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
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一、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1.3.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和跨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3.3市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市政府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1.4.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实行县(市)区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部、省属驻榕和市属企业单位发生事故灾难后,应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本企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事故灾难处置以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为主,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1.4.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4.5整合资源,发挥优势。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明确不同类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
建立统一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平台,确保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1.4.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2.1组织体系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闽政办[2009]200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20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较大以上事故多发势头,现就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客、货运、公交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健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企业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加强对车辆、驾驶人的有效管理,自觉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全面开展对客、货运、公交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级别评定,加强分类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推行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客运班线等资源配置结合起来,新增和调整的班线要向质量信誉好的客运企业倾斜,适时通报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客运企业并督促整改;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负有责任的重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负有责任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客运企业,要采取限期整顿直至依法限制、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等处罚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采取政策引导、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等措施,吸引社会投资,整合社会力量,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鼓励运输企业积极投入新增的农村客运班线的,解决好本地农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引言福建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面临着多种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的威胁。
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与分级(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涵盖了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涉及到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四、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作为全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
省应急委主任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二)工作机构省应急委下设若干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类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三)地方应急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四)专家组建立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五、预防与预警机制(一)预防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预防措施。
(二)监测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和信息收集。
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1.3.2 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和跨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3.3 市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市政府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1.4.3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实行县(市)区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部、省属驻榕和市属企业单位发生事故灾难后,应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本企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事故灾难处置以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为主,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1.4.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4.5 整合资源,发挥优势。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明确不同类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
建立统一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平台,确保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1.4.6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2.1 组织体系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引言福建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地理环境多样,经济社会发展迅速。
然而,在这样的背景下,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发生,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为了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的目标与原则(一)目标通过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控制在基层。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法规范,科学处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制度,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三、应急组织体系(一)领导机构成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作为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省应急委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等担任。
(二)办事机构省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作为省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省应急办负责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职责。
(三)工作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和特点,省应急委设立若干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如省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省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省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等。
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7-07-27 19:33:00 字体显示:大中小一、总则(一)编制目的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1. 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 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 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四)工作原则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 整合资源,有效联动。
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地方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条块结合、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有效联动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合理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灾难的联动机制,形成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灾难的合力。
4.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总则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为保障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制定。
本预案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及相关人员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行动。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定义突发公共事件指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突然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对公众安全、社会秩序和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级别1. 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个等级,通过五〇级评估来确定响应级别。
具体划分如下:(1) 一级突发公共事件: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进行生产生活必需品制造和供应具有极其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
(2) 二级突发公共事件: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进行生产生活必需品制造和供应具有较大影响的事件,如重大传染性疾病爆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
(3) 三级突发公共事件: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进行生产生活必需品制造和供应具有一定影响的事件,如一般事故、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等。
(4) 四级突发公共事件: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进行生产生活必需品制造和供应影响较小的事件,如一般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等。
2.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由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确定相应响应级别,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四、应急响应的程序1. 政府应急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警或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及时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估。
2. 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并发布应急响应通知。
3. 依据应急响应级别,相关部门按照预案,组织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4. 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通报情况,向上级政府和相关单位报告,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五、应急救援措施1. 人员疏散和安置: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1•【字号】闽政办〔2015〕132号•【施行日期】201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12月30日印发的《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闽政办〔2006〕273 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1日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预案体系1.5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2.1 省政府安委会2.2 省政府安办2.3 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单位)2.4 事发地政府2.5 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2.6 工作组2.7 应急救援专家组3 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3.1 预防3.2 预警分级3.3 事故分级3.4 信息报告4 应急响应4.1 响应标准4.2 响应级别4.3 响应行动4.4 指挥和协调4.5 紧急处置4.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4.7 医疗卫生救助4.8 群众安全防护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10现场监测与评估4.11信息发布4.12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保险5.3 总结和评估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应急支援与保障6.3 技术储备与保障7 监督管理7.1 宣传教育7.2 预案演练7.3 奖励与责任追究8 附则8.1 衔接8.2 沟通与协作8.3 预案解释部门8.4 预案修订8.5 预案实施时间9 附件1 总则1.1编制目的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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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15]13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 2015.09.21【实施日期】 2015.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XP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12月30日印发的《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闽政办〔2006〕27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1日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预案体系1.5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2.1省政府安委会2.2省政府安办2.3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单位)2.4事发地政府2.5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2.6工作组2.7应急救援专家组3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3.1预防3.2预警分级3.3事故分级3.4信息报告4应急响应4.1 响应标准4.2 响应级别4.3 响应行动4.4 指挥和协调4.5 紧急处置4.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4.7 医疗卫生救助4.8 群众安全防护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10 现场监测与评估4.11 信息发布4.12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保险5.3 总结和评估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应急支援与保障6.3 技术储备与保障7 监督管理7.1 宣传教育7.2 预案演练[建北7.3 奖励与责任追究8 附则8.1 衔接8.2 沟通与协作8.3 预案解释部门8.4 预案修订8.5 预案头施时间9 附件1 总则1.1 编制目的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重大事故;(2)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或涉及多个领域的较大事故;(3)特别重大事故的先期处置;(4)国务院或省政府责成处置的事故。
本预案指导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预案体系本预案是《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重大事故的专项预案。
全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5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迅速救援的理念,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分级负责。
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事发单位是事故应急处置第一响应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认真落实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
(3)协调配合。
建立健全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坚持协调有序、资源共享、紧密配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各部门各企业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事故救援。
(4)讲求科学。
坚持科学有效施救,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作用,应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依法依规施救。
(5)舆论引导。
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福建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福建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
2.1省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是省政府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驻闽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主任:省长常务副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省安监局局长成员: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委编办、省军区、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卫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福建海事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福建安全监管局、福建煤监局、福建能源监管办、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中财保福建省分公司、省石化集团公司、省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省能源集团公司、省高速公路公司、省电力有限公司、中石化福建石油分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公司、中海天然气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2.2省政府安办省政府安办是省政府安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协调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
2.3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单位)是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职责。
负有服务保障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单位)承担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技术、队伍、资金和服务保障职责。
(1)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现场记者服务管理,以及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等工作。
(2)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所需电力保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3)省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医疗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教育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破器材(除生产销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外围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6)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协调养老院、福利院等事故应急处置和群众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7)省财政厅:负责应急处置按规定应由省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8)省国土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9)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10)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港口事故的应急处置及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搜救工作;组织提供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12)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以外农机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指导协调道路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
(13)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产和林产品加工业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项目、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省海洋渔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渔业生产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商贸流通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17)福建煤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8)省国资委:参与所监管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协调相关监管企业派出专、兼职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19)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20)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所监管的工矿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省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旅游团队和星级饭店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省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3)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24)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铁路交通、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25)民航福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工作。
(26)福建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海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工作。
(27)驻闽部队: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各军种及防化部队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救援。
(28)福建能源监管办: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
(29)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