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改革试点精神-扎实做好职称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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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报告

山东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报告

山东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报告山东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报告11月11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负责同志介绍山东省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情况。

山东已完成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中小学也能评正高级职称;在中职和技工学校增加正高级教师职称;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高校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参加政府组织的职称评审。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李伯平在发布会上介绍,20XX 年12月,山东省率先在全国实施了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被废除,建立起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在中职和技工学校方面,山东省在青岛、潍坊、德州3市的中职和技工学校开展了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增设正高级职称。

在高校方面,今年9月,山东省已下发实施《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启动,高校开始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各类人员,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得到初步建立。

李伯平介绍,山东省分类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起步比较早、基础打得比较牢、工作做得比较实,走在了全国前列。

下一步,山东省将健全统一、规范的职称评审、监管政策制度。

修订统一、规范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评审办法、高评委组织办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一系列职称配套政策,确保全省政策的统一性。

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职称制度改革后,将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全面复核高校的职称工作,全面推行阳光监管,建立教师职称评审公示制度。

“3+2”“3+4”学生20XX年要转本啦综合测试初定在明年1月份20XX年是我省开展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培养试点的首批学生转段年份。

做好转段各项工作,涉及到每个对口贯通培养学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对口贯通培养改革的成败,事关我省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选拔培养,政策性强,操作环节多,各市、各试点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增强对贯通培养转段工作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按照《方案》要求,精心准备,细化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做好转段各项工作。

安徽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16]13号)

安徽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16]13号)

安徽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在我省全面推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改革内容,以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目的,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建立起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的原则;(二)坚持按需设岗、自由择岗、竞聘上岗的原则;(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分级负责的原则。

- 1 -三、实施范围改革实施的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及省、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已核定编制的在编在岗的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主要内容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立统一的职称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

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吉人社函〔2021〕165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6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按照职称工作部署,现将《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9月22日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版)》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深化十七项职称制度改革(一)深入推进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

重点要以激发人才活力为目标,坚持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评价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力破除“四唯”倾向,规范职称评审专业,修订完善我省各系列职称基本评价标准条件,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

力争2021年9月底前完成国家已出台指导意见的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修订工作。

(二)实现省内院校职称评聘结合全覆盖。

在2020年之前放权的基础上,今年新授权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四平职业大学、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松原职业技术学院、白城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吉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吉林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健康职业学院、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长春市第二中等职业学校、长春市城建工程学校、吉林省医药中等职业学校等22家院校开展职称评聘结合工作;推进13所成人高校评聘结合改革进度,实现省内院校评聘结合全覆盖,进一步松绑职称评价体系,充分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实现高度的职称自主权。

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的通知

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的通知

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06•【文号】国管高评委〔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的通知国管高评委〔2024〕2号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中央管理在京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国家职称评审制度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局高评委〔2011〕1号)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规定》(国管高评委〔2021〕1号)进行了整合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印发你们。

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国管局高评委2024年5月6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有关政策要求,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会计职称评价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包括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评审范围为国管局会计事务工作范围内的在职在岗会计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第三条评审遵循下列原则:(一)围绕中心,服务发展。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评审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为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青人社厅发〔2021〕99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1〕99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青人才字〔2019〕8号)要求,结合省情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重点工作(一)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在全面完成16个职称系列改革任务的基础上,持续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旅厅、省司法厅、省文联等正在承担职称改革重点任务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本着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服务、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责任单位职能,按照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抓好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改革落实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186号)中明确的重点改革任务、时限要求,高效推进,确保全省2021年职称制度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对于上半年已修订印发评审条件的职称系列(专业)或国家有明确要求的行业,按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

下半年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行业部门要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确保改革工作有序衔接。

对尚未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部门要加紧调研、及时跟进、及时安排、有序推进,要于2022年6月底前正式出台改革方案、标准条件,确保我省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完成、落地见效。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洪人社发〔2022〕148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洪人社发〔2022〕148号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湾里管理局人社办,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赣人社规〔2022〕5号)、《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235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及在我市就业创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市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在我市各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流动中心)托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我市就业创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渠道全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均使用“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s:///zcxt)。

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须使用系统,实行职称申报、审查、缴费、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一)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原则上均须通过其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外、人事代理人员)申报职称,其个人网络申报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定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86.08.20•【字号】[86]鲁职改字第9号•【施行日期】1986.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86)鲁职改字第9号)关于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定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政府、各行署,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指示、规定,切实搞好我省的职称改革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一、学好文件,统一思想,明确职称改革的重大意义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一项基础建设。

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各级领导干部和负责职称改革工作的同志要学得更好一些。

通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明确职称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改革的目的、内容、步骤等,掌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政策规定,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上来。

二、切实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职称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集中统一领导,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分工一名负责同志靠上抓。

要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指示精神,实行“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全省的职称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干部局。

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订全省职称改革工作的实施计划方案及有关的具体政策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统一部署;审定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的实施细则;审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限额;审批高级评审委员会;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或任命权限;审核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结果;检查、指导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教育局职称改革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发言稿

教育局职称改革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讲话稿同志们:今天的会议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召开的一个重要会议。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将于今年全面实施,下面,我代表省教育厅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要贯彻落实好教育规划纲要,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就必须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中央部署和我省实际情况,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两厅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启动了我省改革的准备工作,现在改革实施方案顺利获得批准,我们一定要深刻理解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全面推动改革工作。

第一、深刻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建国六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的综合素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针对现行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与教师队伍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中央决定率先在中小学领域开展职称改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中小学教师的亲切关怀。

通过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体系,并将最高职务等级设置到正高级,进一步拓宽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通道,使他们首次拥有了和教授、研究员一样的职业发展空间。

这是对现行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的突破和创新,是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的重大举措,既符合中小学办学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也符合教师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发展动力。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对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吸引高素质人才到中小学幼儿园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培养造就中小学领域的教育教学专家,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第二、准确理解逐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

职称评审宣贯新闻稿

新闻稿标题:深化职称评审改革,推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新篇章正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专业技术人才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为了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活力和工作热情,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我国不断深化职称评审制度改革,以更加科学、公正、公平的评价标准,全面衡量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在近期的一次职称评审宣贯会上,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标尺。

它不仅代表着个人的专业成就,更是对其职业精神和贡献的高度认可。

因此,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职称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针对即将到来的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该负责人提出了以下三点要求:首先,各单位负责人应及时传达职称评审相关事项通知,确保申报人了解并掌握评审要求和流程。

申报人应按时提交材料,积极配合评审工作,共同协作高效完成本次职称评审任务。

其次,申报人要熟知职称申报条件,树立正确的申报导向。

在申报过程中,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师德标准,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的要求。

对于失格师德行为,应做到零容忍,坚决杜绝不良风气在职称评审中的滋生。

最后,申报人必须做到严谨治学,提交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并签订承诺书。

各申报单位的负责人作为申报人材料的第一把关人,应严厉打击学术造假行为,确保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申报人,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此次职称评审宣贯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职称评审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未来,我们将继续深化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完善评价标准,提高评审质量,为专业技术人才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舞台。

让我们携手共进,为推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新篇章贡献力量!。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切实服务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大局,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以及职称评审管理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凡在我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二)在我区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范围的高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时间(一)评审进度安排各盟市、高评委会办事机构、自主评审单位要按照自治区要求,于5月20日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部署本领域职称评审工作(并将通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原则上应按照6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9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12月31日前完成核准备案的进度推进各项工作。

职称评审不得跨年度进行。

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时间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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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2012年,职称试点改革将在我省全面推开。

2月15日,省教育厅张兴民副厅长在《山东教育报》发表专题文章,按照省厅要求,各学校要组织全体教师学习,将改革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师。

省厅、市教育局、县教体局、中心学校还将抽查学习情况。

教育局人事科全面贯彻改革试点精神扎实做好职称评审工作发布时间:2012年2月15日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张兴民自2009年起,人社部、教育部在我省潍坊市、吉林省松原市、陕西省宝鸡市进行了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试点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70次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扩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9月29日,人社部、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提出了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工作要求。

经与省人社厅协商,我省的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将于2012年在全省面上铺开。

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四条:一是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并设置正高级职称。

二是按照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和一线实践经历的要求,完善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三是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

四是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

这四条中的第一条和第四条指的是制度的入轨和岗位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来达成。

而第二、三两条则是指明了评审工作标准体系的确立和评审机制的创新。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体系,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我们都说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是因为教师从事的是培养人、成就人的事业,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教师法》对教师的定义是:“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通俗地说,教师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

履行好这个神圣的职责,需要我们的广大教师具有精湛的教育教学业务能力、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爱生如子的博爱胸怀、心无旁骛的敬业精神和“衣带渐宽终不悔”的奉献精神。

如何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履行好“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使他们都能成长为具有精湛的业务能力、高尚的道德情操,具有博爱胸怀、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的优秀人民教师,便是我们教育管理工作、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职称评审是教师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上,起着无可替代的指挥棒作用。

职称评审过程中注重哪些方面,广大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就会追求哪些方面,哪些教师评审通过了,他们就会成为广大教师效仿的榜样。

也就是说,职称评审的标准是什么,教师们就准备什么,日常工作中就会向什么方向努力。

做好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就是让职称评审回到教师教书育人的本职工作上来,让广大教师更加重视师德建设,把精力集中到教学业绩、教学能力的提高上来。

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

要让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回归以师德建设、教学业绩、教学能力为主的本位,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政策导向作用,制定出符合中小学教师行业特点,遵循中小学教育规律的职称评价标准便成为重要的、先决性的条件。

要鼓励和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认真履行职责,那么我们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就要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就要充分体现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学业绩,注重教学能力,注重一线教育教学经历;就要通过职称评审标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不断取得新业绩。

展开来讲,建立和完善先进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体系,应当认真处理并充分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要正确处理和充分体现“教书”与“育人”的关系。

教师的职责是既教书又育人,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教师就是要“传道、授业、解惑”。

“传道”主要是指育人,“授业”主要是指教学,“解惑”应当是既解做人之惑又解学业之惑。

近现代,我们的师范教育也贯穿了“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理念。

所以说,教师的职责应当教书和育人并重,二者不可偏废。

但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对学生的评价过多地偏向于学习成绩,对基础教育的评价过分地偏重于高考成绩和中考成绩等,自然而然地对教师的评价就过多地偏向了“教书”的成效。

再加上“教书”工作容易量化,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容易操作,也使我们的职称评审工作存在“重教学、轻育人”的倾向。

目前,我国正处在基础教育发展的大好时期,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的根本要求。

职称评审工作要自觉遵循这个原则,认真落实这个原则。

职称评审的标准体系和操作过程都要贯穿重视教学业绩和能力,更重视“育人”工作实绩的思路。

教书和育人要并重,两项工作要并驾齐驱,不能“一条腿长一条腿短”。

要通过职称评审过程中对育人工作的考量,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自发地、更好地履行“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

第二,要正确处理和充分体现业绩与能力的关系。

职称评审主要是对教师已经取得的成绩的评价,其结果与教师的名誉及利益密切相关,属于业绩性评价。

所以,职称评审工作应当主要考量教师的业绩。

与此同时,职称评审是一种阶段性评审,不是对人和事物的终极定论,所以职称评审同样要兼顾教师的专业发展,要重视对教师能力的考量,鼓励和引导教师更好地发挥潜质。

如何把握业绩和能力的关系呢?一般意义上来讲,业绩与能力是同向的,业绩是能力的体现,能力是业绩的基础。

但对于教师这个职业来说,教书育人是一项双向的心理活动,业绩与能力因果关系的相关程度,因人、因时、因地、因事而异。

有的时候,教师的能力水平与业绩目标之间,可能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所以,职称评审工作要做到全面、真实地考量教师的业绩,就要充分重视师生间相互感知的过程,而非机械地只看重一个简单的结果。

当然,这也就对我们的职称评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个好的职称评审评价在完成考核教师业绩目标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应当成为整合个体发展与业绩目标实现的一种手段,使教师在完成业绩目标过程的同时,实现个体发展和能力提升。

帮助教师准确地找出职业和个人发展的建议,让广大教师将个体发展和业绩目标协调起来,发现自己的潜能,提高自尊和自信,激发起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所以,职称评审的标准体系和我们评审的过程,都要把握以业绩考量为主,高度重视对能力的考量,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第三,要正确处理和充分体现“外部标签”和实际水平之间的关系。

经过多年的探索改进,近几年中专中学教师职称评审,特别是中学教师评审,我们要求参评教师报送的材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备课本和展示课教案等过程性材料,一类是各种证书和论文、专著等佐证材料。

过程性材料反映教师的日常工作状态和过程,贴近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原生态”。

关于什么样的过程性材料更能如实地反映教师的实际水平,这几年我们也在不断地探索和改进,力图向大家提供最有说服力、最能全面体现教师实际水平的材料。

希望通过这些材料的呈现,加上各位专家“慧眼识珠”,能够作出准确评判。

当然,在过程性材料与教师实际水平的表里关系上,我们还是有很多需要继续改进的地方,这也是下一步需要重点研究的。

佐证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荣誉称号证书、论文论著等,即人称的“外部标签”。

这些“外部标签”理论上讲应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教师日常表现。

但是,由于受到一些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受到中国传统文化中功利思想和人情世故的干扰,很多种评优、评奖的结果和各种报刊发表的文章、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其含金量已经大打折扣了。

特别是前几年弄虚作假者为数不少,假文凭、假证书、假文章、假刊物等大行其道。

虽经近几年严厉治理大有好转,但至今仍未绝迹。

而从实际工作的情况看,由于习惯势力和人们思维定式的影响,以及有的市、县(市、区)和学校量化考评的推波助澜,2011年的申报材料中,我们仍然发现老师们对这些“外部标签”过分地看重。

应当说,大多数的称号和证书、论文和专著,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时还是较大程度上反映出教师的业绩和造诣。

需要强调的是,不能过分地夸大这些“外部标签”的作用,职称评审应当更加看重的是广大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的业绩和表现。

应当让这些“外部标签”回归其本来的面目,发挥其恰当的参考价值。

第四,要正确处理和充分体现教育公平和向农村教师倾斜之间的关系。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石,师资均衡是教育公平的关键。

强调和追求师资均衡配置,是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大势所趋。

但由于历史的、客观的原因,就目前来说,农村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相对艰苦一些,达到同样的工作目标,农村的教师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再加上城市比较优越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吸引,造成农村教师流失的现象,也使城乡教师队伍水平的差距有越拉越大之势,这与教育公平的理念是相悖的。

在农村学校调研,与农村教师座谈,很多人都反映晋升职称难。

这一方面是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存在的体制和机制性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我们以前的职称评审机制,也客观上衍生了这方面的壁垒。

对于长期工作在农村的中小学教师来说,他们可能没有较高的文凭,没有获奖证书和荣誉称号,也没有大部头的著作和多篇的论文,但他们当中不乏一些深受学生喜欢的“专家”。

这些“专家”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形成了一套针对农村中小学生特点的教法,完成了对大批少年儿童的启蒙教育,为教育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因此,在职称评审中,要统筹考量,站在全局的角度来分析和把握。

既要突出业绩能力,又要切实向农村教师倾斜。

在评审时,应当充分比对城镇教师和农村教师的业绩和能力,找出恰当的切合点。

要通过职称评审,让农村教师感觉有地位、有待遇、有奔头;也让农村学校能够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推进城乡师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第五,要正确处理和充分体现一线教师和“双肩挑”人员之间的关系。

由于中专中小学校岗位设置工作还没有完全到位,各市在申报教师职称人员的资格上把关尺度不一,近年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群众来信中,许多是反映、举报中小学管理人员不符合政策规定申报教师职称的,这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政策规定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提倡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由教师兼任,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可以评审教师职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双肩挑”人员。

那么如何界定哪些人属于可以评审教师职称的“双肩挑”人员呢?我们提出以下五条标准,请广大教育工作者讨论并发表意见,我们将在充分尊重大家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并成文下发,从2012年起执行。

一是“双肩挑”人员担任的课程是列入教学大纲的一门系统课程;二是“双肩挑”人员担任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每周坚持课堂教学4学时以上,并参与教研活动;三是“双肩挑”人员担任教育教学工作,其教学工作量须达到一线教师的一半以上;四是“双肩挑”人员聘期内一直担任教育教学工作,没有间断;五是“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职称,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命或管理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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