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是否应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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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 婚前协议、婚前财产公证是进步

辩论赛 婚前协议、婚前财产公证是进步

随着经济的发展,男女已经能各自独撑一片天了。

独立的个性不允许女性还存在着“丈夫是天”的陈旧观念,而作为“自古男人为大”的男性,也能从诸多的社会现象中认清自己所谓的定位。

婚前财产公证如同买保险。

这种保险不仅不会影响婚姻的质量,反而会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夫妻之间争取个体上的独立人格可以使夫妻之间增加彼此尊重的砝码。

让他们既是夫妻又是朋友,形成21世纪所崇尚的新型的夫妻关系。

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规避离婚时的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避免功利性质的婚姻。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阻止婚姻欺诈,降低犯罪。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加强双方的了解,检验爱情的牢固与否。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使我们更好的掌控自己的爱情,在爱情中做到理性。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家庭和谐。

开宗明义概念先行,首先让我们来明确几个定义。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券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

因而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对彼此的债券和经济状况的了解。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在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

即婚前财产公证并不局限于对双方婚前财产数量的认定,还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分割、赠送以及共有。

再来谈谈“婚姻”。

婚姻和爱情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爱情在很多时候只是一种感觉,但婚姻却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不只是两个人的事,更涉及到两个家族及社会的和谐。

这里我们所指的家庭并不单单是男女双方所组成的家庭,还应包括男女双方各自以前所归属的家庭。

因而我们今天辩题中的家庭和谐,旨在婚姻而并非爱情!那么为什么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家庭和谐呢?原因有三:第一,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家庭的负责。

结婚是爱情升温到一定程度的结果,是两个人渴望关系得到法律保障的行为,而婚前财产公证恰恰是一种法律意识和观念的体现。

婚前财产公证不仅能使双方了解彼此财产,债务等情况,更是协商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途径。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

首先,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保护婚姻双方的财产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纠纷往往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规定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一旦发生财产纠纷,可以依据公证文件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无法解决的纠纷。

其次,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减少婚姻中的经济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因为婚姻关系而损失了大量财产,甚至陷入财务困境。

通过公证财产,可以明确规定双方在婚姻中所拥有的财产,一旦离婚,可以按照公证文件进行财产分割,避免出现经济上的不公平。

最后,强制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如果婚姻关系中出现财产纠纷,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生活,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公证财产,可以有效减少婚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

首先,强制婚前财产公证会增加婚姻的经济成本。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去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这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人来说是一种负担。

其次,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破坏婚姻关系的信任。

婚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要求双方进行财产公证,可能会让双方产生猜疑和不信任的情绪,从而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

最后,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限制个人的自由。

婚姻是一种自愿的选择,如果要求强制进行财产公证,可能会让一些人望而却步,从而限制了婚姻自由的权利。

综上所述,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在保护财产权益、减少经济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有其积极作用。

而在增加经济成本、破坏婚姻信任、限制个人自由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不能一概而论。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允许双方自愿选择是否进行财产公证,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正如某名人所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如果财产问题成为婚姻的绊脚石,那么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必要的。

而某经典案例中,因为没有进行财产公证,导致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解决,最终双方陷入了长时间的纠纷之中,可见财产公证的重要性。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辩论(3篇)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辩论(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逐渐发生变化,婚前财产公证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就各自婚前财产的权属、份额等问题达成协议,并由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的一种法律行为。

然而,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社会各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本文将从正反两方面展开辩论,探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利与弊。

二、正方观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利于婚姻稳定1. 明确财产权属,避免婚后纠纷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权属,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引发纠纷。

在婚姻生活中,财产问题是夫妻双方最容易产生矛盾的地方。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双方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减少因财产问题而导致的婚姻破裂。

2. 保障双方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保障双方在婚姻中的权益,维护家庭和谐。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信任。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使双方在财产问题上达成共识,增强信任感,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

3. 促进公平正义,实现财产分配合理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实现财产分配的公平正义。

在婚姻中,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往往存在争议。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确保财产分配的公正性,使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益。

三、反方观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不利于婚姻稳定1. 影响夫妻感情,加剧矛盾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影响夫妻感情,加剧矛盾。

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往往需要相互信任和包容。

而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让一方感到被束缚,从而影响夫妻感情。

2. 削弱婚姻基础,导致婚姻不稳定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削弱婚姻基础,导致婚姻不稳定。

在传统观念中,婚姻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开始,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让一方认为婚姻只是经济利益的结合,从而削弱婚姻基础。

3. 增加法律纠纷,浪费时间和精力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增加法律纠纷,浪费双方的时间和精力。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需要关注彼此的情感需求,而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让双方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法律纠纷中,影响婚姻质量。

四、总结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婚姻稳定方面具有两面性。

辩论婚前财产公证好处(3篇)

辩论婚前财产公证好处(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观念和价值取向也在不断变化。

在婚姻关系中,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法律保障、财产安全、家庭和谐等方面,论述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1. 社会现象的反映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财产纠纷成为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婚前财产公证的兴起,正是对这一社会现象的反映。

通过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可以减少婚后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2. 个人权益的保障在婚姻关系中,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保障个人权益不受侵犯。

3. 父母财产的保障在一些家庭中,父母会为子女准备婚房等婚前财产。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父母财产的归属,避免婚后财产纠纷,保障父母财产的安全。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保障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证程序的规范婚前财产公证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审查、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等。

这一程序保证了公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助于防止虚假公证和滥用公证。

3. 法律效力的确认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在财产纠纷案件中,公证文书可以作为有力证据,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财产安全1. 避免婚后财产混同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避免婚后财产混同。

在婚姻关系中,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限变得清晰,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的安全。

2. 防止婚外财产纠纷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防止婚外财产纠纷。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婚外财产,通过公证可以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避免婚外财产纠纷。

婚前_财产公证_辩论(3篇)

婚前_财产公证_辩论(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然而,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和争议性,社会各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本文将从正反两个方面展开辩论,探讨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1. 明确财产归属,减少纠纷婚前财产公证是指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界定的一种法律行为。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避免婚后因财产归属不明而引发的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许多人在婚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产生争议,甚至导致家庭破裂。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界定双方婚前财产,为婚姻生活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 保护女性权益,消除性别歧视在传统观念中,女性在婚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消除性别歧视,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在公证过程中,双方可以平等协商,确保女性在婚后享有与男性相同的财产权益。

3. 促进家庭和谐,降低离婚率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增强夫妻之间的信任感,降低离婚率。

通过公证,双方对彼此的财产状况有了一个清晰的了解,减少了婚后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的矛盾。

这种透明度有助于增进夫妻间的信任,为家庭和谐创造条件。

4. 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双方利益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双方婚前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因财产问题而损害他人利益。

在公证过程中,双方可以对债权债务进行梳理,确保婚后财产的合法流转。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争议性1. 侵犯隐私权婚前财产公证涉及到双方的财产状况,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

有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不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

2. 影响感情,加剧矛盾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使未婚夫妻在财产问题上产生分歧,影响感情。

在公证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为财产问题而产生矛盾,甚至导致分手。

3. 法律效力有限虽然婚前财产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公证机关的审查可能存在疏漏,导致公证结果不准确。

此外,婚后财产的增减变化也可能导致婚前财产公证失效。

是否应该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

首先,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可以保护婚姻双方的财产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很多夫妻因为财产纠纷而最终走向分居甚至离婚。

通过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可以让双方在婚前就对各自的财产进行公开,避免日后产生财产纠纷,保护双方的财产权益。

其次,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可以减少婚姻中的经济矛盾。

在婚姻中,经济问题往往是夫妻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果双方在婚前就对财产进行公示,可以避免在婚后因为经济问题而发生矛盾,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

最后,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可以促进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财产进行公示,可以增加夫妻之间的信任和透明度,避免因为财产问题而产生猜忌和矛盾,有利于夫妻之间的和睦相处。

反方观点,不应该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

首先,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会侵犯个人隐私权。

每个人的财产情况都是私人信息,强制公示会对个人的隐私造成侵犯,违反了个人权利的原则。

其次,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可能会增加婚姻关系中的矛盾。

在婚前就对财产进行公示,可能会让双方产生猜忌和不信任,导致婚姻关系的不稳定。

相反,如果双方能够在婚后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财产问题,可能会更有利于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

最后,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可能会增加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

如果要求所有的婚姻双方都进行财产公示,需要大量的行政资源和人力物力来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且还可能会增加社会的不信任和矛盾。

综上所述,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权,增加婚姻关系中的矛盾,并且增加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

因此,不应该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

名人名句:“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法国作家巴尔扎克。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是坟墓里也有一些幸福的。

”——法国作家巴尔扎克。

经典案例: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财产纠纷而导致的离婚案件。

夫妻双方在婚前未进行财产公示,导致婚后因为财产问题产生矛盾,最终走向离婚。

是否应该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

首先,婚前财产公示可以有效地保护婚姻双方的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往往是导致矛盾和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可以让双方在婚前就对财产状况有清晰的了解,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的婚姻矛盾。

正如著名的法学家约翰·罗尔斯曾说过,“在公平正义的原则下,每个人都有权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婚前财产公示正是基于这样的公平正义原则,保障婚姻双方的权益。

其次,婚前财产公示可以有效地防止婚姻中的财产纠纷。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纠纷往往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婚前财产公示,可以让双方在婚前就明确自己的财产状况,避免日后因财产纠纷而导致的离婚。

经典案例中,许多婚姻因为财产纠纷而走向破裂,如果在婚前就进行财产公示,这样的纠纷就可以得到有效地避免。

最后,婚前财产公示可以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发展。

在婚姻中,财产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矛盾点,通过婚前财产公示,可以让双方在婚前就对财产问题有清晰的了解,避免日后因为财产问题而导致的矛盾和纠纷。

正如著名心理学家阿尔弗雷德·阿德勒所说,“婚姻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舞台,只有在公平和谐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真正的幸福。

”婚前财产公示正是为了实现这样的公平和谐,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是有必要的,它可以保护婚姻双方的权益,防止婚姻中的财产纠纷,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

首先,婚前财产公示可能会破坏婚姻关系中的信任。

在婚姻中,信任是非常重要的,而婚前财产公示可能会让双方产生怀疑和猜忌,导致婚姻关系出现裂痕。

正如著名心理学家埃里克·伯恩所说,“信任是婚姻关系中最重要的基石,一旦信任被破坏,婚姻关系就会岌岌可危。

”因此,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可能会破坏婚姻关系中的信任,不利于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

其次,婚前财产公示可能会影响婚姻关系中的和谐。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示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示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示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示。

首先,强制婚前财产公示可以有效地保护婚姻双方的财产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纠纷往往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公示婚前财产,可以让双方在婚前就清楚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避免日后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矛盾。

正如著名的法学家约翰·洛克曾经说过,“财产是自然权利的一部分,没有财产权,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保护财产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强制婚前财产公示可以减少婚姻中的经济纠纷。

在婚姻中,经济问题往往是导致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公示婚前财产,可以让双方在婚前就清楚了解对方的经济状况,有利于双方在婚后更加理性地处理经济问题。

同时,公示婚前财产也可以减少婚后因经济问题而产生的争执,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最后,强制婚前财产公示可以促进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往往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公示婚前财产,可以让双方在婚前就清楚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有利于双方在婚后更加理性地处理财产问题,从而促进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

正如著名的心理学家弗洛伊德曾经说过,“经济是婚姻的基础,没有经济基础的婚姻是站不住脚的。

”。

综上所述,强制婚前财产公示可以有效地保护婚姻双方的财产权益,减少婚姻中的经济纠纷,促进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因此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示。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示。

首先,强制婚前财产公示会侵犯个人隐私权。

每个人的财产状况都是私人的,公示婚前财产会导致个人财产信息的公开,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

正如著名的法学家巴克曼曾经说过,“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没有隐私权,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强制婚前财产公示会增加婚姻中的矛盾。

在婚姻中,经济问题往往是导致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

公示婚前财产会让双方在婚前就清楚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有可能会导致双方在婚前就产生矛盾,甚至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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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利因素(一)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一种亲情,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没有实质含义。

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有点多余了。

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

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现在却要为了财产非分清个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而且对未来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

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快,很多的新的事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现代人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现实起来,也许,婚前的财产公证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可是,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证呢?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

所以,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二)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的撞击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

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

现实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会象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发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现实的撞击!在这一点上必须有个好的把握,理智的对待,以免与我国的传统观念发生大的隔阂。

民间传说中,2006是难得的百年好合年,即将逼临的黄金十月又将是婚事大热月,“婚前财产公证”咸鱼翻炒又再度成为了网络热门话题。

在日前搜狐女人频道展开的一项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网络调查中,接受人数占21.4%,不接受人数占78.6%。

“婚前财产公证”是国家法律对个人婚前婚后财产的保护性规定,此规定是一种由当事人自愿行使的权利,但也正是其主观意愿性让人们在现代观念与传统思想的夹缝中左右为难、彷徨徘徊。

作为延续到婚姻中的财产契约关系,你的赞同票投向哪里?名词解释“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办理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恋人们从相识相恋到携手步入结婚殿堂,这是一个多么温馨的过程,爱情通过婚姻的形式被赋予了更为神圣的意义。

本已坚定风雨同舟,却要在此时为爱情标上价码,布署好撤退路线,还有比这更令深爱着的恋人们懊恼的吗?未入围城就假定离婚,让本来坦然相对的恋人疑虑重重埋下心理阴影。

“婚前财产公证”貌似给双方的物质生活提供了法律保护,但无形中却伤害了双方的感情,亵渎了爱情,也亵渎了婚姻。

做婚前财产公证无疑是没有将爱情进行到底的勇气和对两人的婚姻缺乏信心的体现。

如此“秋前算账”极容易造成两人间的信任危机甚至引起感情破裂,让人置疑其婚姻本身就是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

夫妻本就应该患难与共、甘苦同享,如此锱铢必较,岂不可悲。

我国历来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同心患难与共,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但“婚前财产公证”这种明算秋毫的形式却让即将结婚的恋人们望而生畏惟恐避之不及。

有人将婚姻比作是“两个人的企业”,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

婚姻在此被诠释成了一桩特殊的“买卖”,需要讨价还价并且明算账目,夫妻关系笼罩在这样的金钱关系下还有何婚姻意义。

安全感其实来自于看那个男人有多爱你,但是那个男人有多爱你,还是取决于你自己有多爱你自己。

如果你站在男人面前是很自信的话,你就会觉得男人是不会走的,这个时候你就有了安全感。

与其去想这个男人有多爱你,不如去想,你自己能够做到多好,让这个男人更爱你。

——刘若英谈爱情“安全感”目前,很多恋人对是否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见证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不但会影响双方感情,同时也是对自己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

2003年,天津市有十余对恋人因为一方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另一方与之“拜拜”了。

要实现婚前财长公正的好处必须让两个假设成为现实:一是婚后一定会发生财产纠纷;二是将来一定会分手。

若双方能白头偕老,要公证有何用?可见,公正是对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

而且婚前财产公证硬是人为地制造出了一条裂痕:把你我分得格外清楚,缺少对对方的信任,这样的婚姻生活怎能美满?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社会心理学中有个“预言的自我实现”定律,意思是说,一旦你认定或断言某种结果。

最终必然导致那种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出现。

而我们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极有可能给日后婚姻的感情埋下阴影。

那它便会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你。

甚至婚姻出现危机~~~对方辨友说婚前财产公证能有效防止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

但是却忽略了一点,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减短婚姻的寿命。

因此。

我方的看点是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下面。

我方将以三个方面对此进行阐述:第一。

从个人情感方面看,两人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

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

爱情通过婚姻的形式被赋予了更为神圣的意义。

本已坚定风雨同船,却要在此时为爱情标上价码。

布署好撤退路线。

这总有点伤害感情吧。

婚姻是基于婚前体检双方在相爱、信任的基础上搭建起来的,还没结婚就已经想好离婚后的事情。

这是明显地对婚姻缺乏信心。

或许。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能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

可是。

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

爱情是否也需要公证呢?第二,从中国传统思想观念上观。

我国历来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强调夫妻同心患难与共,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但“婚前财产公证”这种明算秋毫的形式却让这神圣的婚姻物质化。

让夫妻之间分清你我,这实在有悖我国的传统美德。

第三,从法律角度观。

目前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条文还不完善。

婚前财产公证因无年限限制。

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再次,夫妻双方因躲避债务而申请财产公证。

钻取法律漏洞。

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婚前恐惊症利益。

有不少例子证明,在一方提出要入行婚前财产公证时。

另一方会认为对方不信任自己或不了解自己的为人而提出分手。

即使那些答应的也有不少因为心里有阴影而让婚姻不美满。

“婚前财产公证”貌似给双方的物质生活提供了法律保护。

但无形中却伤害了双方的感情。

亵渎了爱情,也亵渎了婚姻。

综上所述。

我方一致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

目前,很多恋人对是否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见证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不但会影响双方感情,同时也是对自己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与爱情发生摩擦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

婚姻是建立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的,如果还没有结婚就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准备好了,这多少都有点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

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摩擦,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

所以,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其次有些人为了躲债而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在现实中存在类似现象,例如某人在婚前拥有一定的财产和一些债务,他为了躲避这些债务而结婚,便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公证给未婚妻所有,当该男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由于自己的原有财产已经属于未婚妻了,法院便不能强制执行。

这样无疑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再次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法律所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而非形式上的公平正义。

我们知道男女双方为了建立家庭势必会放弃一些东西,比如为了家庭而放弃事业,这样无形的财产比比皆是。

但是公证的范围只包含也只能包含有形的财产,这样,公证能够保护无形付出的一方的权利吗?显然这样的婚前财产公证是不公平不正义的。

在黑格尔的家庭观看来,中国婚前财产公证现象对家庭稳定性具有一定危害性。

首先,在家庭基础方面来看,婚前财产公证对家庭稳定性具有一定危害性。

黑格认为家庭具有自然伦理性,家庭应该以爱情为基础,并不是社会契约关系。

构成家庭的个体彼此之间互相信任把彼此看做是自己的另外一半并且彼此超越。

婚前财产公证的出现显示出市民社会的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的准则已经运用到家庭中;显示出家庭成员之间的不信任;显示出家庭成员对家庭的未来的不确定性所以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到组成家庭的个体之间的爱情危害到构成家庭的基础,危害到家庭的稳定性。

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契约关系,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

婚前财产公证现象使家庭关系有向契约关系过渡的趋势,使家庭伦理性不断削弱,使家庭的稳定性不断的降低。

其次在家庭成员权利方面来看,婚前财产公证对家庭的稳定性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黑格尔认为家庭成员不应该拥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独立的权利,如果个体谈论权利的时候,是一种外在于家庭的观点。

一方面作为自由意志的定在,财产这个特殊物中存在着普遍人格、自由意志与权利。

在现实性上,财产无论以何种具体样式存在,都是一种偶然但是我作为一个自由意志的存在,总是要通过财产使自己的自由意志得以定在,或总要以一定的物质财产作为自由意志的载体,这却是必然。

独立的财产使自由意志外化,使个体的意志独立于家庭,减弱成员的归属感。

另一方面,拥有财产权本身就意味着拥有一种社会关系存在着多个“我”,否则,就无所谓财产权本身。

即财产权的存在本身就表明人(person之间的划界。

这样,财产权的存在表示的是我的存在、我的自由意志、我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进行了婚前财产的公证后,个体拥有独立于家庭的财产,拥有独立于家庭以外的权利,同时也没有扬弃自己的独立性而成为一个家庭成员,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事。

这样会破坏家庭的稳定性,减弱成员之间的亲密性,降低成员之间的可信度,增加成员之间的猜疑。

受社会转型的影响,我国家庭的观念正受到严重的挑战。

传统的家庭观念看来,家庭成员是家庭的一份子,彼此之间互相信任。

成员们都以家庭的整体利益和荣誉为重,强调以大局为重;同时认为谈钱伤感情,不会为一些小利斤斤计较。

但是在当今社会,家庭成员开始要求个体利益的复归,要求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和利益。

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实现个体利益的重要手段,影响家庭的稳定性。

在黑格尔家庭观看来,中国婚姻财产公证现象对家庭稳定性具有一定的有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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