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与渔业法规10章13节
渔业法律法规

渔业法律法规渔业法律法规引言渔业是指对水域中的各种水生生物资源进行捕捞、养殖、经营和管理的活动。
由于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渔业法律法规,以规范渔业活动。
在本文中,将介绍一些主要的国内外渔业法律法规。
国内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通过,并于2000年和2017年两次进行修订,是我国渔业活动的基本法律。
渔业法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以及渔业捕捞、渔业生产、水产养殖、渔具和船舶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法明确了渔业资源的所有权归属、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禁捕期、渔业税费等内容,为我国渔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处罚法渔业行政处罚法于1994年通过,旨在规范和加强对违反渔业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该法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渔获、暂扣渔船等。
渔业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渔业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渔业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条例渔业法实施条例于1988年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
该条例明确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渔业生产和流通、渔业科学研究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了渔业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国际法律法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称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是国际上最具权威的关于海洋事务的法律文件之一。
该公约规定了海洋权益的划分、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等内容。
这对国际间的渔业资源保护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海洋渔业公约国际海洋渔业公约于1995年通过并于2001年生效,旨在加强国际间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公约规定了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捕捞和渔船的管理与监控、海上渔业的执法与合作等内容。
各国根据该公约制定了具体的国家渔业管理措施,推动了国际间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我国主要的渔业法规

立法目的
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
立
发展人工养殖
法
目 的
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适用的效力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
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适
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用
的
生效时间:1986年7月1日;2000年的修改决定
渔港监督和渔船管理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 1988年《渔港通报制度》; 1990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 渔港签证办法》; 1994年《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1995年 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 考试发证规则》;
2001年《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992年制定1997年 修订的《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废止);
1998年《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和2001年《水产原、 良种生产管理规范》。
1996年《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1997年《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管理规定》 和 1999年《远洋渔业管理暂行规定》; 1983年《渔业作业避让暂行条例》; 1991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渔业海上交通事 故调查处理规则》
我国主要的 渔业法规
我国主要的渔业法规
第一节 我国渔业法规和渔政管理的发 展简史和现状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节 我国渔业法规和渔政管理的 发展简史和现状
渔业法规的概念和分类 清代以前的渔业限制 民国时期的渔业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渔业法规的发展 我国当前的渔业法规体系
渔业法规的概念和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1月20日公布,自 1986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的修复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海洋类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09年12月26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国务院令第一九九号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于1982年1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订,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607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石油作业、附则4章27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洋法与渔业法规

名词解释:内水: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港湾、领峡以及其他位于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
海湾:深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海域(公约规定: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
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
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直线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领海: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位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并邻接的一带海域(公约: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无害通行权:任何外国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沿海国的领海的权。
毗连区:毗连一国领海并在领海外一定宽度的水域.岛屿: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具有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其宽度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公海: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紧追权: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处在追逐国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并违反有关规定,本国军舰、军用飞机或政府公务船、飞机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停驶信号并追逐,直至被追逐船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为止的权力。
渔业许可:国家根据水产资源的状况和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对从事渔业活动的人员及这些人员在渔业活动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使用的船舶、涉及的水域、捕捞对象和作业时间的许可或批准.禁渔制度:国家根据渔业资源的休生养息规律和利用状况,划定一定范围的禁渔区、保护区、休渔区,规定禁渔期、休渔期,确定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等一系列措施和规章制度总称远洋渔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远洋渔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为了规范渔业活动、保护渔业资源和海洋环境、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旨在保护渔业资源、海洋环境、调整渔业结构、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渔民的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以及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定义了“渔业”的范围,将其定义为收获、保护和维护海洋和湖泊里的动植物,以及在海洋和湖泊里的其他活动。
同时,渔业法还包括钓鱼、水产养殖、海洋收获、河口渔业、渔业设施和渔业器具、渔业行业经济管理以及渔业救助等等。
法规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都有义务负责国家渔业事务的管理和监督,他们要对渔业管理和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以及实施法规和政策。
渔业法还要求渔业经营者拥有良好的渔业技能,有一定的耐心,以及具有责任心,渔业经营者还必须遵守渔业法规,采用社会责任企业的方式经营渔业活动,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渔业经营者也应定期组织渔民参加渔业技能培训,以及渔业行业安全和环境保护知识培训,让他们更深入地了解渔业行业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知识,以及钓鱼的技巧和钓鱼技术,确保渔业经营者的安全性。
除此之外,渔业法还要求渔业经营者采取合理的渔业活动,以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的可持续发展,并遵守海洋捕捞限制条款,防止过度捕捞,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
此外,渔业经营者还要采取有效措施,以应对地球气候变化对渔业资源的影响,以及应对污染对渔业资源的影响。
渔业法特别强调了钓鱼专家和渔船船长应该负责渔业操作管理,以及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要求他们必须负责渔业操作的安全管理。
此外,还要求渔船的救生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且要求船舶不得有污染海洋的行为。
此外,渔业法还规范了海洋公共资源的渔业活动,包括渔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政府提出的海洋资源、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的规定。
同时,在海洋资源利用方面,要根据海洋资源类型、渔业开发情况以及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的要求确定海洋渔业开发计划,以保护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并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海洋经济学第十章 海洋法规与政策讲解

二战后海洋法的突破性发展。 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大陆架公 告》, 1958年通过《大陆架公约》,形成 大陆架制度; 1982年《海洋法公约》确立专属经济区和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三次海洋法会议
国际海洋法、国家海洋法
a. 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 b. 调整海洋事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 关系; c. 规定社会活动主体依法享有的海洋权利和承 担的海洋义务。
第十章 海洋法规与政策
一、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二、中国海洋法规建设
三、国家海洋政策
一.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1. 海洋法概述 2. 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1)海洋法的概念
(2)海洋法的历史
(3)海洋法的分类 (4)海洋法的内容 (5)海洋法的调整对象及特点 (6)现代海洋法的特点
海洋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 海洋事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行 为规范的总称。
里,沿岸国可以在这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
该线内的水域为该国内水。该线也是该国的领
海基线。
B. 如果入口两端超过24海里,则该24海里直
线基线应该划在海湾内,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
划入的最大水域。基线内的水域是该国的内水。
示意图
内水 大于24海里
领海基线
沿岸国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海湾
《海洋法》未作规定,由各国协商解决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属于一国领海,但用于国际航行的航
行。全世界共有 30 多个。具有重大的
经济和战略意义。
过境通行制度transit passage
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
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个部分之间的海峡”,各国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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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渔业法》的立法目的
• 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 、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 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 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 人民生活需要,特制定本法”;具体地说 :
• 1、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
合理利用;
• 2、发展人工养殖;
• 3、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 4、渔业监督管理的原则 国家对渔业的
监督管理,实行
• 1、全面贯彻养殖业各项管理制度,保障 养殖业健康发展
• 2、争取政府支持,扶持远洋渔业的发展
;
• 3、加强渔船管理,全面实行捕捞许可证
制度;
• 4、创造条件,稳步推行捕捞限额制度;
• 3、我国渔业许可制度主要包括:渔业船 舶许可、渔业捕捞许可和渔业养殖许可 。
• 1)渔业船舶许可:国家渔业管理部门根 据渔业水域和生产资源的实际情况,对 渔船数量、船舶吨位、主机马力和作业 类型进行控制,规定渔船的建造、更新 、引进、报废手续和渔船检验程序的制 度。
• 包括:捕捞渔船建造、更新、引进许可 ;渔业船舶技术许可;近海捕捞渔船许 可;外海捕捞渔船许可;远洋渔船许可 。
• A)专业远洋渔船; • B)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 C)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跨海区买卖渔船; • D)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渔船;
• E)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
• 4)同一海区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 买卖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所 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 报农业部备案。
• 有渔船检验证;有渔船登记证书;符合 有关其他条件。
• 许可证中规定了作业类型、场所、时限 、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
• (3)实行总可捕量制度。
• (4)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捕捞 船作出了规定。
• (5)对渔港建设和渔监工作作出原则规定 。
• 4、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 (1)加强增殖渔业资源和渔业资源增殖征
• 1级:儒艮、白鳍豚、中华白海豚、新疆大
头鱼、中华鲟、达氏鲟、白鲟、库氏砗 磔、鹦鹉螺等9种;
• 2级:其他鲸类和黄唇鱼、松江鲈鱼、克氏 海马鱼、胭脂鱼、唐鱼、大头鲤等22种
• (7)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 5、法律责任
• 违反《渔业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有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 种。
•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00年10月31日通过了修订后的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79年2月,国务院颁布《水产资源繁殖 保护条例》;
• 1979年国家水产总局颁布了《渔业许可 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渔政管理 工作暂行条例》、《渔政船管理暂行办 法》;
• 1982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
海洋法与渔业法规10章13节
•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渤海 、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 的命令》;
• 1957年4月水产部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
保护暂行条例(草案)》;
• 195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渤海、黄 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
补充规定》;
• 1957年7月水产部颁发的《对渔轮入侵
• 5、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资源和环境的
保护力度;
• 6、推进渔港立法,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
;
• 7、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五、《渔业法》的主要规定
• 1、《渔业法》适用的效力效力的地域包
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包括内海和 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 ;
• 2)渔业捕捞许可:国家对作业渔场、作 业时间、作业方法和捕捞对象作出具体 规定,以达到控制捕捞力量、维护渔业 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的目的。
• 分为捕捞水域许可、捕捞时间许可、渔 具渔法许可和捕捞对象许可。
• 3)渔业养殖许可: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 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将规划用于 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确定给全 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 殖生产的制度。
• 4、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 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 二、《渔业法》的主要特点
• 1、注重渔业的科学管理,体现了渔业可 持续发展的原则
• 2、扩大和调整适用范围,与国际新海洋 制度相衔接
• 3、完善、加强了渔业管理制度,适应渔 业资源生态环境的变化
• 4、规范了行政主体行为,适应渔业管理 依法行政的需要
禁渔区的处理指示》;
• 1962年4月水产部发出的《关于制止在
浙江敲舟古作业的通知》;
• 1962年7月国务院批转的水产部制定的 《渤海区对虾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
;
• 1964年6月国务院批转的水产部制定的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
• 2、1967年至1978年渔业立法停顿时期
• 3、1979年以来加强渔业法制时期
• (4)加强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郊重要养殖 水域的保护。
• (5)鼓励和支持水产良种的选育、培育、 推广;新品种需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
审定委员会审定,并规定了苗种进出口办 法。
• (6)加强养殖生产技术和病害防治工作; 规定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 要求科学地定确殖养密度、合理饵投用 药等,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 海域。 • 2)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 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 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3)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 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 。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 为C3。 • 4)D类渔区:公海。
收费。
• (2)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和其生存环境,建 立该保护区。
• (3)禁止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禁用的 渔具、捕捞方法、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 网具等。
• (4)规定可捕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等。
• (5)禁止捕捞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禁止 围湖、围垦;建闸筑坝应有过鱼设施等 。
• (6)保护濒危珍稀水生野生动物。
• 5、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适应市场经济 下依法治渔的需要
• 三、《渔业法》确定的渔业生产方针和 管理原则
• 1、确定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
• 2、养殖业的发展方针 鼓励全民所有制 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
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发展养殖业;
• 3、捕捞业的发展方针 国家在财政、信 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 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
• (2) 刑事法律责任
• 对违反《渔业法》某些条款,情节严重 者,应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包括:炸鱼、 毒鱼、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 用禁用渔具、;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 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者。伪造、买卖捕捞许可证等。
• 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机构和人员违 反渔业法的有关规定也应负有行政或刑 事法律责任。
• (1)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 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 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 (2)国家对捕捞业管理制度:国家对捕 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 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渔业 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 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 (1)行政法律责任 包括:炸鱼、毒鱼、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 渔具、;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者;
未按《渔业法》的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 擅自捕捞,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 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捕捞 ;未经批准在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等, 此类违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没收渔获 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 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6)船网工具指标管理
• 1)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 具控制指标。
• 2)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 捞渔船,必须经有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 ,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 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 3)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由农业部负责审批:
• 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对水面、滩涂的使 用权。
• 4、渔业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 • 1)渔业捕捞许可证 • 分为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捕捞许
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
• 审批、发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捕捞许可证有效期5年,每年一次年审。 • 临时捕捞许可证有效期1年。
• 2)养殖使用证
• 审批核发权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 。
• 按照现行渔业法规,养殖使用证发证对 象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 。但允许由集体或个人承包,从事养殖 生产。
• 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 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 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制定了本规定, 于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 1984年5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
• 198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主要内容
《渔业法》共分六章五十条。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 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法律 责任;第六章附则。
• 2、养殖业
• (1)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 殖使用证。
• (2)当事人因使用国家确定用于养殖业水
域、滩涂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