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全市公共安全视频联网系统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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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2日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与开放,推动政务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交换、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公共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加工和产生的数据资源。

按照数据资源使用对象,可将政务数据资源分为三种类型:专用类、共享类和开放类。

专用类包括: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明确规定不能共享和开放的数据资源。

共享类包括:在公共机构行使政府管理职能过程中,需要获取其他部门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实时性的数据资源;资源提供方明确可以共享的数据资源;经石家庄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智慧城市领导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定不属于专用类的数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宏观经济数据、建筑物数据、电子证照等数据资源。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石政办发[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67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字〔2002〕4号)精神,设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调整职能划出的职能1将新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设计、审定、招投标及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工程预决算审核职能,交给市建设局。

2将全市燃气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城区防汛、城管监察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改建、扩建、道路大修、小街巷整修、渡汛工程、雨污水管网改造及夜景照明工程等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的承发包、招投标、工程造价、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验收移交及预决算审核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及其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参与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论证和工程验收,负责工程移交接收工作。

(三)负责拟定全市城市管理资金计划,负责拟定全市市政基础设施改建、扩建、道路大修及小街巷整修等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石政办函[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最近,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妥善处置各类重要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省会建设,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就我市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是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各种情况,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妥善处理重要事件、维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为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及妥善处理各类重要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仍有少数单位还存在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渠道不畅通等问题,迟报、漏报、瞒报现象仍有发生,有的存在新闻媒体已经报道但事发地政府未及时上报甚至不掌握情况的现象,影响了市政府及时掌握全面情况和有效处置。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当前全市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的意义。

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和重要事件提供决策依据。

二、进一步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一)突发事件和重要事件发生地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和重要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事发地政府要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石政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0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石家庄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县行政审批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石办字〔2016〕40号)精神,设立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挂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绿化办)、市畜牧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市卫计委(市爱卫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食安办)、市旅游发展委、市人防办(市民防办)、市编委办、市园林局、市档案局(馆)等26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

(二)撤销市政务公开和服务办公室,将其承担的政务公开管理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厅。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19〕6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19〕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全省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经研究决定对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25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对22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三、对1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对宣布废止和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3.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河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4日附件3.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航空摄影和遥感资料统一管理的通知(办字〔2011〕14号)将“省测绘局”修改为“省自然资源厅”,全文共6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9•【字号】石政办发[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4]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3〕73号),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一、职责调整在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一)原由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安委会有关抓好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市政府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石政办发[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根据国家、省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整情况,调整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备案制度。

国家及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上报省政府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以及需报市政府审批、核准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县(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按属地原则备案。

中央、省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安排下达并加强监督检查;市补助县(市)、区的同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负责安排。

2将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全市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全市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市政府清理整顿“五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市医药储备管理;煤、电、油、运等重要生产要素的组织协调、服务、调度工作;电力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石政办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石家庄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文化局指导全市电影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增加对全市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对全市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拟订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地方性规章和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推进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市公共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和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建设及设施。

(四)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全市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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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全市公共安全视频联网系
统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09]149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04
【实施日期】2009.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全市公共安全视频联网系统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函〔2009〕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增强政府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效能,构建平安和谐石家庄,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设我市公共安全视频联网系统(以下简称视频系统),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设视频系统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公共安全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基本的需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是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

建设视频系统作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提高整体治安防控水平和公共安全整体防范能力,有利于提高政府应
急管理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政府城市管理水平,对增加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提升幸福指数,对促进平安省会建设和省会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视频系统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创建平安省会的要求,遵循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实施、高效能管理、高效率运行的工作思路,实行“政府主导、公安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系统化、网络化和专业化先进理念设计,新建、扩建视频联网控制平台,扩大视频监控覆盖面,构筑多方位、全天候、立体化的社会公共安全防控体系,提升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政府应对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促进平安省会建设步伐,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和服务经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为建设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省会城市创造安全和谐环境。

二、建设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原则。

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核心,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充分考虑视频系统功能、性能的先进性和发展前景,统一联网接口规范和整合要求,实现视频系统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

按照法定程序选择实力雄厚、技术过硬且具有建设经验的央字号、国字号等大型企业统一建设。

(二)坚持“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

按照实际和系统需求,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思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步、分段实施,整体推进。

此项实施的重点以建立公安系统视频监控网络为主,建立全市的“三级平台”和骨干网络,为其它系统接入和使用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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