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
渔业法律法规

渔业法律法规渔业法律法规引言渔业是指对水域中的各种水生生物资源进行捕捞、养殖、经营和管理的活动。
由于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渔业法律法规,以规范渔业活动。
在本文中,将介绍一些主要的国内外渔业法律法规。
国内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通过,并于2000年和2017年两次进行修订,是我国渔业活动的基本法律。
渔业法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以及渔业捕捞、渔业生产、水产养殖、渔具和船舶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法明确了渔业资源的所有权归属、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禁捕期、渔业税费等内容,为我国渔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处罚法渔业行政处罚法于1994年通过,旨在规范和加强对违反渔业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该法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渔获、暂扣渔船等。
渔业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渔业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渔业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条例渔业法实施条例于1988年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
该条例明确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渔业生产和流通、渔业科学研究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了渔业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国际法律法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称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是国际上最具权威的关于海洋事务的法律文件之一。
该公约规定了海洋权益的划分、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等内容。
这对国际间的渔业资源保护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海洋渔业公约国际海洋渔业公约于1995年通过并于2001年生效,旨在加强国际间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公约规定了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捕捞和渔船的管理与监控、海上渔业的执法与合作等内容。
各国根据该公约制定了具体的国家渔业管理措施,推动了国际间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我国主要的渔业法规

立法目的
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
立
发展人工养殖
法
目 的
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适用的效力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
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适
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用
的
生效时间:1986年7月1日;2000年的修改决定
渔港监督和渔船管理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 1988年《渔港通报制度》; 1990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 渔港签证办法》; 1994年《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1995年 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 考试发证规则》;
2001年《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992年制定1997年 修订的《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废止);
1998年《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和2001年《水产原、 良种生产管理规范》。
1996年《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1997年《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管理规定》 和 1999年《远洋渔业管理暂行规定》; 1983年《渔业作业避让暂行条例》; 1991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渔业海上交通事 故调查处理规则》
我国主要的 渔业法规
我国主要的渔业法规
第一节 我国渔业法规和渔政管理的发 展简史和现状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节 我国渔业法规和渔政管理的 发展简史和现状
渔业法规的概念和分类 清代以前的渔业限制 民国时期的渔业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渔业法规的发展 我国当前的渔业法规体系
渔业法规的概念和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1月20日公布,自 1986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的修复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
渔业政策和法规了解渔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合规要求

渔业政策和法规了解渔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合规要求渔业作为一个重要的资源产业,扮演着保障全球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角色。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平衡,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渔业政策和法规,以规范渔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本文将探讨渔业政策和法规的相关要求。
一、渔业政策1. 渔业资源管理政策渔业资源管理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这一政策包括建立海洋保护区、推行渔业闭季、设置渔业禁渔区等措施,以减少非法捕鱼和保护渔业资源的破坏。
2.渔业生产政策渔业生产政策旨在促进渔业生产的规模扩大和技术进步。
针对渔业生产主体,政府可以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和优惠政策,以鼓励农民参与渔业生产,并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生产效率。
3.渔业市场政策渔业市场政策主要围绕渔业产品的销售和流通环节展开,以稳定渔业市场,保障渔民的收入。
政府可以制定价格补贴政策、市场准入规定等,促进渔业产品的销售和流通。
二、渔业法规1.渔业资源保护法规渔业资源保护法规主要针对非法捕捞、违规)携带捕捞工具、破坏渔业生态环境等行为进行规范。
根据相关法规,任何人不得进行非法捕捞行为,未经许可不得携带非法捕捞工具,并且在渔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应的环保要求。
2.渔业经营管理法规渔业经营管理法规主要规范渔业生产者和渔业经营者的行为。
其中包括渔船登记和备案规定、渔业捕捞许可要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等。
渔业经营者必须按照法规要求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并且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3.渔业保险法规渔业保险法规主要规范渔业保险的经营和管理。
渔民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购买渔业保险,以应对灾害和损失风险。
政府还可以通过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推动渔业保险的发展,提高渔业经营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渔业合规要求1.渔船合规要求渔船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包括合法登记备案、装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等。
此外,渔船还需要遵守渔业管理部门对渔船数量、尺寸和捕捞工具的合规要求。
渔业渔政管理的法规与政策

法规的执行与 监督:加强执 法力度,确保 法规的有效执
行和监督
法规的普及与 宣传:通过各 种途径,提高 渔民对法规的
认识和理解
法规的国际化 与合作:加强 国际合作,借 鉴国外先进经 验,提高我国 渔业法规的国
际化水平
Part Three
渔政管理政策的目的: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秩序 主要内容:包括捕捞许可、捕捞限额、禁渔区划定、渔具使用规定等 实施机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责任:违反渔政管理政策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续渔业方式
加强监管:加强渔政执法力 度,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维
护渔业资源管理秩序
渔业资源的重要性:渔业资源是海洋生态 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 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渔业资源的现状:由于过度捕捞、环境 污染等因素,渔业资源正面临严重威胁, 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和恢复。
渔业资源恢复的措施:包括设立禁渔区、 实行限额捕捞、推广生态养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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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渔业资源:确保渔业资源的可 持续利用
保护海岸线:防止海岸侵蚀,保护 海岸生态环境
监测方法:定期采样、现 场监测、遥感监测等
评价指标:水质、生物多 样性、生态系统健康等
监测频率:根据不同水域 和季节进行调整
评价结果:为渔业管理和 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污染源:工 业废水、农 业化肥、生 活污水等
能
生态修复:对 受损的渔业生 态环境进行修 复,以恢复其
生态平衡
生态补偿与生 态修复的方法: 包括人工养殖、 增殖放流、生
态移民等
生态补偿与生 态修复的重要 性:保护渔业 资源,维护生 态平衡,促进 渔业可持续发
展
Part Seven
海洋法与渔业法规12章

3.《守则》的目的 明确渔业(水产养殖、
加工、贸易、渔业研究等)的负责任行为 原则和标准;以期有效地养护、管理和开 发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并对生态系统和生 物多样性给以应有的注意;促进渔业资源 的可持续性利用及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 发展。
• 4. 《守则》的一般原则
• (1)重视对渔业与生态系统的相互影响,保 持生物多样性;
1992年5月在坎昆召开的负责任捕捞国际 会议;1992年6月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 会所通过的《21世纪议程》,要求在联合 国主持下,召开政府间会议,按照 《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对跨界鱼类种群 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进行管理。
• 1992年的第47届联大上作出了关于召开 “联合国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 种群会议”的决议,并强调会议及其结 果“应完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条款,特别是关于沿海国和公海捕鱼 国的权利和义务”。该会议于1993年4月 召开,经两年多的讨论,于1995年8月通 过了《执行协定》和两个决议:
具、捕捞方法 。 • (5).渔港 • (6).人工鱼礁和集鱼设施
• 6. 水产养殖
• (1).国家管辖区内的养殖业
• 各国为确保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在生态方 面具有可持续性,合理利用水产养殖和其 他资源,应制定和定期更新水产养殖业的 发展战略和计划;
• 建立有关促进发展负责任水产养殖的法 律和行政体;
• 遵守有关养护措施安全规定;
• 对其违反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渔船给以严 厉的制裁,没收其违法所得足以防止再次 发生;
• 统一渔船和渔具标志;
• 督促渔船船主参加保险。
• (3).港口国的责任
• 港口国通过其国家法律的规定程序可对 进港的外国渔船进行检查和采取必要措 施。
渔业政策与法规了解渔业行业的政府监管和法律要求

渔业政策与法规了解渔业行业的政府监管和法律要求渔业作为我国重要的水产养殖和捕捞产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护海洋资源、规范渔业行为,政府对渔业行业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和法律要求。
了解渔业政策与法规,不仅有助于渔业人员更好地遵守相关规定,也能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渔业政策的内容与意义1.渔业资源保护政策保护渔业资源是渔业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
政府通过设立渔业保护区、限制捕捞规模和季节、禁止使用无效捕捞工具等方式来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过度捕捞和滥捕滥杀现象,保证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同时也保护了渔民的利益。
2.渔业生产和加工政策为了提高渔业生产和加工的效益,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鼓励投资和促进技术创新。
例如,对于引进先进渔业养殖技术和设备的企业可以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提高产品质量的加工企业可以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等。
3.渔业市场开发政策为了扩大渔业产品的销售市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促进渔业产品的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
政府通过支持产品宣传推广、参展交流、组织展销等方式来帮助渔业企业开展市场营销活动。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渔业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促进渔业产值的提升。
二、渔业法规的制定与执行1.渔业法规的制定程序渔业法规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主要经历以下几个环节:立法建议、立法草案、立法审议和立法公布。
在立法建议阶段,相关部门和组织可以提出针对渔业问题的建议和要求;在立法草案阶段,政府立法机构根据建议和要求制定法律文本;在立法审议阶段,法律文本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最终形成法案;在立法公布阶段,法律文本经过公示和宣布后正式生效。
2.渔业法规的执行机制渔业法规的执行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这些部门依法行使监管职能,对渔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他们通过巡查、检查、抽查等方式,对违反渔业法规的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定期组织渔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渔业法规的了解和遵守程度,以推动渔业行业更加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海洋法与渔业法规

名词解释:内水: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港湾、领峡以及其他位于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
海湾:深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海域(公约规定: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
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
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直线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领海: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位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并邻接的一带海域(公约: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无害通行权:任何外国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沿海国的领海的权。
毗连区:毗连一国领海并在领海外一定宽度的水域.岛屿: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具有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其宽度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公海: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紧追权: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处在追逐国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并违反有关规定,本国军舰、军用飞机或政府公务船、飞机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停驶信号并追逐,直至被追逐船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为止的权力。
渔业许可:国家根据水产资源的状况和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对从事渔业活动的人员及这些人员在渔业活动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使用的船舶、涉及的水域、捕捞对象和作业时间的许可或批准.禁渔制度:国家根据渔业资源的休生养息规律和利用状况,划定一定范围的禁渔区、保护区、休渔区,规定禁渔期、休渔期,确定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等一系列措施和规章制度总称远洋渔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远洋渔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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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海洋类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09年12月26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国务院令第一九九号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于1982年1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订,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607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石油作业、附则4章27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于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27号发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于1985年3月16日国务院颁布,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9月9日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9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规章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于1989年12月1日经国家海洋局第十五次局务会议通过,1990年9月20日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于1990年6月1日经国家海洋局第八次局务会议通过,1990年9月25日发布施行。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发布施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年5月29日国家海洋局发布,自1995年5月29日起施行的。
)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2009年6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9日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五、规范性文件福建省海监机构执法办案暂行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海洋执法办案暂行规程渔业类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2000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公布,自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4年10月9日颁布,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10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0月31日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4日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8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7月3日发布,本条例自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10年3月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8年6月1日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6月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5年12月03日颁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于1987年8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经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三、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经1989年3月10日福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8日公布施行。
)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通过,1998年9月2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正式颁布实施。
)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4月1日通过,2000年4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2日通过,2004年6月4日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四、规章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6年4月25日由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公布的《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1997年10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废止。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自1997年3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于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30日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于1999年6月21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9年6月24日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9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0月17日发布施行。
)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0年5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6月20日公布实施。
)福建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于1989年10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农业部渔业船舶船名规定(于1998年03月02日经农业部颁布,自1998年03月02日起实施。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经2008年4月3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4月10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农业部渔船作业避让暂行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发布,2007年8月11日农业部6号令修订,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自1990年1月26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经2006年3月16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27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