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案例
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案情]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
国际经济法案例

让步,函告申请变更原定开证期,同意将罚金从3%提高 到5%。4月30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称已与有关 部门签订了“办证协议”,且已付相应款项,预计在5月 5日可拿到许可证、开出信用证,恳请延长开证期限。时 至5月11日被申请人仍未开出信用证,申请人依约正式向 被申请人提出索赔,要求被申请人于6月30日之前支付 3%的罚金。双方经面谈协商也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意见,故申请人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于2000年6月向仲裁 庭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罚金 (合60500美元)及其利息。 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提出了以下抗辩理 由: 1.根据本案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被申请人未能 如期开出信用证时因1999年1月国家主管钢材进口的职能 机构发生变更,其按原途径无法获得进口许可证所致, 应视为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不应承担违 约责任。
[案例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 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 “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双方的合 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6]要约的添加与修改 卖方A发出电报于B:“确认售与你方A型起重机一 架,请汇1000英镑,接款后20天内交货。”B复电:“ 确认你方电报,我方购买A型起重机一架,条件按你方 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000英镑,该款在交货前 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日期20天内交货。 ”A方没有回电,却以较高价格卖给第三方。B遂向法院 起诉。试问:A与B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4]CIF合同项下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瑞士SKG公司(卖方)和中国W贸易公司(买方)以 CIF签订了一笔1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 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W贸易公司及时向SKY公司开 出信用证,SKG公司也在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 运条件出运。此就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W贸易公司 :“装运给贵公司的1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20000吨 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的。”W贸易公司收到传真后,立 即通知SKG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他们的货后再驶 往厦门。SKY公司复传真说,该船将先靠黄埔港。不料, 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港,并且在 那里停留了差不多1个月后,才驶往黄埔港。在此期间, 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的变动,W贸易公司需 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足够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 。其结果是W贸易公司不但得不到预期利润8万美元,而 且还要赔2万美元,共计损失10万美元。于是W贸易公司 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SKG公司单据与信用证 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货物抵达目的地港黄埔港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该年9月中旬。
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公司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
但因工作疏忽,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惠子公司拒绝接受。
问:如何处理该纠纷?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后来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修改书中虽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
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是否能顺利进行?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
但航次半途船舶遇上严重海难,货物延误了很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惨重的货物了.买方的理由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因为对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出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服装,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渗入包装箱,引起半数货物湿损,根据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承担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后来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服装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赔偿?案例五:假如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程序,买方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但是买方参与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10000元,买方还花费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用.问:买方因涉讼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六:我某进出口公司承接一份来样加工合同,事后接到德国某客商的来函,认为我出口到西非的上述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而卖方(我方)所交货物是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图案加工的。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战背景:2024年,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的贸易进行大规模制裁,引发了一场名为"贸易战"的冲突。
这场贸易战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贸易逆差和争端解决等。
案情:美国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对中国的一系列产品加征关税。
中国则以美国的单边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并采取了反制措施。
此后,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形成了贸易冲突局面。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需要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分析美中贸易战的合法性。
首先,关税的加征属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根据各国在WTO框架下达成的贸易协议,成员国应遵守公平贸易原则和逐步降低关税的承诺。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在国际经济法中属于违规。
其次,美国对中国的指责是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济法,国家应保护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
然而,美国采取加征关税的方式并不是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最佳方式。
根据TRIPS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的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协商解决争端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
再次,美国的行为也涉及市场准入问题。
中国认为美国加征关税阻碍了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规则。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应保证彼此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性。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原则。
最后,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多种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的方式。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美中贸易战涉及的行为违反了国际经济法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争端解决等。
在国际贸易中,尊重规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经济稳定的重要基石。
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经济法的规则,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贸易争端,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下列第一题请用电子稿形式予以分析并准备课堂讨论发言,第二题给以思考。
案例一: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一家美国公司Shared Imagining(买方)与一家德国公司Neuromed Medical Systems &Support GmbH(卖方,以下简称Neuromed)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像系统。
合同“产品条款”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
合同“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交付关税,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州喀尔马特市。
“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账转至卖方的账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内支付93000美元。
“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前,Neuromed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
货物到达喀尔马特市后,买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
买方向保险人Guardian Insurance索赔。
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位人的的身份起诉Neuromed。
Neuromed认为,在CIF条件下,在它将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它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所有权,就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
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美国和德国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
本案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
法官认为:首先,合同选择德国法为准据法。
依据德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德国法的一部分,由于当事人所在的国家都是公约缔约国,为实现公约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目的和德国加入公约的目的,本案应适用公约。
其次,由于合同中使用了CIF,Incoterms关于CIF的规定应予适用。
理由是:(1)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在国际商事交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的惯例,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示协议,视为当事人默示地同意受其约束。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国际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看中了我国庞大的市场潜力,决定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并逐步扩大业务规模。
为实现进一步的战略布局,跨国公司计划收购我国一家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是我国某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和生产,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目标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急需外部资金注入以扭转局势。
在了解到目标公司的困境后,跨国公司认为这是一个绝佳的并购机会,遂向目标公司提出了收购要约。
二、案件争议1. 收购价格争议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为每股10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考虑到目标公司的实际价值以及行业前景,收购价格应不低于每股15元人民币。
双方就收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并购谈判陷入僵局。
2. 资产评估争议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存在分歧。
跨国公司聘请的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价值为每股12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每股18元人民币。
3. 员工安置争议并购完成后,跨国公司计划对目标公司进行整合,包括裁员、岗位调整等。
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举将严重影响员工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目标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跨国公司认为在并购过程中,应将这些知识产权纳入收购范围。
然而,目标公司认为,部分知识产权并非公司所有,且部分知识产权的价值尚未体现,不应无偿转让。
三、法律分析1. 收购价格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收购价格应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在本案中,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低于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合理价格,且未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国际经济法案例

信用证案例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贷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1。
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个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开证行无权拒付。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眼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间,银行只负责审单。
只要单据与信用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
货物到达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
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往往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跨国并购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国际经济法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在国内外市场均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
近年来,A公司为了拓展亚洲市场,决定收购一家位于我国的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B公司是一家拥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业绩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以及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法律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三、案例分析1.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1)反垄断审查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反垄断审查,这是跨国并购过程中面临的重要法律风险之一。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可能触及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因此,A公司在并购前需进行反垄断申报。
(2)外汇管理跨国并购涉及外汇管理问题。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需要将大量资金从境外调入境内,涉及外汇管理审批。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企业进行跨国并购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结汇等手续。
2.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1)合同法律问题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并购协议。
该协议涉及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例如,并购协议中可能涉及股权比例、支付方式、交割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签订并购协议时,A公司需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2)员工安置问题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员工安置问题。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需对B公司员工进行安置。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企业进行并购时,需妥善处理员工安置问题,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跨国并购的法律应对(1)合规审查A公司在并购过程中,需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合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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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货物发生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 什么?
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里奇 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 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 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 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 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 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延至7月15 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 4日回复传真。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 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 宣告撤消合同。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 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 售他人。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 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 么?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 有限责任公司?
1.无权解除。 买卖双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 下都可以解除合同,但前提是对方必须构 成根本违约,即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 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 其依合同规定期待取得的东西,显然印尼 公司只构成预期违约,不存在根本违约。 2.中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或要求其提供担 保。如果印尼公、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合理。 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已构 成了违约,之后双方对合同的变更(鼎天有限责任 公司同意延期交付,但价格要求下调10%)也未 达成一致意见,在原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贝佛 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声明其不再履行交货义务,已构 成了根本违反合同,所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 除合同。此外,鼎天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也不因其行使解除合同等救济方法而丧失。 2.应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因贝佛里奇有限责任 公司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各种损失,但这 种赔偿不得超过对方在订约时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 可能损失
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 发盘“橡胶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 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 20日复到有效。”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 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东艺有限 责任公司没有答复。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请参看下列一组电文,思考A与B之间的是否 形成货物买卖合同,为什么? 1、A于星期三向B发出电报:“中国松香W 级,100公吨,香港仓库交货价每公吨500 美元,现金现货交易,星期五之前回电有效” 2、B于星期四复电:“中国松香W级,100 公吨,香港仓库交货价每公吨500美元,你 能否同意两个月内交货” 3、B于星期五下午一时,在尚未收到A的复 电的情况下,立即发电报:“中国松香W级, 100公吨,香港仓库交货价每公吨500美元, 现金现货交易,我接受”
答案:A与B之间不成立货物买卖合同 1. 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受要约人声 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内容的行为 是接受,即承诺。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 承诺对要约内容未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构成反 要约,反要约的法律后果是使原要约失效。 2.B 在星期四的复电中添加了交货的时间,属于 实质性变更原要约,是反要约,反要约阻碍了原 要约的生效,需要在请求A的承诺合同才成立。在 还没受到A的回复前B又发的电报应属于新要约, 所以A和B之间只有要约而没有承诺,买卖合同不 成立。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1年10月5 日签订出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准时 通过“长风”轮出运。11月4日,香港公 司与德国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 给德国公司,合同适用法律为《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此时货物仍在运 输途中。11月20日,“长风”轮在海上航 行中发生海水渗漏,服装受损严重。德国 公司遂向香港公司和我国某公司索赔。
1997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 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 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天津 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7年8月派船 只接运货物。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 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 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 虫害证明。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赔偿,另 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时期 A方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 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 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题: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豆仓储保管费及 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某自治区甲分公司与印尼 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300吨高压聚乙烯合 同,乙公司为卖方。双方在合同中选择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合同签 订后,按合同规定,中方应先开出信用证。 但中方驻印尼的分支机构得知印尼公司的资 信极差,极可能不能履行合同。 问: 1、如果中方驻印尼分支机构反映的情况属 实,中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为什么? 2、中方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方法?为什么?
答: 1、 货物在天津港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 转给买方 2、成立, 在FOB术语中,由买方指定船 只并订立运输合同。由于B即买方迟延派船 致使交货时间迟延。买方没有履行其合同 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 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 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 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 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 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 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 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