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是否应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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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

首先,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保护婚姻双方的财产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纠纷往往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规定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一旦发生财产纠纷,可以依据公证文件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无法解决的纠纷。

其次,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减少婚姻中的经济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因为婚姻关系而损失了大量财产,甚至陷入财务困境。

通过公证财产,可以明确规定双方在婚姻中所拥有的财产,一旦离婚,可以按照公证文件进行财产分割,避免出现经济上的不公平。

最后,强制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如果婚姻关系中出现财产纠纷,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生活,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公证财产,可以有效减少婚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

首先,强制婚前财产公证会增加婚姻的经济成本。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去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这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人来说是一种负担。

其次,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破坏婚姻关系的信任。

婚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要求双方进行财产公证,可能会让双方产生猜疑和不信任的情绪,从而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

最后,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限制个人的自由。

婚姻是一种自愿的选择,如果要求强制进行财产公证,可能会让一些人望而却步,从而限制了婚姻自由的权利。

综上所述,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在保护财产权益、减少经济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有其积极作用。

而在增加经济成本、破坏婚姻信任、限制个人自由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不能一概而论。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允许双方自愿选择是否进行财产公证,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正如某名人所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如果财产问题成为婚姻的绊脚石,那么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必要的。

而某经典案例中,因为没有进行财产公证,导致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解决,最终双方陷入了长时间的纠纷之中,可见财产公证的重要性。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辩论(3篇)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辩论(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逐渐发生变化,婚前财产公证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就各自婚前财产的权属、份额等问题达成协议,并由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的一种法律行为。

然而,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社会各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本文将从正反两方面展开辩论,探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利与弊。

二、正方观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利于婚姻稳定1. 明确财产权属,避免婚后纠纷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权属,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引发纠纷。

在婚姻生活中,财产问题是夫妻双方最容易产生矛盾的地方。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双方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减少因财产问题而导致的婚姻破裂。

2. 保障双方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保障双方在婚姻中的权益,维护家庭和谐。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信任。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使双方在财产问题上达成共识,增强信任感,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

3. 促进公平正义,实现财产分配合理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实现财产分配的公平正义。

在婚姻中,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往往存在争议。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确保财产分配的公正性,使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益。

三、反方观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不利于婚姻稳定1. 影响夫妻感情,加剧矛盾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影响夫妻感情,加剧矛盾。

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往往需要相互信任和包容。

而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让一方感到被束缚,从而影响夫妻感情。

2. 削弱婚姻基础,导致婚姻不稳定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削弱婚姻基础,导致婚姻不稳定。

在传统观念中,婚姻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开始,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让一方认为婚姻只是经济利益的结合,从而削弱婚姻基础。

3. 增加法律纠纷,浪费时间和精力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增加法律纠纷,浪费双方的时间和精力。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需要关注彼此的情感需求,而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让双方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法律纠纷中,影响婚姻质量。

四、总结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婚姻稳定方面具有两面性。

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辩论立论(大全5篇)[修改版]

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辩论立论(大全5篇)[修改版]

第一篇: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辩论立论婚姻的法学概念它涵盖以下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为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处在同一个生活消费共同体中。

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和夫妻间的互敬互爱。

史尚宽先生认为,“共同生活”一般为“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亲爱、精神的结合)、性的生活共同(肉的结合)及经济的生活共同(家计共有),”这是对“共同生活”全部内容的概括。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社会心理学中有个“预言的自我实现”定律,意思是说,一旦你认定或断言某种结果,最终必然导致那种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出现。

而我们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极有可能给日后婚姻的感情埋下阴影,那它便会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你,甚至婚姻出现危机。

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防止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但是却忽略了一点,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减短婚姻的寿命。

因此,我方的观点是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下面,我方将以三个方面对此进行阐述:第一,从个人情感方面看,两人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爱情通过婚姻的形式被赋予了更为神圣的意义。

本已坚定风雨同舟,却要在此时为爱情标上价码,布署好撤退路线,这总有点伤害感情吧。

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的基础上搭建起来的,还没结婚就已经想好离婚后的事情,这是明显地对婚姻缺乏信心。

或许,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能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可是,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公证呢?第二,从中国传统思想观念上看,我国历来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同心患难与共,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但“婚前财产公证”这种明算秋毫的形式却让这神圣的婚姻物质化,让夫妻之间分清你我,这实在有悖我国的传统美德。

辩论婚前财产公证好处(3篇)

辩论婚前财产公证好处(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观念和价值取向也在不断变化。

在婚姻关系中,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法律保障、财产安全、家庭和谐等方面,论述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1. 社会现象的反映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财产纠纷成为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婚前财产公证的兴起,正是对这一社会现象的反映。

通过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可以减少婚后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2. 个人权益的保障在婚姻关系中,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保障个人权益不受侵犯。

3. 父母财产的保障在一些家庭中,父母会为子女准备婚房等婚前财产。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父母财产的归属,避免婚后财产纠纷,保障父母财产的安全。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保障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证程序的规范婚前财产公证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审查、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等。

这一程序保证了公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助于防止虚假公证和滥用公证。

3. 法律效力的确认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在财产纠纷案件中,公证文书可以作为有力证据,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财产安全1. 避免婚后财产混同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避免婚后财产混同。

在婚姻关系中,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限变得清晰,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的安全。

2. 防止婚外财产纠纷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防止婚外财产纠纷。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婚外财产,通过公证可以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避免婚外财产纠纷。

婚前_财产公证_辩论(3篇)

婚前_财产公证_辩论(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然而,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和争议性,社会各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本文将从正反两个方面展开辩论,探讨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1. 明确财产归属,减少纠纷婚前财产公证是指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界定的一种法律行为。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避免婚后因财产归属不明而引发的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许多人在婚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产生争议,甚至导致家庭破裂。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界定双方婚前财产,为婚姻生活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 保护女性权益,消除性别歧视在传统观念中,女性在婚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消除性别歧视,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在公证过程中,双方可以平等协商,确保女性在婚后享有与男性相同的财产权益。

3. 促进家庭和谐,降低离婚率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增强夫妻之间的信任感,降低离婚率。

通过公证,双方对彼此的财产状况有了一个清晰的了解,减少了婚后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的矛盾。

这种透明度有助于增进夫妻间的信任,为家庭和谐创造条件。

4. 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双方利益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双方婚前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因财产问题而损害他人利益。

在公证过程中,双方可以对债权债务进行梳理,确保婚后财产的合法流转。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争议性1. 侵犯隐私权婚前财产公证涉及到双方的财产状况,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

有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不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

2. 影响感情,加剧矛盾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使未婚夫妻在财产问题上产生分歧,影响感情。

在公证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为财产问题而产生矛盾,甚至导致分手。

3. 法律效力有限虽然婚前财产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公证机关的审查可能存在疏漏,导致公证结果不准确。

此外,婚后财产的增减变化也可能导致婚前财产公证失效。

辩论_婚前财产公证(3篇)

辩论_婚前财产公证(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认识和态度也在不断变化。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新型的婚姻保障手段,近年来在我国逐渐兴起。

然而,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争议也日益激烈。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保障双方权益,避免婚姻纠纷;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的束缚,不利于婚姻的和谐。

本文将从正反两方面展开论述,探讨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一、支持婚前财产公证的观点1. 明确财产归属,避免纠纷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双方婚前财产的明确界定,有助于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

在婚姻生活中,财产问题往往是导致夫妻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从而减少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

2. 增强双方信任,促进婚姻和谐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增强双方对彼此的信任。

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婚姻的期待越来越高,对于财产的保障也日益重视。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双方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从而增强信任,促进婚姻和谐。

3. 保障女性权益,消除性别歧视在传统的婚姻观念中,女性往往被视为家庭的经济弱势群体。

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保障女性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消除性别歧视。

通过公证,女性可以明确自己在婚姻中的财产份额,从而在婚姻关系中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4. 适应市场经济,维护家庭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财产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手段,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

在婚姻关系中,明确财产归属有助于减少因财产问题引发的婚姻危机。

二、反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观点1. 束缚婚姻,影响感情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婚姻,使婚姻关系变得功利化。

在一些人看来,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的束缚,容易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降低婚姻的幸福感。

2. 加剧矛盾,破坏信任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加剧夫妻之间的矛盾,破坏彼此之间的信任。

在婚前就明确财产归属,容易让双方产生猜疑和防备心理,从而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一辩稿—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对婚姻的保护还是伤害

一辩稿—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对婚姻的保护还是伤害

一辩稿—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对婚姻的保护还是伤害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姻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良好的婚姻需要以爱情为基础,信任为保障。

而我方判断这项制度是否伤害了婚姻的标准就在于它是否伤害了婚姻的稳定性。

我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对婚姻的伤害,理由如下:首先,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对增强个人意识的强调与婚姻中需形成的家庭观念相矛盾。

家庭观念强调夫妻间的不分你我,互相结合,强调共担苦痛与幸福,而婚前的财产公证强调将双方的婚前财产划分清楚,这加大了婚姻中的个人意识。

社会不断朝着物质化和理性化发展,但对婚姻与家庭中夫妻双方弱化个人意识的要求从未改变。

个人意识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下被根植于心底,在夫妻双方接下来生活中小吵小闹时也会时不时被唤醒,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婚姻的融洽与和睦,故而也是对婚姻的一种伤害。

其次,婚前财产公证的办理不仅不能消除疑虑还会增加夫妻之间的不信任。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提出本身就是出于对自己婚姻走向不确定性的顾虑,但若果真心存顾虑,那么仅靠婚前的财产公证也不可能消除顾虑,更何况在不能消除顾虑的情况下还可能会使对方有不被信任之感。

这种不被信任的感觉埋藏于心底,日后亦可演变为对对方的猜疑,加剧婚姻的不稳定性。

也许人们会觉得说无论如何这都是以防万一,可是既然是万一又何须冒着可能伤害对方感情的风险将其摆上台面,这不得不让被提出方更怀疑他们之间的感情与信任问题,而不被信任这种感觉的种子一旦被埋下,便不得不担忧它日后的发芽生根。

最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本质上是试图把一种契约关系引入到家庭生活之中。

但自古以来,婚姻与家庭中的人际相处本就区别于社会上的人际关系,婚姻中的相互信任本身就应该是基于感情至上的无条件信任,现如今,却需要这样一项制度,这样一个契约来以此作为夫妻间婚姻信任的凭证,却殊不知这个表面信任凭证的本身就是对信任的伤害。

四辩陈词之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四辩陈词之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四辩陈词之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第一篇:四辩陈词之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首先感谢反方四辩的陈词。

古人云:亲目所见,犹恐未真;背后之言,岂能听信。

对方辩友今天所持的立场看似辩证,但在逻辑、理论、事实等层面都无法自圆其说。

在整场比赛中,对方都企图利用“不一定”这三个字将我方立场层层包裹,下面就由我来抽丝剥茧。

列出反方大症状。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为了掩饰这宗罪,反方四位辩友开始了现场直编,但诡辩重重。

我方所坚持的观点我想一辩、二辩、三辩刚刚都已经详细说明。

我方坚持认为婚前有财产公证的必要。

那么下面,就由我来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

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

所以,我国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总之,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的的东西,在法律上,对于日趋上升的离婚现象他是一个理智的做法,有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发展。

其次,婚前财产公证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双方对未来生活的理性而谨慎的预期;隐含在婚前公证行为中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承认了未来选择生活的权利和义务。

结婚是自由的,婚前公证是对婚姻和财产归属的肯定。

但离婚也是双方具有的权利,并且婚前财产从一开始公证就是明确的,处理起来十分容易。

这一制度的建立,减少了政府和社会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最后,我想用几句话总结我的发言。

茫茫人海,两个人能走到一起,就是缘份,谁都不想让自己的婚姻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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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利因素(一)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一种亲情,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没有实质含义。

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有点多余了。

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

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现在却要为了财产非分清个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而且对未来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

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快,很多的新的事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现代人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现实起来,也许,婚前的财产公证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可是,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证呢?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

所以,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二)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的撞击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

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

现实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会象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发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现实的撞击!在这一点上必须有个好的把握,理智的对待,以免与我国的传统观念发生大的隔阂。

民间传说中,2006是难得的百年好合年,即将逼临的黄金十月又将是婚事大热月,“婚前财产公证”咸鱼翻炒又再度成为了网络热门话题。

在日前搜狐女人频道展开的一项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网络调查中,接受人数占21.4%,不接受人数占78.6%。

“婚前财产公证”是国家法律对个人婚前婚后财产的保护性规定,此规定是一种由当事人自愿行使的权利,但也正是其主观意愿性让人们在现代观念与传统思想的夹缝中左右为难、彷徨徘徊。

作为延续到婚姻中的财产契约关系,你的赞同票投向哪里?名词解释“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办理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恋人们从相识相恋到携手步入结婚殿堂,这是一个多么温馨的过程,爱情通过婚姻的形式被赋予了更为神圣的意义。

本已坚定风雨同舟,却要在此时为爱情标上价码,布署好撤退路线,还有比这更令深爱着的恋人们懊恼的吗?未入围城就假定离婚,让本来坦然相对的恋人疑虑重重埋下心理阴影。

“婚前财产公证”貌似给双方的物质生活提供了法律保护,但无形中却伤害了双方的感情,亵渎了爱情,也亵渎了婚姻。

做婚前财产公证无疑是没有将爱情进行到底的勇气和对两人的婚姻缺乏信心的体现。

如此“秋前算账”极容易造成两人间的信任危机甚至引起感情破裂,让人置疑其婚姻本身就是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

夫妻本就应该患难与共、甘苦同享,如此锱铢必较,岂不可悲。

我国历来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同心患难与共,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但“婚前财产公证”这种明算秋毫的形式却让即将结婚的恋人们望而生畏惟恐避之不及。

有人将婚姻比作是“两个人的企业”,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

婚姻在此被诠释成了一桩特殊的“买卖”,需要讨价还价并且明算账目,夫妻关系笼罩在这样的金钱关系下还有何婚姻意义。

安全感其实来自于看那个男人有多爱你,但是那个男人有多爱你,还是取决于你自己有多爱你自己。

如果你站在男人面前是很自信的话,你就会觉得男人是不会走的,这个时候你就有了安全感。

与其去想这个男人有多爱你,不如去想,你自己能够做到多好,让这个男人更爱你。

——刘若英谈爱情“安全感”目前,很多恋人对是否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见证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不但会影响双方感情,同时也是对自己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

2003年,天津市有十余对恋人因为一方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另一方与之“拜拜”了。

要实现婚前财长公正的好处必须让两个假设成为现实:一是婚后一定会发生财产纠纷;二是将来一定会分手。

若双方能白头偕老,要公证有何用?可见,公正是对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

而且婚前财产公证硬是人为地制造出了一条裂痕:把你我分得格外清楚,缺少对对方的信任,这样的婚姻生活怎能美满?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社会心理学中有个“预言的自我实现”定律,意思是说,一旦你认定或断言某种结果。

最终必然导致那种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出现。

而我们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极有可能给日后婚姻的感情埋下阴影。

那它便会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你。

甚至婚姻出现危机~~~对方辨友说婚前财产公证能有效防止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

但是却忽略了一点,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减短婚姻的寿命。

因此。

我方的看点是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下面。

我方将以三个方面对此进行阐述:第一。

从个人情感方面看,两人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

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

爱情通过婚姻的形式被赋予了更为神圣的意义。

本已坚定风雨同船,却要在此时为爱情标上价码。

布署好撤退路线。

这总有点伤害感情吧。

婚姻是基于婚前体检双方在相爱、信任的基础上搭建起来的,还没结婚就已经想好离婚后的事情。

这是明显地对婚姻缺乏信心。

或许。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能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

可是。

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

爱情是否也需要公证呢?第二,从中国传统思想观念上观。

我国历来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强调夫妻同心患难与共,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但“婚前财产公证”这种明算秋毫的形式却让这神圣的婚姻物质化。

让夫妻之间分清你我,这实在有悖我国的传统美德。

第三,从法律角度观。

目前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条文还不完善。

婚前财产公证因无年限限制。

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再次,夫妻双方因躲避债务而申请财产公证。

钻取法律漏洞。

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婚前恐惊症利益。

有不少例子证明,在一方提出要入行婚前财产公证时。

另一方会认为对方不信任自己或不了解自己的为人而提出分手。

即使那些答应的也有不少因为心里有阴影而让婚姻不美满。

“婚前财产公证”貌似给双方的物质生活提供了法律保护。

但无形中却伤害了双方的感情。

亵渎了爱情,也亵渎了婚姻。

综上所述。

我方一致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

目前,很多恋人对是否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见证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不但会影响双方感情,同时也是对自己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与爱情发生摩擦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

婚姻是建立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的,如果还没有结婚就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准备好了,这多少都有点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

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摩擦,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

所以,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其次有些人为了躲债而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在现实中存在类似现象,例如某人在婚前拥有一定的财产和一些债务,他为了躲避这些债务而结婚,便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公证给未婚妻所有,当该男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由于自己的原有财产已经属于未婚妻了,法院便不能强制执行。

这样无疑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再次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法律所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而非形式上的公平正义。

我们知道男女双方为了建立家庭势必会放弃一些东西,比如为了家庭而放弃事业,这样无形的财产比比皆是。

但是公证的范围只包含也只能包含有形的财产,这样,公证能够保护无形付出的一方的权利吗?显然这样的婚前财产公证是不公平不正义的。

在黑格尔的家庭观看来,中国婚前财产公证现象对家庭稳定性具有一定危害性。

首先,在家庭基础方面来看,婚前财产公证对家庭稳定性具有一定危害性。

黑格认为家庭具有自然伦理性,家庭应该以爱情为基础,并不是社会契约关系。

构成家庭的个体彼此之间互相信任把彼此看做是自己的另外一半并且彼此超越。

婚前财产公证的出现显示出市民社会的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的准则已经运用到家庭中;显示出家庭成员之间的不信任;显示出家庭成员对家庭的未来的不确定性所以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到组成家庭的个体之间的爱情危害到构成家庭的基础,危害到家庭的稳定性。

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契约关系,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

婚前财产公证现象使家庭关系有向契约关系过渡的趋势,使家庭伦理性不断削弱,使家庭的稳定性不断的降低。

其次在家庭成员权利方面来看,婚前财产公证对家庭的稳定性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黑格尔认为家庭成员不应该拥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独立的权利,如果个体谈论权利的时候,是一种外在于家庭的观点。

一方面作为自由意志的定在,财产这个特殊物中存在着普遍人格、自由意志与权利。

在现实性上,财产无论以何种具体样式存在,都是一种偶然但是我作为一个自由意志的存在,总是要通过财产使自己的自由意志得以定在,或总要以一定的物质财产作为自由意志的载体,这却是必然。

独立的财产使自由意志外化,使个体的意志独立于家庭,减弱成员的归属感。

另一方面,拥有财产权本身就意味着拥有一种社会关系存在着多个“我”,否则,就无所谓财产权本身。

即财产权的存在本身就表明人(person)之间的划界。

这样,财产权的存在表示的是我的存在、我的自由意志、我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进行了婚前财产的公证后,个体拥有独立于家庭的财产,拥有独立于家庭以外的权利,同时也没有扬弃自己的独立性而成为一个家庭成员,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事。

这样会破坏家庭的稳定性,减弱成员之间的亲密性,降低成员之间的可信度,增加成员之间的猜疑。

受社会转型的影响,我国家庭的观念正受到严重的挑战。

传统的家庭观念看来,家庭成员是家庭的一份子,彼此之间互相信任。

成员们都以家庭的整体利益和荣誉为重,强调以大局为重;同时认为谈钱伤感情,不会为一些小利斤斤计较。

但是在当今社会,家庭成员开始要求个体利益的复归,要求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和利益。

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实现个体利益的重要手段,影响家庭的稳定性。

在黑格尔家庭观看来,中国婚姻财产公证现象对家庭稳定性具有一定的有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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