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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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之土地增值税

税法知识之土地增值税

税法知识之土地增值税税法知识之关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法知识,欢迎阅读。

一、关于收入的确认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结合房地产专用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览表》、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测绘成果资料,核实房地产转让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纳税人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以及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均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土地增值税无论预缴还是清算,计税依据均不包含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房地产开发费用;(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

《土地增值税》试题及答案

《土地增值税》试题及答案

《土地增值税》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5道题)1. 土地增值税答:土地增值税是指国家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 增值额答: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的转让收入扣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3. 扣除项目金额答:扣除项目金额是指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依法可以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税金。

4. 税率答:税率是指用于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比例,土地增值税实行累进税率,按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分档征税。

5. 转让收入答: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填空题(5道题)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________。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2.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础是________。

(增值额)3.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实行________。

(累进税率)4.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________和________。

(单位,个人)5.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________和________。

(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三、单项选择题(5道题)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包括下列哪一种行为?(D)A.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B. 转让地上建筑物C. 转让地上附着物D. 转让农村宅基地2. 土地增值税的税基是以下哪一种?(B)A. 企业利润B. 增值额C. 房地产评估值D. 房地产总收入3.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A)A.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B. 所有企业C. 所有自然人D. 从事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4. 以下哪种税率形式适用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B)A. 固定税额B. 累进税率C. 企业所得税率D. 固定百分比5.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C)A. 减少企业负担B. 增加财政收入C. 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促进土地合理利用D. 促进技术进步四、多项选择题(5道题)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ABC)A.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B. 转让地上建筑物C. 转让地上附着物D. 转让农村宅基地2.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作用包括(ABCD)A. 调节土地增值收益B. 促进土地合理利用C. 增加财政收入D. 防止房地产投机3. 土地增值税的税基是(AB)A. 转让收入B. 增值额C. 企业的利润D. 企业的总资产4. 以下哪些情形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ABCD)A.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B. 转让地上建筑物的个人C. 转让地上附着物的单位D. 转让房地产的个人5. 以下哪些因素会影响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ABC)A. 房地产的转让收入B. 扣除项目金额C. 政府的税收政策D. 房地产的使用年限五、判断题(5道题)1. 土地增值税是对所有土地转让行为征收的税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解读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为了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财政收入,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随着近十余年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如火如荼,国家加强了税收调控力度,与之俱来的完善以往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明确执行中的相关问题也提上了日程。

因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6年3月2日开始执行,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明确普通标准住宅的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点也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面对这样的普通住宅的优惠却无法恰到好处的把握怎样的普通住宅才能达标享受优惠。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虽然规定了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是过于笼统简单。

去年,国家在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政策时,统一制定了一个全国性的参照标准。

这次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为了统一执行标准,规定“普通标准住宅”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即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学习土地增值税难点总结

学习土地增值税难点总结

学习土地增值税难点总结土地增值税就是“土地争执税”,这是行业大师们专业表述,根本原因这是地方税种,总局规定的总纲总领,各地针可以自行安排合适合理的具体化规定,甚至导致一个市的区与区有些具体执行尺度都不一样。

通过学习,我总结几个土地增值税难点,不一定有标准答案,但希望对房产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筹划过程有所帮助。

我个人认为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核心就是解决两个问题:1、普通住宅能否符合免税规定2、土增税是超率累进税额,能否将各类别房产增值率降低到综合的安全边际。

这些都需要通过项目利润或现金流量来计算得出的,并且随着项目销售进展及成本的投入变化而变化,项目筹划是动态监控过程,就要看大家各自测算的精确程度了。

一、清算单位项目可以分成几期进行清算,企业当然选择有利的分期。

举例说明,普通住宅分为两期,面积相等,土增税中分别增值率为21%和19%,合并增值率为20%,很显然,合并后通过筹划可以把增值率降低为20%以下(可以免土增税),那么选择合并,要不然,只能选择分期(注:两期普通住宅增值率差异不大的情况下)。

其他案例原理其实也都是一样的。

当然,在税法上能不能主动选择分期,大家看相关税法规定吧,我就不复制粘贴了(下同)。

总之在规定基础上,能不能选择分期,再进行测算筹划就是正确的方向。

二、核算对象当清算分期定了后,核算对象成了关键。

无论二分法还是三分法,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车库、商业),这三种类别的房产关键在于产生的增值额是不一样的:1、车库增值额最低,甚至是负的、商业的增值额最高,两者相抵,效果最佳,但有些情况下车库不在土增税清算范围内,那么其他房产项的增值额只能是特别的高;2、普通住宅的增值额能否控制在20%以下,跟成本分配方法、车库成本归集、是否装修都是关联的。

三、(项目、土地、配套)补贴收入项目上土地项目返还款、公共配套补偿金等补贴收入,为显的专业一点,分税种讨论一下:1、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单独作收入,还是冲减成本,都是需要缴企业所得税的;2、增值税:符合缴税条件的需要缴增值税,详见2019年45号文件,一般情况下,房产企业的财政补贴收入都不用缴。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自今年初以来,全国税务机关普遍加大了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稽查力度,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明确了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收入做了具体的界定: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充分体现了了销售合同在确认收入中的重要性。

但国税函[2010]220号没有明确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未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如何界定收入。

笔者认为:对未全额开具发票,且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对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也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对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未投入使用的,应不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处理亦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相附),待实际投入使用时再按上述办法确认收入。

另外,笔者认为: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后发生补、退房款的,应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税,多退(或抵)少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国税函[2010]220号文开先河地对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的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1.问:“五险一金”是否可以在开发间接费中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对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的“五险一金”作为工资薪酬,可计入开发间接费。

2.问: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违约金、利息,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项明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利息、违约金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应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由于此类代建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之间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或者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土地价值增加的部分征收的一种税费。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确定土地初始价值。

土地初始价值是指在土地转让或者再开发利用之前的土地评估价值。

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拍卖、竞价或者评估等方法进行确定。

其次,确定土地转让价值。

土地转让价值是指土地在转让或者再开发利用之后的市场评估价格。

在实际操作中,常常采用土地评估师的专业评估结果。

然后,确定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是指土地转让价值减去土地初始价值的差额。

也就是说,土地增值额体现了土地在利用过程中增值的部分。

最后,根据土地增值额计算税费。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

所以,通过将土地增值额乘以30%,即
可得到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举个例子来说明计算方法。

假设某个土地的初始价值为100万元,通过再开发利用后,土地的转让价值为200万元。

那么土地的增值额为200万元减去100万元,等于100万元。

根据税
率30%,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00万元乘以30%,等于
30万元。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情况,比如地区差异、政策调整等。

所以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结合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计算。

总之,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土地初始价值、土地转让价值以及税率来确定的。

通过计算土地增值额,并根据税率进行计算,可以得到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随着土地利用的增加,土地增值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土增税问题解答

土增税问题解答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为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省局根据现有税收政策规定,在搜集整理近年来各地遇到的各类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基础上,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10月14日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一、如何认定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30%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认定为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95〕6号)的规定核定其房地产转让价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人民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二)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三)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和成本如何确认?(一)收入确认的问题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将车位、车库的权属转移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

2.对售房附赠车库、车位的,若合同中未分别计算房屋和车库、车位的销售价格,不再单独将车库、车位分割出来单独计价;若合同中分别计算房屋和车库、车位的销售价格,则车库、车位的价格作为非普通住宅收入。

(二)成本确认的问题无论车库、车位是否拥有产权证,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协议并取得了收入,则销售收入一并计入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车库的面积计入可售建筑面积,车库、车位相应的开发成本准予扣除。

三、土地招投标佣金、房屋测绘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列房地产开发成本还是房地产开发费用?"招拍挂"是政府出让土地的一种方式,对纳税人在土地出让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可视为"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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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解答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有偿转让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三、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土地增值税按属地征收,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及所辖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单位和个人将购买的房地产再转让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代征税款,以国土房管部门受理产权过户申请资料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除此之外,其他的房地产转让由纳税人按月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五、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六、计算增值额时的扣除项目
计算增值额时包括下列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七、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八、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方法一、分级逐级距计算。

分级逐级距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然后各级距应纳税额相加之和,就是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一步:先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第二步:再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公式: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第三步,分别计算各级次土地增值税税额,如下表:第四步,将各级的税额相加,得出总税额。

方法二、查表法。

查表法就是用求出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直接查对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然后按照计算公式求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一步、第二步同上述分级逐级距计算方法;
第三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九、减免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

(二对开发销售安居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安居房是指原产权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的住房,以及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直接发售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

(三将购买的房地产再转让的减免规定:1.个人将购买的普通标准住宅再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个人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凡居住超过五年以上的(含五年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也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十、征收方式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

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销售收入的先按预征率征收税款(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的按销售收入的1%预征,转让其他房地产的按销售收入的0.5%预征,待工程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税款。

(二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转让自建房地产的,按转让收入扣除法定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将购买的房地产再转让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代征税款。

十一、清算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及时进行财务会计结算,结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申请和经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审核的清算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对预缴的税款进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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