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模版(四篇)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部工作人员以及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提供独立、客观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帮助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和增强风险管控能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公正、保密和谨慎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准则,维护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地位和形象。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与职责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直接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汇报,并在公司内部建立独立议事机构,以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方法和程序;(二)开展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评估控制效果,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三)开展公司重要业务环节的审计,发现经营风险,并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四)审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情况,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五)参与公司对外审计的组织与执行,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六)接受公司高级管理层的指派,开展特定审计项目;(七)监督公司各部门执行审计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与方法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的方法进行,程序应当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具体的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搜集相关资料和证据;(二)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目标和范围;(三)进行现场审计,开展审计调查和检查;(四)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五)编制审计报告,正式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意见;(六)监督和评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的整改情况。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范文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审计管理,保障企业资产安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组织机构通过专门的部门或部门职责,对企业内部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持续的监督、评价、检查和总结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公正、独立、客观、保密的原则,并通过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四条所有部门和员工都应当配合内部审计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履行相关的责任。
第二章内部审计的组织和责任第五条每个企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授权其他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提出改进建议,跟踪落实情况,向企业管理层提供有关内部审计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公正和有效。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关岗位资格和经验的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守职业操守,遵循内部审计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程序和方法第十条内部审计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特点和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审计计划,并进行定期的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全面、系统、持续、客观的原则,通过内部控制评估、风险管理评估、业务流程评价等方式,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和技术,如查阅资料、访谈相关人员、现场检查等。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应当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汇报,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报告和监督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明确问题和建议,并向企业管理层提出。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准确、清晰,包括审计目的、方法、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内容,并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分类和标注。
(完整版)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底稿暂行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底稿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依据《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集团其他有关制度,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这里所指的审计过程,包括审计计划阶段和实施阶段。
第三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全部内容是审计人员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的直接依据,也是明确审计责任、评价审计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并为以后的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第二章审计工作底稿内容、编制方法和要求第四条针对审计工作所处阶段不同,可分为:(一)审计计划阶段工作底稿:1.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指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经营背景、组织结构和经营政策等,一般是审计人员针对首次开展内部审计的单位在实施现场审计之前所作的基本情况了解,在非首次开展内部审计的单位可酌情减少。
2. 审计工作计划。
包括现场审计工作进度、时间预算、人员分工,以及审计内容和重点的初步规戈【J。
3. 现场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首先提供的资料清册。
4. 其它审计人员认为在审计计划阶段必要编制的工作底稿。
(二)审计实施阶段工作底稿:1. 针对具体审计事项的工作底稿。
主要指针对具体审计事项所涉及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以及引以证明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所记载审计结论的有关证据。
2. 审计工作计划修改记录和时间预算执行情况。
3. 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代为编制的各种报表。
包括被审计单位自查表等。
4. 审计人员编制的各种调查、测试表等。
包括内部控制情况调查表、委派财务负责人测评表等。
5. 其它审计人员认为在审计实施阶段必要编制的工作底稿。
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要素:(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是指审计对象的占有方,若被审计单位为下属公司,则应同时写明下属公司的名称。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司法通[1993]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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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3月23日司法通[1993]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属各单位:现将《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和经济监督,保护国家财产、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司法行政系统行政事业、企业及合资、合作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监督,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依法审计与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署驻司法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司法部审计特派办)负责组织和指导司法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政法院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派驻的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煤炭行业内部审计机构是企、事业单位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经济监督部门。
第三条煤炭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通过对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维护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为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章审计机构第四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一)煤管局、省(自治区)煤炭厅;(二)矿务局(独立矿);(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单位;(四)独立的煤矿机械设备制造厂、洗煤厂、化工厂、矿灯厂等;(五)独立的基建施工企业;(六)独立的基本建设单位;(七)独立的有下属单位的国有(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以及虽没有下属单位但财务收支较大的独立国有(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八)煤田地质总局及各煤田地质局、公司;(九)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及所属各分院、所;(十)煤炭设计研究院;(十一)大中专院校;(十二)其他有下属单位的国家事业单位,以及没有下属单位,但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大的国家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单位或者下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审计机构或者专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煤炭主管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事务所,其性质为内部中介组织,不能代替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事务所应与内部审计机构分开,按各自的职能开展工作。
第三章审计人员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二)具有助师(助理审计师或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会计、经济、工程等方面的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
2023年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2023年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对组织运行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评估,以提供有效的管理咨询和改进建议。
为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制定2023年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本文从内部审计目标、职责与权限、程序与方法、报告与跟踪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旨在做到内部审计的全面、专业和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外部审计除外。
第三条内部审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保证审计的全面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内部审计目标第四条内部审计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发现、遏制和管理风险。
2. 确保公司资源合理配置、以及运作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
3. 提供管理咨询和改进建议,支持公司决策。
4. 推进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道德的要求。
5. 保护和维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利益。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内部审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2. 发现和评估潜在的风险,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改进情况。
3. 审核公司经营过程和决策的合法合规性。
4. 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纠纷和争议,保障公司利益。
5. 对公司的关键业务、重大项目和风险进行特殊审计。
第六条内部审计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获取公司和相关部门的所有文件、记录和信息。
2. 要求公司员工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合作。
3. 要求公司管理层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说明,解决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与方法第七条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程序和方法:1. 确立审计计划,根据风险评估和重点关注领域定期开展内部审计。
2. 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评估,识别潜在的风险点和问题。
3. 采用适当的方法和工具,收集、分析和整理审计证据,确保审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规定(发文)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规定(发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经营风险~确保审计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对所辖机构各项经营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实施审计后~发现的违反国家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活动或行为。
第三条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被审计单位负有整改义务和责任。
单位负责人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布置和指导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等工作。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要按《审计报告》中规定的时间向内部审计部门报送整改结果报告~并对整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要严格1审查~必要时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各项审计发现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辖各级机构。
第二章整改时限第七条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部门下发的审计报告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对确有原因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向审计部门做出书面延期整改说明, 经审计部门审核认可后按照延期时限完成整改。
第三章整改标准第八条被审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审计报告要求~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照审计发现问题逐项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直至审计发现问题得到纠正和内控制度趋于完善为止~确保审计发现问题不再重复发生。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在整改过程中~应遵循“举一反三”的原则对照《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但不局限于这些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2第四章整改措施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各项审计发现问题要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3篇)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的工作原则、方法、程序和标准,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具备合法的设立与运营条件,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选择合适的对象和范围进行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充分依据证据展开工作,确保审计结论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护所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透露和非法使用相关信息。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反馈审计结果和业务建议,帮助其改进管理和提高运营效益,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培训和辅导。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和结果,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安全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性、可查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和行为。
第九条对于违反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行为,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进行纠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正式施行。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2)为了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工作的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____贯彻执行审计规范____》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对审计工作规范作如下规定:一、审计部门工作程序(一)审计部门要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年度工作会议精神和公司领导的指示,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执行。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一、概述本暂行规定旨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效率,保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1. 负责审核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情况,确保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2. 审计企业内部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改进建议;3. 进行审核企业经济业务活动的合规性,保障企业合法经营;4. 对企业运营状况、财务报表进行审核,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以供决策参考;5. 协助内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的预算管理体系,提高企业预算执行水平;6. 参与重要决策过程,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评估和风险控制。
三、内部审计工作准则1. 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影响;2. 审计全面性原则:内部审计工作应全面覆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不遗漏任何环节;3. 审计准确性原则:内部审计报告应准确反映企业实际情况,确保信息真实可靠;4. 保密原则: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对审计过程和结果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内部信息;5. 专业性原则: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的审计知识和技能,保持学习和进修,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四、内部审计工作流程1. 审计计划制定: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企业需求和风险评估制定审计计划;2. 审计实施: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核;3. 审计发现整理:内部审计人员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和分类;4. 审计报告编写: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整理的结果,撰写审计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5. 审计报告审核:内部审计报告应由内部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6. 审计结果反馈: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审计结果反馈给企业管理层,并跟踪问题改进情况;7. 监督审计整改: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和监督;8. 审计总结和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汇总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总结和报告,向企业管理层提供参考。
五、内部审计工作风险控制1. 确定风险评估指标:内部审计部门应确定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确保评估准确性;2. 风险识别和分析:内部审计人员应对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3. 风险应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减轻风险影响;4. 风险监控和反馈: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跟踪风险状况,并对企业管理层进行风险反馈。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现公布《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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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讨论稿)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市审计局《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2.制定本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本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的建设,以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收益,保全公司资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本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暂行规定,开展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4.公司设财务审计部并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5.财务审计部在主管财务审计工作的主管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业务接受京城控股公司审计部的领导。
6.内部审计事项
6.1对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
6.2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管理建议书,针对内部控制方面改进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审计,每年一次。
6.3 对下属投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经济效益,每年进行一次审计。
6.4 对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产处置在事前、执行过程中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在事后对该项目进行审计。
6.5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进行审计。
6.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的审计。
7.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7.1 按照京城控股公司审计部的要求和公司实际工作实际,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报主管领导复核后,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7.2 实施审计计划前,应当草拟审计立项,编制审计方案,发出审计通知,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需准备的有关资料及工作要求,进场审计。
7.3 审计人员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7.4 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7.5 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7.6 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提出审计意见书并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意见沟通,形成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7.7 内部审计报告完成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7.8 内部审计报告批准通过后,被审计单位应执行审计报告的决定,按照审计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送财务审计部。
7.9审计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审计资料,按规定要求立卷进行归档管理。
8.本暂行规定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9.本暂行规定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2007年3月12日。