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标准
市政维修维护标准

市政设施养护维护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适应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需要,统一市政设施养护标准,提高市政设施的完好率,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2条本标准适用于建成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
第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4条养护维修单位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第5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包括车行道、桥梁、涵洞、入行道、附属设施及其它设施。
第6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是指为保持和恢复道路原有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和修理。
第7条要经常保持城市道路吝部位技术状况完好,加强养护维修,及时处理破损,提高道路设计的完好率,并做到快速优质。
第8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做到,道路补修形状规划、美观;养护维修作业现场设置安全标志;文明施工,即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一节车行道第9条车行道指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
第10条车行道的养护维修包括路基、路面、平(侧)石等。
第11条路基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㈠路肩密实,横坡适度,无积水、沉陷和堆积物,边缘顺直;平整;㈡土质边坡平整,坚实稳定;㈢挡土墙及护坡完好,泄水孔畅通;㈣排水明沟、截水沟等排水设施畅通,沟内无杂草且坡度适宜;㈤对翻浆路段应及时处理或抢修,减少对行车的影响。
第12条路面养护维修包括水泥混凝土路面及沥青路面的养护维修。
12.1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㈠及时清除路面泥土、石块、砂砾等杂物,严禁在路面上拌合砂浆或混凝土等作业;㈡及时清除嵌入接缝内的杂物、填弃或更换填缝材料,以保持伸缩缝的功能;㈢路面填缝料应在雨季到来前(及冬季降雪前)更新完毕,防止雨(雪)水渗入。
12.2水泥混凝土路面出现裂缝,坑槽,错台,破碎,表面剥落,翻浆等应及时维修,保证原路面的结构标准,不降低原结构强度。
12.3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维修应符合下表质量标准:12.4沥青路面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㈠及时处理裂缝和轻微碎裂、麻面,防止渗水扩大破损;㈡及时处理路面油包、油垄及轻微的拥包、泛油等,以保护路面处于完好状态。
市政道路养护工作标准

市政道路养护工作标准I总则为加强城镇道路得养护工作,保持道路设施得功能,统一技术标准、提高城镇道路得服务水平,保证道路完好与安全运行,使城镇道路得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与制度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得城镇道路得养护。
城镇道路中得桥梁养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得规定。
本标准得主要技术内容就是:总则、基本规定、一般规定、路基养护、路面养护、人行道养护、掘路修复、道路附属设施得养护、养护状况得评定、养护工程得检查与验收、养护作业安全防护。
Ⅱ基本规定一、城镇道路得养护应包括道路设施得检测评定、养护工程与档案资料。
道路设施应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基、停车场、广场、分隔带及其她附属设施。
二、城镇道路应根据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类别与技术状况进行养护与评价。
三、根据各类道路在城镇中得重要性,宜将城镇道路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Ⅰ等养护得城镇道路:快速路、主干路与次干路、支路中得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Ⅱ等养护得城镇道路:次干路及支路中得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Ⅲ等养护得城镇道路:支路、社区及工业区得连接主次干路得支路。
四、城镇道路得技术状况评价应分为四级:A——优级、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五、城镇道路应根据不同得技术状况进行预防性养护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恢复磨耗层得功能、提高抗滑能力、早期出现得裂缝处理等。
六、城镇道路养护工程应根据其工程性质、技术状况、工程规模、工程量等内容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与改扩建工程四类。
并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保养小修——为保持道路功能与设施完好所进行得日常保养。
对路面轻微损坏得零星修补,其工程数量不宜大于400m2。
2中修工程——对一般性磨损与局部损坏进行定期得维修工程。
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其工程数量宜大于400m2,且不宜超过8000m2。
市政工程中的维护规范要求

市政工程中的维护规范要求市政工程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居民生活、交通、环境等方面的需求而进行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及设施维护工作。
为确保市政工程的安全、稳定和正常运行,维护规范要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市政工程的维护目标、维护内容、维护周期和维护标准四个方面来介绍市政工程中的维护规范要求。
一、维护目标市政工程的维护目标是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并延长其使用寿命。
具体目标包括:1. 保障市政设施的完整性和功能性;2. 提高设施的可靠性和性能稳定性;3. 预防设施的损坏和故障,避免出现安全事故;4. 减少设施的维修次数和成本;5. 优化市政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维护内容市政工程的维护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施保养: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保养,包括设备、管线、设施外观等的检查、清洁、润滑等,以保持其良好状态。
2. 设备检修: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设备的例行检修,包括设备清洁、润滑、更换易损件等,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故障维修:对设施出现的故障进行及时修复,包括设备损坏、管线堵塞、设施破损等,以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4. 巡查巡检:定期巡查市政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设备异常声音、漏水、裂缝等,以预防潜在故障的发生。
三、维护周期市政工程的维护周期可以根据设施的性质和运行状况来确定,一般分为日常维护、定期维护和大修维护三个周期。
1. 日常维护:对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和巡查,一般每日、每周或每月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定期维护:按照规定的周期对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一般每季度、半年或一年进行,以保证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3. 大修维护:对设施进行全面的检修和维修,通常在设施使用寿命结束或达到一定年限后进行,以恢复设施的性能和功能。
四、维护标准市政工程的维护标准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来确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施功能:市政设施应满足规定的功能需求,如管道设施应保证通畅、无渗漏、无泄露等。
常熟住宅小区政基础设施

常熟市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验收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行为,加强对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建设整体水平,根据《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常熟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常熟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常熟市市政设施建设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验收管理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道路、桥涵、室外照明和供排水、防洪等市政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全市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市政施工行业管理,指导和服务全市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住宅工程及其小区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和各镇、办事处、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建设管理及其验收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满足相关专业规划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定。
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项目招投标、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应由相应专业资质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第七条住宅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项目设计图纸(包括住宅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图)委托有资格审图机构进行审查。
委托本市审图中心审查的,审图中心应在图审时通知相关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参与住宅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图的审查;委托市外审图机构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图报相关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备案审查,其审查意见作为工程设计图纸审查意见的补充内容。
第八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住宅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图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除厨卫间以外产生污水部位是否接入污水管道;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否满足相关专业规划及管理办法要求;住宅区道路和雨污水自流水管(沟)等标高是否符合高水位自流排水要求;结合地域情况,雨污水是否分流,其管(沟)径是否与外围雨污水管(沟)径匹配,是否满足区域性防汛排涝需求;按照城市排水规划,住宅区雨污水管(沟)外接口位置是否合理;住宅建设是否影响区域内外已有市政基础设施;住宅区外围红线退让地块处理情况;小区照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使用节能产品,采用光源和照明设施布局是否合理;小区河道改造是否经过审批,管涵检修孔是否满足检修要求,市政基础设施有无安全保护或防护措施等。
公共设施维护保养标准

公共设施维护保养标准第一章公共设施维护保养概述 (3)1.1 维护保养的定义与重要性 (3)1.2 维护保养的分类与内容 (3)第二章设施安全检查 (4)2.1 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 (4)2.2 安全检查的方法与步骤 (4)2.3 安全检查的周期与记录 (5)第三章清洁保养 (5)3.1 清洁保养的基本原则 (5)3.2 清洁保养的流程与方法 (5)3.3 清洁保养的周期与质量标准 (6)第四章设备维护 (6)4.1 设备维护的基本要求 (6)4.2 设备维护的方法与策略 (6)4.3 设备维护的周期与记录 (7)第五章建筑结构维护 (7)5.1 建筑结构维护的基本原则 (7)5.2 建筑结构维护的方法与步骤 (8)5.3 建筑结构维护的周期与质量标准 (8)第六章环境保护 (8)6.1 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8)6.2 环境保护的措施与方法 (9)6.3 环境保护的周期与效果评估 (9)第七章公共设施绿化 (10)7.1 绿化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10)7.1.1 绿化的基本原则 (10)7.1.2 绿化的要求 (10)7.2 绿化的方法与步骤 (10)7.2.1 绿化方法 (10)7.2.2 绿化步骤 (11)7.3 绿化的周期与质量标准 (11)7.3.1 绿化周期 (11)7.3.2 质量标准 (11)第八章公共设施照明 (11)8.1 照明设施的基本要求 (11)8.2 照明设施的维护保养方法 (12)8.3 照明设施的周期与质量标准 (12)第九章公共设施标识 (12)9.1 标识的基本要求 (13)9.2 标识的维护保养方法 (13)9.3 标识的更换周期与质量标准 (13)第十章公共设施卫生设施 (14)10.1 卫生设施的基本要求 (14)10.1.1 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设施的安全、卫生、环保。
(14)10.1.2 卫生设施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保暖、防潮等功能,为使用者提供舒适的使用环境。
市政道路养护工作标准

市政道路养护工作标准I总则为加强城镇道路的养护工作,保持道路设施的功能,统一技术标准、提高城镇道路的服务水平,保证道路完好和安全运行,使城镇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城镇道路的养护。
城镇道路中的桥梁养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的规定。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基本规定、一般规定、路基养护、路面养护、人行道养护、掘路修复、道路附属设施的养护、养护状况的评定、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养护作业安全防护。
Ⅱ基本规定一、城镇道路的养护应包括道路设施的检测评定、养护工程和档案资料。
道路设施应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基、停车场、广场、分隔带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城镇道路应根据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类别和技术状况进行养护和评价。
三、根据各类道路在城镇中的重要性,宜将城镇道路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Ⅰ等养护的城镇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支路中的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Ⅱ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次干路及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Ⅲ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支路、社区及工业区的连接主次干路的支路。
四、城镇道路的技术状况评价应分为四级:A——优级、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五、城镇道路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状况进行预防性养护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恢复磨耗层的功能、提高抗滑能力、早期出现的裂缝处理等。
六、城镇道路养护工程应根据其工程性质、技术状况、工程规模、工程量等内容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扩建工程四类。
并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 保养小修——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
对路面轻微损坏的零星修补,其工程数量不宜大于400m2。
2 中修工程——对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维修工程。
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其工程数量宜大于400 m2,且不宜超过8000 m2。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考核细则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考核细则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考核细则根据经费和设施状况,执行年度、季度养护计划,作为全年养护资金使用依据,养护维修应与计划(适应)匹配,如有变动需提前报局同意,城管局负责按月报核对实际工程量。
未按操作规程施工的每发现1处扣1分,检查中发现未达到技术规范标准的每发现1处扣5分。
沟槽修复:在接到书面或电话通知,在有沥青料供应和天气允许下,要求按期完成。
横向沟槽4日内修复,纵向沟槽8日内修复。
大面积沟槽超过200平方米的每增加200平方米顺延一天。
车行道路坑洼、破皮要及时修复,自发现或接通知之日起一天内临时硬化,二日内恢复路面,严重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沉陷油包,三日内修复。
对人行道上影响行人安全的坑洼、沉陷、缺板、活板等问题,三日内修复,对外来因素破坏的应有计划逐步修复,逐年改造。
人行道上影响行人安全的坑洼、沉陷、缺板、活板等问题,未在规定时限内修复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
排水设施未按计划养护的发现一次扣2分,对未损坏的排水设施未按规定期限及时修复的扣5分。
对损坏,歪斜的路名牌、挡车柱、桥栏杆五日内修复。
五月一日前对路名牌、桥栏杆进行一次除锈油漆。
对损坏,歪斜的路名牌、挡车柱、桥栏杆未按时限修复的每次扣1分。
未按时对路名牌、桥栏杆进行除锈油漆的发现一处扣1分。
积极做好防汛工作,雨后道路淤沙,石头及时清除,冬季做好道路防滑工作,雪天及时喷洒融雪剂。
设施完好率普查,各项完好率指标上升0.1百分点得50分,不按期完成的扣10分,完好率不准确或没有提高,下降0.05 0.1%扣5分。
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保质保量按时限完成指令性任务,上级有关部门及建管局下达的通知按要求完成后,及时反馈下达通知部门。
市级下达的各项指令性任务,未按时完成的每次扣3分,完成不好的扣5分,拒不完成的扣10分。
区级下达的各项指令性任务,未按时完成的每次扣3分,完成不好的扣5分,拒不完成的扣10分。
养护维修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余土废渣日产日清,工地物料整齐堆放,竣工现场要清理干净。
市政道路 养护 标准

市政道路养护标准
市政道路养护工作标准如下:
1. 树木生长旺盛、健壮,根据植物生长习性,合理修剪整形,保持树形整齐美观,骨架均匀,树干基本挺直。
2. 树穴、花池、绿化带以及沿街绿地平面低于沿围平面距离5—10厘米,无杂草、无污物杂物,无积水,清洁卫生。
3. 行道树缺株在1%以下,无死树、枯枝。
4. 树木基本无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危害程度控制在5%以下,无药害。
5. 无人为损害,无乱贴乱画乱钉乱挂乱堆乱放的现象。
6. 种植5年内新补植行道树同原有的树种,规格保持一致,有保护措施。
7. 新植、补植行道树成活率达98%以上,保存率达95%以上。
8. 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断档,无病虫害症状。
9. 草坪生长旺盛、保持青绿、平整、无杂草。
高度控制在10厘米左右,无裸露地面,无成片枯黄。
枯黄率控制在1%以内。
10. 花坛、花带、花台植物生长健壮,花大艳丽,整齐有序,定植花木花期一致,开花整齐、均匀,换花花坛(台)及时换花,整体观赏效果好。
以上是市政道路养护的标准,供您参考。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市政道路养护方面的专家或查阅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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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我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充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依据《常熟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雨水)、城市防洪、城市河道、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
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遵照周期性和预防性养护的原则,对市政设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护理和维修。
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工程量等,市政设施养护分为小修、中修、大修三类。
其中小修为保持设施完整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工作量小于万元;中修是对有一般磨损或局部损坏进行的常规性维修,其工作量大于或等于万元,小于万元;大修是经设计对有较大损坏的市政设施所进行的全面综合维修或加固,以恢复原设计标准或提高其功能,工作量大于或等于万元,小于万元。
工作量大于或等于万元以上的,列入工程改造项目。
本标准为本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的补充性文件。
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以及《江苏省城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或规程。
第二章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一般规定2.1.1城市道路的维修应形状规范、美观,见棱见方,密实平整,接茬平顺,且走向与道路一致。
2.1.2维修养护作业现场应设置施工告知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2.1.3维修养护作业应文明施工,即工完、料净、场地清。
2.1.4严禁在路面上拌合砂浆或混凝土等作业。
2.1.5道路零星挖掘,应在三天内修复完毕。
城市道路的养护应包括道路设施的检测评定、养护工程和档案资料。
城市道路主要包括城市车行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分隔带及其他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养护应建立养护技术档案。
2.3.1城市道路应以每条道路为单位建立档案。
2.3.2养护技术档案应包括道路的基本技术数据,各类施工技术文件,巡检、年检的检测资料和图片等。
2.3.3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宜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宜建立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
车行道维修养护2.4.1 沥青路面必须进行经常性和预防性养护。
当路面出现裂缝、沉陷、松散、车辙、坑槽、拥包、啃边等病害时,应及时维修保养。
()弯沉超标、沉陷、裂缝等结构性病害超过%的,应对基层予以处理。
()路面出现车辙的,顶面层修补材料应采用玄武岩加聚脂纤维的改性沥青混凝土;底面层宜采用或沥青混凝土,特殊路段可采用加聚脂纤维的改性沥青混凝土。
当车辙大于时,视情可沥青面层与底层一并处理。
()一般性病害超过路段面积%的,应对该路段面层一并处理。
()局部结构性病害处理,开挖面积尽可能清除影响范围,基层回填采用水泥混凝土,单层回填不宜大于,沥青修复按底、顶二层摊铺。
()区域范围内修补相邻板块间距不足M的,一并修补。
2.4.2 水泥混凝土路面必须经常清除泥土、石块、砂砾等杂物。
当路面出现裂缝、坑槽、错台、破损等病害时,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道路板块经常破损的,面层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补强,局部基层破损严重的,基层一并处理。
()水泥混凝土路面出现错台,高差小于的,采用压浆调整,恢复平顺。
调整后仍有高差,但错台小于的,可打磨或凿除高出部分,打磨或凿除宽度一般为—。
错台大于的,用沥青砂或用聚合物水泥砂浆薄层修补,修补前应用钢丝刷将原路面清理干净。
()水泥混凝土路面露骨严重的,对露骨部分整段处理,可用聚合物水泥砂浆薄层修补。
修补时,先清洗干净混凝土路面,混凝土表面涂上型超早强界面剂,稍干后,将聚合物水泥砂浆均匀摊铺在路面上,厚度控制在以下,抹平、整形、拉纹,养生小时后可开放交通。
()水泥混凝土路面出现坑洞或坑槽,应清洗干净坑洞或坑槽,表面涂上型超早强界面剂,稍干后,深度小于的,用聚合物水泥砂浆填补;大于的,用高标细石混凝土填补,抹干、整形,养生小时后可开放交通。
源:()对脱空的处理,弯沉检测值超过者,需进行注(压)浆处理,注(压)浆工序参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执行。
人行道(包括平侧石、树穴等及其他附属设施)维修养护2.5.1 人行道板路面必须保持路面平整,盲道导向砖、止步砖位置正确,无残缺、松动,处于完好状态。
当路面砖出现松动、破损、错台、沉陷、凸起或凹陷等病害时,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人行道板出现局部病害的,就其病害部位修补;人行道板出现病害较大的,应按市政设施建设标准要求加强基层处理,提高荷载等级。
()人行道板修补平整度小于,相邻道板高差小于。
()检查井或检查井周边道板修补,应严格控制检查井与路面高差小于。
2.5.2附属设施包括指路牌、隔离带、防护栏、马路家俱等,日常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
道路挖掘修复2.6.1道路挖掘应当先割后挖,挖掘道路的沟槽,必须采取水撼砂石或混凝土回填,分层夯实,面层材料应与原路面一致。
对沥青砼路面暂不具备修复条件的,可临时采用铺砌板石或水泥混凝土预制块简易处理,待具备条件后,再进行面层修复。
2.6.2沟槽水撼砂石回填前,应将沟槽内残土及沟槽边缘扰动、松散的原土清除干净,分层回填,每层厚度在50cm 以内,饱水后用振捣棒撼实,经检验合格后,再进行下一层水撼砂石,直至撼到路面结构层以下止。
撼砂密实度应符合以下要求:路槽底面以下深度大于厘M时,密实度大于或等于,深度在150cm以内,密实度大于,深度在80cm,密实度大于。
2.6.3沥青砼面层修补,应在新旧路接茬处铺设土工格栅,搭接宽度大于20cm,土工格栅铺前应喷洒沥青粘合油,沥青砼摊铺时,应采用机械铺装,严格控制摊铺厚度,工作缝采用锯缝平接方法处理,修复后的路面平顺,密实效果。
2.6.4当挖掘宽度超过道路宽度的时,面层宜按整幅路修复;当挖掘宽度超过道路宽度的时,结构恢复应有专项设计。
第三章城市桥涵的维修养护一般规定3.1.1桥梁墩台、栏杆、示警柱等设施应保持清洁、完好。
伸缩缝缝内无杂物,不颠跳。
3.1.3桥面泄水孔保持畅通、无堵塞。
3.1.4桥面铺装保持平整完好;桥名保持清晰。
3.1.5桥涵装饰、灯光装饰和绿化应统一安排、整体规划、不得影响桥涵维修保养和桥涵耐久性。
3.1.6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城市桥梁的养护,应当遵守安全第一、保持风貌、原样修复的原则。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其维修方案应当报经文物管理部门审核。
城市桥涵的维修养护应包括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测评估、养护工程及建立档案资料。
城市桥涵档案应以一座桥梁为单位建档,主要包括:桥涵主要技术资料、施工竣工资料、养护技术文件、巡检、检测、测试资料、桥涵自振频率、桥上架设管理线等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桥涵管理应实行电子化、数据化,并建立相关的地埋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城市桥涵维修养护3.4.1城市桥梁必须保持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层坚实,结构完好无损,运行安全。
当桥梁出现油漆脱落、伸缩缝破损、铺装层损坏、桥名淡化等病害时,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桥梁栏杆每年清洗一次,桥梁的油漆部件每二年油漆一次。
()每半年清理桥面伸缩缝内的沉积物;对破损的伸缩缝宜按无缝伸缩缝或异型钢伸缩缝等处理方法修复。
()桥面铺装层的修复应遵循修复材料与原材料一致,且不增加桥梁静荷载的原则。
()每年对淡化的桥名进行描摹,保证桥名清晰。
()桥梁混凝土墩台表面出现侵蚀剥落、蜂窝麻面的,应将周围凿毛洗净,用水泥砂浆抹平;块石墩台出现灰缝脱落的,应凿毛洗净并用混凝土或水泥砂浆填塞,并勾缝。
()墩台出现裂缝、灰缝脱落的,应同时对水下部位进行检查。
如存在同样问题的,应干河或局部团堰修复,待修复材料达到相关规定的强度后,方可拆除围堰。
3.4.2 涵洞养护必须保持设施完好,排水畅通。
当涵洞洞身、涵底、进出水口、护坡和填土出现破损、漏水等问题的,应及时维修保养。
()涵洞每年疏通不少于个周期。
特殊区域须加大疏捞频率。
()涵洞三年检查一次。
发现涵洞倒塌、孔洞开裂、砂浆剥落或涵底、涵墙渗水的,应用水泥砂浆修补。
城市桥涵检测评估3.5.1城市桥梁每年自行组织常规检测,每二年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常规检测。
3.5.2特大桥梁和特殊结构桥梁、使用年以上的大桥和年以上的桥涵,以及其他桥梁分别按二年、三年、六年周期委托结构检测。
常规检测为、等级的桥涵,必要时可即委托深度检测。
第四章雨水管渠维修养护一般规定4.1.1在雨水分流地区,严禁雨污水管道混接。
4.1.2铸铁井盖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铸铁检查井盖》的规定。
雨水管渠主要包括雨水管、雨水沟渠、检查井、雨水边井等设施。
雨水管维修养护4.3.1雨水管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并按规定定期疏通。
4.3.2管径小于300mm的小型雨水管应平均每年疏通遍次,淤积不得超过30mm。
4.3.3管径小于600mm的中型雨水管或合流管应平均每年疏通遍次,淤积不得超过60mm。
4.3.4管径小于1000mm的大型雨水管应平均每年疏通遍次,淤积不得超过100mm。
4.3.5管径大于1000mm的特大型雨水管应平均每年疏通遍次,淤积不得超过150mm。
检查井、雨水井及沟渠养护4.4.1检查井井盖和雨水井井蓖子、沟渠井盖应安放平稳,与井框吻合。
4.4.2检查井框与周围路面齐平,沟渠、雨水井井口标高比周围路面略低。
4.4.3井内清洁,支管畅通;沟渠边坡平整、坚实、稳定,渠底不得有松散土、杂草、垃圾等杂物和排水障碍物。
4.4.4检查井、雨水井及沟渠每年定期检查并疏通个周期。
特殊区域淤积严重的,应加大疏捞频率。
4.4.6当发现检查井、雨水井及沟渠的井盖、缺失、破损、断裂的,二小时内更换。
4.4.7井框下沉超过2cm的,应重新安置。
第五章泵站的维修养护一般规定5.1.1泵站维修养护应遵循“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工作原则。
5.1.2水泵维修后的流量不应低于原值勤%,机组效率不应低于原值的%。
5.1.3在泵站管理区域内,未经批准,不准违章建筑和违规堆物。
严禁在防汛通道和礅、墙安全区内堆置物料。
泵站主要包括排涝泵站、换水泵站和闸门及其他附属设施。
水泵的维修养护5.2.1水泵机组的轴承应定期加注、更换规定牌号的润滑油或润滑脂。
5.2.2水泵机组外观表面不应有灰尘、油垢和锈迹。
5.2.3每年汛期前清除泵内积沉污物。
5.2.4每三年对水泵拆检不少于一次,并更换易损件。
电气设备维修养护5.3.1电气设备应定期清扫、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5.3.2电气设备除进行定期检修外,还应根据预防性实验或检查结果及时进行状态检修或抢修。
5.3.3水泵电动机累计运行达到—小时,应维修一次,不经常运行的水泵电动机,每三年应维修一次。
闸门维修养护5.4.1闸门板应每年除锈、防腐。
5.4.2汛前应对闸门槽、启闭机等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完好、启闭灵活。
格栅上有污物的,应及时清理;格栅片出现松动、变形、脱落的,应及时紧固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