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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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建设标准规定

自然保护区建设标准规定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2013 北京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规财建便字[2009]001号文《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关于下达2009年林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并经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意见、反复修改后而形成的。

我国国有林场是国家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改善生态,在重点生态脆弱地区和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国有荒山荒地投资建立的,大部分分布在长江、黄河、珠江等大江大河中上游、主要湖泊水库、各大风沙区、黄土高原区以及我国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后备森林资源基地,在绿化国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形成了生态脆弱区重要的生态屏障,是构成我国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林场是我国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根基,经过多年的发展建设,在改善生态环境、培育森林资源、带动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广和传播先进林业生态文化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建设发达的林业生态体系、完备的林业产业体系、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和保护生物多样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随着林业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现代林业建设进程的推进,加强国有林场建设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迫在眉睫。

根据国有林场的性质,有针对性地分类和规范建设十分必要。

由于国有林场类型不同,发挥的主导功能不同,基础设施和建设差异大,为因地制宜地确定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的作用和功能,使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安排合理而规范,在总结以往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9章38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建设国有林场的条件;第二章国有林场规模划分,主要包括国有林场规划的划分标准;第三章基础设施项目构成,主要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组成;第四章场部(址)基础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提出了国有林场场部建设项目内容、规模及要求;第五章生产配套设施与附属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提出了国有林场工区房建、水、电、路、通信、护林等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第六章防灾减灾,提出了消防、防洪、抗震防灾、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第七章环境保护提出了污染防治、环境卫生、绿化、景观维护等环境保护措施;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别规模提出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九章附则,说明了标准的管理和解释部门。

自然保护区管理规范

自然保护区管理规范

自然保护区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区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珍贵宝藏,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区域。

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区域,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至关重要。

首先,明确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分类是管理的基础。

根据保护对象的特点和重要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生态系统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野生植物保护区等。

在划定保护区的范围时,需要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物种的分布范围以及人类活动的影响等因素。

通过科学的评估和论证,确保划定的区域能够有效地保护目标物种和生态系统。

在管理体制方面,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明确的职责分工。

管理机构需要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包括生态学家、动植物专家、环境保护工程师等。

他们负责制定保护计划、监测生态状况、开展科学研究以及处理日常管理事务。

同时,明确各级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确保信息流通顺畅,工作高效协同。

资源监测是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定期对保护区内的生物资源、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可以及时掌握生态系统的变化趋势,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内容包括物种的数量、分布、繁殖状况,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以及环境质量等方面。

监测手段可以采用传统的实地调查、样方监测,也可以结合现代的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高科技手段,提高监测的效率和精度。

科学研究对于提升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在保护区内开展相关研究,深入了解生态系统的运行机制、物种的生态需求以及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等。

研究成果可以为保护措施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理论支持,促进保护工作的科学化和精准化。

在保护措施方面,要严格限制人类活动对保护区的干扰。

禁止非法采伐、狩猎、捕捞、开垦等破坏性行为。

对于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最小化。

同时,加强对周边社区的管理和引导,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减少人为活动对保护区的压力。

宣传教育也是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4年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2篇)

2024年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2篇)

2024年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一、引言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维护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治,提高生态保护的效果,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管理体制和职责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包括:(1)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人、当地政府代表、科研机构代表、社会组织代表等组成,负责重大决策和政策制定等事项;(2)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的执行。

2.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方案;(2)制定自然保护区的监测和评估标准,并进行监测和评估工作;(3)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保护区的管理水平;(4)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形成合力推动自然保护区的管治工作。

三、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分类1.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的要求,充分考虑生态系统和物种的分布、连通性和完整性等因素。

2.按照自然保护目标和生态功能的差异,自然保护区可分为自然保护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主要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物种,缓冲区主要保护核心区的边缘生态系统和物种,实验区主要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试验。

四、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原则1.生态优先:保护区要以生态系统的完整和功能的恢复为首要目标,通过恢复和保护生态系统,促进物种的繁衍和生态平衡的建立。

2.科学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决策和管理工作应基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科学研究和监测评估是保护区管理的重要环节。

3.法律依据: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应依法进行,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并建立健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体系。

4.公众参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参与,形成共同管理的局面,提高保护区的管理效果。

五、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措施1.加强保护区边界的划定和监测,制定相关的划界和标志标准,确保边界的清晰和准确。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及管理导则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及管理导则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制订本导则。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照执行。

一、目标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明确,资源本底清楚,管护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一总体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符合本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自然保护区的类型、面积大小、保护对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同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并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地下铺设。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重复建设。

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动物救护站〔中心、点、珍稀植物繁育场圃、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以及开展生态恢复工程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保护区应在办公用房、保护管理站〔点、界碑界桩、宣传牌等位置尽可能使用自然保护区区徽。

〔二管护设施建设1、保护管理站〔点自然保护区应设立保护管理站〔点。

保护管理站〔点数量及其管理范围应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迅速控制进出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交通路口,到达保护区内主要人为活动区域。

保护管理站〔点的设置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保护管理任务、自然地理条件、交通条件、人为活动特别是居民点的分布状况确定。

保护管理站〔点应当建立在居民点、人为活动频繁地区及人员和车〔船经常进出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路口或其他要塞处。

自然保护区管理规范

自然保护区管理规范

自然保护区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珍贵的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而设立的特殊区域。

它们的管理规范非常重要,决定着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范的几个关键方面。

一、自然保护区建设与划定 1. 建设目标: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目标应明确,明确保护区的生态价值、物种多样性和自然景观。

2. 划定范围:根据环境评估和生态系统需求,明确自然保护区的边界,并确保边界合理、科学。

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保护 1. 生态监测:建立科学的生态监测体系,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系统进行实时跟踪,了解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

2. 物种保护:采取措施保护濒危物种和其栖息地,禁止非法捕猎、捕捞和非法贸易活动。

三、自然保护区资源利用 1. 可持续利用:自然保护区内的资源应遵循可持续利用原则,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满足社会经济的需求。

2. 引导规划:制定资源利用规划,引导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区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和过度利用。

四、自然保护区管理与监督 1. 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规范执行。

五、自然保护区教育与宣传 1.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大众对保护自然资源的意识和责任感。

2. 教育宣传:组织相关培训、讲座和宣传活动,加强对公众和游客的环保教育,宣传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性。

六、自然保护区应急管理 1. 应急预案: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如火灾、盗猎等,保障人员的安全和自然环境的保护。

2. 紧急处置: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络机制,及时调动资源,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降低环境保护和人员安全的风险。

七、自然保护区网络建设 1. 联合治理:与周边自然保护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制定联合治理计划,实现资源共享和经验交流。

2. 数据共享:建立自然保护区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为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调国办发[1998]111号)的精神,防止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造成冲击,协调好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现就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一方面要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步伐,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抓紧在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抢救性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另一方面要强化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一切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冲击和破坏,确保实现国家跨世纪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管理的规定。

几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不得安排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需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体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进行的项目建设,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按核心区、缓冲区规定管理。

三、强化穿越自然保护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经国家批准的交通、水利水电重点建设项目因悦自然条件限制,必需穿越自然保护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时,应对自然保护区的内部功能区划或者范围、界线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09•【文号】林保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9日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国家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级草原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2.20•【文号】环生态〔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环生态〔202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的职责,全面做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20日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规范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全国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实施重点监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市级及市级以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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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制订本导则。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照执行。

一、目标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明确,资源本底清楚,管护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一)总体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符合本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自然保护区的类型、面积大小、保护对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同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并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地下铺设。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重复建设。

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动物救护站(中心、点)、珍稀植物繁育场圃、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以及开展生态恢复工程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保护区应在办公用房、保护管理站(点)、界碑界桩、宣传牌等位置尽可能使用自然保护区区徽。

(二)管护设施建设1、保护管理站(点)自然保护区应设立保护管理站(点)。

保护管理站(点)数量及其管理范围应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迅速控制进出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交通路口,到达保护区内主要人为活动区域。

保护管理站(点)的设置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保护管理任务、自然地理条件、交通条件、人为活动特别是居民点的分布状况确定。

保护管理站(点)应当建立在居民点、人为活动频繁地区及人员和车(船)经常进出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路口或其他要塞处。

单个保护管理站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300m2,配备办公、消防、野外调查、日常巡护、执法、通讯、交通及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

在进出保护区的重要路口和要塞处可设立保护管理点(哨卡、检查站等),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80m2。

保护管理站(点)的设置应考虑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

2、界碑界桩自然保护区应在人为活动频繁地区以及主要道路相交处、转向点设置界碑界桩,充分发挥指示、警告、宣传的作用。

自然保护区应设置完善的边界范围及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界桩、界碑。

具体制作按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执行。

自然保护区及不同功能区的四周边界上必须树立界桩,标明“核心区界”、“缓冲区界”和“保护区界”。

水域应通过在地图、海图、航道图等标注,条件成熟的可在边界设立浮标或永久性标志。

3、交通设施自然保护区应建设路网、码头等必要的交通设施,能够满足保护区巡护、防火、监测和日常管理的需要。

不得以管护为名铺设旅游道路,破坏生态环境。

路网包括干道、便道和巡护步道。

干道用于连结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或地方交通干线,路面等级应满足晴雨通车要求。

便道用于连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保护管理站(点)、瞭望塔(台)、监测点和居民点等,标准应达到通车或人员便利通行要求。

自然保护区还可根据巡护需要,依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作为巡护步道。

海洋和内陆水域自然保护区,可根据需要设立码头。

4、巡护执法设备自然保护区应配备必要的巡护、执法、取证设备,主要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执法装备等。

巡护和执法设备应能够满足巡护、执法和应急反应的需要。

5、防火设施设备自然保护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瞭望塔(台)、防火道和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设备,以满足预防和及时扑灭火灾的需要。

在自然保护区内制高点及易发生火灾地区,应设置瞭望塔(台),瞭望半径应覆盖高火险地区,数量能够满足防火需要。

瞭望塔内应配备瞭望、监控、报警和通讯设备。

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或草原植被较多、人为活动频繁、火险等级较高的区域,宜设置防火隔离带,阻止火灾蔓延。

6、野生生物保护设施因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自然保护区可以建设生态廊道、动物通道、人工洞穴、巢箱、人工鱼礁等设施,配备动物救护、病虫害检疫防治等设备。

(三)科研监测设施建设1、科研中心(站)具有一定科学研究与监测基础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建科研中心(站)。

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应尽量与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合作开展。

科研中心(站)建筑面积以100-500m2为宜,可包括实验室、科技资料室,并配备各种调查、试验、科研辅助设备。

2、定位监测站(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根据需要设置定位监测站(点),以监测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种群、生态环境及自然遗迹的动态变化。

自然保护区内生态、资源、环境等定位监测站(点)的布设,应根据监测、研究的对象、目的及其技术要求选址,应与保护管理站(点)的选址统筹安排。

定位监测站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配备相应的定位观测设备。

3、固定样地样线及站位断面自然保护区必须建设适当数量的固定样地、固定样线或站位断面,配备相应的野外调查设备及动物监控设备,满足保护区常规监测的需要。

样地样线及站位断面应根据主要保护对象调查和监测的需要设置。

(四)宣传教育设施建设1、宣教场馆自然保护区可根据参观人数、宣教需要建立宣教场馆,满足环境教育和生态旅游活动要求。

年实际接待参观人次在5万以上的自然保护区,可设置宣教中心,建筑面积以500-2000m2为宜。

年实际接待参观人次在1万以上的自然保护区可设置宣教馆,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

其他自然保护区可在管理局内设置宣教室,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

宣教场馆可设置陈列展览室、多媒体放映室、图书资料室等,并配备宣教、通风、除湿、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

2、宣传牌自然保护区应在道路出入口、居民点等人为活动频繁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宣传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注意事项,介绍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主要保护对象、保护意义、保护要求等内容。

(五)办公及附属设施建设自然保护区应建设适当的办公及附属设施,满足开展办公、管理等需要。

保护区的办公用房应按照便于保护和管理及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原则,将建设地点选择在自然保护区附近的中心城镇。

办公用房应尽量与科研和宣教设施集中建设,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编制定员确定。

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大于18m2(不含会议室等共用设施)。

办公用房的附属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已有的基础设施。

三、规范化管理(一)行政管理1、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应设置独立的管理机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尽可能由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内部科室设置应满足各项工作需要,可设保护科、科研科、宣教科、社区科、办公室、管理站等,并有明确的职能和责任。

2、管理人员保护区人员数量能够满足保护和管理需要,可以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开展管护工作。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分为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含科研、监测、宣教培训)、直接管护人员和其他。

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20%;技术人员(具有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不低于30%;其他人员不能超过20%。

自然保护区至少20%的人员从事资源管护工作,长期驻守保护管理站,每个保护管理站至少配备2人;至少有2人专门从事科研监测工作,对保护区自然地理、地质环境、生物多样性和人文资源等背景情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且至少30%工作时间在保护区内开展工作;至少有2人专门从事宣教培训及社区共管工作,且至少30%工作时间在保护区内开展工作。

3、专业培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培训和学习,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应有自然保护区相关的专业背景。

自然保护区所有工作人员及季节性临时工在上岗前均需进行培训。

所有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技术培训和教育;自然保护区正式人员每4年至少轮流接受外部培训一次,管理局中层以上领导每2年至少外部培训一次。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政策、动植物知识、资源管护、执法检查、防火灭火、科研监测、宣传教育、项目建设、资源开发管理、社区共管、3S技术、电脑应用和装备设备使用等。

4、内部规章制度自然保护区应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人事聘用、财务、宣教、培训、巡护、监察执法、社区共管、信息管理制度等。

5、档案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建立资源管护、监察执法、防火灭火、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社区共管、项目建设、培训学习、资源开发管理等工作的记录制度,形成完整的人事、科研、宣教、培训、资源管护、监察执法、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等系列档案。

档案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尽量实现数字化。

(二)规划和计划1、规划自然保护区至少每十年编制一次总体规划,科学分析目前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阶段性规划目标和任务。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2、计划自然保护区应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及目前保护区面临的紧迫问题,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保护区每年应根据当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经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边界划定与土地权属1、边界划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在批准建立后的一年时间内,完成边界勘定和功能区划工作。

自然保护区应具有准确经纬度坐标网格的功能区划图、土地利用结构图、海域使用现状图等图件。

保护区管理人员必须准确掌握自然保护区的边界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界限范围。

2、土地权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应明确清晰,没有纠纷。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尽可能拥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或水域使用权。

未取得土地或水域使用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与使用权人签有协议,规定土地或水域使用方向以及有利于保护的生产方式。

(四)资源管护1、日常巡护自然保护区应根据保护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日常巡护工作。

日常巡护范围应该覆盖大部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以及人为频繁活动区域。

日常巡护以定期巡护为主,可根据管理要求、交通条件、地形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护周期。

巡护过程中,工作人员在资源察看的同时,还应结合科研监测、执法、防火等工作开展巡护。

日常巡护工作应建立巡护责任制和巡护报告制度,巡护人员每次巡护结束应填写巡护情况记录或日志,保护管理站每月应填写巡护月报,保护区管理机构每年应填写巡护年报。

保护区每年将巡护年报及监测结果上报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2、执法检查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旅游、开发建设、参观考察等活动进行执法检查。

保护区应对出入保护区的人员及其携带的动植物资源(包括动植物材料、标本、活体、制品等)实施检查,防止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非法破坏以及外来物种的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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