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要求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3.27•【字号】甘环评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现将严格环保准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切实把保护优先要求落到实处。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要认真吸取祁连山自然保护区问题的经验教训,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切实把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快开展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核查“回头看”工作。
要严格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环保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对辖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开展“回头看”,重点对2013年以来本级审批的涉自然保护区项目环评及验收文件,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环评批复,应依法撤销;对符合法律、法规但存在环境风险和问题的,应进行专项整改;对无环保行政许可的违法违规项目,报请当地政府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对环评法律法规颁布前以及自然保护区批准设立前已建成的项目,经与现行法律法规对照合法的,应完善备案,纳入监管;对无生态下泄流量或生态下泄流量不满足要求的水电站,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并确保生态流量足额下泄;与现行法律法规对照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报请市州政府依法有序退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9.30•【文号】环发[1998]336号•【施行日期】199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8〕336号1998年9月30日)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改变目前一些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等问题,确保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当前,要把贯彻执行《通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针对本地区自然保护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报请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法。
1999年上半年,各地应抽调力量,对自然保护区开展一次执法检查。
凡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界线、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进行开发建设和其他商业性经营以及非法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的,要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据自然保护区土地的要限期退回,并做好善后工作。
对以保护为目的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因特殊需要必须调整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应当报经原批准单位批准。
三、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精干高效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9•【字号】青政办〔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7〕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针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存在的建设管理水平低、科研监测能力弱、政策措施不完善、机构队伍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和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梳理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1.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主体,要认真执行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保护措施,履行保护职责,承担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
要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协同共管机制,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发展及原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加快提高自然保护区公共服务水平,坚决杜绝非法开发、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严格禁止、严肃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活动。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2.完善服务保障措施。
健全完善职责明晰、保障有力的政策措施,共同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能力水平,加大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相关的发展规划、投资预算、土地管理、科研监测等政策性支持力度;建立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与部门监管相融合的管理机制,制定落实责任明确、协调共管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职责。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
)3.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各自然保护区实际,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任期目标和考核指标,分类指导、制定实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自然保护区是为保护和维护珍稀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为了更好地管理自然保护区,提高保护区的效能和管理水平,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对规定的一些具体要求。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重要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是确保自然保护区能够顺利运行和实现其保护目标的重要法规。
首先,管理规定可以为自然保护区提供明确的管理指导,明确保护区内相关人员的职责,规定管理流程和程序,以保证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其次,管理规定可以规范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行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区内人员的行为符合科学、合法、规范的要求。
最后,管理规定可以为对外沟通提供参考,加强保护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提高公众对自然保护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1. 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应明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管理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保护区管理员、科研人员、巡护员等。
管理机构应负责制定保护区管理计划、采取措施保护保护区内的物种、监测和评估生物多样性等工作,确保保护区的正常运行。
2. 保护措施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应指导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限制人类活动:规定保护区内人类活动的范围和方式,减少人类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例如,限制采伐、挖掘等破坏性行为。
(2)物种保护:制定具体的物种保护措施,特别是对于濒危物种和珍稀物种,应制定特殊的管理措施,如设立保护区域或设立繁殖基地等。
(3)生境保护:保护区内的生境是维持生物多样性的基础,因此管理规定应明确生境保护的要求,包括对森林、湿地、河流等各类生境的保护措施。
3. 监测与评估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应要求对保护区内的生物多样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测可通过设立监测站、安装监测设备等方式进行,以获取生物多样性的数据。
评估可基于监测数据,定期评估保护区的管理效果和生物多样性的状态。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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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为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调国办发[1998]111号)的精神,防止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造成冲击,协调好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现就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一方面要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步伐,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抓紧在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抢救性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另一方面要强化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一切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冲击和破坏,确保实现国家跨世纪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管理的规定。
几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不得安排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需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体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进行的项目建设,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按核心区、缓冲区规定管理。
三、强化穿越自然保护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经国家批准的交通、水利水电重点建设项目因悦自然条件限制,必需穿越自然保护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时,应对自然保护区的内部功能区划或者范围、界线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17•【文号】林护发[2011]187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所面临的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自然保护区的体制机制管理问题也逐渐显现,资金投入等尚难以满足自然保护区发展的需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川办发[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大意义建立自然保护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保护国家生物战略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有效措施,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多年来,我省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自然保护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我省自然保护区仍面临着布局不完善、投入不足、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保护与开发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在地震灾区、川西北高原、省内主要江河上游的支流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要按照地理单元、物种的天然分布情况、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积极稳妥推进珍稀濒危小种群物种自然保护小区建设;加强大熊猫等重要物种生态廊道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联通性和整体性。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基础上,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域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规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6.21•【字号】宁环规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宁环规发〔2018〕1号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宁东基地环境保护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促进生态立区战略的有效落实,努力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自然保护区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区域,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的有力手段。
加强全区自然保护区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的重要举措。
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自觉践行“绿水清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担当,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整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切实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
二、严格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是指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除社区居民传统的生产生活(如传统农业生产、自建住宅)外,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原环境保护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以及原国家林业局《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令)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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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要求
针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存在的建设管理水平低、科研监测能力弱、政策措施不完善、机构队伍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和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梳理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主体,要认真执行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保护措施,履行保护职责,承担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
要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协同共管机制,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发展及原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加快提高自然保护区公共服务水平,坚决杜绝非法开发、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严格禁止、严肃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活动。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
2.完善服务保障措施。
健全完善职责明晰、保障有力的政策措施,共同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能力水平,加大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相关的发展规划、投资预算、土地管理、科研监测等政策性支持力度;建立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与部门监管相融合的管理机制,制定落实责任明确、协调共管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职责。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X湖景区管理局。
)3.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各自然保护区实际,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任期目标和考核指标,分类指导、制定实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X湖景区管理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二、提升管理水平
4.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全面开展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组织开展新一轮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X—X年)编制工作,明确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目标、建设重点及保障措施。
各自然保护区要通过开展新一轮总规修编工作,积极争取在国家支持下优化保护区功能区划,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功能,突出保护重点。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保护性基础设施建设、监管能力建设等相关规划,要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X湖景区管理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5.加快推进规范化建设。
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梳理查找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的差距和不足,逐项提出整改方案,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管理的指导
监督,定期开展管理评估,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X湖景区管理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6.理顺机构编制。
按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要求,结合各市州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细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级别、隶属关系、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职能职责。
重点解决X梭梭林、可鲁克湖-托素湖、诺木洪等自然保护区尚无管理机构,隆宝、孟达自然保护区机构级别、隶属关系以及人员编制等问题。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X湖景区管理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
7.建立完善生态监测和预警体系。
在已有三江源、X湖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监测体系基础上,结合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全省自然保护区“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监测和监控预警能力体系,增强监控预警功能,提升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状况监测评估能力。
建立自然保护区数据库,加强数据库成果研发,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信息化、数据化水平。
及时准确掌握研判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效果,推进智慧型保护区建设。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X湖景区管理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8.依法核准范围及功能区边界。
根据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面积和功能区划,委托专业机构准确核定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