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法法庭争端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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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立管辖权对“争端是否被解决”争端的判断——从“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初步反对意见判决的思

为确立管辖权对“争端是否被解决”争端的判断——从“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初步反对意见判决的思
① EastTimor(PortugalvAustralia),Judgement,ICJReports1995,p103,para30 ② DisputeConcerningCoastalStateRightsintheBlackSea,SeaofAzov,andKerchStrait(UkrainevRussianFederation),
分庭注意到,“双方意识到整个关于初步反对意见的问题都集中于一个 ‘核心前提’,即马 尔代夫认为英国与毛里求斯的主权争端尚未解决,而毛里求斯认为主权争端已经解决”。② 分庭 没有否认英国与毛里求斯之间存在有关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相反,分庭认为, “毫无疑问, 毛里求斯与英国之间就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长期存在。”③ 在该案中,分庭判断查戈斯群岛主 权争端是否依然存在的逻辑是判断争端是否已经被解决。在分庭看来,查戈斯群岛主权争端被解 决的后果,就是一方的主张不再构成主张,因而不再构成争端。在国际法院就 “1965年查戈斯 群岛从毛里求斯分裂的法律后果提供咨询意见案” 所作咨询意见 (以下简称查戈斯群岛咨询意 见) 以及其后联合国大会第 73/295号决议 (以下简称第 73/295号决议) 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分 庭认为其再去考察双方是否就查戈斯群岛的主权归属持有针锋相对的立场就没有必要了。分庭提 出,“如果国际法院已经将查戈斯群岛确定为毛里求斯的领土,那么英国对于毛里求斯的主权主 张只不过是一种 ‘声称’ (assertion) 罢了。”④
根据分庭在初步反对意见判决中体现的这一思路,本文在不讨论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是否产 生确定查戈斯群岛主权归属法律效果 (legaleffect) 的前提下,仅分析分庭能否在判断其管辖权 过程中,通过解释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和第 73/295号决议,从而认为查戈斯群岛法律地位问题 已经确定,并否定马尔代夫的第一个和第二个初步反对意见。这一问题可以分成以下两个层次来 讨论。首先,从国际法院 (以下简称法院)2020年 “1899年 10月 3日仲裁裁决案” (圭亚那诉 委内瑞拉) 中可以看出,此案双方对 1899年仲裁裁决的效力产生了争端,这一效力之争对原争 端的解决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法理同样适用于本文的思考,即如果毛里求斯和英国对于查戈斯 群岛咨询意见和第 73/295号决议的内涵和法律效果存在不同看法,那么,这是否可能对查戈斯 群岛主权问题产生影响;分庭作为一个对主权争端没有管辖权的法庭,是否有权从判断管辖权的 目的出发,认为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及第 73/295号决议的内涵和法律效果已经解决了查戈斯群 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其次,即使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和第 73/295号决议已经产生查戈斯群岛主 权归属的某些效果,问题依然存在,即分庭是否可以认为英国的主权主张就只是 “声称”,而无 法构成针锋相对的主张,从而客观上认为已经不存在关于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本文将围绕这 些问题尝试作出分析与回答。

海洋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机构和程序是什么

海洋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机构和程序是什么

海洋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机构和程序是什么一、引言海洋争端是国之间或者地区之间之间最常见的争端之一,也是最容易引发军事冲突的问题之一。

因此,解决海洋争端对于保护世界和平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海洋争端的解决机构和程序。

二、国际海洋法院国际海洋法院是处理国家之间有关海洋法问题的最高司法机构,总部位于德国,设有法官十一人。

国际海洋法院的职责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处理海洋争端案件,例如领海、维权、渔业和环境等争端案件。

此法院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双方需同意接受其裁决,因此,该机构的裁判需要得到各方承认方能生效。

三、双边磋商双边磋商是处理海洋争端问题的另一种方式。

各国政府之间可以通过双边协议、协商或者通报等渠道解决海洋争端,例如海上渔业问题、领海和管辖权的划分等。

双边磋商优势是双方可以互通有无,以达到和解和共赢。

例如,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海和平解决了多个争议问题。

四、地区组织地区组织也可以解决海洋争端这一问题。

例如,东盟联盟通过《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南海行为准则》等协议,与亚太区域国家就南海地区的争端进行了协商。

这些协议非常重要,因为它是防止海洋争端升级为军事冲突的有效手段。

五、专家调解专家调解是另一种帮助处理海洋争端的方式。

由于处理海洋争端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政治和经济因素,因此专家调解可以提供法律、经济和科学方面的建议,其政策和建议参考价值非常高。

六、综合方法为了有效解决海洋争端问题,需要采用综合方法。

综合方法是指使用多种方式处理海洋争端问题,包括使用法律、政治、外交、经济等多种手段。

例如,一些争端可能既需要使用国际仲裁机制,又需要进行双边协商;又或者需要利用地区组织的力量,协调解决争端。

综合方法的优势是可以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共赢的目标。

七、结论以上就是目前解决海洋争端的方法和机构。

虽然处理海洋争端是顶尖的难题,但人们可以通过这些手段简化争端,避免它变成暴力冲突。

问题的根源在于各国应当遵守国际法,尊重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优先考虑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性。

国际海洋法与南海争端解决

国际海洋法与南海争端解决

国际海洋法与南海争端解决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国际海洋法成为了维护各国海洋权益和解决争端的重要法律基础。

而南海争端作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对于国际海洋法的理解和应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了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解决南海争端至关重要。

国际海洋法的核心原则包括领土主权、历史性权利、合理利用、公平与正义以及国际合作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各国在海洋争端中的基本准则,但在具体应用中也存在着相互博弈和平衡的问题。

其次,南海争端的解决需要各国共同遵守国际海洋法。

南海的主权争端、海岛争议、海洋划界等问题都涉及到国际海洋法的具体适用。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国应当按照公平和正义原则,通过国际法庭等国际机构解决争端,而非采取一切手段强行解决。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与协商,各国才能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

此外,南海争端的解决还需要各方对国际海洋法的正确理解和解读。

对于争议海域的历史性权益主张,各国应当通过历史文献和事实证据,确立权益主张的合法性。

同时,各国也需要冷静客观地面对海岛争议,通过国际仲裁等程序解决问题,以确保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对于南海争端解决而言,国际海洋法中的合理利用原则至关重要。

南海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渔业资源等,各国应当通过国际合作,共同开发利用这些资源,并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国际海洋法还规定了南海地区的航行自由原则,各国应当充分尊重并执行这一原则,在南海保持自由而安全的航行环境。

最后,解决南海争端需要各国在国际海洋法框架下展开全面合作。

南海争端涉及到多个国家,解决问题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智慧。

各国应当通过对话、协商和合作,促进争议的解决和南海地区的和平发展。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当加强对南海争端的监督和调解,从而确保国际海洋法的有效执行。

总之,国际海洋法是解决南海争端的重要工具和基础。

通过对国际海洋法的准确理解、正确应用以及各国的全面合作,才能实现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国家主权法律案例(3篇)

国家主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核心地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家主权问题日益凸显。

南海仲裁案作为一起涉及国家主权的重要法律案例,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南海仲裁案的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裁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国家主权法律保护提供借鉴。

二、南海仲裁案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政府就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问题,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的仲裁案。

该案于2013年1月22日由菲律宾提起,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三、争议焦点1. 南海诸岛主权归属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等。

争议焦点在于这些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

我国政府始终坚持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声称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

2. 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划定南海仲裁案中,争议各方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划定存在分歧。

我国政府主张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划定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主张按照其自身主张进行划定。

3. 舰队巡逻及航行自由南海仲裁案中,我国政府强调南海航行自由,主张各国在遵守国际法和尊重我国主权的前提下,享有在南海的航行自由。

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认为我国在南海的巡逻行为侵犯了其航行自由。

四、法律依据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体系的核心文件,对于解决海洋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主要依据该公约的规定进行裁决。

2.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我国与东盟国家于2002年签署的,旨在维护南海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文件。

南海仲裁案中,部分争议焦点涉及该宣言的履行问题。

3. 《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运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部分依据该规约的规定进行裁决。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领土争端。

其中,中国与菲律宾在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争端尤为突出。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公约执行机构——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就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2)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3)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问题。

2. 案件进程(1)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2)2013年7月,中国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了初步反对意见;(3)2014年12月,国际海洋法庭正式受理案件;(4)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

三、国际公法法律分析1. 领土主权问题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

然而,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2. 海域划界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划定大陆架界线时,应公平解决划界问题。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线。

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实际情况,中国主张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划定一条符合实际地理情况、公平合理的海域划界线。

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采纳了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中国的合理关切,违反了国际法。

3. 海洋权益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附近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概述一、导致任择性决定的程序(一)谈判谈判作为解决争端的一种程序,历史较为久远,使用的频率也较高。

简而言之,就是通过外交途径来直接谈判,整个过程都只有当事国各方参与,不存在第三方介入,充分尊重当事国各方的意愿。

《公约》关于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规定,也将谈判作为解决争端的首选之法。

而在实践中这种程序也曾成功解决了国际上许多的海洋争端纠纷,成果斐然,典型如已签订的大陆架划界协定、渔业协定以及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公约等。

谈判作为最常见而且适用程序较为简单的一种手段,一直备受欢迎,究其原因主要是其用途的广泛化,比如政治争端时可以适用谈判,法律争端同样也可以适用谈判。

而且在谈判过程中,争端当事国各方对于谈判的进度、方向以及和解程序的设计都有较为灵活的可操作性。

也正是基于此,它很容易被各方所接受。

《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在使用其他方式解决争端之前要先进行谈判,所以谈判程序的适用还是需要基于自愿,即需要當事国各方一致同意。

(二)调解与谈判的高度自由稍有不同,调解是较为正式的程序,它是指将争端交由调解员小组或者是专家小组,通过他们取信调查之后给出专业的调解建议进而实现争端的解决。

调解通常是没有强制性与约束力的,虽然《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中赋予了调解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公约》除了在特定的几个章节对调解有所提及之外,并没有详细的将传统的调解归置到核心程序之列。

其意图是希望当事国各方能够更多的通过谈判来自我化解矛盾争端,进而节省司法资源。

就适用程序而言,《公约》第284条曾规定,将争端提交调解的前提是各方的一致同意,即争端当事国各方已经达成了一致协议将适用调解程序。

但即使以已经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也不是说调解就可以启动了,除了需要协议一致,还需要书面通知。

也就是说调解程序的正式启动是以发出书面通知为标志的。

二、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公约》中关于争端程序的强制解决机构实际上一共有四种,除了出镜频率较高的国际法院外,另三项程序在公约中都有所提及,其中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和特别仲裁法庭作为《公约》做出的新规定,尤其值得关注。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习题考试(含答案)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习题考试(含答案)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习题考试(含答案)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甲、乙、丙三国对某海域的划界存在争端,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

甲国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在签署公约时口头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

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无权通过书面声明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的适用B.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争端没有管辖权C.无论三国选择与否,国际法院均对该争端有管辖权D.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设立排除了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权2.武昌起义爆发后,清王朝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关于该宪法性文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缩小了皇帝的权力A.缩小了皇帝的权力B.扩大了人民的权利C.扩大了议会的权力D.扩大了总理的权力3.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C.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D.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4.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

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D.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5.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B.以口头答复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C.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D.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6.乘坐乙国航空公司航班的甲国公民,在飞机进入丙国领空后实施劫机,被机组人员制服后交丙国警方羁押。

海洋法法庭对迅速释放程序的管辖权研究

海洋法法庭对迅速释放程序的管辖权研究

海洋法法庭对迅速释放程序的管辖权研究提要:海洋法法庭对于迅速释放的管辖权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双方都为《公约》缔约国(2)双方在扣留时起十天内未就争端的解决机构达成合意,且未作其他协议(3)由船旗国或者以船旗国名义向ITLOS提交申请(4)提供合理的保证书或者保证金后没有迅速释放船只和船员。

本文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希望对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可管辖案件作出一定的梳理。

关键词:迅速释放;海洋法法庭;管辖权;海洋法公约船员与船只的迅速释放程序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2条而设立的一项全新的制度。

该制度建立的背景是,《公约》规定了一项全新的海洋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

对于一国的专属经济区,《公约》规定了沿海国的在该区域内专属的经济性权利,特别是生物资源的开发。

同时也规定了其他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遵守沿海国法律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义务。

并且规定沿海国为确保他对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法律的实施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等行为。

由此导致了沿海国与船旗国在船只扣押问题上的极大争议。

一方面为了使被扣留的船只、其船主或其他方面免受因对船只及其船员的长时间的扣留所导致的巨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在于平衡沿海国在执行本国依《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利益和船旗国在航行自由方面的利益。

迅速释放程序应运而生。

而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迅速释放程序在具体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管辖权的问题。

一、迅速释放程序中管辖权问题的提出根据《公约》第29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1.如果缔约国当局扣留了一艘悬挂另一缔约国旗帜的船只,而且据指控,扣留国在合理的保证书或其他财政担保经提供后仍然没有遵从本公约的规定,将该船只或其船员迅速释放,释放问题可向争端各方协议的任何法院或法庭提出,如从扣留时起十日内不能达成这种协议,则除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外,可向扣留国根据第二八七条接受的法院或法庭,或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

2.这种释放的申请,仅可由船旗国或以该国名义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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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法法庭争端管辖权
作者:王博
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2期
摘要:在面临一个国际海洋法法庭诉讼时,首先要确定的是争端案件的管辖权,即国际海洋法庭审理争端的权利。

法庭在管辖具体争端时,要看是否在管辖范围之内,通常情况下以加入条约作为国家接受管辖,当然国家在加入《公约》时可以对是否受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作出相关保留。

本来重点论述了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制度的原则与效力范围。

关键词:国际海洋法;法庭争端;管辖权;海底分庭
一、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的一般原则
(一)自愿管辖原则
自愿管辖原则是指争端当事国提交的所有的争端案件,法庭都有权利管辖。

简单来讲,当事国提交至法庭的海洋争端,如果争端另一方不反对法庭审理,那么无论该海洋争端损害了公民还是国家的利益,也无论该海洋争端发生在何处海域,法庭都可以审理争端,当然《公约》规定例外情况除外。

《公约》规定了两类情形的自愿管辖。

其一为:《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规定在争端发生后,所有缔约方同意将争端交付法庭处理,不论现行的条约中有没有规定将适用或解释条约产生的争端交付法庭解决的条款。

另一种情形是在争端发生后,所有缔约方没有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但有达成特别协定,协定把争端交付给法庭管辖。

(二)任择性管辖原则
《公约》中有规定在加入公约时,缔约国可任意选择接受与否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

按照《公约》第186条及附件9第7条的规定,在《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和平途径不能解决当事国争端时,争端方有权选择有拘束力的裁判的强制程序解决。

这里的和平途径是指调查,谈判,调停,斡旋,和解等。

上述有说强制解决程序包含多个法律机构,缔约方面临多个强制解决程序也可自由选择,国际海洋法庭并不是唯一的选择。

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当缔约方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此时法庭才对争端有管辖权,此处的选择必须是争端双方都同意法庭管辖,这里突出体现了任择性管辖原则。

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体制的设立对我国具有两面性影响。

对我国的积极方面表现为有利于扩大我国海洋管辖权和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为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国际海洋、海底区域纠纷有法可循,这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有利于中国。

但是消极方面表现在国际海洋法法庭设立时间短暂,在实践方面不是很成熟,许多国家在加入公约时同时对法庭的管辖作出了保留,并且法庭的强制执行权需要由国际法院保障,这都是法庭的弊端。

前段时间海牙国际法庭对中国南海问题提出仲裁,虽然在中国拒绝的情况下仲裁同样合法,但仲裁结果对
中国并不适用,原因在于有关“国际海洋法法庭对发生在专属经济区,领海和大陆架相关争端是否有强制管辖权”规定在选择性的议定中,这是由各国自愿签署的。

中国在加入公约时并未签署这部分文件,此外还有其他原因下述会有说明。

此外国际法院的任择性管辖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任择性强制管辖是不一样的。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任择性管辖是在强制解决程序中选择,即当和平途径无法解决争端,缔约方在有拘束力裁判的多种强制程序中选择。

国际法院是争端方可以在法律方法和政治方法解决途径间选择。

(三)协定管辖原则
协定管辖是指缔约方在加入《公约》时就声明同意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

此原则体现在《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1条和第22条,所有的缔约方签下协议,表示愿意将未来适用和解释条约产生的问题交付国际海洋法法庭解决,《公约》对此也有限制,并非所有的现行的公约和适用公约事项都约定交付法庭。

缔约方在协定由法庭管辖后,应与自愿管辖一样,承担法庭相关费用并声明认可法庭裁判。

二、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效力范围
我们可以将法庭的管辖权效力范围分为三类,分别为属时管辖,属人管辖,属事管辖。

属时管辖是指《公约》对其生效之前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溯及既往原则,除非当事国在加入公约时特地对不接受溯及既往作出了保留。

无论争端发生在何时,也无论争端发生时当事国有没有加入公约,在加入公约并生效后,争端国交付法庭的案件,法庭可以进行审查处理。

属人管辖是指哪些争端当事方可以向法庭提出起诉讼,《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中有规定各缔约国可向法庭提起诉讼,第十一部分规定案件或各方一致愿意将案件交付法庭管辖的案件的实体也可作为诉讼主体。

属事管辖是指哪些海洋争端可以受到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公约》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规定,首先向法庭提交的符合《公约》的一切申请和争端可受法庭管辖。

其次《公约》298条规定缔约国可不接受强制程序,例如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界,军事活动,但需要书面声明。

另外,规约第22条规定,如果所有缔约国同意,而且现行条约与《公约》主题相关事项有关,那么该公约相关适用和解释产生的争端,法庭也可以受理。

三、国际海洋法法庭咨询管辖权和海底分庭管辖权
国际海洋法法庭具有咨询职能,该职能出现的时间是在1997年,增添在《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138条中:第一,如果与公约有关的任一国际协定有专门规定向法庭提交咨询意见的请求,那么法庭可就其中某一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第二,应由经授权的任一实体请求咨询意见并交付法庭,或者向法庭依照协议提出请求。

这表明有权向法庭请求咨询意见的机构是与《公约》目的有关的国际协定授权的任何实体。

授权不区分是否原本就规定,还是事后缔约国同意,俩种均可。

海底分庭是专门解决海底争端的强制性法庭,对国家管辖外的海床勘探和深海洋底,开发海底资源活动争端具有管辖权。

海底分庭管辖涉及适用或解释产生争端,与管理局之间争端,合同争端,赔偿责任争端等多个方面。

海底分庭的管辖权扩大至国际组织与海底开发相关企业、法人,甚至个人,这无疑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一个巨大进步。

参考文献
[1]王铁崖主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
[2]吴慧.国际海洋法法庭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版社, 2002年
作者简介
王博(1993-),男,汉族,山东枣庄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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