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常见涉税风险提示
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汇总

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汇总尊重的纳税人,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咱们发现部份纳税人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往往由此致使蒙受没必要要的经济损失。
为此,咱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就日常税收业务中的涉税风险进行归集整理,希望籍此能为广大纳税人熟悉税法依法缴税,提供一点帮忙。
一、税务记录环节风险1.未按规定办理开业记录、变更记录、注销记录有那些纳税风险?纳税人未依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记录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更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记录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更正;超期不更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 未按规定利用税务记录证有那些纳税风险?纳税人未依照规定利用税务记录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生意、伪造税务记录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申报环节风险1.纳税人超期申报有那些纳税风险?纳税人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扣缴义务人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限期更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纳税人超期缴税有那些纳税风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按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超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规定采取强制执行办法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利用发票有那些风险?违背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是未依照规定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是未依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是未依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是未依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是未依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是未依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税务风险提示情况说明范文

税务风险提示情况说明范文一、概述税务风险是指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企业或个人可能面临的涉税风险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通常会发布税务风险提示说明,以提醒纳税人关注合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避。
二、税务风险提示情况根据税务机关的资料和统计数据,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务风险提示情况:1. 偷逃税行为偷逃税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虚假记账、少报利润、漏报税款等手段,故意逃避纳税义务。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法调查,从而面临税务处罚和涉税诉讼的风险。
2. 跨境交易风险跨境交易是指企业或个人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商业交易。
在跨境交易中,纳税人需要遵守各国的税收规定,包括报税、缴纳税款、申报海关手续等。
如果操作不规范,可能导致跨境交易税务风险的出现。
3. 转移定价风险转移定价是指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将相关方交易价格定为非市场价格的行为。
虽然一些跨国企业可能会通过转移定价来进行税务优化,但这种行为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转移定价未能合法合规,可能面临税务调查和处罚。
4. 多地纳税风险对于涉及多地业务的企业,纳税地点的选择和税务安排是一个重要问题。
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和税率差异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税务风险。
因此,企业需要仔细评估并遵守各地税收法规,以规避多地纳税风险。
5. 虚假陈述风险企业在纳税申报和报税过程中,要进行真实、准确的陈述。
虚报、谎报财务信息或其他重要事项,可能导致企业面临虚假陈述的税务风险,被税务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应对税务风险的建议为了规避税务风险,纳税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企业应定期对自身的涉税活动进行全面评估,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避。
对于复杂的税务问题,可以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帮助。
2. 严格遵守税法法规纳税人应加强对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学习,确保自身的涉税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报税程序,确保报税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风险提示:石化企业须关注的十项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石化企业须关注的十项涉税风险一、风险提示:增值税发票的品名不规范风险描述:石油化工产品种类多、品名俗称多,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对发票品名开具较为随意,容易产生税收风险,即使纳税人没有变名虚开发票偷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主观意愿,也会因商品品名不规范引发税收风险,应尽量避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风险防控建议:化工产品的命名应遵循《石油和化工产品目录和代码》、《化工产品标准编号及名称》、《危险化学品目录》等规则规定的产品分类、命名和代号,开具发票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名称品名。
纳税人在签订购销合同、产品检测、产品验收入库、索取增值税发票时,不得主动要求变更商品名称,对于供货方开具的品名与货物实际名称不符的,应要求对方更正。
应加强内控管理,业务和财务人员要加强工作衔接,遇到技术指标不符、品名不规范时,应查阅技术资料或征询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了解标准化名称,要求供货方开具规范的品名;对于没有国标名称确需采用行业通用名称、技术通用名称或企业标准名称的,应要求供货方提供有关产品行业命名的有关依据标准、规则和相关文件,以备核查,防范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
纳税人在销售石油化工产品时也应遵循上述风险防控建议,按合规原则开具销售发票品名。
二、风险提示:产品检测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风险描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除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需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以外的石化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企业涉税风险提示清单建议

企业涉税风险提示清单建议企业涉税风险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面对的问题,涉税风险的存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损失、法律风险甚至影响企业声誉。
因此,建立一个企业涉税风险提示清单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解决涉税问题,减少风险。
一、税务合规风险提示1.税法法规变动风险:及时关注税法法规的变动,了解新的税收政策和要求,避免因为不了解新政策而发生违规行为。
2.税务登记风险:确保企业及时完成登记、变更登记等手续,避免因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而遭受罚款或其他处罚。
3.会计核算风险: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避免因为会计处理不当而引发涉税纠纷。
4.发票管理风险: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为使用伪造发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
5.税务申报风险:准时、准确地完成税务申报工作,避免因为漏报、错报等错误行为而产生罚款和滞纳金。
6.跨境业务风险:了解跨境业务的相关税收政策和要求,避免因为未按规定申报跨境收入而受到处罚。
7.监管合规风险: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各项税务事项合规运作,避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违法风险提示1.偷逃税风险:禁止偷逃税和虚假抵扣行为,避免因为偷逃税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2.贪污受贿风险:严禁财务人员贪污受贿,确保企业财务安全。
3.商业贿赂风险: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确保企业诚信经营。
4.不正当竞争风险: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进行价格扰动、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
5.虚报冒领风险:防止虚报冒领国家税收收入,避免因为虚报冒领而受到处罚。
6.逃避追缴风险:如有征收决定、征收通知书等,应及时缴纳并提供缴纳证明,避免逃避法律追缴。
三、税务争议风险提示1.税务稽查风险: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稽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避免因为配合不力而引发争议。
2.税务评估风险:了解税务评估的程序和要求,避免因为未按要求申报评估结果而产生争议。
3.税务处罚风险:遵守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及时支付罚款和滞纳金,申请复议或诉讼时应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十条税收风险预警指标

十条税收风险预警指标税收风险预警指标是对税收风险进行识别、监测和预测的一种手段。
以下是十条常见的税收风险预警指标。
1.税负增长率:税负增长率指的是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缴纳的税款与其盈利能力的比率。
当税负增长率超过一定比例时,说明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可能不稳定,可能存在逃税行为或者会计操作风险。
2.税收稽查风险:税收稽查风险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和纳税义务方面存在的潜在风险。
比如,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申报表、逾期缴纳税款等,都可能导致税收稽查风险。
3.税款滞纳风险: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或者缴纳税款不足的风险。
税款滞纳风险除了给国家财政带来损失,还可能影响纳税人的经济声誉,降低其信誉度。
4.合规风险:合规风险是指纳税人未能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风险。
纳税人可能存在未取得合法凭证行为、未正常开具发票行为等,这都可能导致合规风险的出现。
5.涉税规避风险:涉税规避是指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或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比如虚报、隐报等。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增加对涉税规避风险的监测和执法力度来减少税收损失。
6.纳税人资信风险:纳税人资信是指纳税人在税务部门的信用状况。
纳税人如果存在逾期未缴税款、多次违法行为等情况,将影响其纳税人资信等级,增加其资信风险。
7.跨境税收风险:跨境税收风险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规定和税率差异。
纳税人在跨境经营中,可能存在虚报进口、合理避税等行为,这都是跨境税收风险的表现。
8.税法政策风险:税法政策风险是指税法规定的变化对纳税人和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
如果纳税人未及时了解、掌握税法政策的变化,就可能在申报和缴纳税款过程中存在风险。
9.税务稳定风险:税务稳定风险是指税务方面的变革对纳税人造成的影响。
比如,税务机关、税收制度调整等都可能导致纳税人的税务环境发生变化,增加其税务稳定风险。
10.案件查办风险:案件查办风险是指税收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税务机关在查办税收案件中,如果违法证据不足、取证手段不当等,都可能增加案件查办风险。
[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书
![[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书](https://img.taocdn.com/s3/m/3064075bb52acfc789ebc9fa.png)
[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书生产加工制造业涉及的税种最常见的风险点:一、企业所得税常见涉税风险点(一)收入项目常见涉税风险点1、收入计量不准。
2、隐匿实现的收入。
3、实现收入入账不及时。
4、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5、销售货物的税务处理不正确。
(二)成本费用项目常见纳税风险点1、利用虚开发票或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
3、将基建、福建等部门耗用的料、工、费直接计入生成成本等以及对外投资发出的货物,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等。
4、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5、收入和成本、费用不配比。
6、原材料计量、收入、发出和结存不正确。
7、周转材料不按规定的摊销方法核算摊销额,多计生产成本费用。
8、成本分配不正确。
9、人工费用的核算不准确。
(三)费用项目常见的风险点1、费用界限划分不清2、管理费用的列支问题3、销售费用的列支问题4、财务费用的列支问题(四)税金及附加的涉税风险1、应资本化的税金税前扣除2、将补提补缴的以前年度税金直接税前扣除3、将企业所得税额和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额进行了税前扣除。
(五)损失的涉税风险1、虚列财产损失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有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
3、发生的损失应审批的不审批,自作账务处理。
(六)其他业务成本的涉税风险点1、销售材料的成本结转不正确2、出租财产的成本结转不正确3、计提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各项准备金未做纳税调整(七)营业外支出的常见涉税问题1、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作纳税调整2、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及各种赞助支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未作纳税调整3、非正常损失未扣除个人负担或保险公司的赔款。
(八)固定资产常见的涉税风险点1、虚增固定资产计税价值。
2、属于固定资产计税价值组成范围的支出未予资本化。
3、计提折旧范围不准确。
4、折旧计算方法及分配不准确。
5、固定资产处置所得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税局提示】印花税八大常见涉税风险提醒,这些问题你知道吗?

【税局提⽰】印花税⼋⼤常见涉税风险提醒,这些问题你知道吗?印花税虽⼩学问可不少缴纳时可千万得注意细节因为⼀不⼩⼼就会产⽣涉税风险今天给⼤家总结了⼋条涉税风险提⽰☟☟☟☟☟【问题1】个⼈买卖⼆⼿房,印花税怎么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条的规定,为适当减轻个⼈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2008年11⽉1⽇起,对个⼈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问题2】以货换货合同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按“购销⾦额”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的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以货换货⽅式进⾏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销双重经济⾏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问题3】⽹上销售货物,电⼦订单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对纳税⼈以电⼦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问题4】同⼀凭证多个税率印花税如何计算?分情况计算。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施⾏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七条的规定:同⼀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适⽤不同税率,分别载有⾦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未分别记载⾦额的,按税率⾼的计税贴花。
【问题5】同⼀凭证多⼈签订持有印花税如何计算?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1988年8⽉6⽇国务院令第11号)第⼋条的规定:同⼀凭证,由两⽅或者两⽅以上当事⼈签订并各执⼀份的,应当由各⽅就所执的⼀份各⾃全额贴花。
【问题6】应税凭证记载⾦额变动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施⾏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条的规定:记载资⾦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有流动资⾦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总额⽐已贴花资⾦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法规贴花。
会计科目涉税风险点

会计科目涉税风险点一、税种计税风险1. 未能准确识别和区分各类税种,导致计税依据错误。
2. 未能及时调整税种税率,导致计税不准确。
3. 未能正确应用税收政策,导致计税不合理。
二、税额计算风险1. 未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导致多缴或少缴税款。
2. 未能及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额计算不准确。
3. 未能正确处理税收抵免和税收扣除,导致税额计算不准确。
三、纳税申报风险1. 未能及时申报纳税,导致滞纳金和罚款。
2. 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税务机关核定或调整应纳税额。
3. 未按规定报备相关资料,导致税务机关核定或调整应纳税额。
四、税收优惠政策风险1. 未能准确理解和应用税收优惠政策,导致未能享受优惠政策。
2. 未能及时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企业错失税收优惠。
3. 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时未能及时调整,导致计税不准确。
五、涉税会计处理风险1. 未能正确处理涉税会计事项,导致财务报表披露不准确。
2. 未能及时调整涉税会计科目,导致财务报表披露不准确。
3. 未能准确核算涉税成本和费用,导致财务报表披露不准确。
六、税务审计风险1. 未能配合税务机关的审计工作,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
2. 未能及时整改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
3. 未能及时提供所需的审计资料,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
七、税务争议解决风险1.与税务机关产生税务争议时未能及时解决,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
2. 未能充分准备税务争议证据,导致争议处理结果不利。
3. 未能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导致丧失维权机会。
八、税务法律责任风险1. 违反税务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2. 未能及时履行税务法律义务,被税务机关处以滞纳金等处罚。
3. 未能履行税务法律责任,导致企业信誉受损或被列入失信名单。
九、税务信息披露风险1. 未能按规定披露涉税信息,导致企业遭受损失或被监管部门处罚。
2. 披露的涉税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投资者或合作伙伴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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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常见涉税风险提示1、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2、总部期间费用纳税申报时全部分摊到高税率的东部地区扣除,未在适用优惠税率的西部地区摊销。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2008年共同负担的期间费用是否在不同税率的东、西部企业合理分摊。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发票上注明方可抵减应税额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下称通知),就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通知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4、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中;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88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其中……………………3.税前扣除管理分行业规范成本归集内容、扣除范围和标准。
利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审核比对总分机构有关信息。
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
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规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确税前扣除的条件、标准、需报送的证据材料和办理程序,并严格按规定审批。
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要严格审核证据材料,实行事后跟踪管理。
要对大额财产损失实地核查。
5、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
核查建议: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财政部(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6、天然气产销量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未确认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对于产品产销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常见的涉税风险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般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在日常征管中,有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往往认为核定征收方式比较简便,按核定征收的税款申报缴纳就会平安无事,事实果真如此吗?非也。
事实上,实行核定征收有时也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一、违反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案例:某建筑安装企业甲公司,系法人居民企业,主要从事有关工程建筑安装业务,该公司下设两个跨省分公司(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分别是A分公司和B分公司。
2010年度,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5.3亿元。
该建筑公司适用的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3000×8%×25%=1060(万元)。
2012年3月,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会计账簿设置健全,财务核算规范、准确,符合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要求。
甲公司2010年度账面核算的会计利润总额为1.1亿元,如果企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考虑纳税调整等因素,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0×25%=2750(万元),比核定征收多2750-1060=1690(万元)。
本案例中,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能否对该公司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查账征收来查补税款呢?本人认为应该将其2010年度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并可以按查账征收方式的税款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
理由如下:1.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来就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汇总纳税企业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本案例中,甲公司设立了跨省的非法人分支机构A分公司和B分公司,因此其显然属于汇总纳税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对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进行明确,其中包括汇总纳税企业。
因此,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是国家税务总局明文禁止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行为。
2.税务机关可以对甲公司按规定追缴税款。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三年内可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本案例中是否存在税务机关的责任?《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本案例中,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显然属于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本案例中,税务机关的行为应该属于上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执法行为违法,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由于从2012年3月至2010年度未超过三年,因此税务机关除了应将甲公司2010年度的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外,可以同时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本案例中的汇总纳税企业外,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得核定征收的企业还有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