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有林场民居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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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0.09•【文号】林场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国有林场应当在经营管理范围的边界设置界桩或者其他界线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九、其他配套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林场可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巡护、监测等设备。
1.巡护设备可配备交通工具、GPS、海拔仪、防身设备、定位仪等常规设备;
2.监测设备可配备望远镜、照相机、摄像机等常规设备。
第五章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别列于附表1、附表2中。
四、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工程建设应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地采用先进技术,建设项目符合建设目的及资源保护、经营需要,确保质量。
第六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场文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二、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林场建设与发展的总体规划。
三、行业部门立项投资的依据。
国有林场分类指标表
表1
类型
生态公益林面积比重
生态公益型
≥70%
商品经营型
<70%
注:生态公益林指符合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生态公益林地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按照经营面积分为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规模等级,按照表2的规定确定。
国有林场规模等级划分表
表2单位:万公顷
类型
超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划分指标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在国有林场基础设施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有林场现状和经营目的确定建设内容、工程量,以及建设重点、投资规模与建设期限。除投资规模较小的国有林场宜一次建设完成外,其他国有林场可分期建设,每个分期为2-3年。
分期建设的国有林场,结合林场实际,首期重点建设必须的公共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
四、生活用电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尽量考虑清洁能源;
2.电源选择先后次序为国家电网、地方电力、小水电、沼气、太阳能、其他;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正文:----------------------------------------------------------------------------------------------------------------------------------------------------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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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类型
划分指标
超大型 ≥2
国有林场规模等级划分表
大型 0.5-2
第三章 基础设施项目构成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分为公共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生产设施。 第十四条 公共设施包括林场办公用房,工区办公用房及工区护林防火用房、场部连接 工区的道路、环卫设施、办公设施、其他配套设施等。 第十五条 生活服务设施包括职工个人住房、环卫设施、连接外界的道路、生活用水、 用电、通信设施、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 第十六条 生产设施包括为育苗、营造林、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科研、监测等林 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房屋、道路、水、电、通讯等设施。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1根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0不工资仅艺料可高试以中卷解资配决料置吊试技顶卷术层要是配求指置,机不对组规电在范气进高设行中备继资进电料行保试空护卷载高问与中题带资2负料2,荷试而下卷且高总可中体保资配障料置各试时类卷,管调需路控要习试在题验最到;大位对限。设度在备内管进来路行确敷调保设整机过使组程其高1在中正资,常料要工试加况卷强下安看与全22过,22度并22工且22作尽22下可护都能1关可地于以缩管正小路常故高工障中作高资;中料对资试于料卷继试连电卷接保破管护坏口进范处行围理整,高核或中对者资定对料值某试,些卷审异弯核常扁与高度校中固对资定图料盒纸试位,卷置编工.写况保复进护杂行层设自防备动腐与处跨装理接置,地高尤线中其弯资要曲料避半试免径卷错标调误高试高等方中,案资要,料求编试技5写、卷术重电保交要气护底设设装。备备置管4高调、动线中试电作敷资高气,设料中课并技3试资件且、术卷料中拒管试试调绝路包验卷试动敷含方技作设线案术,技槽以来术、及避管系免架统不等启必多动要项方高方案中式;资,对料为整试解套卷决启突高动然中过停语程机文中。电高因气中此课资,件料电中试力管卷高壁电中薄气资、设料接备试口进卷不行保严调护等试装问工置题作调,并试合且技理进术利行,用过要管关求线运电敷行力设高保技中护术资装。料置线试做缆卷到敷技准设术确原指灵则导活:。。在对对分于于线调差盒试动处过保,程护当中装不高置同中高电资中压料资回试料路卷试交技卷叉术调时问试,题技应,术采作是用为指金调发属试电隔人机板员一进,变行需压隔要器开在组处事在理前发;掌生同握内一图部线纸故槽资障内料时,、,强设需电备要回制进路造行须厂外同家部时出电切具源断高高习中中题资资电料料源试试,卷卷线试切缆验除敷报从设告而完与采毕相用,关高要技中进术资行资料检料试查,卷和并主检且要测了保处解护理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1修正)

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1修正)

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部门】益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08【实施日期】202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8月31日益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8月30日益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作,并将村庄规划和示范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建筑风格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村民住房建设执法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区域内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农用地转用和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
包括:资料准备、范围确认、现状调查、使用林地可行性分析、森林植被恢复费测算、成果编制等。 4.6 编制成果
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a)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含2公顷)的,或者涉及 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范围内林地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 林地可行性报告。
4 总则
4.1 编制目的
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建设项目 使用林地提供依据。 4.2 编制任务
a)查清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现状。 b)科学分析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可行性。 4.3 编制依据
a)国家和地方颁布和出台的有关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b)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c)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 d)相关的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及产业政策。 e)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林业专业调查的技术规程(规定)。 4.4 编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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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 2492—201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
Regulations for Feasibility Report Prepar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Using Forestland
iii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原则、程序、内容和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2021版)

上海市建设工程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2021版)

上海市建设工程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2021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2021版)各涉林区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已经我局2021年7月26日第20次局长办公会通过,于2021年8月20日公布,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1年8月19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根据《森林法》《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和上海市“一网通办”行政许可办事工作要求,为加强建设工程占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落实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实施“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的审批原则,提高许可审批绩效和管理水平,提出本市建设工程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林地的条件(一)符合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等建设工程项目及初步设计与选址意见;(二)符合城市总体(国土)规划、街镇国土空间规划(郊野单元规划)、单元(村庄、乡村)规划(单元控制线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并批准纳入市、区土地储备或实施计划的单元地块。

二、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申请材料(一)占用公益林地(含迁移林木、采伐林木)审核审批申请表;(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括:由国家、市(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保、水利水务、市政交通、农业农村等政府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市(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批复;1. 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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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民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涟源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民居建设管理,规范国土秩序,切实保护我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___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 ___森林法》、《中华人民 ___水土保持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___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经龙山经促会、咨询顾问委员会讨论,龙山林场职工 ___审议通过,报请涟源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龙山国有林场同意,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民居建设遵循保护与开发相结合、景点与民居建设相结合、安居与乐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龙山国家森林公园龙山国有林场境内开展民居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民居选址必须符合龙山总体规划、旅游规划(以下简称总规)控制性详规(以下简称详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规、详规控制区域内的房屋严禁原址翻新。

确系危房需建设的,公园管理处根据实行情况设定职工集中安置小区进行建设或异
地新建。

集中安置小区统一进行“三通一平”,费用由建设户承担。

申请在职工集中安置小区建房的职工户未按要求缴纳“三通一平”费用,取消其建房资格。

第五条民居建设申报人需同时具备龙山职工身份、龙山户籍且长期居住生活在龙山、无房或危房才可提出建房要求,经组织批准外出经商或务工的职工除外。

所有原已有住房的,申报建房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才可提出建房申请。

民居建设的申请以职工家庭房为单位提出申请,人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家庭户只有一人的占地面积可以调整至60平方米。

具有龙山户籍的职工家属做为家庭成员可以享受用地面积政策,但xx年1月1日以后户籍迁入龙山的不再享受用地面积政策。

不接受非职工建房申请。

第六条长期居住生活在外的外嫁女职工不得申请建房;长期居住生活在龙山的外嫁女职工确系无房居住需建设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国土、房产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产证明。

第七条六十周岁以上的职工不得单独申报建房,必须与其子女(龙山职工身份)共同提交建房申请;其有子女(户籍在龙山)仍未婚可以提交建房申请。

第八条每对夫妻只能享受一次建房申请用地指标。

家庭成员另行申请建设时,需核减历史申报面积。

第九条独生子女同父母不得分户申报建设民居。

离婚不离家或假离婚的夫妻一律不得分户审批。

第十条龙山职工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每户只能拥有一处民居附属设施,人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禁止在公路可视范围内建设民居附属设施。

民居和民居附属设施的审批面积包括民居占地面积、附属设施占地面积、私建道路、庭院、空坪等。

五户或五户以上共同使用的公路不计算个人用地面积,五户以下使用的公路按户平摊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民居建设原则上不超过三层,总规、详规及修建设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有新建民居必须统一规划、统一风格。

按公园管理处提供的图纸进行外观建设,包括建筑风格、层数、层高、朝向、立面色调等。

第十二条申请民居建设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建房报
告(内容包括:家庭情况、居住现状、拟建地点、拟建面积)、申请人 ___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本及复印件和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售住房的使用权。

第十四条原址翻新的全部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居建设的审批实行初审和联合会审。

第十六条初审程序包括:建设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所在工区核实其相关情况,由工区主任签署意见提交至公园管理处规划建设科。

由规划建设科牵头,会同工区、旅游资料管理科、社会事务科、国土等单位和部门对建房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内容: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进一步核实其提交的资料真实情况;现场察看选址是否科学,是否符合总规、详规要求;初步了解建设地点地质灾害情况;建设用地占用林地情况等.初审拟同意建设的,现场初步确定坐标拐点、“四至”界线、朝向,将初审结果提交各单位和部门会审。

由公园管理处邀请国土、林业及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会审内容: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现场察看选址是否科学,是否符合总规、详规要求;核定其选址有无地质灾害;建设用地占用林地面积等。

现场确定坐标拐点、“四至”界线、朝向并定桩放线。

将会审结果提交公园管理处主任办 ___审定,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持公园管理处下达的《建房许可通知书》后严格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第十七条有老住房且长期居住在内的,申请异地新建时,需缴纳限期拆除保证金三万元。

拆除老住房(包括附属设施)后才办理
相关验收手续。

六个月内未拆除老住房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费用由建设户承担。

有老住房未在内居住的,申请异地新建时,必需拆除老住房(包括附属设施)才可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民居建设期限为一年,自审批建设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期六个月。

建设期限内未建设竣工且未申请延期的,由管理处无条件收回该地块使用权。

第十九条民居建设的日常监管由工区和规划建设科负责。

第二十条工区和规划建设科加强对民居建设过程中的监管,基础动工必须现场确定其坐标拐点、复核“四至”界线、朝向是否同审批方案一致。

民居建设至“正负零”时,再次对坐标拐点、“四至”界线、朝向进行复检,确定其是否同审批方案一致。

根据民居建设进度,实时对层数、层高、外貌、风格、立面色调进行监管。

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审批方案的,必须立即停工进行整改或拆除,拒不整改或拆除的,处罚10000元,并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二十一条民居建设需动用机械施工的,需申请《机械施工作业许可通知书》,按许可内容进行施工作业。

施工机械进入龙山国有林场境内时,必须向检查站出示由公园管理处发放的《机械施工作业许可通知书》方可入境。

检查站需履行职责,禁止未持《机械施工作业许可通知书》的机械进入龙山国有林场境内,否则,将追究检查站工作人员的责任。

违规进入、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予以扣押,违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民居建设和其它建设活动需用电的,需向公园管理处申请《用电许可通知书》。

电管站违规进行接线供电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免职处理。

私拉乱接的按《中华人民 ___电力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民居建设竣工后,申请人提交《龙山国有林场民居建设竣工验收报告》,由原初审、会审单位现场察看、实地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坐标拐点、“四至”界线;占地面积;层数、层高和整体高度;建筑风格;立面色调和风貌;老住房(包括附属设施)是否拆除到位等。

第二十四条经验收合格的由原初审、会审单位签字后,报不动产登记部门发放《房屋产权证》。

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时改正,按要求改正到位经验收合格的,报不动产登记部门发放《房屋产权证》。

未按要求改正的,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职工民居建设过程中,宅屋及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达到审批面积且拥有私建公路、庭院、空坪等的,责令其将私建公路、庭院、空坪等进行还林,由管理处收回使用权;确需使用公路、庭院的,由使用人申请,公园管理处实地察看同意后按10元/平方·年的标准收取租金。

一次性缴纳5年的按9元/平方收取;一次性缴纳10年的按8元/平方收取。

根据需要,公园管理处需对收取租金的地块进行建设时,由管理处无条件收回。

缴纳了租金的私建公路的养护工作,由使用人负责,不得阻碍他人通行,无条件无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申请临时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领取《临时建筑许可证》后才可动工建设。

申请程序参照第十二条。

临时建筑批准期限最长为两年。

由公园管理处按10元/平方·年的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十七条收取的土地租金专项用于龙山林场范围内民居基础设施建设和植树造林。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未批先建的建设行为,每次处罚10000元,并责令行为人限期拆除,未拆除的,一律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建人承担。

第三十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出售住房使用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在龙山国有林场范围内禁止其任何建设活动。

第三十一条占有私建公路、庭院、空坪等的职工家庭户拒不履行公园管理处作出的“还林”或“缴纳租金”的决议,由相关部门强制执行;
对已获批准建设临时建筑的申请人,未及时缴纳土地租金,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建筑并责令其补缴租金。

第三十二条公园管理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对___、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201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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