休工人,无子女。
张某的妻子于五年前去世,张某一直独自居住在位于我国某市的房产一套。
张某的哥哥和姐姐均已去世,张某的侄子小王是他的侄子,从小由张某抚养长大。
张某一直想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小王,但由于对房屋继承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担心自己去世后房产无法顺利传承给小王。
二、法律问题张某在处理房屋继承问题时,主要面临以下法律问题:1. 房屋继承的方式有哪些?2. 房屋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3. 房屋继承中存在哪些特殊情况?三、法律分析1. 房屋继承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房屋继承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定继承:即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2)遗嘱继承:即遗嘱人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3)遗赠:即遗嘱人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 房屋继承的顺序房屋继承的顺序如下:(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房屋继承中的特殊情况(1)转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2)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四、案例分析张某在处理房屋继承问题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定继承:张某的侄子小王作为张某的侄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不能通过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张某的房产。
2. 遗嘱继承:张某可以立遗嘱,将房产赠与侄子小王。
在遗嘱中,张某可以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小王,并指定遗嘱执行人。
3. 遗赠:张某可以立遗赠,将房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侄子小王。
五、法律建议针对张某的情况,以下是法律建议:1. 张某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房屋继承法律法规,确保自己去世后房产能够顺利传承给侄子小王。
2. 张某可以立遗嘱,将房产赠与侄子小王。
遗产继承律师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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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因遗产继承纠纷引发的房产问题

如何解决因遗产继承纠纷引发的房产问题遗产继承纠纷可能引发的房产问题解决方法遗产继承纠纷经常会给相关家庭带来很大的困扰,尤其是涉及房产问题时更是棘手。
以下是一些解决因遗产继承纠纷引发的房产问题的方法,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 积极寻求调解解决方式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往往是由于情绪和利益的冲突所引起的。
因此,积极寻求调解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可以选择委托一位第三方调解人协助解决争议,或者通过家庭会议来达成共识。
调解可以使各方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 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如果调解没有效果,或者争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提供关于房产继承问题的详尽解释,并帮助您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在此类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
根据继承法和地方法规,律师可以指导您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避免法律风险。
3. 提请法院介入如果调解和法律咨询都无法解决问题,或者问题变得非常复杂,可能需要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解决。
提请法院介入可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在此情况下,您需要找到一位熟悉继承法的律师,并递交合适的申请程序。
法院将仔细审查案件的各项细节,并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决定。
4. 考虑委托外部中介进行房产分配为了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和冲突,您可以考虑委托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处理房产分配。
这样的机构通常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公正地评估和分配房产。
他们将基于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来决定每个继承人的份额,并确保房产以公正和合理的方式被分配。
综上所述,解决因遗产继承纠纷引发的房产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方法。
积极寻求调解,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以及提请法院介入是三种常见的方式。
此外,您还可以考虑委托外部中介来分配房产。
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取决于具体情况和争议的严重程度。
无论哪种方法,都应该追求公正和合理,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纠纷导致的不良影响。
父母房屋遗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

父母房屋遗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内容为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一、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2024是怎样的一、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怎样的(一)继承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
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
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像这样的财产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
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相关法律依据: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4、《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较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较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委托律师处理遗产继承纠纷

委托律师处理遗产继承纠纷尊敬的律师先生/女士:我写信是为了寻求您的法律帮助,解决我所面临的遗产继承纠纷问题。
我在此委托您为我处理此案,希望您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
下面我将具体描述我的遗产继承纠纷,以便您更好地了解情况:背景介绍:我是该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近期发现在我的祖父去世后,遗产分配存在问题。
据我所知,我祖父在他去世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因此依照当地的继承法规定,我作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应该享有全部遗产。
然而,其他人声称对该遗产有权利,并试图剥夺我的权益。
问题描述:1. 涉及财产:根据我祖父生前的财产状况,该遗产主要包括房产、银行存款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2. 争议方:我与其他亲属成员之间存在纠纷,包括:(列举其他亲属及其与我的关系)。
3. 主要纠纷点:a) 遗产份额:其他亲属声称他们有权继承遗产,并要求分享遗产份额。
b) 证据问题:其他亲属提供不完整或不准确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
c) 遗产管理:其他亲属试图私自处理遗产资产,妨碍我的权益。
我希望您能根据我的情况,以及以下措施来帮助我解决这一纠纷:1. 法律咨询:请您提供针对此案的法律咨询意见,告知我在继承纠纷中的权益和法律地位。
2. 代理申请:请代表我向有关法院递交申请,以确保我的权益得到维护。
在此期间,您将代替我与其他亲属代表进行协商和沟通。
3. 调查和证据收集:请负责调查与此案相关的事实,并收集相关证据,以支持我的权益主张。
4. 司法程序:在必要时,请您代表我参与诉讼程序,并保证我的权益在法庭上得到公正审理。
5. 解决方案:希望您能与其他亲属代表协商解决此纠纷,通过和解或其他合理方式来达成分歧。
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我对您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充满信心。
我理解,作为我的律师,您将竭尽全力为我争取最佳利益,并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如有需要,我愿意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据,并配合您及您团队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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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房屋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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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确保你选择的律师能够满足你的特定需求,并能够为你提供最佳的法律代理服务。
北京知名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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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涛律师事务所:王涛律师团队拥有超过十多年的家族财富和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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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法定继承;第二、指定继承;第三、遗赠。
律师在代理房产纠纷案件时,还应当注意遗嘱、公证书以及继承与被继承的法律关系。
一、定义房产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如果继承发生时,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1、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2、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二、步骤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
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三、办理程序房产继承应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一)关于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问题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
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的程序房产继承需提交的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书;2、继承公证;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注:A、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B、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C、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D、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1、已交费的发票;2、继承人身份证;3、收件清单。
四、条件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
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
4、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
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五、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
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六、需要的手续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件2、被继承人房产证原件3、被继承人单位开具的履历表可以证明与继承人的关系4 、继承人身份证七、公证所需的材料(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外销房需公证);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八、纠纷判决案例原告:夏某1,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无固定职业,住香港九龙观塘秀茂坪秀逸楼。
被告:付某1,女,汉族,1960年1月13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中国一冶工贸公司退休职工,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夏某2,女,汉族,1962年3月4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钢铁集团大冶铁矿幼儿园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夏某3,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武汉一冶电装公司退休职工,住香港九龙观塘秀茂坪秀逸楼。
被告:付某2,女,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中国一冶电器安装公司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夏某1与被告付某1、夏某2、夏某3、付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付某1、夏某2、夏某3、付某2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1诉称:原告系被继承人付某某的外孙,四位被告系付某某与夏某某(已于2000年去世)夫妻所生育的女儿,其中被告夏某3系原告的母亲。
2015年10月8日,付某某在律师的见证下立下代书遗嘱,载明位于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47街坊54门的房产(建筑面积:61.69平方米)属付某某所有的部分全部由原告继承,该房屋系付某某与夏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付某某于2018年6月16日去世后,被告付某1、夏某2、付某2拒不配合执行继承事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付某某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47街坊54门房屋的份额由原告继承;2、本案四位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付某1、夏某2、付某2连带承担。
被告付某1辩称:在获知原告起诉之前,自己无从知道原告提及的遗嘱的内容;遗嘱是被告夏某3利用了付某某年龄大、身体病重、意识不清晰而订立的。
故不承认遗嘱的法律效力。
被告夏某2辩称:认可遗嘱的效力,服从法院的判决。
被告夏某3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付某2辩称:同意被告付某1的答辩意见,同时认为遗嘱见证程序违法,遗嘱应无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夏某1提交的证据及对应的被告质证意见如下:1.付某某、夏某1、夏某某的身份证明和付某某、夏某某死亡证明。
四位被告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2.付某某的遗嘱、遗嘱的律师见证书、遗嘱附件(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拟证明:诉争房屋系付某某与夏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付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在两名律师的见证下立下了代书遗嘱,明确了诉争房屋的处理方式,即该房屋属付某某所有的份额全部由原告夏某1继承,与他人无涉。
被告夏某2、夏某3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付某1、付某2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被继承人付某某立遗嘱时已经意识不清,遗嘱不能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3.付某某的离退休职工子女安排申请表、夏某某的工人退休审批登记表,拟证明原告和被告系被继承人付某某的合法继承人。
四位被告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4.案外人郭某的证明书及身份证明,拟证明原告夏某1尊重付某某遗愿,付某某病逝后即表示接受遗赠。
四位被告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5.原告夏某1与被继承人付某某的合照,拟证明被继承人与原告感情深厚。
四位被告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6.付某某的住院病案(2014年7月30日至8月9日)、付某某立遗嘱时的视频光盘,拟证明付秀兰立遗嘱时处于神志清楚的状态。
被告夏某2、夏某3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付某1、付某2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视频并非一次拍完而是分成了四段,有剪辑的嫌疑;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视频中见证律师的问话带有诱导性,所以遗嘱无效。
被告付某1、夏某2、夏某3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付某2提交的证据及对应的原告、其他被告质证意见如下:1.载有原告夏某1曾用名的常住户口证明、四位被告订立的“契约”,拟证明原告夏某1姓夏是他自己的选择,不是被继承人为了延续香火而让原告姓夏。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被告夏某3同意原告的质证意见。
被告付某1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夏某2对该证据提出异议,指出原告夏某1姓夏让夏某某和付某某很高兴,且夏某某和付某某很喜欢原告夏某1。
2.付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3月25日的出院记录,拟证明付某某一直患有脑梗塞,处于意识不清的状态,不可能立下遗嘱。
原告对第一份出院记录(2014年7月30日)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该记录的时间在付某某订立遗嘱之前,仅凭该出院记录无法证明被继承人不能立下遗嘱,恰恰出院记录载明了付某某神志清楚的状态,即使付某某有脑梗病史,也无法证明付某某在订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告对后两份出院记录不予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