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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监会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的通知-办安全[2012]19号

国家电监会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的通知-办安全[2012]19号

国家电监会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监会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的通知(办安全〔2012〕19号2012年3月21日)会内有关部门,各派出机构,信息中心,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对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人员进行增补及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史玉波国家电监会副主席副主任:杨昆国家电监会首席工程师委员:帅军庆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王良友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副总经理寇伟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金耀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任书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于崇德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苏力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姚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向永忠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俞培根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张诚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党组成员、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学义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王品刚神华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高立刚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王亚平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玮恒浙江能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洪荣坤广东省粤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关天罡北京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张渝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副主任韩水国家电监会安全监管局局长胡红升国家电监会信息中心副主任米建华国家电监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主任张春生国家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主任梁建勇国家电监会华北电监局副局长、巡视员王恩志国家电监会东北电监局巡视员何昌群国家电监会华东电监局副局长罗毅芳国家电监会华中电监局副局长仇毓宏国家电监会西北电监局副局长张良国家电监会南方电监局副局长宋晋冀国家电监会山西电监办专员助理付海波国家电监会山东电监办专员助理顾平安国家电监会甘肃电监办专员助理曹继耀国家电监会新疆电监办专员周志明国家电监会浙江电监办专员助理郑逸萌国家电监会江苏电监办专员助理张建平国家电监会福建电监办专员助理阎俊超国家电监会河南电监办专员助理陈建长国家电监会湖南电监办专员马军杰国家电监会四川电监办专员助理周光灿国家电监会云南电监办专员助理向海平国家电监会贵州电监办专员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附后。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台州路桥、湖州德清连续发生两起血铅超标事件,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为坚决遏制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包括其他涉铅污染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金属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特别是2009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批复实施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连续3年将重金属污染整治作为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

省委、省政府也一直十分重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811”环境污染整治三年行动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都把重金属污染整治纳入其中,近三年的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也将重金属污染作为整治的重点。

去年省政府专门成立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全国率先实施了《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

今年实施的“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又将重金属污染防治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

在这样的背景下,今年以来我省连续发生两起血铅超标事件,教训十分深刻。

从这两起事件的调查情况和随后开展的全省排查情况看,部分地方还存在着对环保工作思想上不够重视、行动上不够积极等现象,有关部门还存在着对重金属污染企业和项目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等情况,部分企业还存在着对重金属污染防治认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甚至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

电力建设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05版)

电力建设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05版)
4133 根据合同和 “ ... 监理规范 ”制定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 监理工作程序,并有效执行; 413 已 . 4 审定的施工质量验评项目 . . 划分表符合 “ 施工质量验 评标准”和工程实际; 对施工组织设计、 开工报告、 施工方案、 技术 措施、 工程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审批手续已 确定并规范、 齐全; 4135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 合格供货商名录进行了 查; ... 体的 审 4136 经建立对设备、成品、 已 ... 半成品 和原材料到货、开箱 检验和对原材料质量跟踪的 管理办法、相关制度及管理台 帐;
G 506 3 《 B 02- 9 工程测量规范》
国 字[0]号 测法 [ 4 2 4 0
《 测绘资 质管理规 定》和 《 测绘资 质分级
标准》
建设[ 02 号 《 程勘 2 12 0] 工 察资质 标准和 设计资 分级 分级 工程 质
标准》
关于印发 《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 大纲》( 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
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 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职 责, 规范工作内 容及工作程序, 依据 《 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 电
定 ( 行) ( 建 [ 0 5 暂 } 电 质监[ 5 2号) 总 ) 2 ] 0 , 站对原电 建设协 力部 调
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 检查.
102《 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以下简称本 “ .. 火电 ( ) 大 纲” 适用于电 ) 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 心站 ( 下简称中 以 心站) 对火 , 电 建设工程正式开工后的首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首次检查是指本期 工程的第一次质量监督检查, 每期工程只进行一次。 输变电工程和小 型火电 工程的首次监督检查可参照 执行。 103 首次检查除按本 “ .. 大纲”的要求进行外, 还要完成以下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浙市监执法〔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市监执法〔2023〕1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

附件:1.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2.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申请表3.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审批表4.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审批中止决定书5.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书6.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复核结果审批表7.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复核结果决定书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四章奖励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细则。

浙江省电力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发文)

浙江省电力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发文)

附件:浙江省电力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

1 为了加强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和装置管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等制定。

1。

3 本规定适用于3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气设备。

3kV以下电压等级电气设备的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由各企业、单位自行制定.浙江省范围内电力用户可参照执行。

1。

4 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技术标准由生产部负责制定;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由生产部、基建部、农电部、调通中心和系统各单位分级实施;安全监察部负责防误操作组织监督。

1.5 公司内的电力企业和设备运行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同时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1.6 公司内的设计、基建、生产、农电等有关单位颁发的相关制度不得与本规定抵触.2.管理职责2。

1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公司成立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小组,由主管生产的行政副职任组长,生产、安监、基建、农电、调度等部门参加,并在生产部、农电部设立专责(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业务管辖范围内的防误操作管理;安监部设立专责(职)监督人员,负责对生产、基建、农电、调度等部门的防误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小组职责为:2。

1。

1负责组织制定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职责。

2。

1.2 定期组织分析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2。

1.3 组织电气误操作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

2.2 安全监察部职责2.2。

1 负责组织制定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定期检查各部门、各单位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落实情况.2.2。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

省政府令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夏宝龙2012年5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察工作,保障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能源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察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使用能源的单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履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能源监察机构建设,将能源监察机构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上级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对下级能源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督。

省能源监察机构应当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并组织开展节能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节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突出重点以及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能源监察机构对下列用能活动实施节能监察:(一)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二)用能单位制定和落实节能计划、制度与措施情况;(三)重点用能单位完成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五)用能单位执行落后用能产品和设备以及生产工艺淘汰制度、高耗能产业限制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情况;(六)公共机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和有关节能规定情况;(七)节能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工行私人银行部杭州分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杭州分中心),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省分公司),各城市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改进我局与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文件传输方式,提高办文办会效率,我局决定建设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

现将《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确保正常运行。

各使用单位要按照我局有关要求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操作人员应熟悉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的工作流程,熟练掌握操作方法,确保系统正常运转。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系统操作人员及短信接收人员信息变动情况,保证信息传递的畅通。

二、积极准备,切实做好推进工作。

一是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使用单位要按我局10月9日会议确定的进度抓好各项工作,尽快落实相关办公设备,明确固定人员和场所,积极做好系统软件安装工作,并做到专人专责,确保此次系统建设的整体进度。

二是积极开展系统实际应用。

除不能通过电子传输的涉密公文外,普通的公文、会议通知和报名、信息材料等均通过该系统传递,系统正式运行后我局原则上不再接收纸质文件(除行政许可申请类文件仍需坚持电子、纸质并行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顾问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顾问分工的通知

省政府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顾问分工的通知浙政发〔2013〕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新一届省政府领导班子分工通知如下:李 强(省长) 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审计、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咨询委、省编委办。

龚 正(常务副省长) 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监察、司法、税务、民族宗教、法制、人民武装、海防、机关事务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地税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省能源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发展规划研究院。

联系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预备役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国税局、财政部浙江监察办、省信访局、省档案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毛光烈(副省长)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安全生产(包括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物价、能源保障调度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安监局、省物价局、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省机械成套局。

联系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浙江电监办、省科协、省工商联、省手工业联社。

王建满(省政府顾问) 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省民防局)。

联系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浙江海事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黄旭明(副省长) 负责国土资源、农村、农业、林业、水利、粮食、海洋与渔业、扶贫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粮食局、省农科院、省地勘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联系省农办、省供销社、省地震局、省气象局。

郑继伟(副省长) 负责教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社科研究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食安办、省人口计生委、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浙江广电集团、省社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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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电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受电工程由电力用户出资建设,电力用户权益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为使您顺利完成此次受电工程建设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电力用户对受电工程建设有自主选择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单位的权利,供电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指定受电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单位。

(一)设计单位应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级别的设计资质和其他必备的资质条件:
(二)施工单位应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相应级别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其他必备的资质条件;
(三)高压电气产品应取得国家认定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低压电气产品应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3C证书);
选择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或电气产品,受电工程不能接入电网运行: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单位的相关信息可登陆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信息公开与监管系统查询,并可对其在受电工程中的行为予以评价。

二、供电企业在办理用电业务时,应提供供电方案答复、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中间检查、竣工检验及装表接电等服务,电力
用户应做好配合。

(一)受电工程应依据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进行设计;
(二)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送供电企业审核。

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电力用户不得据以施工。

否则,供电企业将不予竣工检验和接电;
(三)电力用户应在隐蔽工程(指受电工程的接地装置、暗敷管线等)完成前,通知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检查;
(四)电力用户应在受电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通知供电企业进行竣工检验;
(五)电力用户与供电企业应当在装表接电前协商一致后签订《供用电合同》;
三、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在受电工程相关环节提供的服务和受电工程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施工企业在供电服务和受电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98投诉举报。

本告知书内容已阅读。

电力用户(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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