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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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九州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九州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九州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金融IC 卡业务操作,推进业务发展,有效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10版)、《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七卷IC卡业务规则)、《XX银行借记卡章程》、《XX银行借记卡业务操作规范》及相关制度,结合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

第二条金融IC卡是我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借记、电子现金等功能,且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版》(简称PBOC2.0标准)规定的芯片银行卡;金融IC卡不配置存折。

第三条金融IC卡产品涉及如下系统:金融IC卡系统、IC卡业务前置系统、银行柜面系统、密钥管理中心系统、数据准备系统和卡片个人化系统。

其中柜员操作涉及的系统有银行柜面系统;制卡由外包制卡商负责,分行申请制卡流程同现有磁条卡一致。

第二章产品定义第四条PBOC2.0卡按照卡片介质分为芯片卡和磁条- 1 -芯片复合卡;按芯片信息读取方式分为接触式卡、非接触式卡和双界面卡。

我行发行的金融IC卡为磁条芯片复合卡,芯片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读取方式,即为双界面卡。

第五条金融IC卡与现有磁条卡同称为九州借记卡,通过芯片介质使用时,可在XX银行营业网点、银行自助机具、中国银联受理点符合PBOC2.0标准的机具上使用,通过磁条介质使用时,功能及使用范围同九州磁条借记卡。

第六条电子现金账户是金融IC卡所特有的小额支付账户。

该账户信息不仅存在银行系统中,也安全的存储在卡片上,使用前先给该账户实施充值或圈存,使账户中具备可消费的金额,使用时即可实现快速、脱机、不输密码的快捷支付。

该账户具有不挂失、资金不计息等特点,不能取现,但可以圈存、圈提。

第七条圈存是指持卡人在柜面、银行自助终端机上将现金或相关账户中的钱转到电子现金账户中。

电子现金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直接用于现金消费。

第八条根据人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含),单笔最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含)。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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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借记卡业务管理,适应业务发展要求,有效防范内部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及监管部门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借记卡业务的**银行及所有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分(支)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借记卡是指本行发行的不可透支、对存款记付利息(电子现金除外),集多币种、多账户、多功能综合使用的银行卡。

该卡不需担保且不能透支,持卡人须先存款后使用。

第四条开展借记卡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金融法规,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产品属性和主要功能第五条借记卡分类(一)按发行对象划分,可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单位卡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二)按适用客户群体划分,可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私人银行卡;(三)按与其他单位合作方式划分,可分为联名卡、认同卡;(四)按卡片交易介质划分,分为磁条卡、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

第六条卡号编码规则借记卡卡号由银行标识(BIN)、卡类型代码、地区代码、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组成,共有19位。

卡号是我行系统内对每一张卡片按照事先定义的编排规则设置的唯一编码。

IC卡、磁条/IC复合卡具体编码规则如下:磁条借记卡具体编码规则如下:其中:前 6 位(BIN 号)为银行标识,由总行向银行卡组织申请的唯一性发卡行识别标志,卡类型代码、地区代码由总行统一设定,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七条根据借记卡业务的发展,需要增加借记卡新种类、品种或功能时,总行将做出统一规划,**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可将实际需求逐级上报总行审批。

第八条借记卡的有效期管理磁条卡不设有效期。

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设定有效期为 10 年,卡片的到期日期以卡面上记载的到期日为准。

卡片到期后,持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柜面办理到期换卡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借记卡是指由银行向客户发放的带有磁道和芯片的卡片,客户在持有该卡的同时,可以使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消费、取款、转账等一系列服务。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是银行对借记卡业务管理的规定,下面详细介绍。

一、借记卡的申请和发放1. 申请人需提供全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资信审查,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后,可以签署借记卡服务协议并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用。

2. 银行将开具借记卡,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客户领取卡片。

客户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激活和设置密码。

3.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高额存取资金、非居民等,银行将会对申请人补充一些必要材料,以保障业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借记卡的使用规定1. 客户在使用借记卡时须遵守银行制定的相关规定,严禁盗刷、恶意套现、虚假挂失、非法转账等行为。

2. 客户应密切关注银行账户的变化,针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与银行联系,协助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账户安全。

3. 客户需保管好借记卡及密码等个人信息,避免遗失或泄露。

如有遗失或泄露请及时向银行申请挂失,并配合银行完成后续流程。

三、借记卡的服务支持1. 银行将为客户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自助服务,包括ATM自助取款、存款、转账等服务;还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远程操作。

2. 对于出现卡片异常、交易失败等情况,银行将依据应急预案及时响应,积极防范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3. 客户如对银行服务存在疑问或不满意,可通过银行客服热线、投诉举报渠道进行反馈,并配合银行完成整改工作。

四、借记卡的安全管理1. 银行将通过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等措施,保护客户相关信息不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等。

2. 银行将与业务合作机构共同加强防范措施,针对高风险业务和客户进行重点监控,并加强风险预警和预防措施。

3. 银行将定期对借记卡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并加强员工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全员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信用社(银行)借记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借记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借记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辖内××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业务的管理,促进××借记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信用社和客户的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市农村信用社××借记卡章程《××市农村信用社××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市农村信用社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储蓄、消费、转账结算、代收代付等功能的人民币支付和结算工具,在使用中不允许透支。

第三条联社中间业务部门负责全辖的借记卡业务的组织管理。

各信用社(部)财务部门负责本社借记卡业务的管理(即卡业务主管部门),并对联社中间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借记卡的申请、开户第四条凡在发卡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借记卡,单位借记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

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第五条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借记卡。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公民凭护照、居住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六条符合借记卡章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领借记卡,必须向发卡社提出书面申请。

发卡社临柜人员在受理借记卡开户申请时,应及时审查有关内容,查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卡项复印存档)。

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开户(申请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作第一笔存款传票附件),根据申请表内容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登记后,方可发卡,申报请人应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签收。

代理他人开户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并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注明。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在发放借记卡时,应向客户提供发卡社客户服务电话。

城市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8*****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借记卡业务管理,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可在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商户和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不允许透支。

第三条开展*******借记卡业务,要坚持“布局合理、管理科学、服务周到、讲求实效”的原则,各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借记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因此各支行必须加强借记卡业务的领导,实行总行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发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借记卡卡号由发卡行标识代码(BIN)、卡种标识码、卡序列号、校验码组成,长度为19位。

卡号左起前6位为发卡机构标识代码(BIN),由中国银联分配。

卡号第7位至第8位是卡类型代码,第9位至第11位是地区码,第12-18位为顺序号,第19位是校验位。

其中:卡类型代码、地区码、由*****商业银行统一设定,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六条*******借记卡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有银联标识的单位购物消费;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上办理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各类投资理财及代理等业务;在与银联联网的其它金融机构和境外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上转账、支取现金。

第七条*******借记卡遗失或被盗,可通过营业网点或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口头挂失5日内必须到发卡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在正式挂失7日后方可补领新卡。

第八条异地存款、取款、转账等交易应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交纳手续费。

第九条持卡人凭*******借记卡购物后,可持*******借记卡和消费凭条到特约商户办理退货。

XX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或“总行”)借记卡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我行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IC卡电子现金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由我行向社会公开发行,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借记卡是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凭证之一,使用银行卡进行的各类交易需遵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各项规定,落实反洗钱工作要求,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保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卡账户为个人账户的借记卡业务,卡账户为单位结算账户的借记卡(如单位结算卡)的业务管理另文规定。

凡开办借记卡业务的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四条借记卡分类借记卡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商务卡。

借记卡按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附属卡根据主卡的授权使用主卡的账户。

借记卡按卡版类型分为普通卡、特色卡和VIP卡。

借记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复合IC卡(磁条芯片卡)和纯芯片IC卡。

第五条磁条卡背面采用磁条,可实现借记应用的卡片。

卡面印制的卡号与卡背面磁条内的卡号信息一致。

第六条复合IC卡(磁条芯片卡)正面采用IC芯片,背面采用磁条,两者结合在一张卡上实现小额支付应用(可选)和借记应用的卡片。

卡面印制的卡号与芯片内的卡号信息及卡背面磁条内的卡号信息一致。

第七条纯芯片IC卡正面采用IC芯片,背面无磁条,完全通过芯片实现小额支付应用(可选)和借记应用的卡片。

卡面印制的卡号与芯片内的卡号信息一致。

第八条电子现金基于借记/贷记应用上实现的小额支付功能。

持卡人(指客户本人,下同)通过IC卡储存的电子现金以无密、脱机方式支付日常小额支付需求。

第九条电子现金余额概念(一)脱机余额储存在IC卡芯片,可用于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的最大可用金额。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x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xxx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本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具备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

第二条借记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IC卡、磁条IC复合卡(以下“IC卡”和“磁条IC复合卡”统称“IC卡”);按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专用卡。

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三条借记卡在办理销卡或换卡后,旧卡如为IC卡,应回收上缴至分行;如为磁条卡,应剪角后交还客户。

第四条分行应定期组织将制卡废卡、长期未领卡、回收卡以及其他作废卡等做销毁处理。

第四章客户管理第五条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个人。

第六条本行在对外发行借记卡之前,应制定《xxx银行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明确借记卡申领、使用的各项规定以及持卡人与本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对不遵守《章程》及有关规定的持卡人,可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收回借记卡。

第八条对卡内所有账户余额为零且三年内无持卡人主动发起账务类交易的借记卡,由总行定期组织各分行进行销户清理。

第九条本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涉嫌诈骗等风险时,可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第五章开卡及销卡第十条个人申请开立借记卡,应当遵守账户实名制的有关规定,确保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

申请人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发放借记卡。

具体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等,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代办开卡的,应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具有合理代办事由。

营业网点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

第十一条借记卡持卡人要求销卡的,应由持卡人前往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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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开办和审核第一条申请开办借记卡业务的银行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1、有稳健的经营和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2、在法定范围内从事金融业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质量;3、有专门的业务部门或与其他部门独立运作的专业团队,负责处理借记卡业务的申请、审批、结算、管理及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条银行开展借记卡业务前,应报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审查。

第三章业务流程和管理第三条银行应根据借记卡业务管理的需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业务流程和管理规定,明确职责与义务,制定完善的操作流程和内部审查程序。

第四条银行应采用规范的信息管理和安全技术手段,确保借记卡持卡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银行应对借记卡持卡人的身份和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对涉及身份和资质核验的业务环节应按照规定加强风险管理,不得以不合理要求推销其他金融产品。

第六条银行应根据业务的不同特点和风险等级,建立相应的授信制度和预警机制,进行风险控制和防范,做好余额不足或透支等预警工作,防范卡片盗刷等风险。

第四章维权和服务第七条银行应对持卡人的权益和利益进行保护和维护,及时解决持卡人的投诉和意见,并按照规定实施卡片挂失、安全冻结等服务,保证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借记卡时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银行应加强对借记卡业务的市场宣传,提供准确、全面、真实、明确的业务信息和数据,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的原则,严禁误导宣传和虚假宣传。

第九条银行应不断完善借记卡业务的服务品质和水平,使持卡人在使用借记卡时享受更加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银行在开展借记卡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和规章制度,保证业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并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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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华融借记卡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本行、持卡人和特约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联核准、由本行发行,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电子现金等功能的储蓄卡。

该卡属本外币一卡通借记卡,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银联指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使用。

申办本行借记卡,无需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行借记卡卡号的排列方法为:XXXXXX(借记卡BIN号)+XXXXXXXXXXXX(自定义顺序号)+X(校验位)。

其中借记卡BIN号由中国银联分配,自定义顺序号的排列规则由总行银行卡事业部根据借记卡卡片产品发行规则进行制定,校验位按照《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的相关规范由系统生成。

第四条本行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和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复合卡统称IC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商务卡和个人卡;按是否配折分为有折卡和无折卡。

IC卡在实现金融借记应用(指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储蓄业务)的同时支持电子现金应用。

(一)商务卡。

不支持电子现金应用,可申办主卡多张,凭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申办。

其持卡人由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每张商务卡的可用金额均可由单位指定或调整,商务卡所使用的资金即为其对应的基本结算账户上的资金。

所有商务卡的可用金额累计不能超过其对应的单位基本结算账户余额。

商务卡在卡面左下方的适当位置凸印“DWK”字样。

(二)个人卡。

包括个人主卡和个人附属卡,均支持电子现金应用。

主卡持卡人最多可申办二张附属卡。

借记卡申办单位或个人对其申办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三)有折卡。

分为卡配折和折配卡。

1.折配卡。

在本行已开立个人活期结算账户或一本通账户的客户,可到开户行凭存折、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存折密码验证后办理借记卡。

2.卡配折。

在本行已办理借记卡的客户,可到开户行凭卡片、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卡密码验证后,为卡内主账户办理存折。

(四)无折卡。

1.根据客户开立个人活期结算账户或理财一本通账户不需要存折的要求,直接办理借记卡。

2.单位申办的商务借记卡为无折卡,且须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

持卡人为个人,其资格由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更改或注销。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借记卡业务的本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申请、开卡及销户第六条申办借记卡主卡或附卡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申请表。

第七条申办人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营业网点申办个人借记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

(二)申办商务卡的单位,须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凭开户证明文件向开户行营业网点申办。

(三)申办人应自愿接受并遵守本行借记卡章程。

第八条本行经办人员在核实客户身份后方可为客户开卡,同时提示客户预留6位数的密码。

系统对同一客户号下的开卡数量进行控制(参数化设置),目前设定同一客户号下的开卡数量最多为4张(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账户除外),如今后需进行调整,由银行卡事业部向信息科技部提交信息维护单申请调整。

(一)对于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提供的文件显示客户(持卡人、申请人、代理人等)曾参与出租、出借、出售本人或他人借记卡账户以及相关各类验证工具的,本行对该客户(持卡人、申请人、代理人等)开立的借记卡账户数量不得超过2个。

如该客户(持卡人、申请人、代理人等)之前已持有本行2个(含)以上借记卡账户的,本行不为其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账户。

限制时间自收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文件之日起至少5年。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账户除外。

(二)由他人代办单个开卡的,所需资料按《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华融银发[2016]12号)要求执行;同时经办人员应严格审核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及证件的真实性,同时核实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愿。

核实无误后,留存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并登记双方的姓名、证件类型和联系电话等。

个人代理多人开卡的,经办人员应全面了解和审核代理人的职业背景、代办理由和代办性质等信息,并据此判断代理办卡的理由是否正当、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愿。

核实无误后,留存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并登记双方的姓名、证件类型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无合理理由,不得为其开卡,且个人一次性代理办理借记卡的数量不得超过3张。

(三)主卡与附卡同时申请,应先开主卡再开附卡。

(四)应单位客户要求,本行可对多个申请个人集中办理批量开卡业务。

申请单位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证明材料、批量开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批量开卡客户明细表。

开卡后,申请单位须安排二人以上(含)凭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到本行办理代发卡统一领取手续。

批量开卡支持零余额开卡,持卡人在第一次办理业务前,须在本行柜面或移动终端进行卡密码激活,激活前,该账户只收不付。

第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为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一)持卡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密码申请销户,并交回卡片的;(二)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后,持挂失申请书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要求销户的;(三)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的;(四)持卡人违反有关规定,银行卡业务管理部门认为应取消其持卡资格的。

第十条销卡交易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办理。

(一)主卡销卡前应先销附卡。

(二)销卡应注销卡内所有子户。

(三)无折卡销卡时,自动销户。

(四)有折卡销卡时,应先收回存折。

(五)商务卡销卡时,只是对卡片进行注销,其对应的结算账户不作账务处理。

(六)IC卡销卡时,电子现金及借记应用同时注销。

(七)除挂失卡销卡外,都应收回卡片。

第三章密码管理第十一条卡内密码分为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

(一)查询密码是持卡人在电子银行进行各项业务查询时需输入的密码。

(二)交易密码是持卡人在办理各项卡内支付结算业务时需要输入的密码。

第十二条借记卡持卡人可凭原密码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修改密码,也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凭原密码自行修改,或通过电子银行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持卡人遗失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卡到全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

营业网点在核实确认持卡人身份后,可即时为其办理密码重置服务。

第十四条持卡人连续5次输入密码错误,将导致密码锁定。

持卡人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卡片,凭原密码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第四章交易管理第十五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向开户行申请对附卡持卡人的月取款额度、前期结余是否结转进行选择、限制,或注销其附卡。

但IC附卡有独立的电子现金应用。

第十六条个人卡内除主账户外,还可开立各储种的子账户。

在签约的前提下,支持同一客户号下各账户间的自动转账,卡内各账户间的自动转账,以及卡内外储蓄账户的移入、移出。

第十七条个人卡持卡人可在本行营业网点及自助设备上存取现金。

存取现金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取款,境内每卡当日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境外每卡当日累计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万元、当年累计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万元,或按本行自助银行设备公示规定及监管部门最新政策要求办理。

(二)存取大额现金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大额现金管理及反洗钱的规定。

(三)取现必须使用密码。

第十八条个人卡具备转账功能,可通过转账将款项转往本行开立的个人储蓄账户、借记卡或单位账户,也可将款项转往他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或单位账户。

持卡人申请开通自助设备转账业务,及单日累计转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商务卡只能用于POS消费,不得转账或存取现金。

第十九条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在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和办理预授权交易。

消费时,由特约商户经办人员按相关规定为持卡人办理。

第二十条如卡片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登陆网上银行或就近选择任一网点申请办理口头挂失,同时应于口头挂失5日内,携带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全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书面挂失,或到原开卡分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书面挂失和挂失换卡手续,并交纳相应的手续费。

持卡人书面挂失如找回原卡,可持挂失申请书回执、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卡片向发卡机构申请解除挂失,恢复使用原卡。

具体办理流程及规范按《XX银行挂失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受理挂失前借记卡已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借记卡主卡挂失止付后,与主卡对应的储蓄存折、附卡不可继续办理取款业务;储蓄存折挂失止付后,与折对应的借记卡主附卡不可继续办理取款业务;附卡挂失后,不影响主卡与存折的正常交易。

第二十二条为防范风险,维护持卡人正当权益,本行根据不同情况有权决定是否对借记卡进行止付。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须根据本行有关规定作止付交易:(一)持卡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挂失,并已办妥挂失手续的;(二)发现借记卡被骗领、被冒用的;(三)卡内存款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四)收到法院或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的有关账户协助冻结通知的;(五)使用伪造身份证骗领借记卡的;(六)其它有必要止付的。

第二十三条已止付的借记卡,可根据本行有关规定进行解除止付或销卡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行主机系统为持卡人提供7×24小时服务。

如因特殊情况需长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内大于4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外大于8小时)停止对外办理业务,须报上级行分管行领导批准,并及时告知客户。

第二十五条总行网络金融部客户服务中心为客户提供24小时咨询、投诉、对账以及挂失等服务,并建立相应的投诉制度。

第五章电子现金第二十六条IC卡电子现金不记名,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电子现金账户内资金不计息,电子现金账户额度上限为人民币1000元。

第二十七条持卡人可通过现金、指定账户、补登账户或非指定账户等圈存交易,办理电子现金圈存,IC附卡有独立的电子现金应用。

现金圈存系指在柜台和现金充值终端上以现金的方式存入电子现金的交易。

指定账户圈存系指持卡人通过自助设备或本行柜台,将预先与电子现金绑定的账户资金划入电子现金的交易。

补登账户圈存系指持卡人在柜面或支持补登交易的渠道,将卡片的补登余额划入电子现金的交易。

非指定账户圈存系指持卡人通过自助设备或本行柜台,将其绑定账户以外的账户资金划入电子现金的交易。

第二十八条电子指定账户应为本行电子现金账户同一客户号下的账户。

第二十九条因金融IC卡遗失或芯片损坏进行换卡或销卡时,电子现金余额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的清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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