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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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和目的,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本文将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概念、法律意义和适用要求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概念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当行政机关采取一项某种行政行为时,应该考虑这个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合乎公正、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是否影响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这些原则,那么其行政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违法的,因而可以受到合法性的挑战和诉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履行公共职能的行政行为应该具有合理性,即行政行为应该符合机关行使公共职能的目的、职责和范围;二、行政行为应当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进行,而且决策过程应该是公开、公正、透明和可参与的;三、行政行为应该采取合法的形式和程序,而且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行政合理性的法律意义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该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一致的,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这些要求,就可能造成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这时候,公民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来挑战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如果不遵守行政合理性原则,其行政行为就会变得无序、混乱,而且也不具有权威性。

行政机关如果要使其行政行为更加明确、规范和权威,就必须要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要求在行政实践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特定的环境来进行具体的适用。

这里,我们提出一些具体的适用要求,以指导行政机关进行正确的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二、行政行为要遵守法律原则和规定;三、行政行为要考虑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四、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行政职权范围的界限;五、行政行为要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不得随意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与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与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与公正原则引言:行政处罚是政府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作为一种限制公民权利的手段,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和公正原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和公正原则,并就其保障措施进行分析。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指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时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其具体表现为合法授权、法定程序和罚则适用准确。

首先,合法授权是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的基础。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获得具体权力和权限,只有在法定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才能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例如,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法规,否则处罚决定将失去合法性。

其次,法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的重要保障。

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必须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公开。

违反法定程序将导致行政处罚效力的无效或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应当依法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最后,罚则适用准确是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的关键。

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时,必须依法严格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合理选择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不能滥用处罚权或者违法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其核心是平等对待、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

首先,平等对待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基础。

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背景如何,都应依法进行处理,不能有特殊待遇或歧视。

其次,事实认定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核心。

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决定中必须对违法事实进行准确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或未经调查核实就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据进行申辩,并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事实认定进行质疑。

最后,证据采信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重要要求。

行政处罚制度的合理性与改进

行政处罚制度的合理性与改进

行政处罚制度的合理性与改进近年来,行政处罚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处罚制度的合理性,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通过对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分析与评估,我们可以更好地改进这一制度,提高其透明度、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行政处罚制度的合理性1. 保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利益行政处罚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警示广大市民,使他们自律自警,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

2. 维护法律权威与公信力行政处罚制度是法律的具体执行工具,能够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只有通过公正、透明的行政处罚程序,才能使公众对法律的执行过程和结果产生信任,使法律具备凝聚力,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

3. 对违法行为予以惩罚行政处罚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对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惩罚,让违法者以其所得之利来承担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从而起到震慑作用。

这有助于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并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罚制度的问题及改进1. 缺乏明确的处罚标准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制度中存在着处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在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往往存在差异,导致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为此,应当制定明确的处罚标准,确保处罚的公平一致性。

2. 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够透明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目前存在着不够透明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缺乏对当事人公开、听证、申诉等基本程序的执行,导致当事人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监督与改进,确保程序合法、公开、公正。

3. 行政处罚权的滥用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的问题时有发生。

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存在倾向性,或者出于私利而滥用处罚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权的监督和制约。

4. 处罚力度不够严厉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相比,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力度普遍偏轻。

一些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损失,但处罚力度却不能达到应有的制衡效果。

1论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2

1论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2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姓名:刘艳学号:1140202043 年级专业:11法学摘要: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此乃是人类行政法制进化的一个标志,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

最终发展成为现在的行政法合法性原则和和理性原则并列的局面。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

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关键词: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对于行政合法性原则从行政职权的产生、运作和监督的角度作了五项归纳似乎更为合于逻辑,其基本内容为:(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

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行政主体的职权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有关机关依法授予。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它既应符合行政法律条文,更应符合法的精神,违法行为的无效,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是如此。

(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主体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守法行政",亦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要主体本身遵守法律、法规、行政主体既是实施法律的主体,又是遵守法律的主体,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四)行政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应确认该行为无效,同时还应追究行为责任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

(五)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将会愈来愈得到充实。

《论行政处罚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论行政处罚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论行政处罚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摘要:行政处罚法是国家行政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本文分析了行政处罚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以具体案例为基础,深入探讨其实际应用。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合法性、合理性、案例、实际应用正文:行政处罚法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程序正当、证据证实、罚则适当等方面。

其中,法律适用是行政处罚的基础,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案件。

程序正当是保证行政处罚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包括听证、调查取证、通知告知等环节。

证据证实是行政处罚法实施的关键,行政机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

罚则适当是行政处罚法的最终目的,罚则尺度应当公正公平,并且必须与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相符合。

至于行政处罚法的合理性,则是指处罚决定与现实社会的需要相符合,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合理性。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行政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社会利益、行政效率和个人权益等多方面的因素,既要保护公共利益,又要尊重被处罚人的基本权利。

在实践中,行政处罚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经常受到争议。

比如,一些行政机关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异议,并且难以妥善化解。

例如,在某地区,在行政处罚时,由于相关法规存在歧义性,导致多家企业受到不同的处罚。

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主动解决存在的法规问题,及时向企业公开说明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另一个案例是,一些行政处罚涉及涉税案件,涉及数额较大,这类案件事关税务部门的公信力以及企业的生存问题。

因此,行政机关必须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利益等问题。

结语:行政处罚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确立,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前提和基础,同样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必要途径。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处罚,推进科学化、规范化、公正化的行政处罚工作。

行政处罚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一直是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应合理地行使权力,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本文将通过介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作用和适用范围,进一步探讨如何确保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实施。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滥用职权,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要给予保护。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公正性原则:行政决策应当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进行。

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职权进行打压、压制和限制。

2. 公平性原则:行政决策应当具有公平性,不应当对某个群体或个人进行特殊待遇或歧视。

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地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要遵循公平的原则进行决策。

3. 公开性原则:行政决策应当公开透明,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应当对公民和社会公开,以便公众监督和参与。

行政机关应当向公众提供与决策相关的信息,并允许公众对决策进行评议和监督。

4. 合理性原则:行政决策应当合理,并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滥用职权。

行政决策应当基于事实和证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判断。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作用行政合理性原则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任意限制或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这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在行政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合理: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基于事实和证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

这有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避免主观片面的行政决策。

3. 实现政府的公信力和公信力: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公正、公平、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议。

这有助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公信力,提高政府的合法性和合法性。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行政合理性原则适用于各个领域的行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时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确保许可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性。

行政法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法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法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是实质法治主义规范行政行为的新形式,其形成过程受到了西方国家行政法中合理性原则的重要影响。

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行政法中合理行政原则的产生及确立,包括的具体内容及含义和其成文后对行政行为方式、结果和程序裁量行为的控制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问题是行政法研究的核心问题,能否准确地提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在某种意义上讲,也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行政法制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发展水平。

作为基本原则之一的合理行政原则是应时代的要求而立。

它在对行政行为进行规制,推动行政机关行政裁量合理发展的同时,也不断促进自身进一步的系统化与具体化,以更好地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反映现代行政法的新发展和新形式。

一、行政法中合理行政原则的形成及确立中国的行政法起步较其他国家晚,因此中国早期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中没有包含合理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蕴含了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的味道。

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提出行政合理性原则,并给予极大重视,对其内容、特点和要求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并将其提高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这一原则的产生与中国的“法治国”思想或者法治理论的发展密不可分,是中国法学工作者长期研究的结果,是中国行政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虽然行政合理性原则在各国的称谓不一,但其追求实质法治的目的是一致的。

行政合理原则就是一种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

它是行政法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在立法、执法、司法各自行为的领域中,对行政行为在理性认识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作为法律基础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规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规律,是否符合历史主体需求的抽象的判断标准。

我国法律在合理行政原则方面的制定大概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至《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虽然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行政合理原则,但是对行政裁量进行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

论当前我国行政法之价值取向(一)

论当前我国行政法之价值取向(一)

论当前我国行政法之价值取向(一)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或曰价值目标在行政法理论中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学者们由于在行政法理论基础这一基本问题上观点不同,莫衷一是,所以在行政法的价值取向问题上往往也做出迥然不同的回答。

本文结合我国行政法发展所面临的社会、法律环境和学者的学说,试就这一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在行政法价值取向上几种观点介评80年代初以来,学者们围绕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这一问题提出了诸多有益的见解和观点。

这些观点中包含或主要回答了行政法的价值取向问题,以下仅就几种主要观点做简要介绍和评价。

1.行政法是控权法。

强调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认为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之法。

这一主张主要被英美行政法所采纳。

“行政法就其精华而说(它是在保持政府效率的同时)是控制政府权力行使的法律。

简而言之,行政法即‘控权法’。

”①美国由于19世纪下半叶以来行政管理机构大量出现,其权力行使往往不利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并且随着行政扩张出现了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脱离国会控制的趋势。

为了防止行政专权,1946年通过了《联邦行政程序法》,标志着美国在行政法的价值取向上部分接受了“控权”的观点,与英国行政法的发展极为相似。

控权论以权利为本位主张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它对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相对方的权利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应该看到,片面地强调控权往往导致过多的强调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的作用,不注意行政效率,忽视了现代行政实践时积极行政的行政法要求,在实践中往往陷入被动。

而且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社会变革日新月异,行政对象的变化性比较大,客观上需要对之行使有效的管理调节,而控权说在许多现实问题面前则显得束手无策,尴尬不堪。

2.行政法为管理法。

主张行政法是管理公民的法。

历史上这一观点曾经在德国、法国、日本等风行一时,战后前苏联也采纳和发展了这一理论。

有些学者认为管理说回避了行政法的本质,对行政法无价值判断,对行政法与行政学无明确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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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价值取向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价值取向摘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加工生产企业的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食品安全事故防范于未然。

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采用的行政处罚手段应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体现行政处罚的合理性、适当性,以维护健康良性的食品加工生产环境。

关键词行政处罚合理性过罚相当作者简介:高华,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硕士学位;张屠思尊,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61-02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屡见不鲜,从婴幼儿奶粉、牛奶到毒大米、瘦肉精等等,食品质量安全着实令人堪忧;食品安全的监管也受到一次又一次的拷问。

国家的相关行政机关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其监管食品安全的职责。

行政机关对食品加工安全的监管方式多种多样,随着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行政处罚已成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主要手段。

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都能轻车熟路的把握处罚程序及自由裁量权;由于部分执法人员执法理念较低仅停留在一名行政处罚的“操作工”的水准,为处罚而处罚甚至“钓鱼执法”。

为此行政机关树立行政处罚行为的价值取向,在行政处罚中贯彻合理性原则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尤为重要。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行政处罚是一种惩戒制裁,并且属于一种事后的惩戒。

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有两种分类:“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

“负担行政”活动意味着增加公民的负担,比如税务机关的行政征收;“授益行政”活动是给予公民某些利益。

行政机关的“负担行政”如果违法必须要撤销,从而使公民免受约束;而“授益行政”违法就不一定需要撤销。

从行政处罚的定义及特征来看,其应属于负担行政行为,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体现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它的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行为。

但同时还需以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

因此,在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中,除了“依法处罚原则”以外,公开、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中都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体现。

对于行政合理性原则表现最突出的即为“过罚相当原则”。

以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受到质监局的行政处罚案件为例。

该案件中行政机关某质量技术监督局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81000元。

质监局认定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即为该公司在食品生产中使用的“分析纯亚硝酸钠”。

确实,从国家规定的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列表中无法找到“分析纯亚硝酸钠”这一项,与之相近的为“食用纯亚硝酸钠”。

这样看来似乎确如质监局所说的: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但通过对比“分析纯亚硝酸钠”与“食用纯亚硝酸钠”中的各项指标,可以发现“分析纯亚硝酸钠”中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均低于“食用纯亚硝酸钠”,也就是说在食品生产中使用“分析纯亚硝酸钠”比“食用纯亚硝酸钠”更安全;这一结论也得到业内专家的认可。

并且,从历史沿革来看,在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添加剂列表公布前,许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都以“分析纯亚硝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在备案中也从未被通知要求整改。

而且“分析纯亚硝酸钠”的市场价格要高于“食用纯亚硝酸钠”,食品加工企业以更高的成本生产更安全的产品,反而产生了违法的风险,这显然也是不符合常理的。

合理行政的核心含义,是行政裁量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武断专横和随意。

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应反映以下内容:(一)行政处罚行为应符合行政目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在生产的食品中添加“分析纯亚硝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该处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以此保证食品的安全。

食品生产企业由于未使用标明“食品添加剂”的“食用纯亚硝酸钠”,以“分析纯亚硝酸钠”取代添加而受到行政处罚。

显然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为未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而通过科学的分析及验证可以得出结论,“分析纯亚硝酸钠”在各项指标上均优于“食用纯亚硝酸钠”,用于食品添加剂对食品的安全有更大的保障。

质监局在未合理解答食品公司的质疑亦未通过科学的研究论证的情况下,即机械地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处以行政处罚,导致其行政处罚的效果与原本的行政目的背道而驰。

(二)行政处罚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首先,为了使食品安全得到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才制定了严格的制度规范,并且鼓励与支持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本案中,食品公司正是以自己制定的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进行食品的加工与生产,却反受到质监局的重金处罚。

虽然质监局的处罚行为表面上看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但其显然未正确理解《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欠缺对立法授权目的各种因素的考虑,导致所作行政处罚决定有违立法本意,未对加强、保障食品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第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处以行政处罚时应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及其恶意的轻重,行政处罚应过罚相当。

现如今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出现的违法行为大多能及时有效地进行行政处罚,却较少考虑是否过罚相当的问题,也未考虑相对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如本案中食品加工企业以更高的成本生产更安全的食品,显然不具有任何主观恶意;如果一定要认定食品公司有过错,其过错也仅为不知道“分析纯亚硝酸钠”已不在国家制定的食品添加剂列表中从而在食品加工生产中继续使用,并且在每年的备案中也从未被告知不能使用“分析纯亚硝酸钠”。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质监局即对食品公司处以超过二十八万元的重金罚款,其并未充分考虑食品公司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不符合过罚相当的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分别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及执照、行政拘留。

这六类处罚不是按照单一标准划分的,也没有穷尽性质。

其规定的主要依据是它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保护作用。

如本案中的食品公司,虽然存在违法行为,但并无主观恶意。

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施以警告足矣。

但是,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仍然给予重金罚款,完全没有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处罚行为的内容应客观、适度、合乎情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

因此,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应正确理解立法的意图及其所要达到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立法的目的在法条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但也不排除存在没有条文对立法目的具体规定的情形,此时就需要行政机关站在客观的立场上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以使行政处罚符合立法意图。

同时,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使用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适度且为法律所必须;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可采取多种方式时,应采用对当事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就不用更激烈的方式,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度。

食品安全监管是依法推行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确认的正义。

其实施行政处罚是为了对违法行为予以矫正,使其为违法行为付出的一定代价,并回归于法制秩序之中,进而以儆效尤,告诫、引导所有的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制秩序的重要性。

同时行政处罚还要注重处罚后更深层次的影响。

而如今一些食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偏离了上述价值取向。

虽然大多数的行政处罚行为,从相对人违法的事实上看,其确实是在矫正相对人的过错行为。

但从其具体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客观、适度、合乎情理,以及处罚后所产生的效果是否符合立法意图等因素分析,一些食品监管部门在其价值取向方面确实有一定程度的偏离。

一是部分行政机关主要强调违法的过错,而忽略对行政相对人的教育及对将来的影响;二是行政机关在选择处罚种类的适用时,往往不考虑具体情况即武断地选择、甚至滥用财产罚,未结合客观情况合理适用不同处罚方式。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六类之多,而且近年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也方式各异、程度不一,而很多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种类并未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分别对待。

一些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几乎不用警告的方式,而使用罚款比例超过了九成,甚至使公众产生了了行政处罚就是罚款的错误认识。

而立法设定了六类处罚方式,本是为了适应行政相对人可能出现的不同违法行为及造成不同结果、程度的社会危害,以便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客观、合理地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应不同的处罚方式。

行政机关如食品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充分调查、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主观因素,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并弥补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有效地保障食品生产安全,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施以法制教育,督促、监督其遵守法律法规,才应是行政处罚的需要达到的效果及意义。

而目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几乎十有八九均为罚款的现象,说明一些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价值取向认知的偏离。

若行政处罚继续如此发展,会对社会造成更深远的不良影响:一方面是损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行政机关的社会形象;另一方面是使部分相对人产生对法律尊严的蔑视,认为只要罚钱就能消灾,但并未从根本上纠正违法行为。

三、结语行政机关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忽视,不客观、理性、全面地考量各种不同违法行为及其危害,是如今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重大缺陷。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违法时有无主观恶意等重要因素不加考量,对相对人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缺少全面、科学的调查、评估,致使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往往缺少行政合理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管理,是要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同时督促和教育相对人遵守法律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不应是罚,而应是通过合法、合理的处罚达到整改、教育的目的,使相对人从内心认同法律的规定,自觉、自愿地配合行政机关的监管。

合法且合理的行政处罚可以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形成良性互动、创造安全健康的生产发展环境,使行政处罚能真正有效发挥其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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