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建设标准-国家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正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计财建字(2000)08号文《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关于下达2000年林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要求,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以林建协字[2002]第15号文部署了修订《自然保护区工程总体设计标准》LYJl26-88工作,更名为《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的经验,编就了规范送审稿。
本规范主要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恢复、科研与生态资源监测、宣教、基础设施与配套工程、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示范项目等建设工程的设计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赵克金陈德仁张若泉李利生崔安忠目录1总则2一般规定3总图方案4保护与恢复工程5科研与监测工程6宣传与教育工程7局站址工程8配套工程9生态旅游工程10资源开发示范项目工程11环境影响评价和效益分析与评价附录A野生动物救护站兽笼舍规格表附录B设计文件组成附录C自然保护区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提纲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条文说明1总则1.0.1本规范适用于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和地方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
1.0.2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荒漠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0.3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的依据必须是经评估和批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4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充分利用原有设施条件的原则。
1.0.5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采用相关专业推荐性标准的规定。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加强对修筑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本办法所称修筑设施,是指以穿越或者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开展设施建设,包括修筑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
第三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
第四条严格限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必须修筑设施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区域、面积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不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确保不改变自然生态系统基本特征和结构完整性,最大限度减少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
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以下设施:(一)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
(二)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建设等项目的设施。
(三)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公益性远景调查的设施。
(四)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设施。
(五)国家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第五条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表。
(二)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
包括:拟修筑设施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等;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
(三)拟修筑设施对自然生态影响的说明材料。
包括:拟修筑设施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和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评价登记表,以及减轻影响和恢复生态的补救性措施。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湿地类型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提供湿地恢复或者重建方案;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不利影响的方案。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21•【文号】林护发[2008]161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8〕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环发(2008)3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
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必须严格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
特别是近几年晋升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再次进行调整,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也需严格控制。
二、积极引导。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深刻认识自然保护区的重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生态知识,不断提高当地政府和广大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防止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活动影响保护区生物多样性。
三、科学划定。
要高度重视新建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定工作,既要充分考虑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态需要,又要兼顾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做到科学规划、有效管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四、遵守程序。
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及保护管理需要,必须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的,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必须经国家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会评审通过后上报国务院,不得直接上报国务院。
如确因极特殊情况需直接上报国务院的,也必须事先征得我局同意。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一)每年8月底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预评估材料到我局保护司,材料内容包括拟申报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更名的相关情况,有关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2、3。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公布日期】2015.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国家林业局2015年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与监督,规范工程项目规模、构成、布局及工程量等要求,提高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工程项目,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可参照执行。
已加入或列入国际人与生物圈自然保护区网络、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以及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等的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规定。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应遵守环境保护、国家工程质量、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条文规定,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设计规范。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分类建设、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安全实用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各项工程设施,优先维护、完善使用已有设施,应与自然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相结合,不得重复建设。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以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排放为原则,充分利用新技术,为减轻自然资源消耗压力和便利野外保护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建设项目规模和构成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规模划分为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5个等级,其中微型主要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种质资源集中分布的自然保护小区、原生境保护小区(点)。
表1自然保护区规模划分表类型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森林生态系统类型>15万hm2,天然乔灌林地>10万hm2或核心区面积>7万hm2(1)>15万hm2,天然乔灌林地≤10万hm2或核心区面积≤7万hm2;(2)5万hm2(不含)~15万hm21万hm2(不含)~5万hm2≤1万hm2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50万hm220万hm2(不含)~50万hm28万hm2(不含)~20万hm2≤8万hm2荒漠生态系统类型>50万hm2,灌草覆盖面积>15万hm2(1)>50万hm2,灌草覆盖面积≤15万hm2;(2)20万hm2(不含)~50(1)20万hm2(不含)~50万hm2,灌草覆盖面积≤6万hm2;(2)5万hm2(不含)~20万≤20万hm2,灌草覆盖面积≤1.5万hm2;(2)≤5万万hm2,灌草覆盖面积>6万hm2hm2,灌草覆盖面积>1.5万hm2hm2,灌草覆盖面积≤1.5万hm2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10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5万hm25万hm2(不含)~10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2.5万hm21万hm2(不含)~5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6000 hm2≤1万hm2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20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6万hm28万hm2(不含)~20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2.5万hm22万hm2(不含)~8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6000 hm2≤2万hm2野生动物类型>2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10(1)>2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10万(1)10万hm2(不含)~2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1)2万hm2(不含)~1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万hm2;hm2;(2)10万hm2(不含)~2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5万hm2;面积≤5万hm2;(2)2万hm2(不含)~1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1万hm2种或核心区面积≤1万hm2;(2)≤2万hm2野生植物类型(1)>5万hm2;(2)1万hm2(不含)~5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5种或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面积>3000hm2(1)1万hm2(不含)~5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5种或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面积≤3000hm2;(2)0.5万hm2(不含)~1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5种或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面积>1500hm2;(1)0.5万hm2(不含)~1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5种或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面积≤1500hm2;(2)≤0.5万hm2地质遗迹类型>5万hm22万hm2(不含)~5万hm20.5万hm2(不含)~2万hm2≤0.5万hm2古生物遗迹类型>5万hm22万hm2(不含)~5万hm20.5万hm2(不含)~2万hm2≤0.5万hm2第十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由管护系统、巡护系统、标识系统、科研监测系统、公众教育系统、信息系统、防灾减灾系统七类构成。
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

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6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8年3月5日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加强对修筑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本办法所称修筑设施,是指以穿越或者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开展设施建设,包括修筑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
第三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
第四条严格限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必须修筑设施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区域、面积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不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确保不改变自然生态系统基本特征和结构完整性,最大限度减少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
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以下设施:(一)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
(二)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建设等项目的设施。
(三)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公益性远景调查的设施。
(四)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设施。
(五)国家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自然保护区建设标准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2002 北京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计财建字[2000]008号文《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关于下达2000年林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建设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并经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意见、反复修改后而形成的。
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研究自然资源的重要场所,是人类认识自然、拯救和保存某些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科学基地。
自1956年我国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的共同努力,基本形成了布局合理、类型齐全、覆盖全国的自然保护区网络,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改善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了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极大地树立了我国重视生态保护的良好的国际形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资力度也日益加大,作为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之一的“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自然保护区的投资力度也不断加大。
由于自然保护区类型不同、规模不一、基础设施和管理条件变化大、建设内容复杂,为了因地制宜地确定自然保护区建设规模,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的功能,使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投资合理而有效,在总结以往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6章27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了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建设自然保护区的条件;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类型与规模,主要提出了保护区类型与规模的划分标准;第三章工程项目构成,主要给出了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工程项目;第四章主要建设项目与工程量,分别类型和规模提出了自然保护区各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规模;第五章人员配置;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别类型和规模给出了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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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国有林场类型与规模 (2)第三章基础设施项目构成 (2)第四章主要建设项目与工程量 (3)第五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建设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主管部门(包括行业部门投资)审查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建设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分类建设、分区管理。
国有林场应编制发展规划,并分别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确定建设与管理策略,有针对性地安排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考虑不同区域建设内容和规模安排。
二、保护为先、合理布局。
建设项目应有利于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不得破坏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要节约用地。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在国有林场基础设施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有林场现状和经营目的确定建设内容、工程量,以及建设重点、投资规模与建设期限。
除投资规模较小的国有林场宜一次建设完成外,其他国有林场可分期建设,每个分期为2-3年。
分期建设的国有林场,结合林场实际,首期重点建设必须的公共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
四、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工程建设应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地采用先进技术,建设项目符合建设目的及资源保护、经营需要,确保质量。
第六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场文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二、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林场建设与发展的总体规划。
三、行业部门立项投资的依据。
第七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国有林场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或经营管理权的证明。
二、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规划书。
三、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区位、总体布局、规划图等。
第八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必须在实地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调查内容包括国有林场及周边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工程项目建设条件,国有林场范围内原有基础设施状况等。
第九条国有林场已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应本着综合利用、节约投资的原则,做好与相关标准间的衔接,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不应各成体系。
第十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国有林场类型与规模第十一条国有林场分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两类。
第十二条两类林场划分按表1的规定确定。
国有林场分类指标表注:生态公益林指符合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生态公益林地第十三条国有林场按照经营面积分为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规模等级,按照表2的规定确定。
国有林场规模等级划分表第三章基础设施项目构成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分为公共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生产设施。
第十四条公共设施包括林场办公用房,工区办公用房及工区护林防火用房、场部连接工区的道路、环卫设施、办公设施、其他配套设施等。
第十五条生活服务设施包括职工个人住房、环卫设施、连接外界的道路、生活用水、用电、通信设施、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
第十六条生产设施包括为育苗、营造林、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科研、监测等林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房屋、道路、水、电、通讯等设施。
第四章主要建设项目与工程量第十七条公共设施项目与工程量根据国有林场类型分别列于附表1、附表2中。
一、林场办公用房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采用框架或砖混结构;2.场部办公用房按人均不高于40平方米;3.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烈度要达到抗震规范标准要求;4.地处适宜的地质水文条件;5.北方地区应配备取暖设施。
二、场部连接工区的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1.路基宽度4.5m、路面宽度3.5m,特殊地段酌情降低标准;2.路面至少为泥结碎石路面;3.道路等级不低于林Ⅲ级标准;4.险要路段应修建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5.必要地段要修建桥梁。
四、环卫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至少应设置排水管道(渠)、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垃圾箱(筒)等卫生设施;2.垃圾集中分类处置;3.可配备垃圾转运房和转运车辆;4.应有处理垃圾的场所等。
五、办公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办公用房需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办公家具;2.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必要办公设备;3.场部应安装有程控电话,具备上网条件;4.根据需要可安装空调等设备。
六、其他配套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区内有路灯、路牌、户牌;2.场部和工区所在地可设置必要的停车场;3.单身职工达到5人以上可设置职工食堂;4.场部所在地可设置车库。
第十八条生活服务设施项目与工程量根据国有林场类型分别列于附表1、附表2中。
一、职工个人住房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采用框架或砖混结构;2.职工住房要达到成套化,并鼓励自筹修建;3.职工户均居住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4.建于水文地质条件适宜处;5.使用年限为70年,抗震烈度要达到有关抗震规范标准要求;6.北方地区配备取暖设施,有条件的应进行集中供暖。
二、场部连接外部的道路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路基宽度6.5m,路面宽度5.5m以上,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标准;2.道路等级不低于林Ⅱ级标准;3.道路两侧植树绿化或设置景观带;4.有条件地段应安装路灯;5.危险地段设置警示牌。
三、生活给水和排水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安全饮用水卫生标准》;2.设置自来水供水设施,饮用水优先选用地表水;3.取水构筑物应选在较好水质和良好地质条件地带,靠近主要用水地区;4.设置化粪池等排污水设施及防止水源污染设施。
四、生活用电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尽量考虑清洁能源;2.电源选择先后次序为国家电网、地方电力、小水电、沼气、太阳能、其他;3.优先采用新技术和性能完备、运行可靠、技术先进和节能新设备;4.应有相应的安全配套设施。
五、生活用通信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实现户户通电话;2.优先考虑有线通信,条件不具备时考虑无线通信;3.无线通信设施应综合比较建设费用和运行成本,达到经济、合理、实效;4.尽量采用水泥杆作为架空明线杆路。
第十九条生产设施项目与工程量根据国有林场类型分别列于附表1、附表2中。
一、护林房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采用砖混结构或简易结构;2.建筑面积不小于60m2;3.管护点或护林房内应配有相应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
二、巡护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1.路面宽度在2m以内;2.土石路面;3.路基坚实。
三、作业道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路面宽3m以内;2.采用土石路面;3.路基坚实。
四、集材场建设满足以下要求:1.根据生产需要设置集材场;2.按经营面积、采伐规模合理确定集材场规模,至少在200m2以上;3.建设地点具备排水、防火条件。
五、防火道路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连接场部的防火道路宜采用林Ⅲ级公路;场部通往工区的防火道路宜采用林Ⅳ级公路;2.至少应满足路宽3m;3.最小曲线半径10m;4.最大限制坡度为12%;5.采用沙石路面,有条件的可以硬化路面。
六、防火隔离带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种植生物防火林带,带宽不低于15m;2.林地面积达到5km2应设置防火隔离带;3.主干防火线带宽30-50m,一般防火线带宽20-30m,铁路防火线每侧30m,居民点、重要设施每侧50-100m;南方可适当降低;4.充分利用地形,一般设在山脊线上。
七、供电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尽量考虑清洁能源;2.电源选择先后次序为国家电网、地方电力、小水电、其他;3.采用小水电应尽量与国家电网联网;4.优先采用新技术和性能完备、运行可靠、技术先进的新设备;5.有专门的配电房或相应的安全配套设施。
八、通信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优先选择运行费用低的设施;2.野外巡护通信设施宜选择对讲机、移动电话等移动设施,必要时选用卫星电话;3.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有线通信。
九、其他配套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林场可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巡护、监测等设备。
1.巡护设备可配备交通工具、GPS、海拔仪、防身设备、定位仪等常规设备;2.监测设备可配备望远镜、照相机、摄像机等常规设备。
第五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二十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别列于附表1、附表2中。
附表1 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与规模表789附表2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与规模表101112注:以上指标均按新建计算,涉及区域范围的含下限不含上限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