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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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

浅析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

浅析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摘要】农村信用社在农户小额信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帮助农户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本文首先介绍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的背景和现状,阐述了其特点和影响。

也探讨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所面临的挑战。

结论部分提出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发展方向,总结了其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

通过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在农村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背景、发展现状、特点、影响、挑战、重要性、未来展望、作用、文章、分析、农村经济、金融服务、农村发展。

1. 引言1.1 农村信用社的重要性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信用社在为农村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的也承担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农民增收致富的责任。

农村信用社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金融服务覆盖范围广: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设立了许多网点,能够提供贷款、储蓄、结算等多种金融服务。

这种广泛的金融服务网络,能够满足农村居民各种金融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 服务对象多样化:农村信用社服务的对象包括农户、农村企业和其他农村组织,能够为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这有利于满足不同群体的金融需求,推动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

3. 促进农村金融包容性发展:农村信用社本身就是为了服务农民而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宗旨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可负担得起的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社能够促进农村金融包容性发展,让更多的农民受益于金融服务。

1.2 小额信贷对农户的意义小额信贷对农户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小额信贷可以帮助农户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短缺问题,提高农户的生产经营效率。

小额信贷可以帮助农户扩大经营规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提升农业生产水平。

小额信贷可以促进农户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质量,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管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包括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发放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申请人应当为农户,并在当地有稳定的生产、生活基础。

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担保人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贷款申请书。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应当遵循“审慎性原则”,根据申请农户的实际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同时,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和自愿性原则,不得强迫发放贷款。

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可以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分为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生产性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消费性贷款用于农户日常生活支出。

第八条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档案,包括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贷款申请书、担保人资料、合同协议、还款情况等关键信息的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利率与还款第九条农户小额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同时,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适当的优惠与补贴。

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还款方式主要包括按期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两种形式。

借款人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对于到期未还的贷款,可以根据相关合同进行催收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进行信用记录的登记,对其信用影响进行评定。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等相关内容。

同时,要加强内部员工的风险意识培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三条在贷款申请过程中,贷款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严格评估,合理控制风险。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立法完善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立法完善
义。
农户承受不了吗?诚然不全 是, 因为在农 如果某一 借款人发现 其余借款 人无法 偿
农民融资难 , 是新农村建设 中的一个 村农 民民间融资非常频繁 , 民借不着钱 还的情况, 农 自己即使还款也可能无法再次

据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 、 费用成本和贷 款
个组织的法 律地位不 明确 , 临的 风险等情 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面 这些规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民对这种 新兴事物反应很冷淡。 这与农民 首要问题就是无法注册 。 小额贷款基金会 都 限制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利率 , 影 对新事物 持观望 的心态有关 , 同时也与我 得到村民和政府的认可, 由于 没有切 实 响了农信社小额信贷 的可持续发展。 但 一些 国小额信 贷并没有 从法律层面 上予 以肯 可行的法律依据 , 其存在 的合法 性受到质 非政府组织开展 的农村小额 信贷收取 的 定有关。 文试 图对小额信贷 的立法完善 疑, 本 导致一些扶贫基金会至今仍 处于边缘 有效贷 款利率远远 高于人 民银 行规 定的
农户联保贷款利率 和方 式及 结息 农 民来说不失为一件好事 。然 而 , 山西 而其他非政府 的从事小额信贷 项 目的组 当优惠, 从
O多年这项业 的办法 由信用社在适当优惠的前提下 , 根 平遥 县两家小额信贷公司的情况看 , 一方 织,虽然 已经连续开展 了 l 面这两家 公司只是象 征性的 向农 民发放 务, 但仍面临着法律地位不 明确的问题。 了十笔每笔 5 0 0元的贷款 , ,0 另一方面农
[ 提要] 目 前我国农 村小额信 贷的

贷中存在 的问题进行 分析 , 并提 出完善立 转使用 ” 的政策 , 并将确 定我 国 目前 提供 宝贵 的社 区保 护与发展 基金真 正到达村 法建议 .

浅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浅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任务书一、题目浅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二、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1.选题来源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实现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

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农业的发展,而农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

现如今农村资金的流失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信贷资金的供求矛盾,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影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小额信贷作为农村金融创新的产物,现已成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一项主要贷款,对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起到很大的帮助。

国家开展此业务,不仅有效缓解了农村资金短缺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经济的转型,进一步巩固了农业的基础性地位。

通过实践证明,农村小额信贷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充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农村金融体系本身存在缺陷等原因,使得小额信贷在我国发展并不理想。

总体来说,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虽然发展前景光明,但是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农村小额信贷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使得农村小额信贷的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2.研究内容首先是前言,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研究背景和意义进行介绍,对所选文献的内容进行简单叙述。

其次,通过概念、特点以及我国实施农村小额信贷的意义和农村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四方面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基本概况进行介绍。

然后,写国外典型农村小额信贷的经验借鉴,分别介绍了国外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和玻利维亚三种成功的农小额信贷模式,并从这些成功的案例中寻找有利于我国继续发展此业务的经验。

接着介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再从法制保障体系、贷款程序以及信用体系等方面写出我国目前所面临的问题。

最后是对农村小额信贷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通过网络和图书馆多种渠道搜查与论文写作相关的文献资料,对学者们的研究进行阅读,掌握农村小额信贷的相关知识,了解目前的发展形势。

论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规章制度

论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规章制度


目前我国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非常多 , 也很复杂 。应 当给 予小额 贷款机构应有 的法律地位, 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必须经过 中国人 民银行及 其分支机构的审批, 确定审批条件、 审批规程等等 , 获准从事商业性信贷 业 务的小额信贷 机构可 以从 事吸储业务 , 扩 大资金来源 , 增 强 自身 的资本 实 力 。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的业务活动 由中 国银监会及其分支机 构监 管, 并 比照其他商业银行进行管理但是基于小额信贷机构的特 点, 确 定不 同的峪 管模式 , 对 小额信贷机构 的注 册资金 、 资本 充足率 、 存款 保证 金 、 利 息和 期 限等做 出不 同于其他传统银行的要求, 最重要 的是确保小额贷款 事业的正 常、 安全 、 持续地发展 。 福利性 小额信贷机构 由于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 款、 外 界捐 款等, 本身不 具有吸收存款功 能, 应当 比照福 利基 金管理模 式, 由政府 的民政部 门作为主管机关, 以 自治管理为主。 ( 二)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用 体 系 以法律手段维护信用安全加强农户信用体系建设 , 对符合贷款条件 并 且 申请小额贷 款的农户进 行诚信调查根据 具体情况确 定该农户 的信用等 级, 建立诚信档案 , 详细记录农户信用状 况道德水平及经济情况 , 并持续跟 踪、 及时更 新我 们应当在有条 件的地方 , 以一定数量 的经济 条件相似或者 贷款项 目相近的农户为单位组成一个联保小组 ,小组内部成 员相互监 督、
( 三) 市 场 风 险
相互协作, 实行连带责任, 有效地控 制和 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和 回笼 , 降低 资金 回笼风 险, 加速 资金流动, 这样 既有利 于小额信贷 业务的持久开展 , 又
有 利 于农 户 之 间 的 协 调 有 序 发 展 。 ( 三) 以利 率 为 杠 杆 , 减 轻 市 场风 险 我们可 以根据 市场需求和 价格的变化 , 以利率为杠杆 , 调剂市场供求

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小额信贷与扶持政策

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小额信贷与扶持政策

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小额信贷与扶持政策农村经济发展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

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起着重要作用。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支持手段,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小额信贷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及相关扶持政策。

农村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然而,由于农村地区的资源禀赋和生产条件有限,导致农民生产经营规模小、资金周转慢等问题。

这就需要通过金融手段来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小额信贷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小额信贷是指向农村地区、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的小额贷款服务,通常金额在数千至数十万之间。

小额信贷的特点是放款额度小、贷款周期短、审批快、利率低、风险控制强。

这种金融产品一方面能够解决农民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周转问题,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和经营水平;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农村地区的就业机会,增加居民收入,从而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小额信贷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能够解决农民的资金周转问题,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

农民在获得小额信贷的支持下,可以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及时开展农业生产,提高产量和质量,增加经济收入。

其次,小额信贷也能够促进农村地区的政策落实。

政府在实施扶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政策时,可以通过向农民提供小额信贷支持,帮助他们创业就业,实现政策目标。

在支持小额信贷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也开展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首先,政府设立了农村信用社,为农村地区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这些信用社主要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门面向农村地区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帮助农民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其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扶贫政策,通过贴息贷款、政策性担保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

这些政策性支持措施,为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除了政府支持外,银行等金融机构也积极参与到小额信贷中来。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法律制度研究
使这 些新 型金 融机 构处 境尴 尬 。
1 治 理 结构 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律 困境 . 2
2 我 国农 村小 额信 贷 的法律 制度 完善 策略
2 1 明确信 贷机 构 的法律 地 位 .
在许 多 国家 ,对农 村小 额 信贷公 司都 制定 有 专 门性 的
我 国的 大型 商业性 金融 机构 具有 良好 的产 权 和治理 结 构 ,而非 政府 组 织和小 额贷 款公 司往 往不 具备 完善 的内部
Ke wo ds M i rfna c y r co i n e; Le a s se ; Fi a c a oga z t n g l ytm n n i l r niai o
当前 ,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机构按照组织形态和资金
来 源可 以划 分为 正规 金融机 构 、非政 府组 织机 构 和新 型金 融 机构 。 于非政 府组 织及 新型金 融机 构 而言 , 遍存在 着 对 普

要: 分析 了我 国当前农村 小额信贷 的法律 困境 , 并在 此基础上提 出了完善 小额信贷法律规 范的相关立法建议。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O 2 2 4 2)10 — 0 2 0 1 O — 0X(( )9 0 7~ 2 1
关键 词 : 小额 信 贷 ;法 律 制 度 ;金 融 组 织 中 图 分类 号 :3 38 F2. 9
法律 以促进其发展 , 如印尼 的《 小额信贷法》 玻利维 亚的 , 《 私募金融基金法》 以及美国的《 , 农业信贷法》 我国的农 等。 村小额信贷主体既包括商业金融机构和公益信贷机构 , 为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金融服务 , 以农业产业为投放方 向,
目标客户为农 户 , 与一般 I的商业信 贷相 比 , 生 市场风险较 高I “ , 因此 具有 完善 的监 督管理 体 制是 十分必 要 的 。我 国的商业 性金 融机 构监 管体 系 比较完 善 ,而非政 府组 织农 村 小额 信 贷 机构还 处 于摸 索阶段 ,缺 乏对 其实施 有 效监 管 的系统 框 架。 在我 国现有 法律 规定 中 , 行与银 监会 不具 备对 非 政府 央 组 织小额 信贷 机构 进行 管理 的权 力 ,目前 对小 额贷 款公 司

浅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

浅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信用社社会职能和经营理念的转变,农村信用社逐步的加大了农村小额贷款的投放力度,使贷款投量逐年加大,贷款覆盖面逐年扩大,贷款种类逐年拓宽,为农村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好的发展必须有理论的支撑,然而,大多数学者都是从社会、经济、金融方面来研究农村小额信贷的问题,如早在l939年著名的人类学家费孝通先生就在他所著的《江村经济》中提到过农村信贷问题并加以研究,“物品、劳务和少量的钱可以不付利息,短期地向亲戚朋友借用”。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何广文先生,在其所著《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中也对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绩效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并从金融的角度对农村小额信贷发展模式提出见解。随着2O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在京演讲,公众的目光又投向了孟加拉国这个成功实施小额信贷的国家,并将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额信贷与中国的小额农贷进行对比,在中国掀起了研究小额农贷的热潮。
2、不良小额农贷增多引发的法律问题
目前,社会信用环境还没有根本好转,农村更是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的薄弱环节,全面推行小额农贷后,几年内,各地发生的不良小额农贷的程度在增大,而且很不平衡由于小额农贷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而农业受自然气候因素,市场因素等影响,加上分散、小本的农户资金积累不多,一般都为投保,抗风险能力较弱,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隐患。特别是养殖等行业,受自然灾难或市场风险影响后,多是血本无归,因此,信用社的债权就越来越存在追索难,起诉难,执行难的问题。
一、完善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性的信贷服务活动,它是小额信贷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主要解决的是农户贷款缺乏抵押担保的问题,从而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国际上目前公认取得成效的小额信贷项目多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到8O年代,实施小额信贷的组织机构主要是各类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专门成立的小额信贷扶贫银行和非政府的小额信贷项目演变成的股份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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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论文关键词]农村小额信贷制度发展[论文摘要]小额信贷在上世纪70年代发端于孟加拉国,它是满足贫困人口信贷需求的一种信贷方式,贷款对象仅限于贫困人口,额度很小,无需抵押通过提供小额信贷,帮助贷款人经营小本生意,受到了贫困人口的热烈欢迎,并迅速推广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扶贫方式。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生产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要想使中国经济有质的飞跃,就必须要首先发展农业。

但由于农民作为一个阶层来讲整体上还是不富裕的,缺少发展农业生产的基本资金,因此,要发展农业生产,首先必须解决的资金问题。

故而对农民的小额贷款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完善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用法律的手段解决这一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是保障这一制度在中国能否继续发展的关键,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动力。

一、完善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性的信贷服务活动,它是小额信贷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主要解决的是农户贷款缺乏抵押担保的问题,从而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国际上目前公认取得成效的小额信贷项目多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到8O年代,实施小额信贷的组织机构主要是各类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

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专门成立的小额信贷扶贫银行和非政府的小额信贷项目演变成的股份制银行。

我国的小额信贷服务开展较晚,始于20世纪90年代,首先由非政府组织试验其次是政府推广发展到今天的正规金融机构介入。

现在服务机制正在逐步完善阶段,服务范围正在向城市扩展,但主要还是以服务“三农”为主。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主要有七种存在方式:第一类,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

它是为解决农户贷款融资困难问题,政府要求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一种金融工具这也是目前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最普遍、农民较容易贷到款的形式,这种形式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并且要求农贷农用,否则信用社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

第二类,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管理并发放的扶贫贴息小额信用贷款,它是政府实施的小额贷款扶贫项目。

第三类,邮政储蓄银行的小额信贷。

这类小额信贷一般基于借款人的存单为抵押,因此风险相对较小,但是由于邮政储蓄银行本身的网点分布特征,这种小额信贷有可能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小额信贷形式之一。

第四类,非政府组织(包括国际机构或者外国机构援助、半政府机构资助类)项目小额信贷。

这类项目小额信贷,有项目期限,是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领域之外的金融活动。

第五类是央行试点的商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

这些公司一般在工商部门注册,不吸收公众存款,只进行贷款业务,所针对的业务对象也不是一般的农户,而是中小型的乡村企业。

第六类,私人建立的在区域内进行一定程度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

第七类,农村民间的资金互助组织和村镇银行所进行小额信贷。

这类小额贷机构现在只存在于银监会的试点框架中,为数极为有限。

党的“十五”大以来,国家更加重视“三农”问题。

“三农”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大课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极有可能导致我国改革开放大好局面毁于一旦。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信用社社会职能和经营理念的转变,农村信用社逐步的加大了农村小额贷款的投放力度,使贷款投量逐年加大,贷款覆盖面逐年扩大,贷款种类逐年拓宽,为农村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好的发展必须有理论的支撑,然而,大多数学者都是从社会、经济、金融方面来研究农村小额信贷的问题,如早在l939年著名的人类学家费孝通先生就在他所著的《江村经济》中提到过农村信贷问题并加以研究,“物品、劳务和少量的钱可以不付利息,短期地向亲戚朋友借用”。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何广文先生,在其所著《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中也对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绩效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并从金融的角度对农村小额信贷发展模式提出见解。

随着2O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在京演讲,公众的目光又投向了孟加拉国这个成功实施小额信贷的国家,并将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额信贷与中国的小额农贷进行对比,在中国掀起了研究小额农贷的热潮。

从多方面对小额农贷进行研究,对小额农贷的发展固然是好的,但是如果忽略了从法律的角度来解决农村小额信贷出现的问题,对小额农贷的发展还是不利的。

目前我国缺少对农村小额信贷制度法律上的研究,农村小额信贷行为缺少立法规范和法律的监督,加之已颁布的法律之间还有不少冲突,这些冲突制约着小额农贷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加强、完善农村小额信贷的法制建设,以法律的手段规范农村小额信贷行为,不仅有利于对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保护,从长远来看,更能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有效地保护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和小额信贷利益相关人的利益。

二、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现状农村小额信贷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不过二十几年历史,由于时间很短,全国范围内只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指导意见》两个专门规定,除此以外,并没有形成自身的法律体系,大部分是由实施农村小额信贷制度所在地的小额信贷机构根据政策颁布自己的规则。

如:《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及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小额信贷扶贫实施细则》、《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信贷扶贫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等。

但随着农村金融的发展,农村金融流通速度加快,各地方虽然是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小额信贷的规则,但由于地区差异,乃面会有规则上的冲突,因此急需制定关于小额农贷的专门的规则,形成有关小额农贷法律制度的专门的体系,这样才能为农村金融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二)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处境尴尬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与国际水平相比,还处在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

在我国广泛存在的大量小额信贷机构中,除了那些以信用社和银行类金融机构为名义进行的小额信贷之外,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的处境都十分尴尬。

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是,现有的小额信贷机构没有获得明确的合法地位。

小额信贷需要商业化运作才能持续,即,使小额信贷的运作与商业银行的存贷业务相同但现有的商业银行法除农信社和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外,并不适用大部分类型的小额信贷组织。

小额信贷组织究竟是商业性的还是公益性的并不明确。

去年年底,在央行推行七家“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改革之后不到一年,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试点方案,并于前不久批准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青海和甘肃等六个试点省(区)的村镇银行。

但在北京大学农村金融研究所所长王曙光看来,央行和银监会都在其试点方案中回避了现有信贷机构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性问题和监管问题。

缺乏合法地位使得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的健康发展受到极大约束。

"2、不良小额农贷增多引发的法律问题目前,社会信用环境还没有根本好转,农村更是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的薄弱环节,全面推行小额农贷后,几年内,各地发生的不良小额农贷的程度在增大,而且很不平衡由于小额农贷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而农业受自然气候因素,市场因素等影响,加上分散、小本的农户资金积累不多,一般都为投保,抗风险能力较弱,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隐患。

特别是养殖等行业,受自然灾难或市场风险影响后,多是血本无归,因此,信用社的债权就越来越存在追索难,起诉难,执行难的问题。

首先,农村信用社诉讼费用逐年猛增。

由于不良小额农贷的不断增多,农村信用社尽管没有足够得人力、物力去一一跟进,但还是要尽最大的努力将贷款回收,为此到最后不得不将不良小额农贷的贷款人送上法庭,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随着不良小额农贷的增多,农村信用社为此付出的诉讼费用也是逐渐增多的,不利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活动的发展。

其次,执行物实际变现金额逐渐降低。

农,FJ4,额信贷本来就是针对穷人的一项制度,无须抵押担保,一旦出现不良农贷,即使法院判决农村信用社胜诉,对农民财产强制执行,但是农民财产的变现能力还是值得质疑的。

再次,案件积压严重。

虽然这种现象不仅是出现在在处理不A4,额农贷的问题上,但由于我们的法律资源是有限的,本着公正、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对处理一个案件都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不良农贷的案件逐渐增多,使法律资源的分配出现了缺口,从而使大量的案件积压。

案件的积累,不仅影响法院的工作,它的直接受损者还是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很明显处理案件的时间越久,债权人的损失就越大。

3、私下转让贷款证引发的法律问题小额农贷信用贷款证是农户据以借贷的一种书面的法律凭证。

农村信用社先对农户进t-Y,f~用等级评价,评到信用等级的农户发放贷款证,一户一证,凭证发放贷款,并且不同信用等级可借贷资金的数额不尽相同。

根据《贷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贷款证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

”得规定,贷款证是不能被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的。

但是目前,一些农户本来并没有实际借款的需求,但为了满足一些难获得贷款农户的私下借贷的需要,出于人际关系或别的原的考虑,存在着贷款证持有人去贷款,然后将贷款转借他人的情况。

又如有的农户未评到信用等级,就向有证户借贷款证获取贷款,或者是有的农户虽已评上信用等级,但仍不能满足需求,也像其他有证户转借贷款以证获得更多的信用贷款。

结果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找贷款证持有人归还贷款或收取利息时,才发现实际用贷款的人不是贷款证持有人,而且,他们不完全协助信用社回收贷款成本。

这实际卜也是债权、债务的问题。

农信社是债权人,贷款证持有人是债务人,但存实际操作中,持有贷款证的农户并没有实际使用资金,不是实际的债务人,于是,在农信社要求行使债权人权利的时候,贷款证持有人就以自己没有实际使用资金为由,拒绝还款,这就增加了信用社回收贷款的困难。

4、冒领或套取小额农贷进行赌博或其他非正常行为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资金短缺的农户发展生产经营,从事劳动生产,农户所得到的小额信贷只能用于其申请的目的(发展农业生产、经营)。

但在现实生活中发现,少数信用观念差的农户会钻小额农贷优惠政策的空子。

在农业世界,由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难跟上,少数农民喜欢赌博,其赌博的资金来源,往往因为其有小额农贷的贷款证,从信用社贷款而获得。

因为他们知道,小额农贷干丁优惠的利率,借款手续简便,无需担保和抵押。

根据农户信用的等级的不同,可获得不同数额的贷款支持,年内可以周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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