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

⼟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地增值税概述(⼀)纳税⼈⼟地增值税的纳税⼈为以出售或者其他⽅式有偿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的单位和个⼈。
(⼆)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包括其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有关经济收益,从形式上讲包括货币收⼊、实物收⼊和其他收⼊。
⼟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的国有⼟地使⽤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这⾥所说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指建于地上的⼀切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以及附着于该⼟地上的不能移动、移动后会遭到损坏的各种植物、养殖物及其他物品。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纳税⼈应当从房地产合同签订之⽇起7⽇之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纳税申报,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地使⽤权证书,⼟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然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地增值税。
这⾥所说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如果纳税⼈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纳税。
如果纳税⼈经常取得房地产转让收⼊⽽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定期申报纳税,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纳税⼈在项⽬全部竣⼯结算之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由于各种原因⽆法据实计算⼟地增值税的,可以按照省级地⽅税务局的规定实⾏预征,待项⽬全部竣⼯、办理结算后清算,多退少补。
(四)计税依据⼟地增值税以纳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为纳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减除规定扣除项⽬⾦额后的余额。
(五)税率⼟地增值税实⾏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50%、未超过lO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土地增值税基本法律规定

税率
30% 40% 50% 60%
速算扣除系数
0 5% 15% 35%
一、土地增值税基本法规
【例题】 2011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其新建商品房一栋,建筑面 积5万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1.4亿元,已知该公司取得该 地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24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 2400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 息;销售商品房缴纳的有关税金770万元。该公司销售该 商品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以上数据为审核后确定) A.2256.5万元 B.2445.5万元 C.3070.5万元 D.3080.5 万元
土地增值税基本税收政策交流
主要内容
主
1 土地增值税基本法律法规
2
土地增值税部分财税文件
要Leabharlann 3 土地增值税部分省内文件
内
4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办法
容
5 土地增值税部分优惠文件
一、土地增值税基本法律法规
(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8号令发布, 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2、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 计税依据、申报期限、免税项目等。 3、重点关注收入、扣除项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doc
省内文件
1、豫地税发【2010】28号 2、豫地税函【2010】202号 3、 省局2011年10号公告 4、 豫地税函【2009】188号
三、土地增值税部分省内文件
(一)豫地税发【2010】28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 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 2010〕28号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doc
6
财税字【1995】48号“一些具体问题规定” 国税发【2006】187号“清算管理有关问题 国税函【2010】220号“清算有关问题”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应税事项完成后,按照土地的差额增值额计算得出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政策主要包括税基确定、税率调整以及优惠政策等方面。
本文将对土地增值税政策进行汇总,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内容。
首先,土地增值税的税基确定主要根据增值额来计算。
增值额计算公式为:(土地转让价款-原取得土地使用权支出)×土地增值税税率。
其中,土地转让价款是指土地出让、转让的价格;原取得土地使用权支出是指土地使用权取得时支付的费用。
土地增值税税率目前统一为30%。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地增值税有不同的税率,而一般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等多为3%或5%。
税率调整是土地增值税政策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近年来,我国土地增值税税率进行过多次调整,旨在调控房地产市场、降低房价压力,同时推动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2024年,国家对非普通住宅补贴和保障性住房用地增值税税率降至1.5%;2024年,部分城市继续降低住房用地增值税税率至1%,这项政策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
此外,土地增值税政策还包括了一些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个人自住房土地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此外,对居民家庭因改变户籍、安置等原因出售自有住房的,可以适用差异化税率申报,即依照不同年限征收不同税率。
对于久摆渡地和在市区拟征土地的农民工,可以减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些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促进居民买房、卖房的灵活性,并且照顾到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
另外,为了防止土地增值税逃避和缴纳困难,土地增值税政策还涉及到一些配套措施。
例如,加强税收征管,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税款的及时缴纳。
同时,对于违反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严格的处罚措施,以打击土地增值税逃避行为。
总的来说,土地增值税政策在我国的调整和优化是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同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税基的确定、税率的调整以及优惠政策的实施,土地增值税政策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同时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计算为了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支付,可以采取以下筹划方法:1.合理确定土地购买成本:土地购买成本包括购地款和相关税费。
合理确定土地购买成本,可以通过正当合理的手段,尽量减少购地款和税费的支出,从而减少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数。
2.合理设置土地转让价款:土地转让价款包括地价和建筑物价款。
在土地转让时,合理设置土地转让价款,可以通过与买方进行合理的谈判,将土地转让价款设定为合理的水平,从而减少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数。
3.利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法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情况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比如,在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或免征的政策。
4.分批转让土地:如果土地转让发生在多个时段,可以采取分批转让的方式,将土地转让时间拉长,从而分散土地增值税的支付压力。
5.利用地归地规定: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是出让,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5年内将土地转让给出让方,可以按照购地的价格缴纳土地增值税。
通过这个规定,可以尽量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支付。
6.通过法律手段避免土地增值税:在土地转让时,可以通过合法的法律手段,例如采取股权转让、资产评估等方式,合理避免或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支付必须是合法的,不得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逃税行为。
同时,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时,应了解相关法律政策,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身权益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通过合理设定土地转让价款、合理确定土地购买成本、利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等手段,合法地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支付。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遵守相关法律政策的前提下进行筹划,不得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逃税行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费,旨在调节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明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和程序,我国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征收范围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无论是出售、赠与还是以其他方式转让,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 土地出让: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出让方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3. 土地置换:对于土地置换行为,即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另一块土地的所有者,同样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征收标准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征收税率: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税率为10%。
即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的10%需要作为土地增值税缴纳给国家。
2. 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差额法”,即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减去购置土地的成本作为纳税依据。
3. 纳税期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四、征收程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纳税申报:纳税人需要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并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
2. 税务审核: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和购置土地的成本。
3. 税款缴纳:审核通过后,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增值税款项缴纳给税务机关。
4. 税务监督: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税务义务。
五、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我国对土地增值税征收实行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首次购房优惠:对于首次购房者,其购买的房产所得的土地增值税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或免征政策。
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10%

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10%摘要:1.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政策概述2.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3.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4.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正文: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政策概述根据我国税收政策规定,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10%,计算方式为: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税率- 速算扣除数。
其中,土地增值额是指销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和投资成本。
这一政策旨在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过度炒房行为。
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尽管非房企销售不动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如果企业购买土地后,未进行开发,而是将其闲置一段时间后再进行销售,那么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以扣除闲置期间的利息损失。
此外,对于企业购买土地用于自用办公场所、仓库等,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对于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将依据《土地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如实申报销售不动产的土地增值额,并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务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税收政策的准确执行。
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实施,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该政策有助于抑制过度炒房行为,稳定房价,保障居民住房需求。
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购置土地的成本,鼓励企业投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由于土地价值的增加而需要缴纳的税费。
土地增值税是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国家税收收入、调控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将从计算方法、优惠政策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介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一、计算方法1.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指用于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基础数据。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指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计税依据为土地转让价格与土地取得价格之差额;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计税依据为土地转让价格。
换言之,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将根据土地的归属情况来确定。
2.税率: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即土地转让价款的30%作为纳税金额。
3.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一般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者,也就是卖地的房地产企业。
当然,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是购地的单位或个人。
土地增值税额=(土地转让价款-土地取得价格)×30%二、优惠政策为了鼓励房地产企业参与土地开发并推动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我国实施了一系列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免税政策:对于房地产企业在出售商品房时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可以在销售税额中抵扣,实现部分免税的效果。
2.减免政策: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可以申请减免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比如,中小房地产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企业、对农村集体土地集中开发的企业等可以享受减免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分期缴纳政策:对于土地增值税较高的企业,可以分期缴纳。
一般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按期缴纳,即将土地增值税分为若干个期限进行缴纳;二是按比例缴纳,即将土地增值税总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期支付。
三、案例分析下面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为例,简要分析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假设房地产企业在2024年购买了一块土地,购地成本为1000万元。
在未来几年的开发过程中,该土地的价值增长为2000万元。
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三)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包括:(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三)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和报送手续。
第三章税率与计税依据第八条土地增值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第九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第十条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十一条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包括以下几项:(一)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二)出租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三)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使用权的收入。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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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法定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2、转让房地产免税。
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3、转让自用住房免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4、房地产入股免税。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5、合作建自用房免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6、互换房地产免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7、房地产转让免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8、房地产转让免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分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9、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
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10、赠与房地产不征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11、房产捐赠不征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12、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免税。
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13、第29届奥运会取得收入免税。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的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1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
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消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15、资产处置免税。
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以及利用该资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内地公司和香港8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16、产权未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17、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情形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在下列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并报省局备案:(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0.5%至1%计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至2%计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2%至4%计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取得收入的2%至4%计征土地增值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5号)18、转让旧主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规定。
对单位转让旧主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80%至95%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7]45号)19、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五年以上免征。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即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1%至1.5%计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五年或五年以上,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20、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21、灾后重建安居房建设转让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22、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23、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款暂时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24、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组委会的收入免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亚运会组织委员会、大运会执行局和大冬会组织委员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税项扣除1、法定税项扣除。
下列项目,准予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即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
具体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
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额,据实扣除。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两项之和金额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1)、(2)项规定的金额之和10%以内计算扣除;(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是指由税务机关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是指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1)、(2)项即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2、代收费用扣除。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其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计税,并相应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予以扣除。
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3、地价款和税费扣除。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该项地价款的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4、评估费用扣除。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所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