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延期付款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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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

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原则第一条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企业进口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自2008年10月1日(含,下同)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仅指TT和托收,不包括信用证和海外代付)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付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2008年10月1日之前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的对外付汇,企业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三条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一定比例(以下简称“延期付款基础比例)。

企业本年度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的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和国际收支形势,确定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的核定原则和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的核定工作,并视情况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内,对已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企业只能为确认后的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及自身结算特点,企业预计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超出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的,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和实际情况为其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或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外对已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第六条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核对该笔延期付款是否经过外汇局确认.银行为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对该笔延期付款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延期付款与贸易融资现场报告情况说明

 延期付款与贸易融资现场报告情况说明

延期付款与贸易融资现场报告情况说明延期付款与贸易融资现场报告情况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港市支局:
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_________,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境外______公司签订了进口合同,合同号为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应于进口之日起30天内向外管局做延期付款报告,但由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管局报送相关延期付款报告,现特向外管局申请现场报告,具体明细清单如下: 关联业务序报关预计付汇预计付汇关系进口报关单号报关金额性质号币种日期金额类型编号编号
注:关联关系类型:,与卖方关系,
1、无关联关系
2、母子公司关系
3、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控臸或同时控臸第三方
4、一方对另一方财务或经营决策过程具有参与权利并可施加一定萫响
5、其他关联关系
业务性臼:
1、延期付款
2、信用证
3、海外代付
4、其他银行融资
我公司郑重承诺,上述申请事项及附件所列说明材料属实,若有虚假行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相关责任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经办人: 公司(公章)
联系电话: 二0 年月日
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情况说明书、合同、进口报关单,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延期收款操作指引

延期收款操作指引

延期收款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11-15 文号:汇综发[2008]176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延期收款登记管理原则第一条为完善对外资产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保护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保证跨境贸易活动与其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指引。

企业货物出口项下延期收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含,下同)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期限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收款(以下简称“延期收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办理逐笔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延期收款的收汇额(以下简称“延期收汇额)实行余额管理,并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延期收汇额进行调节。

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延期收款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进行操作,同时按照本指引为企业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结汇或划转以及注销环节的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及相关规定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提及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客户指符合国家规定,从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境内机构。

第四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网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总行会计结算部及承办分行辖内网点业务的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二章业务办理原则及要求第五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应通过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查询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查看客户的名录状态及分类状态,企业不在名录上的,我行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六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对于以下情况,应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加大审查力度,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存有疑问的,应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必要时,应不予办理业务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一)转口贸易、转卖(指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进口并转售出口)等形式的对外货物贸易活动。

(二)货物具有(但不限于)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或者包装存储易于标准化等特点,如黄金、集成电路等。

第七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时,应将收入款项先划入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延期付汇流程

延期付汇流程

企业进口延期付款流程:
(2010-03-31 14:36:13)
转载
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超过90天后,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做延期付汇登记,才可继续使用此报关单进行付汇。

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
/powercms/chanel/wgj_main/main.jsp),输入企业代码和密码,进入网上服务平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汇登记管理”项下:
1. 延期付款合同登记
2. 延期付款提款登记
3. 次日再进入“延期付汇登记管理”项下,查询“付汇银行的指定、变更”是否有信息,如已有信息,输入指定银行代码”即可。

4. 操作结束的报关单即可进行付汇。

延期收付汇操作

延期收付汇操作

收汇、付汇操作:收汇--填写银行的收汇确认函(收汇对应的核销单及贸易方式)盖公章—交出纳结汇(银行确认书、涉外收汇单、电子口岸卡、如果90天办理过延期的需带上核销单)--结汇之后需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涉外收入申报。

核销单如果是90天内未收回,需办理延期收汇—延期收汇企业自行在国家外汇管理网上服务平台操作/powercms/chanel/wgj_main/main.jsp企业在当地外管局开通网上服务平台后,首次登陆平台时,请使用初始管理员账户登录,使用管理员账户添加一个企业业务账户,以后使用业务账户登录进行相关登记。

登陆管理员账户:企业代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用户名: admin密码: 12345678登陆进去后点击左边企业用户管理,正常页面如下图:点击企业用户管理后,右边点击添加,然后在右边用户基本信息处输入新的账户名和密码,之后点击保存。

保存成功后,在用户名列表中选择新添加的用户名,点击右侧的用户资源管理,为账户开启相应功能。

保存成功后退出admin账户,使用新建的账户登录即可进行业务登记操作。

首先输入网址,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的登录页面:统”的操作界面了。

点击系统右上角的“修改密码”按钮时,系统会出现密码修改界面修改密码办理延期收款,要在系统进行延期收款合同登记及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以及向收汇银行提出注销申请,向外汇局提出注销申请等业务左边为树形菜单栏,右边为操作区进入合同登记界面。

标记“*”为必填项,合同号、签约日期、币种、合同金额根据该笔办理延期收汇的核销单上的信息填写,“合同项下延期收款出口计划”中,预计出口日期填写核销单上的出口日期,币种延期收款金额与核销单上金额一致,金额折美元不用手工填,系统自动录入。

点击确定之后记录下合同登记序列号。

合同登记序列号在点击确定之后会跳出来。

预计出口日期应晚于签约日期。

延期收款出口计划的币种与合同签约的币种保持一致。

合同登记完成就登记债权登记点击左侧功能菜单中的“延期收款债权登记”,进入债权登记界面录入合同登记序列号(刚才记录的序列号,或者通过合同登记查询获取)、海关编号(报关单18位)、预录入编号(报关单左上角)、核销单号码、贸易方式,付款人、付款人地区国别、币种、出口日期、预计付汇日期。

延期付汇操作说明

延期付汇操作说明

企业到银行办理付汇 银行在系统中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汇的注销 (包括贸易信贷系统和核查系统的注销)
延期付款的办理步骤
企业进口延期付款登记包括合同登记、提款登记和在网 上指定付汇银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由银行为企业办理。 合同登记。2008年10月1日起新签约进口合同,如约定 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应在合 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手续; 提款登记。2008年10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报 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 企业须登录系统办理提款登记手续,提款登记时间最迟 不得超过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 无进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 不超过90天,但在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超过90 天以上仍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提 款登记。
银行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对外付汇的条件2 银行在系统中查询到企业超过90天以上 延期付款的进口报关单后,再进入海关电 子口岸“进口购付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 简称“核查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 如核查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或该笔报 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为0,银行不能为 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企业延期付款登记的修改2
1、书面申请(格式见汇综发〔2008〕157号附 件); 2、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合同; 3、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 4、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购付汇明细; 5、系统中该笔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
银行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对外付汇的条件1 自2008年10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 行收到企业进口货到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申 请时,如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 在2008年10月1日之后,且该笔进 口报关单项下申请付汇日期晚于海关签发 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应先登陆系统查 询该笔进口报关单。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 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 付汇手续。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一节名录登记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货贸系统)发布名录。

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第二条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见附1)、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进行信息变更。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四条名录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连续两年未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四)外汇局对企业实施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第五条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进行辅导期标识,辅导期为企业发生首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

外汇局对货物贸易收支异常的辅导期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和核查,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节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第六条本指引所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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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对外付汇的条件2 银行在系统中查询到企业超过90天以上 延期付款的进口报关单后,再进入海关电 子口岸“进口购付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 简称“核查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 如核查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或该笔报 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为0,银行不能为 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超额度确认注意事项
对于“未确认”的延期付款,企业应在系 统登记的预计付汇时间前一个月内到外汇 局办理人工确认。 人工确认需同时提交法人签字且盖公章的 付款承市分局: 我公司于 年 月 日提出了延期付款超额度人工确认申 请,共 笔,合计 美元,预录入编号如 下: 。 我公司现承诺如下: 1、我公司在贸易信贷系统登记的上述延期付款,将严格按 照系统登记的预计对外付汇日期办理对外付汇。 2、 若超过系统登记的预计对外付汇日期一个月,仍未办 理对外付汇,我公司同意接受外汇局采取的相关措施。
企业申请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 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见汇综发〔2008〕157号 附件); (二)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延期付款)情 况; (三)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 (四)企业已签订未履行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 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企业延期付款登记的修改2
1、书面申请(格式见汇综发〔2008〕157号附 件); 2、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合同; 3、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 4、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购付汇明细; 5、系统中该笔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
银行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对外付汇的条件1 自2008年10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 行收到企业进口货到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申 请时,如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 在2008年10月1日之后,且该笔进 口报关单项下申请付汇日期晚于海关签发 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应先登陆系统查 询该笔进口报关单。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 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 付汇手续。
单据后90天(不含)后对外付汇的,需办理延期 付款登记手续。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代收项下延期付
汇时,应登陆系统核对与该笔报关单对应的延期付款登 记信息,并按照企业申请付汇金额与系统中该笔延期付 款可付汇额中较小金额办理对外支付手续。“中国电子 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进口代收项下电子底账的核查、 核注以及结案操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公司名称: 法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延期付款登记的修改.
延期付款合同登记信息,企业可自行修改 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息: (1)如企业没有对该笔关单办理超过90天的延 期付款的对外支付,企业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 删除; (2)如企业对该笔关单办理了超过90天的延期 付款的对外支付,企业如对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 息进行修改,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 材料:
企业进口延期付款的额度管理
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总额的20% 。 因生产经营及自身结算特点需要,企业预计本年 度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将超出前12个月进口付汇 总额20%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整延期付 款基础比例,或对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 汇额外的延期付款进行核准确认。 外汇局系统每晚对企业延期付款的提款登记进行 逐笔确认工作。额度内的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 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超过额度的在”未经确 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
企业延期付款操作流程(仅红字部分在外汇局柜台办理) 企业签订延期付款合同(有延付条款的) 未约定延付条款而实际发生延付的)
(海关签发之日起90天后15个工作日内同时 在网上登记)
(企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登记)
合同登记 提款登记
超额度
在延期付汇额度内系统自动确认
外汇局特批
企业在网上指定付汇银行
延期付款办理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办理网站及登录方式
办理网址: 初次登陆请用以下用户名进入: 企业代码:XXXXXXXXX 用户名:admin 密码:12345678 admin为企业机构管理员,用于创建和管理本企业 的业务用户,企业机构管理员不能直接操作业务, 所有贸易信贷的登记业务只能由企业业务用户操作。 企业机构管理员可以管理企业内部的所有业务用户, 包括创建用户,初始化密码和授予系统操作权限等。 (详细操作手册请在办理网址中的常用下载中下载)
银行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的注销
银行为企业办理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对外 购付汇同时,应在贸易信贷系统中按此次 对外购付汇金额为该企业办理延期付款注 销手续。 银行还应在核查系统中对企业进口报关单 办理核注的手续,该手续按现行经常项目 规定办理。
特殊情况下企业额度确认
新成立企业,或因在特殊经济监管区域注册等原 因导致无法在系统中自动导入前12个月出口收汇 额或进口付汇额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核定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外汇局根据企业 申请及手持合同估算其未来一年的出口收汇额或 进口付汇额,作为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 汇额人工导入系统。 对于集中收付汇等特殊情况的集团企业,国家外 汇管理局可根据企业申请及下属企业的收付汇情 况,在系统中人工导入集团下属企业的出口收汇 额或进口付汇额。
注意事项
申请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或对超过企 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外的延期付款 进行核准确认,须到外汇局柜台办理。
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息的修改,如企业对 该笔关单办理了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对 外支付,企业如要对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 息进行修改,须到外汇局柜台提出申请。
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所需材料
2008年10月1日之前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 的对外付汇,企业无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 手续,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自2008年10月1日(含)起,企业货到付 款项下(仅指TT和托收,不包括信用证和 海外代付)超过90天(不含)的延期付款, 须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逐笔登记。 延期的起始时间从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 右下角的报关单签发日期开始计算。
常见问题
2、银行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时,对外购付 汇金额如何控制? 答:对外购付汇金额控制为企业此次申 请该笔报关单项下对外付汇金额、贸易信 贷系统显示该笔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金额 和核查系统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 三者中最小值。
问题解答
咨询电话:22195535 登记网址: 深圳分局网页 /
确认超额度的单笔延期付款
企业申请确认超过延期付款额度,在系统中显示 为“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时, 应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见汇综发〔2008〕157号 附件); (二)企业上年度进口、购付汇(含延期付款购 付汇)情况; (三)企业已签订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 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该笔延期付款 项下进口关单;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登记系统 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付款承诺书等。
企业到银行办理付汇 银行在系统中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汇的注销 (包括贸易信贷系统和核查系统的注销)
延期付款的办理步骤
企业进口延期付款登记包括合同登记、提款登记和在网 上指定付汇银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由银行为企业办理。 合同登记。2008年10月1日起新签约进口合同,如约定 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应在合 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手续; 提款登记。2008年10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报 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 企业须登录系统办理提款登记手续,提款登记时间最迟 不得超过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 无进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 不超过90天,但在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超过90 天以上仍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提 款登记。
常见问题
1、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款登记的, 会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不按规定对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 付款办理登记,对外付汇时银行将不会为 其办理对外支付手续;企业不在规定时限 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对外付汇也将受到 影响;企业恶意利用虚假信息进行延期付 款登记的,外汇局将通过海关进口关单信 息与企业登记信息进行比对监测,并将根 据现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延期付款可付汇额度=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总额*-(已确认付汇额度--延期付款注销确认金额)。 企业延期付可付汇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不再执行年度累计 发生额管理。 一般企业的延期付款基础比例为20% 。 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等值 50,000美元(含)以下的延期付款,不纳入货款延期付 汇比例限制。 企业进口代收项下对外付汇时,如银行向企业交付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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