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合集下载

如何认识和理解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的本质属性

如何认识和理解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的本质属性

如何认识和理解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视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时指出:人民法院的本质是人民性,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人民法院的任何决策,制定的任何政策,都要从实际出发,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要体现民意,反映民意,服务民意。

为什么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呢。

一、从党的性质及奋斗历程来看回顾88年来党的发展历程,我们会比较容易地得出一个结论:党的生命之躯实际上是牢牢扎根于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这一肥沃的土壤之上的。

从毛泽东时代倡导“为人民服务”、“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到改革开放后强调“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三个代表”,再到近两年一再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共产党人执政理念与时俱进,一直是围绕着人民性来展开的。

2001年江泽民同志在纪念建党八十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

”这是对党的人民性的经典概括。

党的这种人民性使她不断汲取营养,从而在带领人民进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征程中也不断给自己注入了活力,经受住了来自国内外各种风险的考验和挑战。

其实,即使是资产阶级的政党,在口号上都打着代表全体国民利益的旗号,但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使其不可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仅仅代表着其所属阶层的利益。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渠道。

因此,从司法体现党的整体意志以及党对司法工作绝对领导的纬度思考,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当代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成果。

它是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广度和深度的特点,涵盖了多个方面,如宪法、立法、执法、司法、法治文化等。

一、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第一项基本内容,就是宪法的确立和实施。

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体公民和各级政府行使权力的基础和依据,也是法治的基石。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机构的组织方式和职权范围、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基本保障。

二、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注重加强立法工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文件,明确国家的政策和规范,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的立法制度不断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基本健全,涵盖了各个领域。

中国的立法工作也注重听取公众意见,提高立法质量和公正性。

三、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执法环节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

中国重视执法规范和执法公正,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是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中国推行法治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权力。

四、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是法治的核心环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体制建设,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中国建立了独立、公正、廉洁的审判权威体系,推行依法审判,加强权益保护,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五、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支撑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支撑。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随着中国不断的发展壮大,法治建设已经成为了中国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是中国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现状和问题,探讨了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措施。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

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理念,它要求领导、组织、个人以法律为依据行事,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套以中国国情为基础,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求的法治体系。

它不仅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刑法、商法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还有中国式的行政诉讼法等,这些特点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显得十分独特。

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现状和问题当前中国的法治水平仍存在着一些问题:1、法律体系不健全。

中国的法律体系仍存在着一些法律空缺和法律不足的问题,尤其是在新兴经济领域的立法不及时和相应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得新兴经济领域的动态无法立刻被掌握,导致一些经济犯罪活动屡禁不止。

2、法律制度不完全。

中国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问题,比如司法公正的保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等。

3、法治宣传不够。

公民的法律意识还需要加强,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新型城镇化地区和低-income地区,对法律宣传的需求尤为严重。

4、法治文化不健全。

中国的法治文化仍在形成,法律教育的传播还需更为深入、协调和集中化。

这些问题需要用积极的措施来加以解决,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措施1、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要加强新兴经济领域的立法,完善法律体系,让法律能够更加精细、更加科学地协调和管控社会。

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与完善

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与完善
2 1年 9 0 1 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期 总5 5 4
冰 政 法研 究 冰
试 论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司 法 制 度 的 特 色 与 完 善
李 刚
( 中共十堰 市委 党校 湖北 十 堰
中图 分类 号 : 9 6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4 20 ) 400
文章 编 号 :0 8— 2 X(0 1 0 0 2 0 1 0 9 5 2 1 )9— 0 9— 3
【 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 中国化 的伟大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系在 法 是
治实 践 中取得 的伟 大 成就 ,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制度 的重要 内容 。正 确 认识 和 准 确 把 握现 今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司法 制度 的特 色 , 是 对 于坚 持和 完善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司 法制度 具 有“ 前提 性 ” 意义 。现 今 中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司法 制 度 的特 色 , 要 集 中在 司法体 制 架 构 、 主 司 法机关 产 生 、 司法运 行机 制 、 司法功 能 配置 、 司法运 作 方 式 、 司法 职 能方 向 、 司法 队伍 建 设 、 司法 与政 党 的关 系八 个 方 面 , 改 革 完善 其 必须 坚持 社会 主 义 的改革 方 向 , 必须 坚持 从 中国 的国情 和 实 际 出发 , 必须 坚持 遵 循 司法规 律 , 须 坚持依 法 有序 进行 。 必
【 关键词】 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
改革完善
都 并 受 司法 制度 是任 何 一个 现代 国家 不 可 或 缺 的一 项 基 本 制度 ; 中 关 同行 政 机关 一样 , 由同级 国家权 力 机 关产 生 , 对 它 负 责 , 国特 色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是 中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度 的重 要 内容 。 它 监督 。国家 权力 机 关 与它 产 生 的审 判 机 关 和 检 察 机 关 之 间 的 胡 锦 涛 同志在 庆 祝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9 O周 年 大会 上 的 讲 话 中 指 关 系 , 生 与被 产 生 、 督 与被 监 督 的关 系 , 是产 监 司法 不 享有 违 宪 审 三 、 有 出 :经 过 9 的奋 斗 、 造 、 累 , 和 人 民 必 须倍 加 珍 惜 、 期 查 的权 力 。这 与 西方 采 用 “ 权 分 立 ” 司法 制 衡 议 会 与 行 政 , “ O年 创 积 党 长 坚持 、 不断 发展 的 成就 是 : 开辟 了 中 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道 路 , 成 了 着 显著 的不 同。 形 中 国特色 社会 主义 理 论 体 系 , 立 了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确 ” 13 在 司法运 行 机制 方 面 , 国 司法 机 关在 外 部 运 行 上 , . 我 实 “ 面对 风云 变幻 的 国际 形 势 , 对 艰 巨 繁 重 的 国 内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行 分 工 负 责 , 相 配合 , 相 制 约 ; 内 部运 行 上 , 行 民主 集 中 面 互 互 在 实 任务 , 我们 党 要 团结带 领人 民继续 前 进 , 创 工作 新 局 面 , 得 事 制 , 立 审判 ( 察 ) 员 会 , 院长 ( 开 赢 设 检 委 在 检察 长 ) 持 下 , 论 决 定 主 讨 业 新 胜利 , 本 的就 是 要 高举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义 伟 大 旗 帜 , 最根 坚 重 大案 件 和其 他 重 大 重 大 问题 ; 系 统 运 行 上 , 下 级 法 院问 采 在 上 持 和 拓展 中 国特色 社 会主 义道 路 , 持 和丰 富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取 业 务监 督 与被 监 督 的关 系 , 下 级检 察 院 问采 取领 导 与 被领 导 坚 上 理 论 体系 , 和 完善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制 度 。 正确 认 识 和 准 确 的关 系 , 立 必要 的 监 督 指 导 制 度 和 案 件 请 示 制 度 ; 运 行 效 果 坚持 ” 建 在 把 握 现今 中国特色 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的特 色 , 于 坚 持和 完 善 中 评 价上 , 对 注重 法律 效 果与 社会 效 果 的 有机 统 一 。这 些 注 重 司法 配 合 与制 衡 以及 发 挥集 体 智慧 、 重 司法 的特 色 , 慎 鲜见 于 西方 司法 。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司法 制度 具有 “ 提性 ” 义 。 前 意 1 现 今 中国 特色 社会 主义 司 法制 度 的主 要特 色 14 在 司法 功 能配 置方 面 , 国最 高 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 . 我 最 中 国特色 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 中 国共 产 党 领 导广 大 人 民 群 察 院拥 有 就 一般 法 律 适 用 问题 制定 司 法解 释 的权 力 , 是 我 国地 是 这 “ 虚 的 法 众, 以马克 思 主义 法律 思想 为 指导 , 立足 中国 国 情 , 认 真 总 结 中 广 人 多 的国情 、有 本 有 文 , 本 实文 ” 司法 传统 、 制 建 设初 启 在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建设 成 功经 验 , 学 借 鉴 人 类法 治 文 明 的现 实 的需要 , 科 与世 界 各 国 比较 较 为 罕 见 ; 注 重 发 挥 案 例 的指 在 优秀 成果 的基 础 上建 立 和发 展 起 来 的 司法 制 度 。中 国特 色 社 会 导 功 能上 , 英 美法 系 判 例 法 的 司法 功 能 也 有 实 质 区 别 , 例 虽 与 判 主义 司法 制度 的创 立 和发 展经 历 了艰 难 曲折 的 探索 历 程 , 后 经 有 一定 的指 导或 约 束 作 用 , 不 是 法 律 渊 源 ; 其 是 我 国 司法 始 先 但 尤 历 了新 民主 主义革 命 年代 、 国初 期 、 运 动 至“ 革 ” 间 、 终 注 重将 各 项具 体 司法 活动 与 法 律宣 传教 育 结合 起 来 , 在基 于 建 反右 文 期 改 这 革开 放后 至党 的十五 大 期 间 、 五 大 至今 五个 重 要 发 展 阶 段 , 十 凝 纯 粹 的 司法 中立 、 动 、 被 消极 等所 谓 司 法 特性 顾 虑 下 的 西方 司法 , 结 了几代 中国共产 党人 的不 懈 追 求 与集 体 智 慧 。现 今 中 国特 色 是 很难 做 到 或实 现 的 。 15 在 司法 运作 方 式方 面 , 国刑 事诉 讼 注重 “ . 我 宽严 相 济 ” , 社会 主义 司法 制度 的特 色 , 主要 集 中 在 司 法体 制架 构 、 法 机 关 司 坚 持 惩罚 与 教育 相 结合 。 目前 虽 尚无 “ 兰 达规 则 ” 规定 , 在 米 的 但 产生 、 司法 运 行 机制 、 司法 功 能 配 置 、 司法 运 作 方 式 、 司法 职 能 方 诉 讼 中重 证 据 、 重调 查研 究 、 轻 信 口供 ; 不 民事 诉 讼 注 重 “ 判 结 调 向、 司法 队伍 建设 、 法与 政党 的关 系八个 方 面 ; 司 t1 在 司法 体制 架构 方 面 , 国采用 “ 司法 ” . 我 大 的概 念 , 司法 合 ”将 调 解 置于诉 讼 的 各个 阶段 和 全过 程 , 许 当事 人 在 诉讼 中 , 允 行 公 , 法 机关 由审 判机 关 与检 察 机 关 构 成 , 法权 包 括 审 判 权 和 检 察 权 , 和解 撤诉 和 调解 结 案 ; 政 诉讼 注 重 “ 私兼 顾 ” 既 保 护公 民 、 司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 又维护行政机关能够依 法 院 、 院 两家 法 律 地 位 并列 并 重 , 检 察 院 对 法 院 的 诉 讼 活 检察 但 动依 法 负有监 督之 责 ; 判 机 关 与 检 察 机 关 各 自分 设 并 自成 体 法 行 使行 政 职权 。原 则 上 只 对 当 事 人 认 为 是侵 犯 了 自己 的合 法 审 大 行 系, 且检 察机 关 与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也 分别 单 设 , 行 “ 检 分 设 ” 权 益 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 力 推 动 人 民调 解 、 政 实 审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体系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集中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凝聚了长期实践经验和深刻思考的结果。

通过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法治体系,中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领域取得了强劲的发展势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所在,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要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人民利益为核心,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文化制度,为法治体系的实践奠定了坚实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特点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相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坚持司法为人民公正司法和政治司法相统一、坚持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体系和严密的法治保障相统一。

这些特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独辟蹊径,在各领域不断发展壮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践的重要内容包括:制定完善了法律法规,构建了科学、严密的法律体系;建立了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院体系和检察院体系;加强了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法治建设;推动了军队法治建设;加强了基层社会治理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这些实践的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提供了有力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与实践给中国的发展带来了许多重要影响。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手段,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其次,依法治国的原则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再次,法治体系的建设为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提供了坚实基础,提升了国际间的互信与合作。

如何认识和理解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

如何认识和理解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

“如何认识和理解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如何认识和理解群众观点的理论内涵与实践要求;如何认识和理解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如何认识和把握坚持依法办案与坚持司法为民的有机统一;如何做一名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平民法官’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体现了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为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

因为法院和法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它与“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在当前,加强人民性教育就是紧抓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通过司法审判等法院具体工作来爱民、富民和利民。

2、要怀着爱民之心和深厚感情为老百姓办案;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从思想上转变作风,对待当事人的态度要达到对待自己父母、兄弟和姐妹那样的程度,怀着公心、热心、耐心真正执法为民,克服过去存在的“狠、硬、推、懒”等不良作风,真正把“人民性”落实到实处。

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和对法院工作的评价,加强司法作风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从群众最需要的事情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特别要加强“窗口”单位作风建设,进一步落实预约立案、诉讼引导、巡回审判、判后答疑、司法救助、司法公开等便民利民措施,把执法办案转化为服务群众的过程,使人民法院工作更加符合民情、体现民意、赢得民心。

3、人民法院的服务对象具有广泛性,服务的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法官是群众工作者,所以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一切为了群众的利益。

4、通过具体措施贯彻落实司法为民:首先要加强队伍建设。

法院的作风和形象是通过具体的法官和干警体现出来的,要加强对队伍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尤其是要通过知识教育、职业道德和良知教育来提高综合素质,转变工作作风。

其次要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

对下保护好老百姓利益,对上支持党委政府工作,做好中间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的制度安排。

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一种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党的领导:中国的司法体制强调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司法工作中起着领导核心作用,对司法机关的组织建设、干部选拔任用、重大决策等方面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2.人民法院的独立性: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强调人民法院的独立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审判案件。

3.审判公正: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强调审判公正,要求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偏不倚、不徇私情。

4.依法治国: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倡导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审理案件,保障人民权益。

5.多元解决纠纷机制: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强调多元解决纠纷机制,推动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减轻法院工作负担和解决纠纷矛盾。

6.法律援助制度:中国特色司法制度设立法律援助制度,为经
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旨在保障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

不过,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使司法制度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法治期望。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近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与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深化法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成功实践。

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探讨论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性与实际效果。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调党和国家一体化,将党的领导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法治道路始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休戚相关,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下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和路径。

二是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认为,法治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创造性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重要基石。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调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将社会公平正义与法治建设相结合,推动法律的公正实施和司法公正。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成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治观念的转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实践中推动了广大党员干部和全社会对法治观念的深刻理解和转变。

党的十八大以来,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大力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干部培训,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使全体人民积极参与法治建设,逐渐建立了对法治的普遍尊重和信仰。

二是法律体系的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注重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规范的建设。

十八大以来,中国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文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民法典等,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强化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分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在认真总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功的经验和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

如何正确认识、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将直接关系着中国司法权威性的维护。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司法机关容易受地方行政的影响在中国,各级司法部门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关的各种消耗资源是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的,这种资源分配制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级司法部门的经费都需要依靠由各级人民政府供给;二是各级司法部门的人员编制都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决定的,人民政府领导干部拥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编制的权利,对司法工作产生不独立性,导致司法工作容易受到地方人民政府等机关单位的影响,影响到司法工作的公正性;三是各级司法部门的所有和工作有关的费用支出依赖各级政府的审批和批准,这种体制在无形中加大司法机关在正常办理司法案件时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干涉和不正当的要求,影响正常的司法工作和活动,破坏国家司法的权威性,严重阻碍国家司法的健康发展。

(二)思想认识与理论观念不足
首先,在对司法制度的思想认识上,多数人没有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脱离我国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

如宣扬“三权分立”、“司法完全独立”等司法理念,否定司法权和司法制度的政治性、阶级性,主张全盘西化的司法改革,法官独立和宪法司法化,取消政法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等。

其次,在一些司法理论的研究上,缺乏必要的科学性欲全面性,导致司法体制改革无法顺应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

如宣传“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主张法官、检察官的精英化、去政治化,贬低甚至否定“无讼”和调解的现代法治价值等。

最后,受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多数地区存在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尤其在东西不及城乡地区,其差异较为明显。

至今为止,我国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律工作在开展中依然存在经费短缺、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现象。

(三)司法监督和制约机制很不完善
中国司法应为一个严谨的机构单位,有自己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但是目前,司法机关是多头监督,没有一个严谨的监督制约系统。

没有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来制约司法活动,司法活动就像没有方向狂奔的野马,强劲有力但缺乏正确的方
向,将严重阻碍司法活动的健康发展。

司法机关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
1.政府部门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仅仅局限在表面工作上,没有深度检查监督。

2.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不到位。

司法机关内部相互不制约,如检察机关、法院等机关,都是各自监督各自,自己检查自己,相互间没有监督检查等活动。

3.社会监督没有好的方法。

社会监督具有见效快,范围广,持续性强等特点,但是由于没有好的监督方法,深入不了司法内部,没有强硬的实施制度而缺乏实施有效性,盲目、没有针对性等成为社会监督的障碍。

容易出现错的监督,影响正常的司法工作。

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一)加强中国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的独立性在司法工作中起到很大作用。

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应担当好自己的角色,利用职务权利,努力为司法案件中的当事人争取正当的司法利益。

司法公正必须建立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司法机关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司法活动中不受外界影响和干涉,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司法活动。

(二)严格控制司法程序,扼制司法腐败
国家法制机关应制定完善的司法制度,严格司法程序。

针对司法腐败制定相应的追究惩处制度。

司法证据环节要严格把关,防止伪造证据,影响司法公正。

同时加强、完善社会各界的监督,如人大、新闻、络等监督。

司法程序公开化,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都能了解到司法程序的过程和进展情况,每一环节都能公开,接受各界的评论。

监督制度和社会监督共同作用,加大打击腐败力度,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改进传统司法方式,维护司法公正性
传统的司法方式,已经很难满足司法活动的具体要求。

法官的独立的责任制、庭审的询问制等,现今已成为阻碍司法活动高效工作的关键所在,这就需要司法部门将不必要的司法程序简化,避免重复,以最少的付出换得更高的效率,高效快速。

从司法程序上减少过多的、不必要的程序,减少消耗、提高效率。

根据司法活动的情况,将案件进行繁简分开,对症下药,有效地实施司法活动,维护司法公正。

三、总结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具有很强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

当前中国的司法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表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公正、权威的正确道路,对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