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拆在押人员信件获得家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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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定义: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

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

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种行为表现往往同时具有。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拆信人并不阅看信中内容的,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虽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条(即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法规定,扣押、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才可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被告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为。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应知应会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应知应会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1.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总体要求是如何规定的?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应当发挥合署办公优势,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实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执纪审理和执法审理的融合有效衔接司法,在事实认定、程序环节、法律适用上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协调,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条)2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总体要求是什么?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准确把握入罪标准, 防止畸轻畸重,(«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条)3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加强信访监督和对问题线索进行受理、管理、处置是如何规定的?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信访监督,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一并受理、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条)4 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总体要求是什么?对反映监察对象一般性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 可以依法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二条)5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 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国家监委采取谈话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二)省级以下监委采取谈话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反映前两款规定以外人员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6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采取函询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国家监委对中管干部采取函询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二) 省级以下监委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函询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三)对前两项规定以外的人员采取函询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四条)7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开展初步核实的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依法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 国家监委开展初步核实, 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二)省级以下监委开展初步核实,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开展初步核实,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五条)8 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出自«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六条)9 监察机关只能在立案后才能采取的措施有哪些?监察机关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 应当在立案后进行,(出自«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六条)10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与监察对象开展谈话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开展初步核实应当尽量收集客观性证据,依法需要与监察对象谈话的,按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 初步核实)的程序报批,(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七条)11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依法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按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不得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九条)12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 国家监委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二)省级以下监委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 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条)13«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经过初步核实,依法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进行立案调查的,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 国家监委进行立案调查,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二)省级以下监委进行立案调查,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14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对涉案人员立案调查、对单位立案调查和以事立案是如何规定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调查的,一般应当由负责该案被调查人调查工作的监察机关办理立案调查手续,对单位涉嫌受贿、行贿等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对单位办理立案调查手续,对事故(事件)中存在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可以以事立案,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15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以及司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监察对象的立案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对象, 一般不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政务处分的意见,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办理,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监察对象, 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16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立案和移送审理一并报批是如何规定的?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不需要再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 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17 监察机关采取讯问措施的适用情形是什么?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后,应当依法进行讯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18 监察机关应出具«讯问通知书»的适用情形是什么?被讯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讯问时向其出具«讯问通知书»,(«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19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询问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依法需要对证人等人员进行询问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询问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二)询问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询问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四) 询问前三项规定以外的人员,报承办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被询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询问时向其出具«询问通知书»,(«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20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对留置在设置于公安机关的留置场所的被调查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监狱服刑的人员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的相关程序手续是如何规定的?对留置在设置于公安机关的留置场所的被调查人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的, 调查人员应当持«提讯、提解证»和工作证件进行,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谈话 ( 讯问、询问)的,调查人员应当持以监委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件,商有关案件主管机关协助办理,对在看守所、监狱服刑的人员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的,调查人员应当持以监委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件办理,对前三款规定人员中的原中管干部进行询问的,应当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21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依法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省级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委备案,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委批准,采取留置措施,应当制作«留置决定书»,并向被留置人员宣布留置决定,(«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条)22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将涉案人员交由下级监察机关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依法将涉案人员交由下级监察机关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的,上级监察机关应当经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23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保障被留置人员权利是如何规定的?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 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二条)24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通缉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在逃,需要对其采取通缉措施的,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 对已批准采取留置措施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通缉措施, 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二) 对已批准采取留置措施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采取通缉措施, 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采取通缉措施, 应当制作«通缉决定书» , 并附«留置决定书»和被通缉人员信息等,一并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25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依法对被调查人、涉案人员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在履行纪委、监委和党委政法委批准手续基础上, 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省级以下监委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委批准,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国家监委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由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批准后,报中央政法委书记审批,( 二)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监委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由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 报党委政法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人员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其中,设区的市级监委应当报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县级监委和直辖市所辖区 ( 县)监委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26 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执行机关是什么?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当委托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有关执法机关执行,县级监委和直辖市所辖区 ( 县)监委依法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由上一级监委委托同级公安机关执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27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依法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出具«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委托函»«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决定书»和«采取技术调查措施适用对象情况表»,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信息和材料, 需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 应当出具«调取技术调查证据材料通知书»,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有关执法机关调取,(«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七条)28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监察机关对可能逃往境外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等相关人员,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 国家监委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二) 省级以下监委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需要对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委需要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层报省级监委批准,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29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当出具有关函件,与«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决定书»一并交国家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其中,依法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附«边控对象通知书»依法采取法定不批准出境措施的,应当附«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30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搜查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搜查措施的,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采取搜查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 国家监委采取搜查措施, 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二) 省级以下监委采取搜查措施, 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需要对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人员采取搜查措施的, 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搜查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见证人出示«搜查证»,(«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31«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调取措施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依法调取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 国家监委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 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二) 省级以下监委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调取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以外人员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应当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调取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人事档案、人口户籍信息、婚姻登记信息、房产车辆信息等个人信息资料,应当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四十三条)32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查询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依法需要查询被调查人、涉案人员或者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查询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财产,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二) 查询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财产,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三)查询前两项规定以外的人员、单位财产,报承办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查询财产应当出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有关单位执行,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四十四条)33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冻结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监察机关调查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依法需要冻结被调查人、涉案人员或者单位财产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冻结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财产, 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二) 冻结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以外的人员、单位财产,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冻结财产应当出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交有关单位执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四十五条)34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依法需要查封、扣押被调查人、涉案人员财物、文件的,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出具«查封 / 扣押通知书»,并附«查封 / 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四十六条)35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是如何规定的?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措施,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 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或者退还,(«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四十七条)36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勘验检查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依法需要勘验检查的, 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并制作«勘验检查证»委托勘验检查的, 应当出具«委托勘验检查书»,送具有专门知识、勘验检查资格的单位 ( 人员)办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四十八条)37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鉴定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依法需要鉴定的,经承办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应当出具«委托鉴定书»,交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 ( 人员) 办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四十九条)38«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移送审理案件材料是如何规定的?承办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在移送审理时应当形成调查报告,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材料按照刑事诉讼要求单独立卷,与«起诉建议书»、同步录音录像、涉案财物报告等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审理部门,(«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十一条)39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案件审理工作总体要求是如何规定的?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后, 应当以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依法提出意见,(«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十二条)40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义务是如何规定的?监察机关发现调查人员以威胁或者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将有关证据予以排除,对于瑕疵证据,需要补正、解释的,应当予以补正、解释,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十四条)41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是如何规定的?重大、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应当在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后,由案件审理部门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并以监委名义书面商请同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十五条)42«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以及函告要求是如何规定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以监委名义作出处分决定,使用监委文号,政务处分决定需要函告有关机关的,应当以监委名义函告,使用监委文号,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十九条)43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问责是如何规定的?监察机关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六十一条)44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建议是如何规定的?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 应当经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依法提出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六十二条)45«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和补充移送起诉是如何规定的?决定移送起诉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以监委名义出具«起诉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需要补充移送起诉的,经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移送同级检察机关,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六十三条)46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留置措施与刑事拘留措施的衔接是如何规定的?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 留置措施自动解除,(«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六十四条)47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指定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是如何规定的?国家监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在移送起诉前应当由案件审理部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检察厅协商指定管辖事宜,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监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移送起诉依法需要指定管辖的,应当由本机关案件审理部门与同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的相关部门对接,(«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六十八条)48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审查起诉过程中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如何规定的?检察机关依法需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监察机关应当支持配合,在案件审理部门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承办的审查调查部门提供,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七十条)49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办理退回补充调查案件是如何规定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依法需要退回补充调查的,由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承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监委主要负责人,对于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对待,不得拒绝,不得拖延办理,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七十一条)50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指定管辖案件协商确定起诉、审判管辖事宜是如何规定的?上级监察机关指定下级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依法需要在异地起诉、审判的, 应当在移送起诉前由上级监察机关与同级检察机关协商案件指定管辖事宜,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七十三条)51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如何规定的?案件提起公诉后,监察机关应当配合做好刑事审判工作, 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就证据收集。

警务条令背诵考核

警务条令背诵考核

警务条令背诵考核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自2010年(C )起施行。

A4月1日B5月1日C6月1日D7月1日2.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D)给予处分。

A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B直接责任人员C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D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3.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取保候审,情节(b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A 一般B较重C 严重D恶劣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情节较重的,给予(C)处分。

A记过或记大过B降职或撤职C降级或撤职D开除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C )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A一般B较重C严重D重大6.下列违纪行为中,可以适用警告处分的有:(B )A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B违反规定责令停业整顿的C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D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7.下列行为中,应当直接给予开除处分的有:(D )A散步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情节较重的B授意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C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监管人员脱逃的D私放他人出入境界的8.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D )。

A开除B调任C辞职D辞退或者限期调离9.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B )A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B造成不良后果的才处分C给予撤职处分D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10.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收取钱物,(B)。

A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B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C不出具任何票据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D不出具任何票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的信件要接受检查吗

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的信件要接受检查吗

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的信件要接受检查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分⼦在监狱服刑期间是有通信和会见亲属权利的,⽽服刑⼈员写的信件,监狱是有权检查的,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那么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的信件要不要接受检查?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的信件要接受检查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监狱会对服刑⼈员来往信件进⾏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扣留信件,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中华⼈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七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服刑⼈员如何协议离婚1、⼀⽅与服刑⼈员⾃愿离婚,并对⼦⼥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协议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但是由于服刑⼈员⾝份的特殊性,服刑⼈员⼀般需要向监狱申请离监办理并由管教⼲警陪同或者由监狱协调婚姻登记机关到监狱办理离婚登记。

2、第⼆⼗三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可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3、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当事⼈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被监禁不满⼀年的,可由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年以上,也可选择向被告服刑地基层⼈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现实中,如被告服刑⼀年以上,建议向被告服刑地(被监禁地)⼈民法院起诉,这样不但可以⼤⼤节约诉讼成本,⽽且可由当地法院与狱警协调,具有极⼤的便利性。

4、如果服刑⼈员同意离婚,对⼦⼥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没有异议,双⽅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不开庭,到监狱直接调解结案,然后制作调解书。

在押人员信件审查制度范本

在押人员信件审查制度范本

在押人员信件审查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维护看守所的安全秩序,确保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查原则1. 信件审查应当坚持依法、严格、公正、及时的原则。

2. 审查过程中,应当尊重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其隐私。

3. 审查信件应当注重实效,防止非法传递物品和信息。

第三条审查范围1. 看守所收到的在押人员寄出信件。

2. 来看守所探视的在押人员家属携带的封信。

3. 其他需要审查的信件。

第四条审查程序1. 收信人在收到信件后,应当及时将信件交看守所工作人员。

2. 看守所工作人员对信件进行外观检查,重点检查信封是否有异味、异常厚度等。

3. 对外观正常的信件,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登记信件收发时间、收信人、寄信人等信息。

4. 对外观异常的信件,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开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5. 开拆检查的信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进行,并制作检查笔录。

6. 审查信件时,应当注意保护信件内容,防止泄露在押人员的隐私。

7. 对于涉及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信件,看守所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五条审查标准1. 禁止传递国家秘密、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相关材料、证据等。

2. 禁止传递毒品、爆炸物、凶器等危险物品。

3. 禁止传递人民币、有价证券等财物。

4. 禁止传递非法出版物、煽动性、侮辱性等材料。

5. 禁止在信件中夹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物品。

第六条处理措施1. 对于禁止传递的物品和信息,看守所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没收或者删除。

2. 对于不属于禁止传递范围的信件,看守所应当及时予以放行。

3. 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看守所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4. 对于涉及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信件,看守所应当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 对于滥用职权、泄露在押人员隐私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监狱内部通讯管理制度

监狱内部通讯管理制度

监狱内部通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监狱内部通讯的管理,维护监狱秩序,保障监狱安全,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监狱内部通讯的范围和方式1.监狱内部通讯的范围包括在押人员与家属、律师、社会团体等进行书信往来、面谈、电话、视频会见等形式的通讯。

2.监狱内部通讯的方式包括书信往来、面谈、电话、视频会见等形式。

书信往来应当经过监狱管理部门审核后发放,电话、视频会见应当在监狱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三、监狱内部通讯的管理1.书信往来的管理(1)在押人员可通过书信与家属、律师等通讯,但不得有损监狱管理秩序。

(2)书信应当经过监狱管理部门审核后发放,不得私自留存或带出监狱。

(3)监狱内部通讯的书信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涉及敏感信息或危害社会稳定的内容。

2.面谈通讯的管理(1)在押人员可以通过面谈与家属、律师等进行通讯,但必须在监狱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2)监狱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面谈对象的身份,确保通讯安全。

3.电话通讯的管理(1)监狱内部通讯的电话通讯应当在监狱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私自拨打电话。

(2)电话通讯内容不得涉及敏感信息或危害社会稳定的内容。

4.视频会见的管理(1)监狱内部通讯的视频会见应当在监狱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私自进行。

(2)视频会见内容不得涉及敏感信息或危害社会稳定的内容。

四、违反规定处理对违反监狱内部通讯管理规定的在押人员,将按照监狱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限制通讯权限等。

五、附则1.监狱内部通讯管理制度由监狱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必须严格执行。

2.监狱内部通讯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监狱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订,由监狱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以上就是监狱内部通讯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监狱管理部门加强监狱内部通讯的管理,维护监狱秩序,保障监狱安全,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高检发侦监字〔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已经2018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9日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窃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认定;二是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查认定;三是对“非法获取”的审查认定;四是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审查认定;五是对关联犯罪的审查认定。

一、审查证据的基本要求(一)审查逮捕1.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1)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发生主要证据包括: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被害人提供的短信、微信或QQ截图等电子数据。

(2)证明被侵犯对象系公民个人信息主要证据包括:扣押物品清单、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公民信息查询结果说明、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提供的原始信息资料和对比资料等。

2. 有证据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1)证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关于所从事的职业的供述、其所在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公司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说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公司领导、同事关于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的证言等。

(2)证明出售、提供行为的证据:远程勘验笔录及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论坛、贴吧、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通过上述途径向他人出售、提供、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

刑法罪名 之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简析

刑法罪名之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简析概念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一量刑与处罚1.1 犯本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 犯本罪而窃取财物的,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二刑法条文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构成要件——犯罪构成3.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也包括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及信誉。

3.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私自开拆】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投寄人或者收件人同意,在邮途中非法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

【隐匿】是指将他人投寄的邮件、电报予以截留藏匿而不递交给收件人的行为。

【毁弃】是指将他人投寄的邮件、电报予以撕毁、烧毁、抛弃等,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

3.3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也就是国家邮电部门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站员、搬运员等,根据邮政法第8条第2款的规矩,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代办人员,办理邮政此务时,亦应视为邮政工作人员。

非邮电工作人员或虽属在邮电部门工作但不与邮件、电报接触的人员,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3.4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明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是违反自己的职责义务和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而且明知这种行为会给他人的利益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利造成损害,甚至引起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破坏国家邮电事业的声誉,妨害邮电部门的正常话动,但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欲望,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的区别4.1 罪与非罪的区别4.1.1 与合法行为的界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在押人员信件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押人员信件收发管理工作,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监管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监管场所所有在押人员及其收发信件的管理。

第三条在押人员信件收发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二)严格登记,确保信件安全;(三)及时传递,方便在押人员与外界沟通;(四)保密原则,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监管场所设立信件收发管理办公室,负责在押人员信件收发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信件收发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在押人员信件收发管理制度;(二)对在押人员信件进行登记、审查、传递和保管;(三)对违反信件收发管理规定的在押人员进行处理;(四)对信件收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信件收发流程第六条在押人员收发信件,应当遵守以下流程:(一)在押人员提出收发信件申请,填写《在押人员信件收发申请表》;(二)信件收发管理办公室对信件进行审查,确保信件内容合法、安全;(三)审查通过的信件,由信件收发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传递;(四)信件传递到在押人员手中,由在押人员签字确认;(五)在押人员收到的信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拆阅、销毁或传递给他人。

第七条在押人员寄出信件,应当遵守以下流程:(一)在押人员填写《在押人员信件寄出申请表》;(二)信件收发管理办公室对信件进行审查,确保信件内容合法、安全;(三)审查通过的信件,由信件收发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封装;(四)封装好的信件,由信件收发管理办公室负责寄出。

第四章信件审查与保管第八条信件审查:(一)审查信件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二)审查信件是否含有侮辱、诽谤、煽动、教唆等违法行为;(三)审查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场所规定。

第九条信件保管:(一)信件收发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信件登记簿,详细记录信件收发情况;(二)信件收发管理办公室应当对信件进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三)信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刑法》第252条之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

根据《刑法》第252条之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一、引言信件作为一种常见的社交工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有时候人们可能会涉及到与他人有关的信件,这就涉及到了《刑法》第252条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对该条规定进行解析,主要包括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相关内容。

二、《刑法》第252条规定的内容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构成犯罪。

具体条文内容如下:第252条隐匿、毁弃他人信件隐匿、毁弃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53条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上述条文,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隐匿他人信件和毁弃他人信件属于同一条规定,具体情节严重与否将决定具体的刑罚;2.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另外单列了一条规定,同样也是根据情节严重与否决定刑罚。

三、隐匿他人信件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隐匿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的信件隐藏起来,不让对方知晓或无法获得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如果情节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所谓情节严重,可以理解为以下情况:1.信件的重要性:如果被隐匿的信件具有重要性,涉及到对他人权益的严重损害,那么情节就会被认为是严重的;2.隐匿期限:如果隐匿的时间较长,持续时间较久,那么也会增加情节的严重性;3.隐匿方式:如果隐匿的方式比较隐蔽,对方很难发现或者无法取回,那么情节也会被认为是严重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到隐匿他人信件时,除了刑法规定的处罚,还可能会涉及到侵权民事责任。

被隐匿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四、毁弃他人信件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毁弃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的信件进行破坏、损坏或销毁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如果情节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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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拆在押人员信件获得家属信息,与家属联系骗取钱财
在押人员被关押期间不能使用电子通讯工具,有权与近亲属及辩护律师通信,但通信需经批准。

尤其是未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会见近亲属,在此期间与家属通信或会见辩护人成了在押人员与家属联系的重要途径。

在此过程中有些不法分子就利用了在押人员与家属无法取得联系客观现状、解救亲人的迫切心情,对在押人员及家属进行诈骗、恐吓、骚扰......
邮递员本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邮递行业业务规定保管信件、报纸、杂志,严守邮递员职业道德不私拆信件、包裹等,及时送交邮递物品,并做好登记,防止邮寄物品损毁,以人为本,热情服务,传播社会主义新时尚。

但往往却有个别行业败类为了蝇头小利而违反职业道德、触犯法律底线成为诈骗犯的帮凶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

智豪律师提醒:如若你有近亲属不幸被关押,接到来自看守所“领导”的电话电话或信件称“你的近亲属的看守所受伤需钱治疗、能帮你捞人之类的信息”时,请多留意核实信息真假,建议你可以通过向承办单位、向看守所或者委托专业辩护律师会见核实并为其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案号检索:(2016)渝0107刑初1054号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28日,被告人喻某利用其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分公司从事邮递员工作的便利条件,两次从
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邮筒内取出在押人员写给家属的信件,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大道×号的某茶社将信件提供给被告人晁某某查看,并让其用手机对其中17封信件的信封内容(有在押人员家属姓名、家庭地址、在押人员姓名、关押监室号等信息)进行拍照,被告人喻某从被告人晁某某处获得好处费300元。

随后,被告人晁某某利用获取的上述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信息,假借在押人员名义给在押人员家属写信,谎称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受伤出事,需家属向指定账户汇款来处理,并伪装成“李科长”通过电话与家属联系,进而骗取钱财。

2016年1月30日、2月1日,被害人代某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九龙坡某支行汇款共计26700元;2016年2月2日,被害人夏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南岸某支行汇款共计26800元;2016年2月2日,被害人赵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大渡口某分理处汇款共计7800元。

被告人晁某某将所获赃款挥霍。

2016年2月底、3月初,赵某(另案处理)利用其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从事邮递员工作的便利条件,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邮筒内取出在押人员写给家属的信件,在云南省昆明市某投递站将信件提供给被告人晁某某,并让其将信件拿走。

被告人晁某某私拆上述信件查看内容后,假借在押人员名义给在押人员家属写信,谎称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受伤出事,需家属向指定账户汇款来处理,并伪装成“李科长”通过电话与家属联系,进而骗取钱财。

2016年3月9日,被害人张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楚雄市支行汇款共计26870元;2016年3月9日,被害人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昆明市某营业所汇款共计68760元;2016年3月9日、3月10日,被害人葛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善县某营业所汇款共计8000元;2016年3月10日、3月12日,被害人童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紫云县某营业所汇款共计35800元。

被告人晁某某将所获赃款挥霍。

2016年2月23日,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邮政投运中心将被告人喻某抓获。

2016年3月14日,民警在四川省宜宾市某茶馆将被告人晁某某抓获,并查扣现金8550元及作案使用的手机4部、记录本1个、银行卡2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晁某某、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赃物笔录,辨认作案工具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假冒信件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汇款凭证,取款视频截图,劳动合同,结业证书,邮政投递相关规定,投递员工作日志,投递平衡合拢表,签到簿,情况说明,工作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强制措施材料,户口材料,被害人代某、夏某、赵某、张某、徐某、葛某、童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王某、刘某、刘某、张某、戴某、尹某、杜某、夏某、陈某、纳某、周某、宋某、葛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晁某某、喻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骗取公民财物共计2007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喻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被告人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晁某某、喻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二、被告人喻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审判长青雪梅
人民陪审员张冬梅
人民陪审员俞蓓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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